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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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廉署起诉运输署前验车中心四职员涉嫌诈骗于年检造假廉政公署今日(3月24日)落案起诉运输署一间前指定验车中心的四名职员,控告他们涉嫌就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协助多辆私家车通过车辆周年检验(年检)。在廉署採取执法行动后,运输署已将该中心从指定验车中心名单中剔除。黄立仁,48岁,帮得手汽车有限公司(帮得手)前负责人,被控一项企图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同案三名帮得手前认可车辆测试员,即刘志犟和谭坚光,同67岁;及何家华,42岁;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违反普通法。四名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星期四(3月2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于申请续领车辆牌照前,均须在运输署指定的车辆测试中心接受年检。认可车辆测试员在中心负责人监督下进行年检,并会向通过年检的车辆发出「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供车主作牌照续期。案发时帮得手是其中一间运输署指定车辆测试中心。其中一项控罪指,帮得手三名认可车辆测试员刘志犟、谭坚光及何家华涉嫌于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与中心另外六名职员串谋,包括中心经理、黄立仁等负责人及其他认可车辆测试员,不当地替多辆私家车进行年检,并在「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上讹称该等车辆适宜在道路上使用,欺骗运输署批准其续牌。另一项控罪指黄立仁涉嫌于2024年5月不当地替一辆私家车进行年检,并讹称该车辆适宜在道路上使用,意图诈骗而企图诱使运输署批准该辆私家车续牌。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四名被告涉嫌在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致使涉案的私家车能通过年检,以便向运输署申请续牌。调查显示,个案主要涉及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相信其他与道路安全相关的测试结果不受影响。运输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并在廉署揭发本案后即时将帮得手从指定车辆测试中心名单中剔除,四名被告亦不再获发测试中心负责人及认可车辆测试员资格。因应个案揭示的情况,运输署已即时落实一系列措施以杜绝相关不当行为。廉署亦就指定车辆测试中心的车辆检验程序及运输署的监管程序已完成防贪审查研究,包括建议全面检讨车辆检验程序及对车辆检验程序提供详细程序指引等。运输署目前正积极落实有关建议以减低相关程序的贪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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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遭廉署起诉三名时任银行职员先后承认向中介收贿助客开户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五人串谋收贿以协助中介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两名涉案时任银行职员今日(3月1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另一名时任银行职员早前亦已认罪。卢颖衡,31岁,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时任财务策划副总裁;及劳焯俭,40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客户经理,同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同案被告万卉,32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业务经理,早前已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押后案件判刑,其中卢颖衡及万卉将押后至4月14日判刑,而劳焯俭则押后至5月4日判刑,期间批准三人保释。三名涉案滙丰银行职员于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在北角一间分行任职。案情透露,卢颖衡与两名中介协议,协助二人所转介的客户开立户口,并就每个成功开立的户口收取贿款500港元至1,500港元。卢颖衡其后安排同事劳焯俭协助开户,并就每个户口向劳焯俭支付贿款100港元。涉案期间,卢颖衡和劳焯俭按协议接受贿款共逾17万港元。万卉则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协助该两名中介转介的12名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并收贿共6,000人民币。案发期间,该三名银行职员协助涉案两名中介所转介的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共约250个。银行经审查后,发现当中70多个户口存在洗黑钱风险,并已转介相关执法部门跟进。涉案两名保险经纪兼中介,韩杰及其妻子周崟瑛,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二人今日在庭上沒有答辩,案件同样押后至5月4日再讯。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蔡俊彬代表出庭。廉署一直十分重视银行从业员的诚信操守,并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银行公会及银行业界的全力支持下,于2024年推出《银行业诚信约章》,以不断提升业内诚信文化。廉署会继续在《约章》框架下,加犟与业界交流以提升他们对贪污风险的敏感度,并持续为银行从业员提供诚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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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上市公司时任主席夸大购车首次登记税诈骗公司支付240万元遭廉署起诉罪成一名上市公司时任主席在替公司购置一辆房车时,夸大首次登记税以诈骗公司支付约240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3月17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李振邦,42岁,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 Group)前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欺诈罪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黄士翔押后案件至4月8日求情,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案情透露,被告案发时替PF Group购买一辆房车以推广公司的汽车贷款业务。他于2021年初向公司讹称须支付购车首次登记税约240万元。惟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将相关首次登记税金额夸大逾80万元。其后,被告妻子的银行户口收到一笔涉案汽车经销商所支付逾80万元的款项。PF Group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单伟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咏思协助。廉署提醒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法规并保持高度诚信,以维护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廉署会继续协助上市公司提升防贪能力及企业管治水平,详情可浏览「上市公司商业道德推广计划」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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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卖家放售单位涉贿赂地产代理图豁免支付代理佣金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昨日(3月11日)落案起诉两名物业卖家,控告他们在放售一个住宅单位时涉嫌以30,0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要求对方豁免他们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梁纪茗,48岁,及谢慧羚,34岁,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准保释,以待明日(3月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梁纪茗于案发时委託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产)放售大屿山一个住宅单位。他与中原地产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俗称「放盘纸」)订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后向中原地产支付物业成交金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中原地产一名地产代理其后为单位成功物色潜在买家,并通知两名被告对方拟以1,550万元购入其单位。根据上述已签订的放盘纸,成功交易后梁纪茗须向中原地产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该名地产代理其后安排买卖双方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临约)。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2023年12月23日,即买卖双方原订签署临约前一天,向该名地产代理提供贿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产向他们收取买卖交易代理佣金。该地产代理拒绝受贿,并即日向中原地产匯报事件。中原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藉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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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联合新闻稿:廉署与证监会就持牌公司高层涉嫌内幕交易及贪污採取联合行动廉政公署(廉署)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6年3月10及11日採取代号“导火缐”的联合行动,打击内幕交易及相关贪污行为。涉案人士为三家持牌法团(包括两家证券行及一家对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人员(註1)。在联合行动中,廉署与证监会人员搜查了共14个地点,包括涉案持牌法团的办公室,以及被捕人士的住所。廉署亦拘捕六男两女,年龄介乎35至60岁,其中包括两家持牌证券行及一家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人员,以及一名中间人(註2)。涉案持牌证券行的高层人员涉嫌从该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东主收取逾400万元贿款,以在有关多家香港上市公司配售股份的机密资料公布前披露该等资料。该持牌对沖基金管理公司在掌握上述机密资料后,透过在市场卖空股票及/或订立卖空股权互换合约,为其对沖基金在相关股票建立淡仓。当股份配售获公布时,相关股票的股价下跌,而对沖基金据称从其淡仓获利约3.15亿元。是次联合行动源自证监会早前就涉嫌内幕交易活动展开的调查,其间揭发可能涉及贪污行为。案件其后转介廉署以调查涉嫌的贪污行为,而证监会则集中就《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内幕交易及其他失当行为进行调查。由于调查仍在进行中,廉署与证监会不会作进一步评论。附註:1. 是次联合行动乃根据廉署与证监会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下的安排而作出。2. 涉案人士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接受利益(即行贿及受贿)。另外,他们亦涉嫌干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的罪行(具体包括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钱")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涉及内幕交易的罪行,以及涉嫌干犯其他相关罪行及市场失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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