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贪法例
公营机构贪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的定义,政府人员及公共机构僱员或成员,均属公职人员。营商者或其代理应了解规管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的有关法律条文,以免误触法例。
《防止贿赂条例》第4(1)条-向公职人员行贿
Q上述公司董事有沒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
上述技术人员受僱于政府资助的大学,即《防止贿赂条例》所订明的公共机构,因此属于公职人员。
上述公司董事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职人员提供回佣(即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协助有关公司取得该大学的採购订单(即与公职人员身分有关的行为)的报酬,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1)条。
该公职人员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回佣,亦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2)条。
《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Q如我沒有行贿意图,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是否仍触犯法例?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任何人在与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有事务往来期间,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有关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即使所提供的利益并非为回报或诱使有关公职人员作出任何相应行为的报酬或诱因,亦属违法。
给营商者及其代理的三个贴士
切勿向任何公职人员行贿,以换取工作上的优待
切勿向与其部门有公事往来的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与公职人员进行公事往来时,须恪守高度诚信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