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5
2024年12月
廉署起訴保險公司時任職員向經紀公司董事索賄涉600架新的士車保廉政公署昨日(12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時任職員,控告他涉嫌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經紀公司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要求。黃嘉榮,39歲,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 時任團隊主管,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2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案發時是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該部門就銷售汽車保險等保險產品聯絡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萬和保險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萬和保險)。萬和保險會就新的士的汽車保險,安排客戶向中銀集團保險購買保單,並向中銀集團保險收取保費金額的5%作為佣金。萬和保險一個客戶於2022年中計劃為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萬和保險一名董事與中銀集團保險協商期間,提出把每架的士每年保費由45,500元調低至40,000元,或提升萬和保險的佣金至7.5%。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間,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索賄,以協助萬和保險就上述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而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該名萬和保險董事並沒有答允被告的索賄要求。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0,000元投保,上涉投保協議涉及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中銀集團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4
2024年12月
隱瞞利益衝突發7,000萬元訂單予供應商 遭廉署控欺詐電機公司前經理高等法院判囚54個月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電機公司前經理,因隱瞞自己和家人在一間供應商的權益,致使公司向供應商發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六年半內詐騙貨款逾7,000萬元,今日(12月4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4個月。佘日榮,60歲,德昌集團前經理,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於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並透過非法勾當獲取秘密利益約740萬元。法庭考慮各種求情因素後,判處被告監禁54個月。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案情透露,上市公司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德昌集團)從事驅動系統製造和銷售業務。根據德昌集團處理利益衝突的政策,僱員不得參與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業務,並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被告於2006年加入德昌集團為助理經理,並於2015年晉升為經理,負責為集團挑選合適的供應商及採購電子零件。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10年9月核准益騰企業有限公司(益騰)加入德昌集團的認可貨物供應商名單。德昌集團其後於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間,向益騰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並支付貨款共逾7,00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向德昌集團隱瞞自己或家人在益騰的權益。案發期間,被告其實與益騰唯一註冊董事兼股東育有一名女童,但他從來沒有向德昌集團申報二人的關係,以及他在益騰的權益。如德昌集團知悉被告與益騰的關係,不會同意把益騰列為供應商及向其發出訂單。調查又發現,就上述德昌集團支付予益騰的7,000多萬元貨款,被告從中收取共約740萬元。德昌集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堅定協助。
03
2024年12月
中小企東主誇大僱員人數及薪酬開支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380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38個月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中小企東主,誇大申報公司僱員人數及薪酬開支,詐騙一間銀行批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逾380萬元。被告今日(12月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8個月。馮錦輝,45歲,龍運汽車大中華有限公司(龍運汽車)東主,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案件性質嚴重,斥責被告有預謀地犯案,詐騙金額龐大,如被告的行為沒有被揭發,其詐騙會持續。法官又指被告被定罪判監實屬咎由自取。法庭以監禁4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在案件開審後才承認控罪,只能把刑期扣減百分之十五,考慮其他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38個月。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上述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違法行為,分案起訴六名中小企東主,涉及詐騙金額共約1,900萬元。六名被告中除馮錦輝外,二人已認罪,早前分別被判囚24個月及22個月。另外三名被告的案件,分別於明年2月至5月進行答辯、審訊及裁決。廉署一直致力維護香港的廉潔營商環境,並為不同行業提供誠信培訓,提醒業務經營者切勿以貪污或不法手段營商。中小企經營者可瀏覽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中小企及初創」專題網頁內的防貪資源了解更多相關資訊。案情透露,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於2020年4月,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以緩解中小企在疫情下的現金流壓力。貸款機構向中小企批出的貸款,由政府提供全數擔保,最高貸款額為申請企業的僱員薪金及租金開支六個月總和,以400萬元為上限。申請企業須向貸款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為其中一間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在確認接獲的申請符合資格及決定批核貸款後,會將申請轉交按證保險公司作最終覆核及批出擔保。被告於2020年8月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並提交兩份強積金付款結算書及供款紀錄,顯示龍運汽車曾於同年7月為九名僱員作強積金供款。被告又多次在相關文件上,確認所提供的資料全部確實無誤。龍運汽車其後獲渣打銀行批出貸款逾380萬元,貸款由按證保險公司作擔保。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在提交予渣打銀行的兩份強積金付款結算書上,虛報自己及其他僱員的薪金資料。其中一名僱員的月薪約20,000元,但被告訛稱其月薪為91,000元。被告又承認並不認識結算書上多名報稱為僱員的人士。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申請貸款前兩天才預備僱員強積金參加表格,並聲稱其僱員於2020年4月或5月入職,及製作虛假的強積金供款紀錄。被告獲批貸款後,向強積金公司報告上述僱員受僱後60天內離職,龍運汽車因而獲退回已繳納的強積金供款。按證保險公司及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莉棋協助。
28
2024年11月
廉署加控移民顧問10控罪涉串謀客戶虛報投資金額申請移港 四申請人一職員同被控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移民顧問公司前東主,控告他涉嫌協助一名客戶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虛報已在香港投資1,000萬港元,串謀詐騙入境處批准其投資移居申請。廉署調查又揭發被告涉及多項相類勾當,昨日(11月27日)加控該移民顧問公司前東主10項串謀詐騙罪名。四名投資移居申請人及該移民顧問公司一名職員同被控。談智鳴,50歲,盈富顧問(大中華)有限公司(盈富顧問)前唯一董事兼股東,今年6月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廉署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昨日加控談智鳴10項相類罪行。四名年齡介乎44歲至51歲的投資移居申請人,即李菊、魏新文、盧俊楷及曹洪光,以及盈富顧問一名移民顧問蘇大杰,38歲,則各被控一項或兩項串謀詐騙罪名。六名被告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將於明日(11月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香港政府於2003年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讓資本投資者來港居留,相關申請由入境處負責處理。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前兩年擁有不少於市值1,000萬港元的淨資產,以及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其申請後六個月內,在指定投資資產類別持續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持續投資要求),方獲准在香港居留兩年。申請人在連續通常居於香港或符合持續投資要求達七年後,可分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或無條件在香港逗留。該計劃禁止申請人借入款項以持有指定金融資產。為符合持續投資要求,申請人亦不得將相關金融資產的權益轉讓予他人。該計劃於2015年結束。談智鳴於案發時為盈富顧問唯一董事兼股東,該公司為有意移居香港的人士提供移民顧問服務,蘇大杰為該公司移民顧問。盈富顧問當時受多名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委聘,替他們處理相關申請事宜。其中八項新增控罪指於2016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間,談智鳴涉嫌與八名申請人,包括四名同案被告李菊、魏新文、盧俊楷及曹洪光,串謀詐騙入境處,導致入境處批准他們移居香港,以及他們其後延長逗留香港期限的申請。涉案人士涉嫌提交虛假申請,使該八名申請人看來符合該計劃的投資規定,及虛假地表示該等申請人曾分別投資1,000萬港元於本港一間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並一直是有關投資的絕對實益擁有人。另外兩項新增控罪指,談智鳴與其公司職員蘇大杰涉嫌以相類手法,串謀另外兩名申請人詐騙入境處,導致入境處批准兩人移居香港,以及他們其後延長逗留香港期限的申請。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等申請人並沒有足夠資金以符合相關投資規定。談智鳴早前已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詐騙罪名,該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訊。廉署發言人指,廉署一直與相關政府部門檢視各項投資者及人才入境計劃,加強監管,以杜絕貪污或其他不當行為。入境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5
2024年11月
隱瞞利益衝突發7,000萬元訂單予供應商 遭廉署起訴電機公司前經理高等法院承認欺詐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電機公司前經理,隱瞞自己和家人在一間供應商的權益,致使公司向供應商發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六年半內詐騙貨款逾7,000萬元。被告今日(11月25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控罪。佘日榮,60歲,德昌集團前經理,今日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將案件押後至12月4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案情透露,上市公司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德昌集團)從事驅動系統製造和銷售業務。根據德昌集團處理利益衝突的政策,僱員不得參與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業務,並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被告於2006年加入德昌集團為助理經理,並於2015年晉升為經理,負責為集團挑選合適的供應商及採購電子零件。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10年9月核准益騰企業有限公司(益騰)加入德昌集團的認可貨物供應商名單。德昌集團其後於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間,向益騰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並支付貨款共逾7,00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向德昌集團隱瞞自己或家人在益騰的權益。案發期間,被告其實與益騰唯一註冊董事兼股東育有一名女童,但他從來沒有向德昌集團申報二人的關係,以及他在益騰的權益。如德昌集團知悉被告與益騰的關係,不會同意把益騰列為供應商及向其發出訂單。調查又發現,就上述德昌集團支付予益騰的7,000多萬元貨款,被告從中收取共約740萬元。德昌集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堅定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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