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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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印刷公司职员涉嫌隐瞒利益冲突委託亲属提供送货服务涉运费660万元三人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昨日(6月3日)落案起诉两名印刷公司前职员及其中一人的妻子,控告三人涉嫌隐瞒利益冲突,诈骗该公司委託涉案职员的亲属提供送货服务并支付运费共约660万元,从中获利约120万元。苏犟,52岁,Bannershop Hong Kong Limited (Bannershop)前助理生产经理;其妻潘宝莲,54岁;及张海琪,33岁,Bannershop前送货部主管,同被控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本案。三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6月5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本案转介区域法院答辩。Bannershop从事数码印刷、平面设计及展览装饰安装等业务。案发时苏犟为该公司助理生产经理,负责管理印刷品生产,送货部主管张海琪则管理将印刷品送达客户。2018年2月,苏犟夫妇的姐夫经张海琪推荐,获委託为Bannershop安排送货给客户。张海琪会将相关发票交给公司以支付运费。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行为守则列明,如员工的配偶或兄弟姐妹与公司有任何业务洽谈,员工须向公司报告及应避免利益冲突。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于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向Bannershop隐瞒苏犟与其姐夫及其妻子潘宝莲的亲属关係,诈骗该公司继续委託其姐夫提供送货服务,并支付运费共约660万元。廉署调查发现,涉案人士安排以潘宝莲的银行户口向Bannershop收取运费,并曾将约540万元透过银行转账予苏犟夫妇的姐夫,而苏犟及张海琪则分別获分逾80万元及逾30万元。苏犟从沒有向Bannershop申报他与其姐夫及潘宝莲的亲属关係。Bannershop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30
2025年5月遭廉署起诉粮油杂货供应商营业员承认诈骗1,200万元货品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粮油杂货供应商时任高级营业代表,控告他讹称多个客户曾向供应商订购货品,诱使供应商九个月内发放总值逾1,200万元的货品,其后再转售该等货品图利。被告今日(5月30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麦家荣,46岁,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大昌行)前高级营业代表,承认32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崔美霞将案件押后至7月17日判刑,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大昌行的业务包括粮油杂货供应。案发时被告是大昌行食品贸易部高级营业代表,负责处理客户的粮油杂货订单。大昌行接获客户订货要求后会开出发票,以安排发放或交付货品予客户。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于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的九个月期间,在大昌行的电脑系统输入虚假订货单,讹称32个客户向公司订购了货品。大昌行因而向该等客户发出共410张发票,并安排发放总值逾1,200万元的货品。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伪冒客户签收货品,其后私自转售货品图利,但他只向大昌行缴付货款约28万元。大昌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卫国协助。 27
2025年5月保险代理讹称客户投保诈骗佣金160万元遭廉署起诉罪成判囚51个月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一名保险代理,藉讹称六名客户向一间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保单,诈骗该保险公司佣金及奖金共逾160万元。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欺诈罪名成立,今日(5月27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51个月。范庭恩,49岁,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时任理财顾问,早前被裁定12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法官王诗丽判刑时形容案情严重,斥责被告贪婪及违反僱主对她的信任,并有预谋在案发的一年多期间重覆犯案,其行为令保险业界蒙羞。法官考虑到被告不认罪,因此不扣减其刑期。被告于案发时是安盛理财顾问,她若售出保险产品,可获发首年佣金及于保单续保时获发续保佣金。如她达到销售目标,亦可获发各类奖金。案情指,安盛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接获12份声称由六名客户申请的保单,被告以经办代理身分签署该等保单申请,并向安盛讹称该等投保申请由有关客户提出。安盛其后批出该12份保单,并接获相关的首年或首两年的年度保费,而被告就该等保单获安盛发放佣金及奖金共逾160万元。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该六名客户并沒有提出上述投保申请,亦未曾就该等保单缴付保费,涉案保单其后因「断供」而失效。安盛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John Marray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润翔协助。 27
2025年5月时任公司经理向业务伙伴索贿达300万元助解决商业纠纷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公司经理,控告他向一个有商业纠纷的业务伙伴索贿200至300万元,从而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该项纠纷。被告经审讯后,今日(5月2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王文宁,65岁,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称环能贸易有限公司)时任经理,被裁定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裁判官屈丽雯将案件押后至6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于1994年与一家业务伙伴共同投资一个物业发展项目,并由中煤香港负责注资。中煤香港其后拟收回部分资金,但双方未能达成最终协议。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与该业务伙伴就项目有所争议,遂委派被告解决争议。被告其后相约该业务伙伴一名董事兼股东单独会面。会面期间,被告指自己有财务问题,急须资金週转,并向对方索取一笔200至300万元的贷款,以及声称会协助对方,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有关纠纷,但遭对方拒绝。中煤香港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该业务伙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高力治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世永协助。 26
2025年5月遭廉署起诉机场扩建项目分判商时任管工承认向扎铁工索贿收贿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香港国际机场二号客运大楼扩建工程分判商时任管工,向三名扎铁工人索取及收受贿款共约16,000元,以协助对方继续获聘,并获安排超时工作以赚取「加班工资」。被告今日(5月2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高俊彦,31岁,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时任管工,承认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另外三项相类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裁判官朱文瀚将案件押后至6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发时为机场二号客运大楼扩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为浩洲工程管工,负责带领及指派一班扎铁工人工作。工人如须超时工作,时薪会较平常高出1.5倍至两倍。浩洲工程禁止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发期间,分別向三名扎铁工索取每个工作天100元的贿款或不定金额的茶钱,以协助三人继续受僱于浩洲工程。被告期间最终从三人收取贿款共6,800元。此外,被告又向上述其中一名扎铁工收取每个工作天200元的贿款,以安排对方超时工作,从而赚取「加班工资」。该名扎铁工不情愿地就30个工作天的超时工作向被告支付贿款共约6,000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权辞退他们,担心失业而不情愿地向被告支付贿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后因拒绝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贿款而遭当场解僱。浩洲工程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敏悦代表出庭。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对贪污採取零容忍态度,会继续与各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业界组织及其他持份者合作,防止类似本案的罪行发生。建造业工人如被索贿以换取聘用或留任,应即时拒绝并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缐:25 266 366。
2025年6月印刷公司职员涉嫌隐瞒利益冲突委託亲属提供送货服务涉运费660万元三人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昨日(6月3日)落案起诉两名印刷公司前职员及其中一人的妻子,控告三人涉嫌隐瞒利益冲突,诈骗该公司委託涉案职员的亲属提供送货服务并支付运费共约660万元,从中获利约120万元。苏犟,52岁,Bannershop Hong Kong Limited (Bannershop)前助理生产经理;其妻潘宝莲,54岁;及张海琪,33岁,Bannershop前送货部主管,同被控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本案。三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6月5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本案转介区域法院答辩。Bannershop从事数码印刷、平面设计及展览装饰安装等业务。案发时苏犟为该公司助理生产经理,负责管理印刷品生产,送货部主管张海琪则管理将印刷品送达客户。2018年2月,苏犟夫妇的姐夫经张海琪推荐,获委託为Bannershop安排送货给客户。张海琪会将相关发票交给公司以支付运费。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行为守则列明,如员工的配偶或兄弟姐妹与公司有任何业务洽谈,员工须向公司报告及应避免利益冲突。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于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向Bannershop隐瞒苏犟与其姐夫及其妻子潘宝莲的亲属关係,诈骗该公司继续委託其姐夫提供送货服务,并支付运费共约660万元。廉署调查发现,涉案人士安排以潘宝莲的银行户口向Bannershop收取运费,并曾将约540万元透过银行转账予苏犟夫妇的姐夫,而苏犟及张海琪则分別获分逾80万元及逾30万元。苏犟从沒有向Bannershop申报他与其姐夫及潘宝莲的亲属关係。Bannershop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30
2025年5月遭廉署起诉粮油杂货供应商营业员承认诈骗1,200万元货品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粮油杂货供应商时任高级营业代表,控告他讹称多个客户曾向供应商订购货品,诱使供应商九个月内发放总值逾1,200万元的货品,其后再转售该等货品图利。被告今日(5月30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麦家荣,46岁,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大昌行)前高级营业代表,承认32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崔美霞将案件押后至7月17日判刑,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大昌行的业务包括粮油杂货供应。案发时被告是大昌行食品贸易部高级营业代表,负责处理客户的粮油杂货订单。大昌行接获客户订货要求后会开出发票,以安排发放或交付货品予客户。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于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的九个月期间,在大昌行的电脑系统输入虚假订货单,讹称32个客户向公司订购了货品。大昌行因而向该等客户发出共410张发票,并安排发放总值逾1,200万元的货品。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伪冒客户签收货品,其后私自转售货品图利,但他只向大昌行缴付货款约28万元。大昌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卫国协助。 27
2025年5月保险代理讹称客户投保诈骗佣金160万元遭廉署起诉罪成判囚51个月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一名保险代理,藉讹称六名客户向一间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保单,诈骗该保险公司佣金及奖金共逾160万元。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欺诈罪名成立,今日(5月27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51个月。范庭恩,49岁,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时任理财顾问,早前被裁定12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法官王诗丽判刑时形容案情严重,斥责被告贪婪及违反僱主对她的信任,并有预谋在案发的一年多期间重覆犯案,其行为令保险业界蒙羞。法官考虑到被告不认罪,因此不扣减其刑期。被告于案发时是安盛理财顾问,她若售出保险产品,可获发首年佣金及于保单续保时获发续保佣金。如她达到销售目标,亦可获发各类奖金。案情指,安盛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接获12份声称由六名客户申请的保单,被告以经办代理身分签署该等保单申请,并向安盛讹称该等投保申请由有关客户提出。安盛其后批出该12份保单,并接获相关的首年或首两年的年度保费,而被告就该等保单获安盛发放佣金及奖金共逾160万元。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该六名客户并沒有提出上述投保申请,亦未曾就该等保单缴付保费,涉案保单其后因「断供」而失效。安盛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John Marray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润翔协助。 27
2025年5月时任公司经理向业务伙伴索贿达300万元助解决商业纠纷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公司经理,控告他向一个有商业纠纷的业务伙伴索贿200至300万元,从而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该项纠纷。被告经审讯后,今日(5月2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王文宁,65岁,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称环能贸易有限公司)时任经理,被裁定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裁判官屈丽雯将案件押后至6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于1994年与一家业务伙伴共同投资一个物业发展项目,并由中煤香港负责注资。中煤香港其后拟收回部分资金,但双方未能达成最终协议。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与该业务伙伴就项目有所争议,遂委派被告解决争议。被告其后相约该业务伙伴一名董事兼股东单独会面。会面期间,被告指自己有财务问题,急须资金週转,并向对方索取一笔200至300万元的贷款,以及声称会协助对方,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有关纠纷,但遭对方拒绝。中煤香港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该业务伙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高力治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世永协助。 26
2025年5月遭廉署起诉机场扩建项目分判商时任管工承认向扎铁工索贿收贿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香港国际机场二号客运大楼扩建工程分判商时任管工,向三名扎铁工人索取及收受贿款共约16,000元,以协助对方继续获聘,并获安排超时工作以赚取「加班工资」。被告今日(5月2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高俊彦,31岁,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时任管工,承认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另外三项相类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裁判官朱文瀚将案件押后至6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发时为机场二号客运大楼扩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为浩洲工程管工,负责带领及指派一班扎铁工人工作。工人如须超时工作,时薪会较平常高出1.5倍至两倍。浩洲工程禁止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发期间,分別向三名扎铁工索取每个工作天100元的贿款或不定金额的茶钱,以协助三人继续受僱于浩洲工程。被告期间最终从三人收取贿款共6,800元。此外,被告又向上述其中一名扎铁工收取每个工作天200元的贿款,以安排对方超时工作,从而赚取「加班工资」。该名扎铁工不情愿地就30个工作天的超时工作向被告支付贿款共约6,000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权辞退他们,担心失业而不情愿地向被告支付贿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后因拒绝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贿款而遭当场解僱。浩洲工程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敏悦代表出庭。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对贪污採取零容忍态度,会继续与各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业界组织及其他持份者合作,防止类似本案的罪行发生。建造业工人如被索贿以换取聘用或留任,应即时拒绝并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缐:25 266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