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贪法例

公营机构贪污

Self Photos / Files - 3-2-2-17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的定义,政府人员及公共机构僱员或成员,均属公职人员。营商者或其代理应了解规管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的有关法律条文,以免误触法例。  

《防止贿赂条例》第4(1)条-向公职人员行贿
1 3-2-2-18 任何人 (电脑公司董事)
  • 任何人(如电脑设备公司董事)向公职人员(如政府资助大学的职员)提供利益
2 3-2-2-19 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
  • 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泛指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公共机构的行政规则、规例及内部指引

 

  • 公共机构僱员如未获主事人书面许可,不得接受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利益
3 3-2-2-20 利益 (向政府资助大学的技术人员提供回佣)

提供利益:

  • 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4 3-2-2-21 行为 (令该技术人员协助取得影音设备的採购订单)
  • 与公职人员身份有关的行为(例如导致大学向电脑公司发出採购订单)
Q上述公司董事有沒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

上述技术人员受僱于政府资助的大学,即《防止贿赂条例》所订明的公共机构,因此属于公职人员。    

 

上述公司董事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职人员提供回佣(即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协助有关公司取得该大学的採购订单(即与公职人员身分有关的行为)的报酬,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1)条。

 

该公职人员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回佣,亦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2)条。

《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1 3-2-2-22 任何人 (政府分判商)
  • 任何人(如建筑分判商)向公职人员(如政府部门的人员)提供利益
2 3-2-2-23 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
  • 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泛指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公共机构的行政规则、规例及内部指引

 

  • 政府僱员不得接受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利益
3 3-2-2-24_1 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送赠交通组人员多盒月饼)

提供利益:

  • 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4 3-2-2-24 与公职人员所属部门有公事往来 (施工前须取得交通组的许可)
  • 与公职人员所属办事处或部门有事务往来(如必须取得某执法机构辖下交通组的施工批准)
Q如我沒有行贿意图,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是否仍触犯法例?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任何人在与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有事务往来期间,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有关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即使所提供的利益并非为回报或诱使有关公职人员作出任何相应行为的报酬或诱因,亦属违法。

 

给营商者及其代理的三个贴士
3-2-2-6

切勿向任何公职人员行贿,以换取工作上的优待

3-2-2-7

切勿向与其部门有公事往来的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3-2-2-8

与公职人员进行公事往来时,须恪守高度诚信操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