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貪法例
反貪法例概覽
- 《防止賄賂條例》規管公、私營機構的貪污行為
- 利益指任何有價值的事物,惟款待除外
- 反貪法例並沒有就利益的金錢價值,設定上限或門檻
- 行賄受賄同屬違法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僱員使用虛假文件欺騙其僱主,即使沒有接受利益,亦屬違法
- 即使貪污行為目的未達到,行賄者及受賄者同樣會違法
- 任何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的行規慣例,不可作為賄賂的免責辯護理由
- 貪污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500,000元
《防止賄賂條例》有關條文見於電子版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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