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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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廉署贪污调查揭发公司董事以假护照开银行户口罪成候判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早前揭发一名公司董事使用假护照开设银行户口。该公司董事其后被廉署起诉,今日(4月24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等罪名成立。方思远,38岁,经审讯后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8A(1)条;以及两项管有虚假或伪造的旅行证件,违反《入境条例》第42(2)(c)(i)条。暂委法官高伟雄将案件押后至5月15日判刑,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后约见两间银行的职员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户口。他讹称自己是Fong Tim,并向银行职员出示一本墨西哥护照及在开户申请文件上签署确认提供的资料真确无误。被告因而不诚实地取得该两间银行的服务,成功开立八个银行户口。被告又被裁定管有两本虚假或伪造的旅行证件,即上述墨西哥护照及一本加拿大护照。被告于该两本虚假护照上的姓名及出生日期,与他持有的其他身分证明文件所显示的资料并不相同。涉案两间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John Marray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彦桦协助。 24
2026年4月遭廉署起诉派对产品供应商会计主管承认冒签支票亏空公款1,600万元高院判囚六年半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早前揭发一名派对产品供应商时任会计主管,冒签逾400张公司支票,亏空公款共约1,600万元。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承认盗窃,判囚六年半。谭俊锋,48岁,DSL Holding Limited (DSL)时任会计及行政主管,今日(4月24日)承认五项盗窃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他另外两项相类罪名则由高等法院法庭存档。暂委法官李颂然判刑时称,被告是公司的唯一会计人员,深得僱主信任,但却违反诚信,有计划地长时间犯案,利用复杂的手段盗取公款并花光所有款项。法官以监禁10年三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扣减至六年半。被告于案发时是派对产品供应商DSL会计部的唯一职员,他负责制备及保管公司所有会计纪录及支票,但并非公司银行户口的授权签署人。被告承认于2017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六年半期间,先后冒签逾400张支票,从DSL的银行户口挪用共约1,600万元,并将款项转帐至其个人户口。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将款项用于赌博及其女朋友身上。他向DSL讹称款项用于向供应商採购物资及结帐,并伪造会计纪录以掩饰其盗窃行为。DSL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程智威协助。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26年4月24日宣判被告监禁六年五个月。法庭于2026年4月28日修订刑期为六年半。 21
2026年4月秘书公司东主涉嫌行贿银行职员助客开户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秘书公司东主,控告她涉嫌向一名银行职员提供贿款6,800元,以协助她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案件今日(4月2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讯。顾倩,39岁,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被告今日并无答辩,裁判官陈慧敏将案件押后至6月24日再提讯,期间被告获准保释。被告于案发时是一间秘书公司的东主。她于2025年5月底至10月底期间,曾转介多名客户予一名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尖沙咀分行助理客户服务经理,其中八人成功开立银行户口。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5年10月27日,向该名中银香港职员提供贿款6,800元,作为对方协助由被告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的报酬。该名中银香港职员拒绝接受贿款,并向银行匯报事件。廉署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昨日(4月20日)落案起诉被告。中银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案中八个成功开立的户口,均通过中银香港的尽职审查要求。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慧旌代表出庭。 14
2026年4月两名时任银行职员向中介收贿助客开户遭廉署起诉判囚10个月及半年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五人串谋收贿以协助中介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两名涉案时任银行职员今日(4月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10个月及半年。卢颖衡,31岁,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时任财务策划副总裁,被判入狱10个月;万卉,32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业务经理,则被判囚半年。二人早前各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判刑时指,银行职员须接受反洗黑钱训练,两名被告的开户工作并非只影响滙丰银行,其处理的潜在客户会影响整个银行行业。若银行职员遇上怀疑洗黑钱个案,必须马上通报相关机构,但二人却作出贪污违反诚信的行为。法庭考虑到二人犯案的时间、所涉贿款金额,以及开户数目,分別以入狱15个月及九个月为量刑起点,并因二人认罪,将刑期扣减三分之一。同案被告劳焯俭,40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客户经理,早前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案件押后至5月4日判刑。三名涉案滙丰银行职员于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在北角一间分行任职。案情透露,卢颖衡与两名中介协议,协助二人所转介的客户开立户口,并就每个成功开立的户口收取贿款500港元至1,500港元。卢颖衡其后安排同事劳焯俭协助开户,并就每个户口向劳焯俭支付贿款100港元。涉案期间,卢颖衡和劳焯俭按协议接受贿款共逾17万港元。万卉则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协助该两名中介转介的12名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并收贿共6,000人民币。案发期间,该三名银行职员协助涉案两名中介所转介的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共约250个。银行经审查后,发现当中70多个户口存在洗黑钱风险,并已转介相关执法部门跟进。涉案两名保险经纪兼中介,韩杰及其妻子周崟瑛,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二人案件订于5月4日再讯。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蔡俊彬代表出庭。廉署一直十分重视银行从业员的诚信操守,并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银行公会及银行业界的全力支持下,于2024年推出《银行业诚信约章》,以不断提升业内诚信文化。廉署会继续在《约章》框架下,加犟与业界交流以提升他们对贪污风险的敏感度,并持续为银行从业员提供诚信培训。 14
2026年4月廉署起诉中间人涉40万元贿会计师楼职员助布料生产商来港上市廉政公署今日(4月14日)落案起诉一名中间人,控告她涉嫌于2010年向两名会计师事务所时任经理提供贿款共40万元,以协助一间布料生产商来港上市。廉署2010年3月底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转介个案,当时被告已离开香港。她早前回港后被廉署拘捕。经徵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廉署今日起诉被告。陈秋云,72岁,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她已获准保释,案件明日(4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案发时,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洪良)打算来港上市,并透过被告介绍而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提供审计服务。毕马威一名高级经理及一名助理经理负责洪良首次公开招股计划的审计工作,洪良于2009年12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主板上市,其后于2013年9月被除牌。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0年2月20日,向该两名毕马威高级经理及助理经理分別提供现金贿款30万元及10万元,作为二人提供审计服务从而促使洪良首次公开招股的报酬。该名毕马威助理经理拒绝受贿并向公司匯报事件。毕马威进行内部调查后向证监会作出举报,证监会其后将个案转介廉署。毕马威、证监会及联交所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一直与相关监管机构,包括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证监会保持紧密合作,透过流程监控及宣传教育,确保上市申请公平公正,以维护本港金融市场的廉洁,并巩固香港作为领先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026年4月廉署贪污调查揭发公司董事以假护照开银行户口罪成候判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早前揭发一名公司董事使用假护照开设银行户口。该公司董事其后被廉署起诉,今日(4月24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等罪名成立。方思远,38岁,经审讯后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8A(1)条;以及两项管有虚假或伪造的旅行证件,违反《入境条例》第42(2)(c)(i)条。暂委法官高伟雄将案件押后至5月15日判刑,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后约见两间银行的职员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户口。他讹称自己是Fong Tim,并向银行职员出示一本墨西哥护照及在开户申请文件上签署确认提供的资料真确无误。被告因而不诚实地取得该两间银行的服务,成功开立八个银行户口。被告又被裁定管有两本虚假或伪造的旅行证件,即上述墨西哥护照及一本加拿大护照。被告于该两本虚假护照上的姓名及出生日期,与他持有的其他身分证明文件所显示的资料并不相同。涉案两间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John Marray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彦桦协助。 24
2026年4月遭廉署起诉派对产品供应商会计主管承认冒签支票亏空公款1,600万元高院判囚六年半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早前揭发一名派对产品供应商时任会计主管,冒签逾400张公司支票,亏空公款共约1,600万元。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承认盗窃,判囚六年半。谭俊锋,48岁,DSL Holding Limited (DSL)时任会计及行政主管,今日(4月24日)承认五项盗窃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他另外两项相类罪名则由高等法院法庭存档。暂委法官李颂然判刑时称,被告是公司的唯一会计人员,深得僱主信任,但却违反诚信,有计划地长时间犯案,利用复杂的手段盗取公款并花光所有款项。法官以监禁10年三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扣减至六年半。被告于案发时是派对产品供应商DSL会计部的唯一职员,他负责制备及保管公司所有会计纪录及支票,但并非公司银行户口的授权签署人。被告承认于2017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六年半期间,先后冒签逾400张支票,从DSL的银行户口挪用共约1,600万元,并将款项转帐至其个人户口。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将款项用于赌博及其女朋友身上。他向DSL讹称款项用于向供应商採购物资及结帐,并伪造会计纪录以掩饰其盗窃行为。DSL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程智威协助。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26年4月24日宣判被告监禁六年五个月。法庭于2026年4月28日修订刑期为六年半。 21
2026年4月秘书公司东主涉嫌行贿银行职员助客开户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秘书公司东主,控告她涉嫌向一名银行职员提供贿款6,800元,以协助她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案件今日(4月2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讯。顾倩,39岁,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被告今日并无答辩,裁判官陈慧敏将案件押后至6月24日再提讯,期间被告获准保释。被告于案发时是一间秘书公司的东主。她于2025年5月底至10月底期间,曾转介多名客户予一名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尖沙咀分行助理客户服务经理,其中八人成功开立银行户口。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5年10月27日,向该名中银香港职员提供贿款6,800元,作为对方协助由被告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的报酬。该名中银香港职员拒绝接受贿款,并向银行匯报事件。廉署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昨日(4月20日)落案起诉被告。中银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案中八个成功开立的户口,均通过中银香港的尽职审查要求。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慧旌代表出庭。 14
2026年4月两名时任银行职员向中介收贿助客开户遭廉署起诉判囚10个月及半年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五人串谋收贿以协助中介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两名涉案时任银行职员今日(4月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10个月及半年。卢颖衡,31岁,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时任财务策划副总裁,被判入狱10个月;万卉,32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业务经理,则被判囚半年。二人早前各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判刑时指,银行职员须接受反洗黑钱训练,两名被告的开户工作并非只影响滙丰银行,其处理的潜在客户会影响整个银行行业。若银行职员遇上怀疑洗黑钱个案,必须马上通报相关机构,但二人却作出贪污违反诚信的行为。法庭考虑到二人犯案的时间、所涉贿款金额,以及开户数目,分別以入狱15个月及九个月为量刑起点,并因二人认罪,将刑期扣减三分之一。同案被告劳焯俭,40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客户经理,早前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案件押后至5月4日判刑。三名涉案滙丰银行职员于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在北角一间分行任职。案情透露,卢颖衡与两名中介协议,协助二人所转介的客户开立户口,并就每个成功开立的户口收取贿款500港元至1,500港元。卢颖衡其后安排同事劳焯俭协助开户,并就每个户口向劳焯俭支付贿款100港元。涉案期间,卢颖衡和劳焯俭按协议接受贿款共逾17万港元。万卉则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协助该两名中介转介的12名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并收贿共6,000人民币。案发期间,该三名银行职员协助涉案两名中介所转介的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共约250个。银行经审查后,发现当中70多个户口存在洗黑钱风险,并已转介相关执法部门跟进。涉案两名保险经纪兼中介,韩杰及其妻子周崟瑛,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二人案件订于5月4日再讯。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蔡俊彬代表出庭。廉署一直十分重视银行从业员的诚信操守,并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银行公会及银行业界的全力支持下,于2024年推出《银行业诚信约章》,以不断提升业内诚信文化。廉署会继续在《约章》框架下,加犟与业界交流以提升他们对贪污风险的敏感度,并持续为银行从业员提供诚信培训。 14
2026年4月廉署起诉中间人涉40万元贿会计师楼职员助布料生产商来港上市廉政公署今日(4月14日)落案起诉一名中间人,控告她涉嫌于2010年向两名会计师事务所时任经理提供贿款共40万元,以协助一间布料生产商来港上市。廉署2010年3月底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转介个案,当时被告已离开香港。她早前回港后被廉署拘捕。经徵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廉署今日起诉被告。陈秋云,72岁,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她已获准保释,案件明日(4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案发时,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洪良)打算来港上市,并透过被告介绍而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提供审计服务。毕马威一名高级经理及一名助理经理负责洪良首次公开招股计划的审计工作,洪良于2009年12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主板上市,其后于2013年9月被除牌。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0年2月20日,向该两名毕马威高级经理及助理经理分別提供现金贿款30万元及10万元,作为二人提供审计服务从而促使洪良首次公开招股的报酬。该名毕马威助理经理拒绝受贿并向公司匯报事件。毕马威进行内部调查后向证监会作出举报,证监会其后将个案转介廉署。毕马威、证监会及联交所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一直与相关监管机构,包括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证监会保持紧密合作,透过流程监控及宣传教育,确保上市申请公平公正,以维护本港金融市场的廉洁,并巩固香港作为领先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