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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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遭廉署通緝上市公司前主席返港被控串謀詐騙 涉3.3億元欺詐交易一名被廉署通緝的上市公司前主席,今日(7月29日)返港投案,明日(7月30日)將被帶往法院應訊。被告涉嫌與該上市公司的時任高層人員,藉總值逾3.3億元具欺詐成分的物業交易,抬高上市公司的利潤及資產,串謀詐騙該上市公司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酈松校,59歲,中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新集團,現稱上海實業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前主席,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他明日將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廉署早前就涉及中新集團的貪污投訴進行調查,因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廉署於2011年2月底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當時已離港的酈松校及中新集團兩名時任執行董事車漢樹及張曜暉。車漢樹及張曜暉的通緝令仍然生效。酈松校於2003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間為中新集團主席,車漢樹及張曜暉當時是該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控罪指酈松校、車漢樹及張曜暉涉嫌於2003年11月至2007年7月期間,與中新集團的公司秘書及財務總監,串謀詐騙中新集團的股東及聯交所。控罪有關兩項物業買賣協議,涉及中新集團聲稱以2.1億元收購Top Fair Limited (Top Fair)100%股權,以及將中新集團將其附屬公司Noble Time Development Inc. (Noble Time)的全部權益,以1.23億元出售予Northwest Link Investments Limited (Northwest Link)。涉案人士涉嫌在中新集團發出的公告、通函及年報,訛稱Top Fair及Northwest Link的擁有人均屬獨立人士,與中新集團或其附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等沒有關連;並就該兩項物業買賣協議的代價及溢利製作虛假會計報表,以及隱瞞酈松校是Top Fair及Northwest Link的實益擁有人。有關人士涉嫌藉上述有欺詐成分的物業交易,導致中新集團股東相信該兩項交易均屬真實,並使聯交所不能履行有關保障中新集團少數股東的職責。聯交所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被通緝人士車漢樹: 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25.html被通緝人士張曜暉: 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23.html 25
2025年7月聯合新聞稿:廉署與證監會採取聯合行動打擊涉嫌市場操縱及貪污行為拘上市公司兩前高層廉政公署(廉署)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星期三(7月23日)採取代號「槓桿」的聯合行動,打擊一個運作精密的犯罪集團,懷疑以貪腐手段「造市」,操縱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備註1及2)在聯合行動中,廉署與證監會人員搜查了合共14個地點,包括涉案上市公司及多間持牌證券行的辦公室。廉署亦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拘捕該上市公司的一名前主席及一名前執行董事。(備註3)被捕人士涉嫌串謀使用載有虛假資料的文件,包括上市公司內部文件及公告,訛稱該上市公司與一家內地企業達成股份認購協議,並與該企業發展聯營項目,涉款共逾2,000萬港元。有關人士又涉嫌透過多個代名人帳戶,操控該上市公司的股價「造市」。另外,該上市公司前執行董事亦同時擔任一間證券行的董事,他涉嫌收受該上市公司前主席利益,以挪用一名客戶的股票,總值約900萬港元。證監會早前發現可疑交易活動,懷疑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及貪污罪行,遂轉介廉署作貪污調查,證監會則調查《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雙方其後採取是次聯合行動。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廉署與證監會不會作進一步評論。備註:1. 涉案上市公司自2025年3月起已暫停股份買賣,並已被法院頒令清盤。2. 是次聯合行動乃根據廉署與證監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安排而作出。請參閱廉署及證監會的網站。3. 涉案人士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接受利益(即行賄及受賄)及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行。他們又涉嫌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涉及「造市」及其他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 22
2025年7月三跑項目分判商「工頭」向工人索賄判囚半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項目(三跑項目)分判商一名「工頭」,控告他向一名起重機操作工人索取每天100元至200元賄款,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被告今日(7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半年。許偉國,39歲,新領海機械行有限公司(新領海)前「工頭」,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本案罪行性質嚴重,被告貪婪壓榨下屬,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案發時,新領海是三跑項目建築工地的起重機服務供應商,該公司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當時任職新領海「工頭」,帶領一組工人在三跑項目工地操作起重機,有權終止聘用受其監督的工人。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2022年12月初向一名受其監督的工人索取每天100元至200元的賄款,以協助對方繼續受僱於新領海。該名工人2022年11月才入職,日薪1,400元,他遭被告索賄後不久辭工,並沒支付任何賄款。新領海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律師劉永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王沛偉協助。 18
2025年7月保險公司前職員就600架新的士車保向經紀公司董事索賄判囚四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前職員,控告他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被告今日(7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黃嘉榮,39歲,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前團隊主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稱,被告利用職位主動索賄,犯罪行為性質嚴重,雖然最終沒有成功收取賄款,社會絕不容忍貪污賄賂,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監禁式刑罰。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案發期間,被告是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該部門就銷售汽車保險等保險產品聯絡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萬和保險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萬和保險)。萬和保險會就新的士的汽車保險,安排客戶向中銀集團保險購買保單後,會向中銀集團保險收取保費金額的5%作為佣金。2022年中,萬和保險一個客戶計劃為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萬和保險一名董事與中銀集團保險協商期間,提出把每架的士的每年保費,由45,500元下調至40,000元,或提升萬和保險的佣金至7.5%。案情透露,被告其後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表示,會協助萬和保險在該項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並多次向對方索賄,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該名萬和保險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索賄要求。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0,000元投保,上述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中銀集團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馬詠璋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慧敏協助。 17
2025年7月遭廉署起訴糧油雜貨供應商營業員詐騙1,200萬元貨品判囚47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糧油雜貨供應商時任高級營業代表,控告他訛稱多個客戶曾訂購貨品,誘使供應商九個月內發放總值逾1,200萬元的貨品,其後轉售圖利。被告今日(7月1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7個月。麥家榮,46歲,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大昌行)前高級營業代表,早前承認32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違反誠信,利用僱主對其高度信賴,精心計劃並有預謀地虛構逾400宗訂單及偽造客戶公司印章犯案,導致公司蒙受巨額損失,於疫情期間的營商環境下,對僱主造成嚴重衝擊。基於案情嚴重,暫委法官以入獄7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47個月。案情透露,大昌行的業務包括糧油雜貨供應。案發時被告是大昌行食品貿易部高級營業代表,負責處理客戶的糧油雜貨訂單。大昌行接獲客戶訂貨要求後會開出發票,以安排發放或交付貨品予客戶。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的九個月期間,在大昌行的電腦系統輸入虛假訂貨單,訛稱32個客戶向公司訂購了貨品。大昌行因而向該等客戶發出共410張發票,並安排發放總值逾1,200萬元的貨品。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在簽收單上蓋上虛假的客戶公司印章簽收貨品,其後私自轉售貨品圖利,但他只向大昌行繳付貨款約28萬元。大昌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衛國協助。
2025年7月遭廉署通緝上市公司前主席返港被控串謀詐騙 涉3.3億元欺詐交易一名被廉署通緝的上市公司前主席,今日(7月29日)返港投案,明日(7月30日)將被帶往法院應訊。被告涉嫌與該上市公司的時任高層人員,藉總值逾3.3億元具欺詐成分的物業交易,抬高上市公司的利潤及資產,串謀詐騙該上市公司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酈松校,59歲,中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新集團,現稱上海實業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前主席,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他明日將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廉署早前就涉及中新集團的貪污投訴進行調查,因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廉署於2011年2月底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當時已離港的酈松校及中新集團兩名時任執行董事車漢樹及張曜暉。車漢樹及張曜暉的通緝令仍然生效。酈松校於2003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間為中新集團主席,車漢樹及張曜暉當時是該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控罪指酈松校、車漢樹及張曜暉涉嫌於2003年11月至2007年7月期間,與中新集團的公司秘書及財務總監,串謀詐騙中新集團的股東及聯交所。控罪有關兩項物業買賣協議,涉及中新集團聲稱以2.1億元收購Top Fair Limited (Top Fair)100%股權,以及將中新集團將其附屬公司Noble Time Development Inc. (Noble Time)的全部權益,以1.23億元出售予Northwest Link Investments Limited (Northwest Link)。涉案人士涉嫌在中新集團發出的公告、通函及年報,訛稱Top Fair及Northwest Link的擁有人均屬獨立人士,與中新集團或其附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等沒有關連;並就該兩項物業買賣協議的代價及溢利製作虛假會計報表,以及隱瞞酈松校是Top Fair及Northwest Link的實益擁有人。有關人士涉嫌藉上述有欺詐成分的物業交易,導致中新集團股東相信該兩項交易均屬真實,並使聯交所不能履行有關保障中新集團少數股東的職責。聯交所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被通緝人士車漢樹: 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25.html被通緝人士張曜暉: 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23.html 25
2025年7月聯合新聞稿:廉署與證監會採取聯合行動打擊涉嫌市場操縱及貪污行為拘上市公司兩前高層廉政公署(廉署)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星期三(7月23日)採取代號「槓桿」的聯合行動,打擊一個運作精密的犯罪集團,懷疑以貪腐手段「造市」,操縱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備註1及2)在聯合行動中,廉署與證監會人員搜查了合共14個地點,包括涉案上市公司及多間持牌證券行的辦公室。廉署亦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拘捕該上市公司的一名前主席及一名前執行董事。(備註3)被捕人士涉嫌串謀使用載有虛假資料的文件,包括上市公司內部文件及公告,訛稱該上市公司與一家內地企業達成股份認購協議,並與該企業發展聯營項目,涉款共逾2,000萬港元。有關人士又涉嫌透過多個代名人帳戶,操控該上市公司的股價「造市」。另外,該上市公司前執行董事亦同時擔任一間證券行的董事,他涉嫌收受該上市公司前主席利益,以挪用一名客戶的股票,總值約900萬港元。證監會早前發現可疑交易活動,懷疑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及貪污罪行,遂轉介廉署作貪污調查,證監會則調查《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雙方其後採取是次聯合行動。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廉署與證監會不會作進一步評論。備註:1. 涉案上市公司自2025年3月起已暫停股份買賣,並已被法院頒令清盤。2. 是次聯合行動乃根據廉署與證監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安排而作出。請參閱廉署及證監會的網站。3. 涉案人士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接受利益(即行賄及受賄)及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行。他們又涉嫌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涉及「造市」及其他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 22
2025年7月三跑項目分判商「工頭」向工人索賄判囚半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項目(三跑項目)分判商一名「工頭」,控告他向一名起重機操作工人索取每天100元至200元賄款,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被告今日(7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半年。許偉國,39歲,新領海機械行有限公司(新領海)前「工頭」,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本案罪行性質嚴重,被告貪婪壓榨下屬,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案發時,新領海是三跑項目建築工地的起重機服務供應商,該公司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當時任職新領海「工頭」,帶領一組工人在三跑項目工地操作起重機,有權終止聘用受其監督的工人。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2022年12月初向一名受其監督的工人索取每天100元至200元的賄款,以協助對方繼續受僱於新領海。該名工人2022年11月才入職,日薪1,400元,他遭被告索賄後不久辭工,並沒支付任何賄款。新領海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律師劉永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王沛偉協助。 18
2025年7月保險公司前職員就600架新的士車保向經紀公司董事索賄判囚四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前職員,控告他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被告今日(7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黃嘉榮,39歲,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前團隊主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稱,被告利用職位主動索賄,犯罪行為性質嚴重,雖然最終沒有成功收取賄款,社會絕不容忍貪污賄賂,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監禁式刑罰。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案發期間,被告是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該部門就銷售汽車保險等保險產品聯絡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萬和保險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萬和保險)。萬和保險會就新的士的汽車保險,安排客戶向中銀集團保險購買保單後,會向中銀集團保險收取保費金額的5%作為佣金。2022年中,萬和保險一個客戶計劃為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萬和保險一名董事與中銀集團保險協商期間,提出把每架的士的每年保費,由45,500元下調至40,000元,或提升萬和保險的佣金至7.5%。案情透露,被告其後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表示,會協助萬和保險在該項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並多次向對方索賄,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該名萬和保險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索賄要求。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0,000元投保,上述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中銀集團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馬詠璋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慧敏協助。 17
2025年7月遭廉署起訴糧油雜貨供應商營業員詐騙1,200萬元貨品判囚47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糧油雜貨供應商時任高級營業代表,控告他訛稱多個客戶曾訂購貨品,誘使供應商九個月內發放總值逾1,200萬元的貨品,其後轉售圖利。被告今日(7月1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7個月。麥家榮,46歲,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大昌行)前高級營業代表,早前承認32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違反誠信,利用僱主對其高度信賴,精心計劃並有預謀地虛構逾400宗訂單及偽造客戶公司印章犯案,導致公司蒙受巨額損失,於疫情期間的營商環境下,對僱主造成嚴重衝擊。基於案情嚴重,暫委法官以入獄7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47個月。案情透露,大昌行的業務包括糧油雜貨供應。案發時被告是大昌行食品貿易部高級營業代表,負責處理客戶的糧油雜貨訂單。大昌行接獲客戶訂貨要求後會開出發票,以安排發放或交付貨品予客戶。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的九個月期間,在大昌行的電腦系統輸入虛假訂貨單,訛稱32個客戶向公司訂購了貨品。大昌行因而向該等客戶發出共410張發票,並安排發放總值逾1,200萬元的貨品。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在簽收單上蓋上虛假的客戶公司印章簽收貨品,其後私自轉售貨品圖利,但他只向大昌行繳付貨款約28萬元。大昌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衛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