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貪法例
公營機構貪污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的定義,政府人員及公共機構僱員或成員,均屬公職人員。營商者或其代理應了解規管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的有關法律條文,以免誤觸法例。
《防止賄賂條例》第4(1)條-向公職人員行賄
Q上述公司董事有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
上述技術人員受僱於政府資助的大學,即《防止賄賂條例》所訂明的公共機構,因此屬於公職人員。
上述公司董事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職人員提供回佣(即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協助有關公司取得該大學的採購訂單(即與公職人員身分有關的行為)的報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1)條。
該公職人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回佣,亦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2)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Q如我沒有行賄意圖,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是否仍觸犯法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任何人在與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有事務往來期間,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有關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使所提供的利益並非為回報或誘使有關公職人員作出任何相應行為的報酬或誘因,亦屬違法。
給營商者及其代理的三個貼士
切勿向任何公職人員行賄,以換取工作上的優待
切勿向與其部門有公事往來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與公職人員進行公事往來時,須恪守高度誠信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