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4
2025年6月
印刷公司職員涉嫌隱瞞利益衝突委託親屬提供送貨服務涉運費660萬元三人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昨日(6月3日)落案起訴兩名印刷公司前職員及其中一人的妻子,控告三人涉嫌隱瞞利益衝突,詐騙該公司委託涉案職員的親屬提供送貨服務並支付運費共約660萬元,從中獲利約120萬元。蘇強,52歲,Bannershop Hong Kong Limited (Bannershop)前助理生產經理;其妻潘寶蓮,54歲;及張海琪,33歲,Bannershop前送貨部主管,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本案。三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6月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答辯。Bannershop從事數碼印刷、平面設計及展覽裝飾安裝等業務。案發時蘇強為該公司助理生產經理,負責管理印刷品生產,送貨部主管張海琪則管理將印刷品送達客戶。2018年2月,蘇強夫婦的姐夫經張海琪推薦,獲委託為Bannershop安排送貨給客戶。張海琪會將相關發票交給公司以支付運費。公司的員工手冊及行為守則列明,如員工的配偶或兄弟姐妹與公司有任何業務洽談,員工須向公司報告及應避免利益衝突。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間,向Bannershop隱瞞蘇強與其姐夫及其妻子潘寶蓮的親屬關係,詐騙該公司繼續委託其姐夫提供送貨服務,並支付運費共約66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涉案人士安排以潘寶蓮的銀行戶口向Bannershop收取運費,並曾將約540萬元透過銀行轉賬予蘇強夫婦的姐夫,而蘇強及張海琪則分別獲分逾80萬元及逾30萬元。蘇強從沒有向Bannershop申報他與其姐夫及潘寶蓮的親屬關係。Bannershop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30
2025年5月
遭廉署起訴糧油雜貨供應商營業員承認詐騙1,200萬元貨品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糧油雜貨供應商時任高級營業代表,控告他訛稱多個客戶曾向供應商訂購貨品,誘使供應商九個月內發放總值逾1,200萬元的貨品,其後再轉售該等貨品圖利。被告今日(5月3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麥家榮,46歲,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大昌行)前高級營業代表,承認32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崔美霞將案件押後至7月17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大昌行的業務包括糧油雜貨供應。案發時被告是大昌行食品貿易部高級營業代表,負責處理客戶的糧油雜貨訂單。大昌行接獲客戶訂貨要求後會開出發票,以安排發放或交付貨品予客戶。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的九個月期間,在大昌行的電腦系統輸入虛假訂貨單,訛稱32個客戶向公司訂購了貨品。大昌行因而向該等客戶發出共410張發票,並安排發放總值逾1,200萬元的貨品。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偽冒客戶簽收貨品,其後私自轉售貨品圖利,但他只向大昌行繳付貨款約28萬元。大昌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衛國協助。
27
2025年5月
保險代理訛稱客戶投保詐騙佣金160萬元遭廉署起訴罪成判囚51個月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一名保險代理,藉訛稱六名客戶向一間保險公司投保多份保單,詐騙該保險公司佣金及獎金共逾160萬元。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今日(5月2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51個月。范庭恩,49歲,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時任理財顧問,早前被裁定12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形容案情嚴重,斥責被告貪婪及違反僱主對她的信任,並有預謀在案發的一年多期間重覆犯案,其行為令保險業界蒙羞。法官考慮到被告不認罪,因此不扣減其刑期。被告於案發時是安盛理財顧問,她若售出保險產品,可獲發首年佣金及於保單續保時獲發續保佣金。如她達到銷售目標,亦可獲發各類獎金。案情指,安盛於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間,接獲12份聲稱由六名客戶申請的保單,被告以經辦代理身分簽署該等保單申請,並向安盛訛稱該等投保申請由有關客戶提出。安盛其後批出該12份保單,並接獲相關的首年或首兩年的年度保費,而被告就該等保單獲安盛發放佣金及獎金共逾160萬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六名客戶並沒有提出上述投保申請,亦未曾就該等保單繳付保費,涉案保單其後因「斷供」而失效。安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John Marray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潤翔協助。
27
2025年5月
時任公司經理向業務伙伴索賄達300萬元助解決商業糾紛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公司經理,控告他向一個有商業糾紛的業務伙伴索賄200至300萬元,從而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該項糾紛。被告經審訊後,今日(5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王文寧,65歲,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稱環能貿易有限公司)時任經理,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裁判官屈麗雯將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於1994年與一家業務伙伴共同投資一個物業發展項目,並由中煤香港負責注資。中煤香港其後擬收回部分資金,但雙方未能達成最終協議。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與該業務伙伴就項目有所爭議,遂委派被告解決爭議。被告其後相約該業務伙伴一名董事兼股東單獨會面。會面期間,被告指自己有財務問題,急須資金週轉,並向對方索取一筆200至300萬元的貸款,以及聲稱會協助對方,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有關糾紛,但遭對方拒絕。中煤香港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該業務伙伴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高力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世永協助。
26
2025年5月
遭廉署起訴機場擴建項目分判商時任管工承認向紮鐵工索賄收賄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分判商時任管工,向三名紮鐵工人索取及收受賄款共約16,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並獲安排超時工作以賺取「加班工資」。被告今日(5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高俊彥,31歲,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時任管工,承認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另外三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6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發時為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為浩洲工程管工,負責帶領及指派一班紮鐵工人工作。工人如須超時工作,時薪會較平常高出1.5倍至兩倍。浩洲工程禁止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於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發期間,分別向三名紮鐵工索取每個工作天100元的賄款或不定金額的茶錢,以協助三人繼續受僱於浩洲工程。被告期間最終從三人收取賄款共6,800元。此外,被告又向上述其中一名紮鐵工收取每個工作天200元的賄款,以安排對方超時工作,從而賺取「加班工資」。該名紮鐵工不情願地就30個工作天的超時工作向被告支付賄款共約6,000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權辭退他們,擔心失業而不情願地向被告支付賄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後因拒絕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賄款而遭當場解僱。浩洲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敏悅代表出庭。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對貪污採取零容忍態度,會繼續與各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業界組織及其他持份者合作,防止類似本案的罪行發生。建造業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或留任,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