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7
2026年1月
女子涉嫌贿赂银行职员协助开户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女子,控告她涉嫌以100元行贿一名银行职员,以协助她开设个人银行户口,案件今午(1月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讯。张莉,60岁,退休人士,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被告今日并无答辩,裁判官朱文瀚将案件押后至3月4日再提讯,期间被告获准保释。被告于2026年1月5日下午到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大角咀一间分行申请开设个人银行户口。一名滙丰银行员工指示被告透过银行手机应用程式提交申请,惟被告未能完成有关申请。控罪指被告涉嫌于同日向该名滙丰银行职员提供贿款100元,以协助她在滙丰银行开设个人银行户口。该名滙丰银行职员当场制止被告并拒绝其要求,随即向银行匯报事件。廉署接获贪污投诉,同日拘捕被告。廉署提醒公众,切勿行贿银行职员以获取服务。任何人士如遇到怀疑贪污情况,应立即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热缐:25 266 366。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赖俊良代表出庭。
06
2026年1月
遭廉署起诉前银行职员及中介承认贪污助客开户各囚半年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前银行职员及一名中介公司负责人,控告二人串谋收受贿款逾13,000人民币,折合约15,000港元,以协助该中介公司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二人今日(1月6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贪污罪名,各判囚半年。陈晋熙,30岁,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时任高级银行业务主任;及张玲,30岁,深圳玲科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玲科)董事兼股东,各判入狱半年。二人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陈晋熙另外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则由法庭存档。署理主任裁判官锺明新判刑时指,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以剷除贪污及建设廉洁社会。法庭考虑到本案所涉银行开户数目及贿款金额,以九个月为量刑起点,并因应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将刑期扣减至半年。法庭并颁令陈晋熙须向滙丰银行归还逾13,000人民币,折合约15,000港元,金额相等于涉案贿款。陈晋熙案发时在滙丰银行九龙湾一间分行任职,深圳玲科由张玲成立,该公司在内地提供开立香港银行户口服务,并收取每名成功开户的客户500至1,500人民币服务费。案情透露,于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陈晋熙从张玲接受贿款逾13,000人民币,折合约15,000港元,以协助张玲等人转介的客户在滙丰银行开立户口,涉及逾120名客户。廉署一直十分重视银行从业员诚信,并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银行公会及银行业界的全力支持下,于去年推出《银行业诚信约章》,以不断提升业内诚信文化。廉署会继续在《约章》框架下,加犟与业界交流以提升他们对贪污风险的敏感度,并持续为银行从业员提供诚信培训。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黎焯霖代表出庭。
31
2025年12月
地产代理收贿洩露「放盘客」资料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地产代理,从另外一间地产代理公司两名董事收贿32,500元,向他们洩露「放盘客」资料以兜售地产代理服务。该名地产代理今日(12月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而涉案两名地产代理公司董事早前已认罪。江家成,27岁,美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美联物业)地产代理,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唐稀尔,31岁;及周霆锋,42岁,同为嘉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诚地产)董事兼股东,早前承认上述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暂委裁判官李卓慧押后案件至2026年1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三名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三人还押惩教署看管。案发时,江家成任职美联物业沙田一间分行,唐稀尔和周霆锋则是嘉诚地产的董事兼股东,该地产代理公司在大埔区及附近区域提供地产代理服务。美联物业禁止其地产代理泄露机密客户资料,亦不允许他们就有关美联物业的业务收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江家成于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从唐稀尔和周霆锋等人收取贿款共32,500元,以协助他们检索美联物业资料库内的「放盘客」资料,包括其姓氏、电话及楼盘地址。于案发半年期间,江家成向唐稀尔和周霆锋等人洩露逾1,000项美联物业「放盘客」资料,以便嘉诚地产向该等「放盘客」兜售地产代理服务。美联物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陈伟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雅瑜协助。
04
2025年12月
遭廉署起诉物管主任承认诈骗私人屋苑法团维修保养工程费67万元判囚一年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物业管理公司物业主任以欺诈手段隐瞒利益冲突,获取一个屋苑多项小型维修保养工程,涉及工程费用共约67万元。涉案物业主任今日(12月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认罪判囚一年。吕建法,71岁,港深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深,现称港深智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港深智能管理))前物业主任,承认两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判刑时指案情严重,被告行为违反诚信,于涉案屋苑担任重要职位,却以权谋私,诈骗该屋苑业主立案法团以获取工程合约。案发时,港深为筲箕湾私人屋苑新成中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期间受僱于港深,并被派驻新成中心协助其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处理採购事宜及监督工程承办商。港深要求员工书面申报与承办商的利益冲突。案情透露,被告向新成中心法团隐瞒他是新世代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新世代)的重要控制人,诱使法团向新世代批出节能照明系统安装服务合约,并向新世代支付服务费逾290,000元。被告又向新成中心法团隐瞒他在坤记工程公司(坤记)拥有财务利益,诱使法团就27项小型维修保养工程向坤记批出服务合约,并向坤记支付工程费用共约380,000元。廉署调查发现,新世代及坤记均由被告成立,他案发时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两间公司。新成中心法团及港深智能管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宋家僖代表出庭。
28
2025年11月
遭廉署起诉地产商前高级经理及分包商贪污以披露建筑项目内部招标文件 六人判囚六个月至30个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地产商高级工程经理及四个分包商的五名董事及职员行贿受贿。该名高级工程经理接受同案被告提供的利益,包括现金及礼品等总值约18万元,以在地产商10个建筑项目多项分包工程合约招标过程中协助对方,向他们披露内部文件及资料。六名被告今日(11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狱六个月至30个月。苏淳清,57岁,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恒基地产)时任高级工程经理,被判囚30个月,他被颁令须向恒基地产归还约18万元,即相等于涉案贿款及其他利益的总值。麦鸿藻,69岁,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东兼董事,被判监16个月。其余四名被告郑伟成,43岁,景泽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泽)股东兼董事;锺耀汉,37岁,景泽职员;周杰,50岁,华高达建材有限公司(华高达)董事;及陈乐球,69岁,健华工程有限公司(健华)顾问,则分別被判监六个月至10个月。六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共四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裁判官施祖尧判刑时称,被告犯案时间长,且涉及藉贪污换取地产商大型工程的机密资讯,法庭须判处各被告监禁,以向公众传递正确讯息:社会不容忍贪污舞弊。裁判官又表示,被告的违法行为对恒基地产带来的声誉打击,以致潜在经济风险损失非常高,因此各项罪行的严重性高。案情透露,苏淳清于案发时是恒基地产建筑部高级工程经理,负责监督分包商进行的工程,并协助分包工程合约招标。利成、景泽、华高达及健华均为恒基地产的註册分包商,分別负责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杂项工程。案发于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苏淳清先后从同案五名被告收取多项利益总值约18万元,以在恆基地产或其子公司的招标过程中协助利成、景泽、华高达及健华四间分包商。苏淳清所收受的利益分別为10万元现金、四部智能电话总值逾46,000元、寿宴值逾9,000元、澳门酒店住宿值约5,700元,以及傢俬值约18,000元。廉署调查发现,苏淳清向五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产10个住宅及工商建筑项目多项分包工程合约的内部招标文件,涉及资料包括恒基地产就有关工程的预算成本及最低标价的投标商资料等。恒基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赵劲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程智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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