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9
2024年4月
中餐厅前职员修改食客帐单盗窃款项遭廉署起诉认罪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中餐厅前职员,指她在食客结帐后擅自在餐厅电脑系统修改帐单,以偷窃中餐厅款项逾23,000元。被告今日(4月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五项盗窃罪名。梁䔝盈,35岁,利苑酒家(利苑)前文员及替更收银员,承认五项盗窃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将案件押后至4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案发期间,被告在利苑中环分店任职文员及替更收银员,她获授权在餐厅的电脑系统修改或取消客人的订单。案情透露,被告为三枱消费共逾20,000元的食客结帐后,擅自在系统删除已下单出菜的数量,令利苑以为他们的结帐金额约为15,000元,从而侵吞差额共约5,000元。此外,被告又盗取一名客户储于其在利苑膳食消费定金户口内的13,300元。被告为了掩饰自己挪用款项,其又在另一名客户结帐后,以同样手法在系统内取消有关订单,从而盗取对方约5,200元以存入上述膳食消费定金户口。廉署早前就有关事件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被告的盗窃罪行。利苑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浩谦代表出庭。
05
2024年4月
廉署起诉港珠澳大桥「金巴」散工涉疫情期间向旅客索贿助登车廉政公署星期三(4月3日)落案起诉一名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俗称「金巴」)散工,控告他涉嫌于去年农历新年除夕前向两名旅客索贿,以协助二人登车由香港返回珠海。吴光龙,35岁,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时任散工,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以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获廉署准予保释,下星期一(4月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港珠澳巴经营来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服务。案发时,「金巴」因应内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载特定数目的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须持有网上实名预订的当天有效车票,方可登上「金巴」。被告负责在港珠澳大桥的香港口岸协助乘客登车,包括在登车闸口检查乘客是否持有当天有效车票。被告涉嫌于2023年1月20日,向两名内地旅客索取贿款1,000元,以协助二人登上一辆前往珠海的「金巴」,并涉嫌从其中一人接受贿款人民币500元。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该两名旅客于2023年1月20日,即农历年廿九深夜到达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二人未能成功购买当日或翌日的车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调查又发现,其中一名旅客其后拒绝付款予被告。港珠澳巴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09
2023年2月
保安主管向下属索贿罪成判囚五个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保安主管,向一名警卫员下属索贿逾10,000元,以协助对方擢升为助理保安主管。被告今日(2月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月。陆蓓雪,54岁,香港警卫主管,早前被裁定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时斥责陆蓓雪毫无悔意,又指她作为直属上司向下属索取利益,藉此影响下属的晋升机会,罪行性质严重。裁判官以监禁六个月为量刑起点,惟考虑到多项求情因素,故将刑期扣减一个月。案情透露,陆蓓雪于案发时任职香港警卫助理主管,派驻沙田公共屋邨水泉澳邨。陆蓓雪是该邨三名助理主管之一,协助管理约40名警卫员。其中一名警卫员邓金牛于2020年11月向陆蓓雪查询晋升机会,他相信时任主管同年12月中退休后,陆蓓雪会接任主管一职,令邨内出现一个助理主管的空缺职位。陆蓓雪其后两次向邓金牛表示自己将接任主管一职,并向对方索取两笔贿款以协助对方晋升为助理主管,其中一笔金额为介乎5,000元至8,000元,另一笔则最少5,000元。邓金牛向陆蓓雪提供一封2,000元现金的利是,但陆蓓雪因利是金额未达5,000元而沒有接受。香港警卫不容许员工就处理职务事宜索取及接受利益,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早前分案控告上述警卫员邓金牛,他承认三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案件订于星期五(2月10日)判刑。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卓谦协助。
08
2022年8月
遭廉署起诉两前保险代理人诈骗佣金及赔偿70万元判刑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两名前保险代理人,控告他们虚报九名投保人的职业及收入,并于对方成功投保后讹称他们受伤,诈骗一间保险公司发放佣金及赔偿共约70万元。两名被告今日(8月5日)在区域法院分别判监18个月及160小时社会服务令。梁景麒,36岁,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友邦保险)前保险代理人,被判入狱18个月。他早前承认五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四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同案被告余胜贤,36岁,友邦保险前保险代理人,与梁景麒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他早前认罪,今被判处须履行160小时社会服务。法官林嘉欣斥责被告违反诚信,并在向梁景麒判刑时称,决定以监禁30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他认罪及已向前雇主归还涉案款项,故将刑期扣减至18个月。法官又考虑余胜贤在案中扮演较轻角色,故向他判处社会服务令。案情透露,友邦保险为客户提供不同保险产品,在处理投保申请时,会考虑客户的职业、年薪及病历等。本案于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发生。梁景麒当时任职友邦保险的保险代理人,他于2017年12月获晋升为小组经理后可获取上线佣金。余胜贤是梁景麒的下线保险代理人。案情透露,梁景麒曾独自或串谋余胜贤、另一名下线保险代理人及四名投保人诈骗友邦保险,在九份保单申请中虚报投保人职业及每月收入。友邦保险批准该九份保单申请,以及向梁景麒及其下线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共约95,000元。廉署调查发现,有关人士在相关保险索偿中虚报该等投保人受伤,导致友邦保险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共约600,000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梁景麒及余胜贤。上述部份投保人及下线保险代理人早前亦被廉署分案起诉并承认控罪,案件将于8月中判刑。友邦保险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检控官毛倩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马健文协助。廉署将继续与业界合作,向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员推广诚信及防贪信息,并编制指南以协助保险公司加强防贪能力,内容涵盖主要营运范畴例如核实代理人佣金及理赔。廉署为保险业特设的网站专页《保险公司防贪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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