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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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卖家放售单位涉贿赂地产代理图豁免支付代理佣金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昨日(3月11日)落案起诉两名物业卖家,控告他们在放售一个住宅单位时涉嫌以30,0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要求对方豁免他们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梁纪茗,48岁,及谢慧羚,34岁,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准保释,以待明日(3月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梁纪茗于案发时委託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产)放售大屿山一个住宅单位。他与中原地产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俗称「放盘纸」)订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后向中原地产支付物业成交金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中原地产一名地产代理其后为单位成功物色潜在买家,并通知两名被告对方拟以1,550万元购入其单位。根据上述已签订的放盘纸,成功交易后梁纪茗须向中原地产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该名地产代理其后安排买卖双方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临约)。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2023年12月23日,即买卖双方原订签署临约前一天,向该名地产代理提供贿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产向他们收取买卖交易代理佣金。该地产代理拒绝受贿,并即日向中原地产匯报事件。中原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藉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12
2026年3月联合新闻稿:廉署与证监会就持牌公司高层涉嫌内幕交易及贪污採取联合行动廉政公署(廉署)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6年3月10及11日採取代号“导火缐”的联合行动,打击内幕交易及相关贪污行为。涉案人士为三家持牌法团(包括两家证券行及一家对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人员(註1)。在联合行动中,廉署与证监会人员搜查了共14个地点,包括涉案持牌法团的办公室,以及被捕人士的住所。廉署亦拘捕六男两女,年龄介乎35至60岁,其中包括两家持牌证券行及一家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人员,以及一名中间人(註2)。涉案持牌证券行的高层人员涉嫌从该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东主收取逾400万元贿款,以在有关多家香港上市公司配售股份的机密资料公布前披露该等资料。该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在掌握上述机密资料后,透过在市场卖空股票及/或订立卖空股权互换合约,为其对沖基金在相关股票建立淡仓。当股份配售获公布时,相关股票的股价下跌,而对沖基金据称从其淡仓获利约3.15亿元。是次联合行动源自证监会早前就涉嫌内幕交易活动展开的调查,其间揭发可能涉及贪污行为。案件其后转介廉署以调查涉嫌的贪污行为,而证监会则集中就《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内幕交易及其他失当行为进行调查。由于调查仍在进行中,廉署与证监会不会作进一步评论。附註:1. 是次联合行动乃根据廉署与证监会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下的安排而作出。2. 涉案人士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接受利益(即行贿及受贿)。另外,他们亦涉嫌干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的罪行(具体包括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钱")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涉及内幕交易的罪行,以及涉嫌干犯其他相关罪行及市场失当行为。 11
2026年3月廉署起诉穿梭巴士营运助理涉向司机索贿收贿四万元助受僱廉政公署昨日(3月10日)落案起诉一名穿梭巴士公司营运助理,控告他涉嫌向一名司机多次索取及收受贿款共逾40,000元,以安排对方获该公司僱用。周敬龙,45岁,大利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属公司营运助理,被控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3月12日)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被告于案发时负责为大利巴士及其附属公司招聘司机,以及管理该等公司营运的接载服务,包括一条接载政府员工的穿梭巴士路缐。被告涉嫌于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连续五个月从一名司机收取贿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对方驾驶上述穿梭巴士路缐。被告又涉嫌于2025年2月向该名司机索取贿款逾8,400元,惟该司机沒有再按被告要求支付贿款。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涉嫌每月向该名司机索贿约3,400元至约7,500元不等,如该司机不向被告支付贿款,便不会获聘驾驶上述穿梭巴士路缐。大利巴士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10
2026年3月租客行贿地产代理图免付「挞订」赔偿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住宅单位租客,控告他以1,0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要求对方向地产代理公司隐瞒他违约,以免却支付「挞订」赔偿16,000元。被告今日(3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杜渡,48岁,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裁判官施祖尧表示,就本案而言,法庭无可避免判处被告监禁。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3月25日判刑,被告获准保释以待索取背景报告。案情透露,被告经美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美联物业)一名地产代理安排,于2022年11月6日早上参观大围一个「放租」住宅单位。被告与业主即场签订物业临时租赁合约(临约),以每月16,000元租住该单位。被告其后经其他渠道在同一屋苑觅得另一个单位,于是同日下午联络涉案地产代理,表示想取消该份已签订的临约。根据临约条款,任何一方如取消合约,须支付等同按金的款项作赔偿,即16,000元。被告遂向该地产代理提供贿款1,000元,要求对方协助向美联物业隐瞒他与业主已签订临约,以及他违约的事实。该地产代理沒有接受贿赂,并向美联物业匯报事件。美联物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哿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霭琳协助。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藉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23
2026年2月廉署起诉秘书公司总监涉收贿转介客户予竞争对手廉政公署今日(2月23日)落案起诉一名秘书公司前总监,控告她涉嫌收受贿款共逾67,000元,私下将公司三个客户转介予竞争对手。苏淑仪,59岁,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方圆)前公司秘书部总监,被控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以及两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三(2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方圆是企业服务公司,提供多项公司秘书及合规服务。于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案发期间,被告收到三个客户的服务要求,包括拟备年度内部监控检讨报告、起草年报,以及公证和文件加签服务。六项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收受卓富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卓富德)一名董事贿款共逾67,000元,私下将上述三个方圆的客户共40万元之合约转介予卓富德。两项欺诈控罪指,被告涉嫌向上述其中一个客户讹称方圆无法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客户以共30,000元委聘卓富德提供服务。方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2026年3月卖家放售单位涉贿赂地产代理图豁免支付代理佣金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昨日(3月11日)落案起诉两名物业卖家,控告他们在放售一个住宅单位时涉嫌以30,0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要求对方豁免他们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梁纪茗,48岁,及谢慧羚,34岁,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准保释,以待明日(3月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梁纪茗于案发时委託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产)放售大屿山一个住宅单位。他与中原地产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俗称「放盘纸」)订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后向中原地产支付物业成交金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中原地产一名地产代理其后为单位成功物色潜在买家,并通知两名被告对方拟以1,550万元购入其单位。根据上述已签订的放盘纸,成功交易后梁纪茗须向中原地产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该名地产代理其后安排买卖双方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临约)。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2023年12月23日,即买卖双方原订签署临约前一天,向该名地产代理提供贿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产向他们收取买卖交易代理佣金。该地产代理拒绝受贿,并即日向中原地产匯报事件。中原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藉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12
2026年3月联合新闻稿:廉署与证监会就持牌公司高层涉嫌内幕交易及贪污採取联合行动廉政公署(廉署)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6年3月10及11日採取代号“导火缐”的联合行动,打击内幕交易及相关贪污行为。涉案人士为三家持牌法团(包括两家证券行及一家对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人员(註1)。在联合行动中,廉署与证监会人员搜查了共14个地点,包括涉案持牌法团的办公室,以及被捕人士的住所。廉署亦拘捕六男两女,年龄介乎35至60岁,其中包括两家持牌证券行及一家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人员,以及一名中间人(註2)。涉案持牌证券行的高层人员涉嫌从该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东主收取逾400万元贿款,以在有关多家香港上市公司配售股份的机密资料公布前披露该等资料。该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在掌握上述机密资料后,透过在市场卖空股票及/或订立卖空股权互换合约,为其对沖基金在相关股票建立淡仓。当股份配售获公布时,相关股票的股价下跌,而对沖基金据称从其淡仓获利约3.15亿元。是次联合行动源自证监会早前就涉嫌内幕交易活动展开的调查,其间揭发可能涉及贪污行为。案件其后转介廉署以调查涉嫌的贪污行为,而证监会则集中就《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内幕交易及其他失当行为进行调查。由于调查仍在进行中,廉署与证监会不会作进一步评论。附註:1. 是次联合行动乃根据廉署与证监会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下的安排而作出。2. 涉案人士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接受利益(即行贿及受贿)。另外,他们亦涉嫌干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的罪行(具体包括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钱")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涉及内幕交易的罪行,以及涉嫌干犯其他相关罪行及市场失当行为。 11
2026年3月廉署起诉穿梭巴士营运助理涉向司机索贿收贿四万元助受僱廉政公署昨日(3月10日)落案起诉一名穿梭巴士公司营运助理,控告他涉嫌向一名司机多次索取及收受贿款共逾40,000元,以安排对方获该公司僱用。周敬龙,45岁,大利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属公司营运助理,被控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3月12日)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被告于案发时负责为大利巴士及其附属公司招聘司机,以及管理该等公司营运的接载服务,包括一条接载政府员工的穿梭巴士路缐。被告涉嫌于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连续五个月从一名司机收取贿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对方驾驶上述穿梭巴士路缐。被告又涉嫌于2025年2月向该名司机索取贿款逾8,400元,惟该司机沒有再按被告要求支付贿款。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涉嫌每月向该名司机索贿约3,400元至约7,500元不等,如该司机不向被告支付贿款,便不会获聘驾驶上述穿梭巴士路缐。大利巴士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10
2026年3月租客行贿地产代理图免付「挞订」赔偿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住宅单位租客,控告他以1,0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要求对方向地产代理公司隐瞒他违约,以免却支付「挞订」赔偿16,000元。被告今日(3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杜渡,48岁,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裁判官施祖尧表示,就本案而言,法庭无可避免判处被告监禁。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3月25日判刑,被告获准保释以待索取背景报告。案情透露,被告经美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美联物业)一名地产代理安排,于2022年11月6日早上参观大围一个「放租」住宅单位。被告与业主即场签订物业临时租赁合约(临约),以每月16,000元租住该单位。被告其后经其他渠道在同一屋苑觅得另一个单位,于是同日下午联络涉案地产代理,表示想取消该份已签订的临约。根据临约条款,任何一方如取消合约,须支付等同按金的款项作赔偿,即16,000元。被告遂向该地产代理提供贿款1,000元,要求对方协助向美联物业隐瞒他与业主已签订临约,以及他违约的事实。该地产代理沒有接受贿赂,并向美联物业匯报事件。美联物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哿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霭琳协助。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藉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23
2026年2月廉署起诉秘书公司总监涉收贿转介客户予竞争对手廉政公署今日(2月23日)落案起诉一名秘书公司前总监,控告她涉嫌收受贿款共逾67,000元,私下将公司三个客户转介予竞争对手。苏淑仪,59岁,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方圆)前公司秘书部总监,被控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以及两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三(2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方圆是企业服务公司,提供多项公司秘书及合规服务。于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案发期间,被告收到三个客户的服务要求,包括拟备年度内部监控检讨报告、起草年报,以及公证和文件加签服务。六项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收受卓富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卓富德)一名董事贿款共逾67,000元,私下将上述三个方圆的客户共40万元之合约转介予卓富德。两项欺诈控罪指,被告涉嫌向上述其中一个客户讹称方圆无法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客户以共30,000元委聘卓富德提供服务。方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