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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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上市公司二亿元秘密「卖壳」串谋诈骗案:时任大股东及主席判囚34及37个月 廉署申请充公犯罪得益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该公司的时任主席,在公司集资计划中串谋一名商人隐瞒一项涉及非法款项共逾二亿元的秘密「卖壳」协议,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以及该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及股东。二人经审讯后被定罪,今日(2月3日)在区域法院分別判囚34个月及37个月。廉署已向法院申请充公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詹培忠,78岁,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被判囚34个月;詹剑崙,55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则被判入狱37个月。二人并同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三年。二人早前同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马钟鸿的时任员工王蓓丽,68岁,则被判囚24个月,她早前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斥责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金融中心的声誉,对本港金融体系的监察制度有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詹培忠为整个勾当的策划者,而詹剑崙则滥用职权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众对其信任,二人刑责相同,以监禁48个月为量刑起点,经考虑各项求情因素,将二人刑期分別扣减至34个月及37个月。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及其他相关罪行,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廉署已向区域法院申请充公令,全力追讨涉案犯罪得益。另外,廉署早前已获区域法院发出手令,通缉涉案商人马钟鸿,有关通缉令继续生效。马钟鸿被控两项串谋诈骗及一项「洗黑钱」罪名,于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讯后被廉署通缉。本案源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廉署的贪污投诉,廉署完成调查后,落案起诉四名参与上述秘密「卖壳」勾当的人士串谋诈骗及「洗黑钱」罪名。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中成为其大股东,他儿子詹剑崙翌日获委任为亚洲资源的执行董事,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崙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別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集资计划)。詹剑崙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沒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2013年7月底完成。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別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別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丽则按照僱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俊轩及邵钧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漪桐协助。 23
2025年1月遭廉署起诉时任银行职员承认收贿转介客户予中介以安排往另一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及诈骗转介费一名遭廉政公署起诉的时任银行职员,今日(1月23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从贷款转介公司东主收贿,擅自转介银行客户予对方,以安排客户于另一间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诈骗代理转介费。周碧心,49岁,华侨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前称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前助理客户服务经理,今日承认一项串谋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署理主任裁判官高伟雄将案件押后至2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周碧心的背景报告。周碧心还押惩教署看管。同案另外两名被告叶敏怡,46岁,The Capital Property(TCP)东主;及麦妙玲,56岁,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前副经理,今日应讯时否认上述控罪,案件押后至3月7日作审前覆核。案发时,周碧心是华侨银行尖沙咀分行的助理客户服务经理,麦妙玲是工银亚洲何文田分行的副经理,二人的职责均包括处理住宅按揭申请。该两间银行均会就成功批出的住宅按揭申请,向指定按揭中介人发放代理转介费,但两间银行均不会向处理住宅按揭申请的银行职员,包括周碧心及麦妙玲,发放佣金或转介费。科一物业按揭有限公司(科一)是工银亚洲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科一若与代理人合作促成按揭转介个案,会将工银亚洲发放的代理转介费的95%,分发予有关代理人作为经纪费。TCP是科一的按揭转介业务代理人,可就每宗成功转介予工银亚洲的按揭申请,向科一收取经纪费。周碧心承认于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未经华侨银行批准,擅自将两名华侨银行客户转介予当年任职工银亚洲的麦妙玲及TCP东主叶敏怡,以安排该两名客户向工银亚洲申请按揭贷款。周碧心又承认,讹称上述其中一名客户由科一转介,诈骗工银亚洲向科一支付按揭贷款转介费18,000元。她又从叶敏怡接受贿款逾16,000元,以转介上述另一名客户予TCP。案情透露,TCP就该两名客户从科一收取两笔分別约17,000元及约32,000元的经纪费。华侨银行不容许僱员将银行客户的按揭申请转介予其他人士或机构,并禁止僱员就华侨银行的业务向其他人士索取或收受利益。华侨银行、工银亚洲及科一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嘉炜代表出庭。 22
2025年1月廉署起诉中介等五人涉串谋虚报中小企薪酬纪录诈骗百分百担保贷款600万元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一名中介人涉嫌教唆一名珠宝中小企的经营者及其东主虚报僱员薪酬纪录,诱使银行批出两笔「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共600万元。三人连同另外两名同党今日(1月22日)被落案起诉串谋诈骗及串谋「洗黑钱」。五名被告为李基荣,时任企业好医生有限公司董事兼股东;蔡慧珊及其兄长蔡伟恒,分別为翠宝缘东主及经营者;以及李基荣两名同党戚耀恒及吕梓文,年龄介乎37岁至56岁,共被控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一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即串谋「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以及五项「洗黑钱」交替罪名。五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五(1月2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本案诈骗「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的违法行为。「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于2020年4月由香港按证保险有限公司(按证保险公司)推出,以缓解中小企在疫情下的现金流压力。贷款机构向中小企批出的贷款,由政府提供全数担保,案发时最高贷款额为申请企业的僱员薪金及租金开支18个月总和,以600万元为上限。申请企业须向贷款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为其中一间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在确认接获的申请符合资格及决定批核贷款后,会将申请转交按证保险公司作最终覆核及批出担保。控罪指李基荣、蔡慧珊、蔡伟恒及戚耀恒涉嫌于2021年3月底至4月中串谋诈骗滙丰银行及按证保险公司,就翠宝缘的「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申请提交虚假的僱员薪酬资料,向按证保险公司讹称获批贷款将用作支付工资或翠宝缘营运资本,促使滙丰银行及按证保险公司向翠宝缘批出一笔500万元的贷款。李基荣、蔡慧珊及蔡伟恒其后又于2021年4月中至5月底,以相类似的欺诈手法,串谋诈骗滙丰银行及按证保险公司向翠宝缘批出另一笔100万元的贷款。五名被告又涉嫌于2021年4月中,即翠宝缘获批第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后串谋「洗黑钱」。他们涉嫌知道该笔贷款,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有关款项。五人另各被控一项「洗黑钱」交替罪名,涉及把翠宝缘获批的贷款,转帐至他们的个人银行帐户。廉署调查发现,蔡慧珊虽然报称为翠宝缘的东主,但该公司其实由其兄长蔡伟恒拥有及经营,而且沒有聘请任何员工。调查又发现,李基荣涉嫌于2021年年初提议蔡氏兄妹以虚假僱员资料及犟积金供款纪录向滙丰银行申请「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藉此获取更高贷款金额,并协助二人处理有关贷款申请文件。按证保险公司及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21
2025年1月廉署起诉五名物流公司职员涉隐瞒利益承接公司订单诈骗服务费450万元廉政公署今日(1月21日)落案起诉五名物流公司职员,控告他们涉嫌向公司隐瞒多辆轻型货车的实际权益,并安排他人以该等轻型货车承接公司运输订单,诈骗公司支付服务费逾450万元。五名被告为络滙物流有限公司(络匯物流)时任运输经理柯智豪,该公司运输部车队时任队长谭立权及队长陈嘉明;以及该公司时任司机何伟文及唐伟德;年龄介乎39岁至59岁,共被控四项串谋欺诈罪名,违反普通法。五人均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四(1月2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控方稍后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络滙物流从事本地运输服务,设有公司及外判司机车队处理客户订单。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案发期间,柯智豪晋升为络匯物流运输经理,谭立权及陈嘉明则是其运输部车队队长,三人主要负责聘请外判司机,以及分配络滙物流的运输工作予公司司机和外判司机。何伟文及唐伟德是络匯物流聘请的公司司机。其中两项控罪指柯智豪、谭立权和陈嘉明涉嫌串谋一名外判司机欺诈络匯物流,向公司隐瞒两辆轻型货车由其三人拥有或控制,并安排他人登记成为络匯物流的外判司机并以该等轻型货车承接订单,诱使络滙物流支付服务费合共逾320万元。另外两项控罪指五名被告涉嫌串谋该名外判司机,以相类似的欺诈手法向络滙物流隐瞒另外两辆轻型货车的实际权益是由何伟文及唐伟德拥有,诱使络滙物流支付服务费合共约130万元。廉署早前接获相关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柯智豪、谭立权及陈嘉明涉嫌安排一名络滙物流外判司机先后购买四辆轻型货车,并由该名外判司机及另一人向运输署註册为「挂名」车主,承接络滙物流的订单。络滙物流不容许员工将公司的运输订单分配予跟其有关连的人士,亦禁止员工以其轻型货车处理公司订单。廉署调查发现,涉案四辆轻型货车涉嫌由五名被告控制,但他们从来沒有向络滙物流披露权益。五名被告就涉案订单获支服务费合共约450万元。络滙物流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建议商业机构为僱员制定清晰的处理利益冲突指引及申报机制,并提醒私营机构僱员应避免任何与公事相关的利益冲突,适时向僱主作出申报。僱员在处理职务上隐瞒利益冲突使自己或亲友从中获利,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賂条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15
2025年1月廉署起诉三跑项目分判商时任「工头」涉嫌向起重机操作工人索贿廉政公署今日(1月15日)落案起诉香港国际机场三跑道系统项目(三跑项目)分判商一名时任「工头」,涉嫌向一名起重机操作工人索取每天100元至200元贿款,以协助对方继续获聘,但遭工人拒绝。许伟国,38岁,新领海机械行有限公司(新领海)时任「工头」,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五(1月1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新领海于案发时是三跑项目建筑工地的起重机服务供应商,该公司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当时任职新领海「工头」,带领一组工人在三跑项目工地操作起重机,有权终止聘用受其监督的工人。被告涉嫌于2022年12月初,向一名受其监督的工人索取每天100元至200元的贿款,以协助对方继续受僱于新领海。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发现该名工人2022年11月才入职,日薪1,400元。该名工人遭被告索贿后不久辞工,并沒支付贿款。新领海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2025年2月上市公司二亿元秘密「卖壳」串谋诈骗案:时任大股东及主席判囚34及37个月 廉署申请充公犯罪得益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该公司的时任主席,在公司集资计划中串谋一名商人隐瞒一项涉及非法款项共逾二亿元的秘密「卖壳」协议,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以及该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及股东。二人经审讯后被定罪,今日(2月3日)在区域法院分別判囚34个月及37个月。廉署已向法院申请充公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詹培忠,78岁,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被判囚34个月;詹剑崙,55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则被判入狱37个月。二人并同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三年。二人早前同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马钟鸿的时任员工王蓓丽,68岁,则被判囚24个月,她早前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斥责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金融中心的声誉,对本港金融体系的监察制度有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詹培忠为整个勾当的策划者,而詹剑崙则滥用职权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众对其信任,二人刑责相同,以监禁48个月为量刑起点,经考虑各项求情因素,将二人刑期分別扣减至34个月及37个月。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及其他相关罪行,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廉署已向区域法院申请充公令,全力追讨涉案犯罪得益。另外,廉署早前已获区域法院发出手令,通缉涉案商人马钟鸿,有关通缉令继续生效。马钟鸿被控两项串谋诈骗及一项「洗黑钱」罪名,于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讯后被廉署通缉。本案源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廉署的贪污投诉,廉署完成调查后,落案起诉四名参与上述秘密「卖壳」勾当的人士串谋诈骗及「洗黑钱」罪名。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中成为其大股东,他儿子詹剑崙翌日获委任为亚洲资源的执行董事,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崙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別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集资计划)。詹剑崙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沒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2013年7月底完成。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別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別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丽则按照僱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俊轩及邵钧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漪桐协助。 23
2025年1月遭廉署起诉时任银行职员承认收贿转介客户予中介以安排往另一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及诈骗转介费一名遭廉政公署起诉的时任银行职员,今日(1月23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从贷款转介公司东主收贿,擅自转介银行客户予对方,以安排客户于另一间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诈骗代理转介费。周碧心,49岁,华侨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前称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前助理客户服务经理,今日承认一项串谋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署理主任裁判官高伟雄将案件押后至2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周碧心的背景报告。周碧心还押惩教署看管。同案另外两名被告叶敏怡,46岁,The Capital Property(TCP)东主;及麦妙玲,56岁,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前副经理,今日应讯时否认上述控罪,案件押后至3月7日作审前覆核。案发时,周碧心是华侨银行尖沙咀分行的助理客户服务经理,麦妙玲是工银亚洲何文田分行的副经理,二人的职责均包括处理住宅按揭申请。该两间银行均会就成功批出的住宅按揭申请,向指定按揭中介人发放代理转介费,但两间银行均不会向处理住宅按揭申请的银行职员,包括周碧心及麦妙玲,发放佣金或转介费。科一物业按揭有限公司(科一)是工银亚洲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科一若与代理人合作促成按揭转介个案,会将工银亚洲发放的代理转介费的95%,分发予有关代理人作为经纪费。TCP是科一的按揭转介业务代理人,可就每宗成功转介予工银亚洲的按揭申请,向科一收取经纪费。周碧心承认于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未经华侨银行批准,擅自将两名华侨银行客户转介予当年任职工银亚洲的麦妙玲及TCP东主叶敏怡,以安排该两名客户向工银亚洲申请按揭贷款。周碧心又承认,讹称上述其中一名客户由科一转介,诈骗工银亚洲向科一支付按揭贷款转介费18,000元。她又从叶敏怡接受贿款逾16,000元,以转介上述另一名客户予TCP。案情透露,TCP就该两名客户从科一收取两笔分別约17,000元及约32,000元的经纪费。华侨银行不容许僱员将银行客户的按揭申请转介予其他人士或机构,并禁止僱员就华侨银行的业务向其他人士索取或收受利益。华侨银行、工银亚洲及科一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嘉炜代表出庭。 22
2025年1月廉署起诉中介等五人涉串谋虚报中小企薪酬纪录诈骗百分百担保贷款600万元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一名中介人涉嫌教唆一名珠宝中小企的经营者及其东主虚报僱员薪酬纪录,诱使银行批出两笔「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共600万元。三人连同另外两名同党今日(1月22日)被落案起诉串谋诈骗及串谋「洗黑钱」。五名被告为李基荣,时任企业好医生有限公司董事兼股东;蔡慧珊及其兄长蔡伟恒,分別为翠宝缘东主及经营者;以及李基荣两名同党戚耀恒及吕梓文,年龄介乎37岁至56岁,共被控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一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即串谋「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以及五项「洗黑钱」交替罪名。五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五(1月2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本案诈骗「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的违法行为。「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于2020年4月由香港按证保险有限公司(按证保险公司)推出,以缓解中小企在疫情下的现金流压力。贷款机构向中小企批出的贷款,由政府提供全数担保,案发时最高贷款额为申请企业的僱员薪金及租金开支18个月总和,以600万元为上限。申请企业须向贷款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为其中一间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在确认接获的申请符合资格及决定批核贷款后,会将申请转交按证保险公司作最终覆核及批出担保。控罪指李基荣、蔡慧珊、蔡伟恒及戚耀恒涉嫌于2021年3月底至4月中串谋诈骗滙丰银行及按证保险公司,就翠宝缘的「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申请提交虚假的僱员薪酬资料,向按证保险公司讹称获批贷款将用作支付工资或翠宝缘营运资本,促使滙丰银行及按证保险公司向翠宝缘批出一笔500万元的贷款。李基荣、蔡慧珊及蔡伟恒其后又于2021年4月中至5月底,以相类似的欺诈手法,串谋诈骗滙丰银行及按证保险公司向翠宝缘批出另一笔100万元的贷款。五名被告又涉嫌于2021年4月中,即翠宝缘获批第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后串谋「洗黑钱」。他们涉嫌知道该笔贷款,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有关款项。五人另各被控一项「洗黑钱」交替罪名,涉及把翠宝缘获批的贷款,转帐至他们的个人银行帐户。廉署调查发现,蔡慧珊虽然报称为翠宝缘的东主,但该公司其实由其兄长蔡伟恒拥有及经营,而且沒有聘请任何员工。调查又发现,李基荣涉嫌于2021年年初提议蔡氏兄妹以虚假僱员资料及犟积金供款纪录向滙丰银行申请「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藉此获取更高贷款金额,并协助二人处理有关贷款申请文件。按证保险公司及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21
2025年1月廉署起诉五名物流公司职员涉隐瞒利益承接公司订单诈骗服务费450万元廉政公署今日(1月21日)落案起诉五名物流公司职员,控告他们涉嫌向公司隐瞒多辆轻型货车的实际权益,并安排他人以该等轻型货车承接公司运输订单,诈骗公司支付服务费逾450万元。五名被告为络滙物流有限公司(络匯物流)时任运输经理柯智豪,该公司运输部车队时任队长谭立权及队长陈嘉明;以及该公司时任司机何伟文及唐伟德;年龄介乎39岁至59岁,共被控四项串谋欺诈罪名,违反普通法。五人均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四(1月2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控方稍后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络滙物流从事本地运输服务,设有公司及外判司机车队处理客户订单。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案发期间,柯智豪晋升为络匯物流运输经理,谭立权及陈嘉明则是其运输部车队队长,三人主要负责聘请外判司机,以及分配络滙物流的运输工作予公司司机和外判司机。何伟文及唐伟德是络匯物流聘请的公司司机。其中两项控罪指柯智豪、谭立权和陈嘉明涉嫌串谋一名外判司机欺诈络匯物流,向公司隐瞒两辆轻型货车由其三人拥有或控制,并安排他人登记成为络匯物流的外判司机并以该等轻型货车承接订单,诱使络滙物流支付服务费合共逾320万元。另外两项控罪指五名被告涉嫌串谋该名外判司机,以相类似的欺诈手法向络滙物流隐瞒另外两辆轻型货车的实际权益是由何伟文及唐伟德拥有,诱使络滙物流支付服务费合共约130万元。廉署早前接获相关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柯智豪、谭立权及陈嘉明涉嫌安排一名络滙物流外判司机先后购买四辆轻型货车,并由该名外判司机及另一人向运输署註册为「挂名」车主,承接络滙物流的订单。络滙物流不容许员工将公司的运输订单分配予跟其有关连的人士,亦禁止员工以其轻型货车处理公司订单。廉署调查发现,涉案四辆轻型货车涉嫌由五名被告控制,但他们从来沒有向络滙物流披露权益。五名被告就涉案订单获支服务费合共约450万元。络滙物流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建议商业机构为僱员制定清晰的处理利益冲突指引及申报机制,并提醒私营机构僱员应避免任何与公事相关的利益冲突,适时向僱主作出申报。僱员在处理职务上隐瞒利益冲突使自己或亲友从中获利,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賂条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15
2025年1月廉署起诉三跑项目分判商时任「工头」涉嫌向起重机操作工人索贿廉政公署今日(1月15日)落案起诉香港国际机场三跑道系统项目(三跑项目)分判商一名时任「工头」,涉嫌向一名起重机操作工人索取每天100元至200元贿款,以协助对方继续获聘,但遭工人拒绝。许伟国,38岁,新领海机械行有限公司(新领海)时任「工头」,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五(1月1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新领海于案发时是三跑项目建筑工地的起重机服务供应商,该公司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当时任职新领海「工头」,带领一组工人在三跑项目工地操作起重机,有权终止聘用受其监督的工人。被告涉嫌于2022年12月初,向一名受其监督的工人索取每天100元至200元的贿款,以协助对方继续受僱于新领海。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发现该名工人2022年11月才入职,日薪1,400元。该名工人遭被告索贿后不久辞工,并沒支付贿款。新领海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