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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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廉署贪污调查侦破傀儡保险代理460万元佣金诈骗案:四人判囚12至32个月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一名保险公司助理经理招揽傀儡保险代理,以虚假资料申请投保,诈骗公司佣金等款项合共约460万元,其三名下缐傀儡保险代理则协助清洗犯罪得益逾230万元。四名被告今日(6月11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2个月至32个月。周锐坤,35岁,中国太平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太寿香港)前助理分组经理,被判入狱32个月。他早前承认九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周锐坤三名下缐傀儡保险代理蔡霈珈、郑乔心及薛兆衡,年龄介乎31岁至33岁,均为太寿香港前业务经理,则分別被判监禁12个月、14个月及16个月。三人早前各承认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指出四名被告作为保险代理持牌人士,理应负起诚信责任,却有计划地长时间犯案,更滥用僱主对他们的信任,以欺诈手段获取个人得益,严重违反诚信。法官以判囚21个月至48个月作为四人的量刑起点,考虑到各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四人的刑期分別扣减至12个月至32个月。案情透露,周锐坤于案发时是太寿香港助理分组经理,同案三名被告报称周锐坤下缐保险代理。太寿香港要求所有保险代理人须亲自与客户会面销售保险产品,向客户解释保单的条款。太寿香港在保单申请获批及收妥保费后,会向经办保单的保险代理人及其上缐经埋团队发放佣金及奖金等款项。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发现周锐坤于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向太寿香港讹称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保险代理人是九份保单的经办代理人或共同代理。太寿香港其后批出该等保单,并就该等保单发放佣金及其他款项共约460万元。调查发现,周锐坤又要求三名同案被告于收取太寿香港发放的佣金等款项后,向他退还大部分金额。三人其后透过三个银行户口,清洗涉及上述勾当的犯罪得益共逾230万元。廉署调查发现,周锐坤招揽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人士充当傀儡保险代理,以向太寿香港提交上述九份保单申请。部份保单持有人从未签署相关保单申请表,亦未曾支付过任何保费。太寿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晓峯协助。 10
2025年6月时任公司经理向业务伙伴索贿达300万元助解决商业纠纷遭廉署起诉判囚10个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公司经理,控告他向一个有商业纠纷的业务伙伴索贿200至300万元,从而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该项纠纷。被告经审讯被定罪后,今日(6月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囚10个月。王文宁,65岁,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称环能贸易有限公司)时任经理,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裁判官屈丽雯判刑时斥责被告滥用职权索贿,指贪污属严重罪行,须予以阻吓性刑罚,故判处被告即时监禁。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于1994年与一家业务伙伴共同投资一个物业发展项目,并由中煤香港负责注资。中煤香港其后拟收回部分资金,但双方未能达成最终协议。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与该业务伙伴就项目有所争议,遂委派被告处理。被告其后相约该业务伙伴一名董事兼股东单独会面。会面期间,被告指自己有财务问题,急须资金週转,并向对方索取一笔200至300万元的贷款,以及声称会协助对方,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有关纠纷,但遭对方拒绝。中煤香港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该业务伙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高力治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世永协助。 10
2025年6月遭廉署起诉饮品公司前经理隐瞒利益冲突判授190万元广告图利判囚33个月犯罪得益被充公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饮品公司前经理,隐瞒服务供应商由其操控,诈骗公司判授多张总值约190万元的户外广告採购订单,并串谋下属以多份虚假报价单及巡查报告误导公司。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今日(6月10日)判处被告入狱33个月,并颁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60万元。陈永峰,41岁,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维他奶)市场部前经理,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串谋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以及一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徐绮薇在判刑时斥责陈永峰预谋犯案,故意不向公司申报利益冲突,而且犯案时间长达三年半,并从中获取私利60万元,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必须判处监禁刑罚。法官今日批准控方申请,就其中一项控罪颁令充公陈永峰犯罪得益60万元,即他从案中获取的利润。陈永峰须于六个月内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则可遭加刑19个月。同案被告姜梓萍,50岁,维他奶市场部前户外展销主任,早前承认上述两项串谋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罪名,今日被判囚九个月,缓刑两年。案发时,陈永峰的职责包括为维他奶市场部採购组及户外广告组批核委聘服务供应商,姜梓萍则负责协助陈永峰向服务供应商索取报价单。视乎採购项目的金额,二人需取得最少两份或三份报价单。维他奶员工手册订明,所有员工必须向公司申报潜在利益冲突,并在参与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前索取书面批准。维他奶进行内部审计后向廉署作出贪污投诉。廉署遂展开调查,发现陈永峰于2016年1月指示女友开设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 (Why Creative)以承接维他奶的相关工作。Why Creative实质上由陈永峰操控,但他从沒有就自己在该公司的权益向维他奶作出申报。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初期间,陈永峰把39项总值约190万元的维他奶户外广告採购订单判授予Why Creative。陈永峰女友其后就二人的协议,将Why Creative的四成利润,即逾60万元,交予陈永峰。案情又透露,陈永峰绕过上司擅自批出向一间服务供应商支付月费36,000元,讹称安排巡查维他奶户外广告的状况。当维他奶要求户外广告组提交三间包括Why Creative在内的获判服务供应商的相关报价单,以及户外广告的巡查报告时,陈永峰则串谋姜梓萍等下属捏造了30份看来由四间服务供应商发出的报价单,提交予维他奶审核,误导维他奶有关订单的採购符合公司规定,另外他们又串谋捏造38份户外广告巡查报告,误导维他奶相关服务供应商已于指定时段内完成相关检查。廉署调查发现,该四间服务供应商从沒有发出涉案的报价单,而相关服务供应商亦沒有进行报告所述的巡查。维他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伟进协助。 09
2025年6月机场扩建项目分判商管工向扎铁工索贿收贿遭廉署起诉判囚三个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香港国际机场二号客运大楼扩建工程分判商管工,向三名扎铁工人索取及收受贿款共约16,000元,协助三人继续获聘并安排其中一人超时工作以赚取「加班工资」。被告今日(6月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高俊彦,31岁,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时任管工,被判监禁三个月及被颁令须向其时任僱主归还逾12,000元,相等于涉案贿款的金额。被告早前承认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时指出,本案案情严重,打击本港劳动市场,影响工人士气并损害香港的廉洁声誉,法庭需向公众发出明确信息,严惩贪污不法分子。裁判官以监禁六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即时归还涉案贿款,遂将刑期扣减至三个月。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发时为机场二号客运大楼扩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为浩洲工程管工,负责带领及指派一班扎铁工人工作。工人如须超时工作,时薪会较平常高出1.5倍至两倍。浩洲工程禁止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发期间,分別向三名扎铁工索取每个工作天100元的贿款或不定金额的茶钱,以协助三人继续受僱于浩洲工程。被告期间最终从三人收取贿款共6,800元。此外,被告又向其中一名扎铁工收取每个工作天200元的贿款,以安排对方超时工作,从而赚取「加班工资」。该名扎铁工不情愿地就30个工作天的超时工作向被告支付贿款共约6,000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权辞退他们,担心失业而不情愿地向被告支付贿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后因拒绝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贿款而遭当场解僱。浩洲工程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敏悦代表出庭。 05
2025年6月廉署控前银行经理涉贪收受价值47万美元加密货币认证虚假文书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两名前银行经理,涉嫌串谋金融科技公司职员,使用多份虚假备用信用证及抵押函件。案件今日(6月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廉署经完成调查及按律政司进一步法律意见,加控其中一人贪污罪名,并修订两项串谋使用虚假文书控罪的内容。新增控罪指被告涉嫌从该金融科技公司职员、一名中间人及其他人士收取价值逾47万美元的加密货币,以认证该等虚假文书。案件稍后将转介区域法院。林俊贤,30岁,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亚洲))前客户经理,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另外,林俊贤及李嘉敏,34岁,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前高级客户经理,各被控一项串谋使用虚假文书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3及159A条。二人今日无须答辩。裁判官梁雅忻将案件押后至8月21日再提讯,以待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期间两名被告均获准保释。案件发生于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案发时,一间海外金融科技公司Vesttoo Limited (Vesttoo)营运一个数码平台以进行保险相连证券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必须提供由银行发出的备用信用证或由银行认可的抵押函件作为担保。贪污控罪指,林俊贤涉嫌从一名Vesttoo职员Udi Ginati、一名中间人温焯麟及其他人士收贿,即价值逾47万美元的加密货币「泰达币」,以认证多份据称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签发或认可的备用信用证和抵押函件。事实上建行从来沒有签发或认可上述文件。经修订的串谋使用虚假文书控罪指,林俊贤涉嫌串谋该名Vesttoo职员、中间人及其他人士,使用据称由建行签发或认可的88份虚假备用信用证及两份虚假抵押函件,意图诱使他人接受它们为真文书。李嘉敏则涉嫌串谋其他人士使用据称由渣打银行(香港)签发的四份虚假备用信用证,意图诱使他人接受它们为真文书。建行(亚洲)及渣打银行(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志刚协助。
2025年6月廉署贪污调查侦破傀儡保险代理460万元佣金诈骗案:四人判囚12至32个月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一名保险公司助理经理招揽傀儡保险代理,以虚假资料申请投保,诈骗公司佣金等款项合共约460万元,其三名下缐傀儡保险代理则协助清洗犯罪得益逾230万元。四名被告今日(6月11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2个月至32个月。周锐坤,35岁,中国太平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太寿香港)前助理分组经理,被判入狱32个月。他早前承认九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周锐坤三名下缐傀儡保险代理蔡霈珈、郑乔心及薛兆衡,年龄介乎31岁至33岁,均为太寿香港前业务经理,则分別被判监禁12个月、14个月及16个月。三人早前各承认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指出四名被告作为保险代理持牌人士,理应负起诚信责任,却有计划地长时间犯案,更滥用僱主对他们的信任,以欺诈手段获取个人得益,严重违反诚信。法官以判囚21个月至48个月作为四人的量刑起点,考虑到各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四人的刑期分別扣减至12个月至32个月。案情透露,周锐坤于案发时是太寿香港助理分组经理,同案三名被告报称周锐坤下缐保险代理。太寿香港要求所有保险代理人须亲自与客户会面销售保险产品,向客户解释保单的条款。太寿香港在保单申请获批及收妥保费后,会向经办保单的保险代理人及其上缐经埋团队发放佣金及奖金等款项。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发现周锐坤于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向太寿香港讹称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保险代理人是九份保单的经办代理人或共同代理。太寿香港其后批出该等保单,并就该等保单发放佣金及其他款项共约460万元。调查发现,周锐坤又要求三名同案被告于收取太寿香港发放的佣金等款项后,向他退还大部分金额。三人其后透过三个银行户口,清洗涉及上述勾当的犯罪得益共逾230万元。廉署调查发现,周锐坤招揽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人士充当傀儡保险代理,以向太寿香港提交上述九份保单申请。部份保单持有人从未签署相关保单申请表,亦未曾支付过任何保费。太寿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晓峯协助。 10
2025年6月时任公司经理向业务伙伴索贿达300万元助解决商业纠纷遭廉署起诉判囚10个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公司经理,控告他向一个有商业纠纷的业务伙伴索贿200至300万元,从而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该项纠纷。被告经审讯被定罪后,今日(6月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囚10个月。王文宁,65岁,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称环能贸易有限公司)时任经理,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裁判官屈丽雯判刑时斥责被告滥用职权索贿,指贪污属严重罪行,须予以阻吓性刑罚,故判处被告即时监禁。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于1994年与一家业务伙伴共同投资一个物业发展项目,并由中煤香港负责注资。中煤香港其后拟收回部分资金,但双方未能达成最终协议。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与该业务伙伴就项目有所争议,遂委派被告处理。被告其后相约该业务伙伴一名董事兼股东单独会面。会面期间,被告指自己有财务问题,急须资金週转,并向对方索取一笔200至300万元的贷款,以及声称会协助对方,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有关纠纷,但遭对方拒绝。中煤香港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该业务伙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高力治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世永协助。 10
2025年6月遭廉署起诉饮品公司前经理隐瞒利益冲突判授190万元广告图利判囚33个月犯罪得益被充公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饮品公司前经理,隐瞒服务供应商由其操控,诈骗公司判授多张总值约190万元的户外广告採购订单,并串谋下属以多份虚假报价单及巡查报告误导公司。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今日(6月10日)判处被告入狱33个月,并颁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60万元。陈永峰,41岁,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维他奶)市场部前经理,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串谋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以及一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徐绮薇在判刑时斥责陈永峰预谋犯案,故意不向公司申报利益冲突,而且犯案时间长达三年半,并从中获取私利60万元,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必须判处监禁刑罚。法官今日批准控方申请,就其中一项控罪颁令充公陈永峰犯罪得益60万元,即他从案中获取的利润。陈永峰须于六个月内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则可遭加刑19个月。同案被告姜梓萍,50岁,维他奶市场部前户外展销主任,早前承认上述两项串谋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罪名,今日被判囚九个月,缓刑两年。案发时,陈永峰的职责包括为维他奶市场部採购组及户外广告组批核委聘服务供应商,姜梓萍则负责协助陈永峰向服务供应商索取报价单。视乎採购项目的金额,二人需取得最少两份或三份报价单。维他奶员工手册订明,所有员工必须向公司申报潜在利益冲突,并在参与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前索取书面批准。维他奶进行内部审计后向廉署作出贪污投诉。廉署遂展开调查,发现陈永峰于2016年1月指示女友开设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 (Why Creative)以承接维他奶的相关工作。Why Creative实质上由陈永峰操控,但他从沒有就自己在该公司的权益向维他奶作出申报。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初期间,陈永峰把39项总值约190万元的维他奶户外广告採购订单判授予Why Creative。陈永峰女友其后就二人的协议,将Why Creative的四成利润,即逾60万元,交予陈永峰。案情又透露,陈永峰绕过上司擅自批出向一间服务供应商支付月费36,000元,讹称安排巡查维他奶户外广告的状况。当维他奶要求户外广告组提交三间包括Why Creative在内的获判服务供应商的相关报价单,以及户外广告的巡查报告时,陈永峰则串谋姜梓萍等下属捏造了30份看来由四间服务供应商发出的报价单,提交予维他奶审核,误导维他奶有关订单的採购符合公司规定,另外他们又串谋捏造38份户外广告巡查报告,误导维他奶相关服务供应商已于指定时段内完成相关检查。廉署调查发现,该四间服务供应商从沒有发出涉案的报价单,而相关服务供应商亦沒有进行报告所述的巡查。维他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伟进协助。 09
2025年6月机场扩建项目分判商管工向扎铁工索贿收贿遭廉署起诉判囚三个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香港国际机场二号客运大楼扩建工程分判商管工,向三名扎铁工人索取及收受贿款共约16,000元,协助三人继续获聘并安排其中一人超时工作以赚取「加班工资」。被告今日(6月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高俊彦,31岁,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时任管工,被判监禁三个月及被颁令须向其时任僱主归还逾12,000元,相等于涉案贿款的金额。被告早前承认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时指出,本案案情严重,打击本港劳动市场,影响工人士气并损害香港的廉洁声誉,法庭需向公众发出明确信息,严惩贪污不法分子。裁判官以监禁六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即时归还涉案贿款,遂将刑期扣减至三个月。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发时为机场二号客运大楼扩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为浩洲工程管工,负责带领及指派一班扎铁工人工作。工人如须超时工作,时薪会较平常高出1.5倍至两倍。浩洲工程禁止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发期间,分別向三名扎铁工索取每个工作天100元的贿款或不定金额的茶钱,以协助三人继续受僱于浩洲工程。被告期间最终从三人收取贿款共6,800元。此外,被告又向其中一名扎铁工收取每个工作天200元的贿款,以安排对方超时工作,从而赚取「加班工资」。该名扎铁工不情愿地就30个工作天的超时工作向被告支付贿款共约6,000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权辞退他们,担心失业而不情愿地向被告支付贿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后因拒绝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贿款而遭当场解僱。浩洲工程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敏悦代表出庭。 05
2025年6月廉署控前银行经理涉贪收受价值47万美元加密货币认证虚假文书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两名前银行经理,涉嫌串谋金融科技公司职员,使用多份虚假备用信用证及抵押函件。案件今日(6月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廉署经完成调查及按律政司进一步法律意见,加控其中一人贪污罪名,并修订两项串谋使用虚假文书控罪的内容。新增控罪指被告涉嫌从该金融科技公司职员、一名中间人及其他人士收取价值逾47万美元的加密货币,以认证该等虚假文书。案件稍后将转介区域法院。林俊贤,30岁,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亚洲))前客户经理,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另外,林俊贤及李嘉敏,34岁,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前高级客户经理,各被控一项串谋使用虚假文书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3及159A条。二人今日无须答辩。裁判官梁雅忻将案件押后至8月21日再提讯,以待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期间两名被告均获准保释。案件发生于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案发时,一间海外金融科技公司Vesttoo Limited (Vesttoo)营运一个数码平台以进行保险相连证券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必须提供由银行发出的备用信用证或由银行认可的抵押函件作为担保。贪污控罪指,林俊贤涉嫌从一名Vesttoo职员Udi Ginati、一名中间人温焯麟及其他人士收贿,即价值逾47万美元的加密货币「泰达币」,以认证多份据称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签发或认可的备用信用证和抵押函件。事实上建行从来沒有签发或认可上述文件。经修订的串谋使用虚假文书控罪指,林俊贤涉嫌串谋该名Vesttoo职员、中间人及其他人士,使用据称由建行签发或认可的88份虚假备用信用证及两份虚假抵押函件,意图诱使他人接受它们为真文书。李嘉敏则涉嫌串谋其他人士使用据称由渣打银行(香港)签发的四份虚假备用信用证,意图诱使他人接受它们为真文书。建行(亚洲)及渣打银行(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志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