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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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上市公司時任主席誇大購車首次登記稅詐騙公司支付240萬元遭廉署起訴罪成一名上市公司時任主席在替公司購置一輛房車時,誇大首次登記稅以詐騙公司支付約240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3月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李振邦,42歲,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 Group)前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黃士翔押後案件至4月8日求情,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案情透露,被告案發時替PF Group購買一輛房車以推廣公司的汽車貸款業務。他於2021年初向公司訛稱須支付購車首次登記稅約240萬元。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將相關首次登記稅金額誇大逾80萬元。其後,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收到一筆涉案汽車經銷商所支付逾80萬元的款項。PF Group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詠思協助。廉署提醒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須遵守法規並保持高度誠信,以維護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廉署會繼續協助上市公司提升防貪能力及企業管治水平,詳情可瀏覽「上市公司商業道德推廣計劃」網頁。 12
2026年3月賣家放售單位涉賄賂地產代理圖豁免支付代理佣金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昨日(3月11日)落案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控告他們在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涉嫌以30,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豁免他們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梁紀茗,48歲,及謝慧羚,34歲,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二人獲准保釋,以待明日(3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梁紀茗於案發時委託了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他與中原地產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俗稱「放盤紙」)訂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後向中原地產支付物業成交金額的1%作為代理佣金。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其後為單位成功物色潛在買家,並通知兩名被告對方擬以1,550萬元購入其單位。根據上述已簽訂的放盤紙,成功交易後梁紀茗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該名地產代理其後安排買賣雙方於2023年12月2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臨約)。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於2023年12月23日,即買賣雙方原訂簽署臨約前一天,向該名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產向他們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該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即日向中原地產匯報事件。中原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12
2026年3月聯合新聞稿:廉署與證監會就持牌公司高層涉嫌內幕交易及貪污採取聯合行動廉政公署(廉署)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6年3月10及11日採取代號“導火線”的聯合行動,打擊內幕交易及相關貪污行為。涉案人士為三家持牌法團(包括兩家證券行及一家對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層人員(註1)。在聯合行動中,廉署與證監會人員搜查了共14個地點,包括涉案持牌法團的辦公室,以及被捕人士的住所。廉署亦拘捕六男兩女,年齡介乎35至60歲,其中包括兩家持牌證券行及一家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層人員,以及一名中間人(註2)。涉案持牌證券行的高層人員涉嫌從該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東主收取逾400萬元賄款,以在有關多家香港上市公司配售股份的機密資料公布前披露該等資料。該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在掌握上述機密資料後,透過在市場賣空股票及/或訂立賣空股權互換合約,為其對沖基金在相關股票建立淡倉。當股份配售獲公布時,相關股票的股價下跌,而對沖基金據稱從其淡倉獲利約3.15億元。是次聯合行動源自證監會早前就涉嫌內幕交易活動展開的調查,其間揭發可能涉及貪污行為。案件其後轉介廉署以調查涉嫌的貪污行為,而證監會則集中就《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內幕交易及其他失當行為進行調查。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中,廉署與證監會不會作進一步評論。附註:1. 是次聯合行動乃根據廉署與證監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下的安排而作出。2. 涉案人士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接受利益(即行賄及受賄)。另外,他們亦涉嫌干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罪行(具體包括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錢")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涉及內幕交易的罪行,以及涉嫌干犯其他相關罪行及市場失當行為。 11
2026年3月廉署起訴穿梭巴士營運助理涉向司機索賄收賄四萬元助受僱廉政公署昨日(3月10日)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營運助理,控告他涉嫌向一名司機多次索取及收受賄款共逾40,000元,以安排對方獲該公司僱用。周敬龍,45歲,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屬公司營運助理,被控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3月1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被告於案發時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被告涉嫌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五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被告又涉嫌於2025年2月向該名司機索取賄款逾8,400元,惟該司機沒有再按被告要求支付賄款。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嫌每月向該名司機索賄約3,400元至約7,500元不等,如該司機不向被告支付賄款,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0
2026年3月租客行賄地產代理圖免付「撻訂」賠償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住宅單位租客,控告他以1,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向地產代理公司隱瞞他違約,以免卻支付「撻訂」賠償16,000元。被告今日(3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杜渡,48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裁判官施祖堯表示,就本案而言,法庭無可避免判處被告監禁。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案情透露,被告經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美聯物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於2022年11月6日早上參觀大圍一個「放租」住宅單位。被告與業主即場簽訂物業臨時租賃合約(臨約),以每月16,000元租住該單位。被告其後經其他渠道在同一屋苑覓得另一個單位,於是同日下午聯絡涉案地產代理,表示想取消該份已簽訂的臨約。根據臨約條款,任何一方如取消合約,須支付等同按金的款項作賠償,即16,000元。被告遂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1,000元,要求對方協助向美聯物業隱瞞他與業主已簽訂臨約,以及他違約的事實。該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賄賂,並向美聯物業匯報事件。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靄琳協助。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2026年3月上市公司時任主席誇大購車首次登記稅詐騙公司支付240萬元遭廉署起訴罪成一名上市公司時任主席在替公司購置一輛房車時,誇大首次登記稅以詐騙公司支付約240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3月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李振邦,42歲,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 Group)前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黃士翔押後案件至4月8日求情,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案情透露,被告案發時替PF Group購買一輛房車以推廣公司的汽車貸款業務。他於2021年初向公司訛稱須支付購車首次登記稅約240萬元。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將相關首次登記稅金額誇大逾80萬元。其後,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收到一筆涉案汽車經銷商所支付逾80萬元的款項。PF Group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詠思協助。廉署提醒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須遵守法規並保持高度誠信,以維護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廉署會繼續協助上市公司提升防貪能力及企業管治水平,詳情可瀏覽「上市公司商業道德推廣計劃」網頁。 12
2026年3月賣家放售單位涉賄賂地產代理圖豁免支付代理佣金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昨日(3月11日)落案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控告他們在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涉嫌以30,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豁免他們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梁紀茗,48歲,及謝慧羚,34歲,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二人獲准保釋,以待明日(3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梁紀茗於案發時委託了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他與中原地產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俗稱「放盤紙」)訂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後向中原地產支付物業成交金額的1%作為代理佣金。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其後為單位成功物色潛在買家,並通知兩名被告對方擬以1,550萬元購入其單位。根據上述已簽訂的放盤紙,成功交易後梁紀茗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該名地產代理其後安排買賣雙方於2023年12月2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臨約)。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於2023年12月23日,即買賣雙方原訂簽署臨約前一天,向該名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產向他們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該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即日向中原地產匯報事件。中原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12
2026年3月聯合新聞稿:廉署與證監會就持牌公司高層涉嫌內幕交易及貪污採取聯合行動廉政公署(廉署)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6年3月10及11日採取代號“導火線”的聯合行動,打擊內幕交易及相關貪污行為。涉案人士為三家持牌法團(包括兩家證券行及一家對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層人員(註1)。在聯合行動中,廉署與證監會人員搜查了共14個地點,包括涉案持牌法團的辦公室,以及被捕人士的住所。廉署亦拘捕六男兩女,年齡介乎35至60歲,其中包括兩家持牌證券行及一家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層人員,以及一名中間人(註2)。涉案持牌證券行的高層人員涉嫌從該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東主收取逾400萬元賄款,以在有關多家香港上市公司配售股份的機密資料公布前披露該等資料。該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在掌握上述機密資料後,透過在市場賣空股票及/或訂立賣空股權互換合約,為其對沖基金在相關股票建立淡倉。當股份配售獲公布時,相關股票的股價下跌,而對沖基金據稱從其淡倉獲利約3.15億元。是次聯合行動源自證監會早前就涉嫌內幕交易活動展開的調查,其間揭發可能涉及貪污行為。案件其後轉介廉署以調查涉嫌的貪污行為,而證監會則集中就《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內幕交易及其他失當行為進行調查。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中,廉署與證監會不會作進一步評論。附註:1. 是次聯合行動乃根據廉署與證監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下的安排而作出。2. 涉案人士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接受利益(即行賄及受賄)。另外,他們亦涉嫌干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罪行(具體包括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錢")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涉及內幕交易的罪行,以及涉嫌干犯其他相關罪行及市場失當行為。 11
2026年3月廉署起訴穿梭巴士營運助理涉向司機索賄收賄四萬元助受僱廉政公署昨日(3月10日)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營運助理,控告他涉嫌向一名司機多次索取及收受賄款共逾40,000元,以安排對方獲該公司僱用。周敬龍,45歲,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屬公司營運助理,被控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3月1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被告於案發時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被告涉嫌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五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被告又涉嫌於2025年2月向該名司機索取賄款逾8,400元,惟該司機沒有再按被告要求支付賄款。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嫌每月向該名司機索賄約3,400元至約7,500元不等,如該司機不向被告支付賄款,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0
2026年3月租客行賄地產代理圖免付「撻訂」賠償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住宅單位租客,控告他以1,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向地產代理公司隱瞞他違約,以免卻支付「撻訂」賠償16,000元。被告今日(3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杜渡,48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裁判官施祖堯表示,就本案而言,法庭無可避免判處被告監禁。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案情透露,被告經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美聯物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於2022年11月6日早上參觀大圍一個「放租」住宅單位。被告與業主即場簽訂物業臨時租賃合約(臨約),以每月16,000元租住該單位。被告其後經其他渠道在同一屋苑覓得另一個單位,於是同日下午聯絡涉案地產代理,表示想取消該份已簽訂的臨約。根據臨約條款,任何一方如取消合約,須支付等同按金的款項作賠償,即16,000元。被告遂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1,000元,要求對方協助向美聯物業隱瞞他與業主已簽訂臨約,以及他違約的事實。該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賄賂,並向美聯物業匯報事件。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靄琳協助。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