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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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元朗「套丁」案:串谋诈骗地政总署遭廉署起诉 两丁屋申请人各被判囚一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小型屋宇(丁屋)发展商负责人、村代表及丁屋申请人共11人,透过「套丁」而串谋诈骗地政总署向元朗一个丁屋物业发展项目批出多张建屋牌照。其中两名丁屋申请人今日(12月13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一年。两名丁屋申请人蔡伟生,63岁,及邓翘沾,74岁,早前各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署理主任裁判官邓少雄于判刑时指案情严重,两名被告出售丁权,诈骗政府并滥用土地资源,必须判处监禁刑罚。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权」一次,向地政总署申请在新界认可乡村范围内兴建一幢丁屋自用,但有关「丁权」不可转让。案情透露,蔡伟生及邓翘沾于2006年2月至6月期间,分別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元朗水蕉新村兴建一幢丁屋自用。他们向署方声称是有关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册业权人,而且从未与任何人士订定任何协议或安排,以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该等土地地段或相关权益,亦无意将他的「丁权」售予其他人士或发展商。地政总署其后向他们批出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于1991年11月开始,不同人士包括蔡伟生及邓翘沾申请于水蕉新村兴建丁屋。该等丁屋最终由一个发展商以一个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众出售,每幢售价由90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蔡伟生及邓翘沾申请兴建的丁屋分別在2015年及2017年售出,该发展商就销售其中115幢丁屋,获取逾10亿元。廉署调查又发现,一名原居民村代表及多名中间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购「丁权」,以在水蕉新村内发展该物业项目。蔡伟生及邓翘沾曾串谋上述中间人分別各以10万元,出售他们的「丁权」。后来约于2005年3月,一间发展商与该原居民村代表达成协议,并委派该原居民代表为受託人合作发展上述丁屋项目。该原居民代表及有关中间人于是继续向原居民收购更多「丁权」,并安排他们申请在水蕉新村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地政总署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赖捷代表出庭。怀疑牵涉上述勾当的两名人士,即荣佳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光荣,75岁;及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程振明,67岁,早前已在另一宗法庭案件被廉署控以一项串谋诈骗罪名。二人的案件订于2025年2月10日在区域法院开审。廉署早前亦分案起诉另外七名年龄介乎43岁至74岁的丁屋申请人黄观胜、陈志明、陈永坚、梁锦益、龙福儿、杨启光及骆天龙。相关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17日答辩。 13
2024年12月廉署起诉三名「工头」涉向「三跑」项目工人索贿并以勒索手段收受22万元廉政公署今日(12月13日)落案起诉三名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项目(「三跑」项目)分判商时任「工头」,控告他们涉嫌向七名木工索贿并以勒索手段收受共逾22万元。何玉川,56岁;周贵辉,50岁;及叶致富,57岁,同为德铸工程有限公司时任木工「工头」,分两宗案件被控以15项罪名,即11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以及四项勒索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23(1)条。三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12月1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廉署发言人呼吁建筑工人切勿哑忍贪污,建筑工人如被索贿以换取聘用,应立即拒绝并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缐:25 266 366。案发时德铸是「三跑」项目分判商,负责招聘建筑工人进行各类工程。三名被告当时任职「工头」,在项目工地带领两组木工,并有权指派工作予木工。德铸不容许任何员工向其他员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协助对方受聘。在首宗案件,何玉川及周贵辉涉嫌于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要求四名受其监督的木工,每个工作天向他们支付贿款100元至350元不等,并恫吓他们若然不服从就会被解僱。二人其后涉嫌从该四名工人接受贿款共逾20万元。在另一宗案件,叶致富涉嫌于2022年2月至6月期间向三名木工收取贿款逾20,000元及六条香烟。有关木工担心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情愿地答应支付贿款及提供香烟。香港机场管理局、有关总承建商中国水电–中国电建–保华–建信联营及德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12
2024年12月遭廉署起诉物业买家判囚14个月 涉瞒报出租单位欺诈银行八成按揭贷款 70万元租金收入被充公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物业买家,向银行隐瞒物业出租予他人,令银行不向她追讨须符合自住规定而获批的八成按揭贷款逾800万元。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今日(12月12日)判处被告监禁14个月,又颁令充公被告出租物业所得租金收入共70万元。黄显宁,49岁,保险代理,早前承认两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锺伟犟判刑时称案情严重,他以监禁30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扣减至14个月。暂委法官并批准控方申请,颁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70万元,即被告出租涉案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被告须于12月16日或之前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则可被加刑20个月。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引,银行须遵守自住物业按揭贷款的按揭成数上限规定。案发时,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信银国际)为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自住物业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贷款。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2月底以998万元为身处海外的儿子购入何文田一个私人住宅物业。数日后,她按上述计划向信银国际申请八成按揭贷款,并申报该物业由她及儿子自住。被告在按揭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声明,如该物业日后不再由她或儿子自住,她有责任即时通知信银国际。该银行于2020年6月底批准被告的申请,向她批出八成按揭贷款逾800万元。廉署调查贪污投诉时发现,被告于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先后以月租19,000元及20,500元将该物业分別租予两名租户,但从沒有通知信银国际该物业已改变用途。信银国际于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儿子确认物业是否继续由他们自住,二人当时回覆确认为自住用途。若信银国际得悉该物业是作租住用途,会要求被告偿还部分或全部按揭贷款,或向她施加上调利率等其他条件。信银国际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卓贤及检控官许珉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郭保犟及叶耀明协助。 09
2024年12月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主席隐瞒秘密「卖壳」协议 遭廉署起诉串谋诈骗罪成 涉案商人通缉令继续生效一名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该公司的时任主席,在公司集资计划中串谋一名商人隐瞒秘密「卖壳」协议,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以及该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及股东,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二人经审讯后,今日(12月9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涉案商人被起诉后缺席聆讯,法院早前已发出手令通缉他。詹培忠,78岁,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及詹剑崙,55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同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马钟鸿,51岁,被控上述两项串谋诈骗罪名,以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马钟鸿于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讯,区域法院同日应控方申请,发出手令通缉他。案发时受马钟鸿聘用的王蓓丽,68岁,今日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名成立。法官练锦鸿今日颁布裁决理由,斥责本案同谋者私相授受,为了私人得益,利用财技把上市公司当作私人财产转卖。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8日以听取被告求情及判刑,以及处理控方的充公令申请。期间詹培忠、詹剑崙及王蓓丽还押惩教署看管。案件源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廉署的贪污投诉,廉署完成调查后,落案起诉四名参与上述秘密「卖壳」勾当的人士串谋诈骗及「洗黑钱」罪名。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和相关罪行,并透过制度防贪和宣传教育,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诚信管治,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和公平运作,巩固各持份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中成为其大股东,他儿子詹剑崙翌日获委任为亚洲资源的执行董事,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崙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別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集资计划)。詹剑崙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沒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7月底完成。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別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別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丽则按照僱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邵钧泰及黄俊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唐宇锋及潘漪桐协助。 05
2024年12月廉署起诉保险公司时任职员向经纪公司董事索贿涉600架新的士车保廉政公署昨日(12月4日)落案起诉一名保险公司时任职员,控告他涉嫌向一名经纪公司董事索贿,为对方客户逾600架新的士购买汽车保险,涉及保费逾2,400万元。经纪公司董事拒绝同流合污,沒有答应被告的要求。黄嘉荣,39岁,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 时任团队主管,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已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明日(12月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被告案发时是中银集团保险的经纪代理拓展部团队主管,该部门就销售汽车保险等保险产品联络保险经纪公司,包括万和保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和保险)。万和保险会就新的士的汽车保险,安排客户向中银集团保险购买保单,并向中银集团保险收取保费金额的5%作为佣金。万和保险一个客户于2022年中计划为逾600架新的士购买汽车保险。万和保险一名董事与中银集团保险协商期间,提出把每架的士每年保费由45,500元调低至40,000元,或提升万和保险的佣金至7.5%。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向该名万和保险董事索贿,以协助万和保险就上述投保协议取得中银集团保险批准,而索贿金额为投保协议的年度保费总额的1%至3%。该名万和保险董事并沒有答允被告的索贿要求。若有关贪污勾当如被告计划进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费40,000元投保,上涉投保协议涉及年度保费共逾2,400万元,涉案贿款可达逾24万元。中银集团保险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2024年12月元朗「套丁」案:串谋诈骗地政总署遭廉署起诉 两丁屋申请人各被判囚一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小型屋宇(丁屋)发展商负责人、村代表及丁屋申请人共11人,透过「套丁」而串谋诈骗地政总署向元朗一个丁屋物业发展项目批出多张建屋牌照。其中两名丁屋申请人今日(12月13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一年。两名丁屋申请人蔡伟生,63岁,及邓翘沾,74岁,早前各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署理主任裁判官邓少雄于判刑时指案情严重,两名被告出售丁权,诈骗政府并滥用土地资源,必须判处监禁刑罚。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权」一次,向地政总署申请在新界认可乡村范围内兴建一幢丁屋自用,但有关「丁权」不可转让。案情透露,蔡伟生及邓翘沾于2006年2月至6月期间,分別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元朗水蕉新村兴建一幢丁屋自用。他们向署方声称是有关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册业权人,而且从未与任何人士订定任何协议或安排,以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该等土地地段或相关权益,亦无意将他的「丁权」售予其他人士或发展商。地政总署其后向他们批出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于1991年11月开始,不同人士包括蔡伟生及邓翘沾申请于水蕉新村兴建丁屋。该等丁屋最终由一个发展商以一个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众出售,每幢售价由90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蔡伟生及邓翘沾申请兴建的丁屋分別在2015年及2017年售出,该发展商就销售其中115幢丁屋,获取逾10亿元。廉署调查又发现,一名原居民村代表及多名中间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购「丁权」,以在水蕉新村内发展该物业项目。蔡伟生及邓翘沾曾串谋上述中间人分別各以10万元,出售他们的「丁权」。后来约于2005年3月,一间发展商与该原居民村代表达成协议,并委派该原居民代表为受託人合作发展上述丁屋项目。该原居民代表及有关中间人于是继续向原居民收购更多「丁权」,并安排他们申请在水蕉新村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地政总署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赖捷代表出庭。怀疑牵涉上述勾当的两名人士,即荣佳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光荣,75岁;及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程振明,67岁,早前已在另一宗法庭案件被廉署控以一项串谋诈骗罪名。二人的案件订于2025年2月10日在区域法院开审。廉署早前亦分案起诉另外七名年龄介乎43岁至74岁的丁屋申请人黄观胜、陈志明、陈永坚、梁锦益、龙福儿、杨启光及骆天龙。相关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17日答辩。 13
2024年12月廉署起诉三名「工头」涉向「三跑」项目工人索贿并以勒索手段收受22万元廉政公署今日(12月13日)落案起诉三名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项目(「三跑」项目)分判商时任「工头」,控告他们涉嫌向七名木工索贿并以勒索手段收受共逾22万元。何玉川,56岁;周贵辉,50岁;及叶致富,57岁,同为德铸工程有限公司时任木工「工头」,分两宗案件被控以15项罪名,即11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以及四项勒索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23(1)条。三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12月1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廉署发言人呼吁建筑工人切勿哑忍贪污,建筑工人如被索贿以换取聘用,应立即拒绝并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缐:25 266 366。案发时德铸是「三跑」项目分判商,负责招聘建筑工人进行各类工程。三名被告当时任职「工头」,在项目工地带领两组木工,并有权指派工作予木工。德铸不容许任何员工向其他员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协助对方受聘。在首宗案件,何玉川及周贵辉涉嫌于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要求四名受其监督的木工,每个工作天向他们支付贿款100元至350元不等,并恫吓他们若然不服从就会被解僱。二人其后涉嫌从该四名工人接受贿款共逾20万元。在另一宗案件,叶致富涉嫌于2022年2月至6月期间向三名木工收取贿款逾20,000元及六条香烟。有关木工担心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情愿地答应支付贿款及提供香烟。香港机场管理局、有关总承建商中国水电–中国电建–保华–建信联营及德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12
2024年12月遭廉署起诉物业买家判囚14个月 涉瞒报出租单位欺诈银行八成按揭贷款 70万元租金收入被充公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物业买家,向银行隐瞒物业出租予他人,令银行不向她追讨须符合自住规定而获批的八成按揭贷款逾800万元。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今日(12月12日)判处被告监禁14个月,又颁令充公被告出租物业所得租金收入共70万元。黄显宁,49岁,保险代理,早前承认两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锺伟犟判刑时称案情严重,他以监禁30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扣减至14个月。暂委法官并批准控方申请,颁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70万元,即被告出租涉案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被告须于12月16日或之前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则可被加刑20个月。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引,银行须遵守自住物业按揭贷款的按揭成数上限规定。案发时,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信银国际)为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自住物业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贷款。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2月底以998万元为身处海外的儿子购入何文田一个私人住宅物业。数日后,她按上述计划向信银国际申请八成按揭贷款,并申报该物业由她及儿子自住。被告在按揭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声明,如该物业日后不再由她或儿子自住,她有责任即时通知信银国际。该银行于2020年6月底批准被告的申请,向她批出八成按揭贷款逾800万元。廉署调查贪污投诉时发现,被告于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先后以月租19,000元及20,500元将该物业分別租予两名租户,但从沒有通知信银国际该物业已改变用途。信银国际于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儿子确认物业是否继续由他们自住,二人当时回覆确认为自住用途。若信银国际得悉该物业是作租住用途,会要求被告偿还部分或全部按揭贷款,或向她施加上调利率等其他条件。信银国际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卓贤及检控官许珉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郭保犟及叶耀明协助。 09
2024年12月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主席隐瞒秘密「卖壳」协议 遭廉署起诉串谋诈骗罪成 涉案商人通缉令继续生效一名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该公司的时任主席,在公司集资计划中串谋一名商人隐瞒秘密「卖壳」协议,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以及该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及股东,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二人经审讯后,今日(12月9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涉案商人被起诉后缺席聆讯,法院早前已发出手令通缉他。詹培忠,78岁,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及詹剑崙,55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同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马钟鸿,51岁,被控上述两项串谋诈骗罪名,以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马钟鸿于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讯,区域法院同日应控方申请,发出手令通缉他。案发时受马钟鸿聘用的王蓓丽,68岁,今日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名成立。法官练锦鸿今日颁布裁决理由,斥责本案同谋者私相授受,为了私人得益,利用财技把上市公司当作私人财产转卖。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8日以听取被告求情及判刑,以及处理控方的充公令申请。期间詹培忠、詹剑崙及王蓓丽还押惩教署看管。案件源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廉署的贪污投诉,廉署完成调查后,落案起诉四名参与上述秘密「卖壳」勾当的人士串谋诈骗及「洗黑钱」罪名。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和相关罪行,并透过制度防贪和宣传教育,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诚信管治,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和公平运作,巩固各持份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中成为其大股东,他儿子詹剑崙翌日获委任为亚洲资源的执行董事,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崙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別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集资计划)。詹剑崙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沒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7月底完成。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別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別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丽则按照僱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邵钧泰及黄俊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唐宇锋及潘漪桐协助。 05
2024年12月廉署起诉保险公司时任职员向经纪公司董事索贿涉600架新的士车保廉政公署昨日(12月4日)落案起诉一名保险公司时任职员,控告他涉嫌向一名经纪公司董事索贿,为对方客户逾600架新的士购买汽车保险,涉及保费逾2,400万元。经纪公司董事拒绝同流合污,沒有答应被告的要求。黄嘉荣,39岁,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 时任团队主管,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已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明日(12月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被告案发时是中银集团保险的经纪代理拓展部团队主管,该部门就销售汽车保险等保险产品联络保险经纪公司,包括万和保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和保险)。万和保险会就新的士的汽车保险,安排客户向中银集团保险购买保单,并向中银集团保险收取保费金额的5%作为佣金。万和保险一个客户于2022年中计划为逾600架新的士购买汽车保险。万和保险一名董事与中银集团保险协商期间,提出把每架的士每年保费由45,500元调低至40,000元,或提升万和保险的佣金至7.5%。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向该名万和保险董事索贿,以协助万和保险就上述投保协议取得中银集团保险批准,而索贿金额为投保协议的年度保费总额的1%至3%。该名万和保险董事并沒有答允被告的索贿要求。若有关贪污勾当如被告计划进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费40,000元投保,上涉投保协议涉及年度保费共逾2,400万元,涉案贿款可达逾24万元。中银集团保险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