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14
2025年4月
行賄罪成服裝配飾貿易商今遭法院頒令充公犯罪得益235萬元一名服裝配飾貿易公司董事在一宗廉署案件中承認在2014至2019年間,分別向兩間製衣公司的職員行賄,以換取多張採購訂單,早前被判囚22個月。區域法院今日(4月14日)頒令充公犯罪得益235萬元,即被告涉案的利潤。何國榮,49歲,寶原行有限公司(寶原行)獨資股東兼董事,於2022年10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第9(2)(a)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被判入獄22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今日批准控方申請,就其中兩項控罪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235萬元,即他從案中獲取的利潤。被告須於六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監35個月。被告早前已就餘下一項控罪向涉案製衣公司償還款項。案情透露,寶原行是一家服裝配飾貿易公司,被告案發時與一名睡衣和泳裝製造商高級採購員達成協議,向對方支付賄款以換取增加向寶原行訂貨。期間該製造商向寶原行發出的購貨訂單大增,寶原行更成為其主要供應商。被告又以相類貪污手法獲取一家牛仔服裝製造商的訂單。他同意向該公司一名採購文員提供賄款,以換取該採購文員向寶原行訂貨。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許珉諾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顯傑及郭保強協助。
03
2025年4月
前銀行職員涉嫌串謀中介收賄助客開戶三人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昨日(4月2日)落案起訴一名前銀行職員與一對保險經紀兼中介夫婦涉嫌串謀收受賄款逾15萬元,以協助該中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盧穎衡,30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前財務策劃副總裁;韓杰,35歲,及其妻子周崟瑛,34歲,均為保險經紀兼中介,同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三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下星期一(4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三名被告涉嫌於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間,串謀使盧穎衡接受韓杰及周崟瑛所提供的賄款共逾15萬元,作為盧穎衡協助韓杰所轉介的客戶於滙豐銀行開立戶口的報酬。廉署調查發現,韓杰於案發兩年間轉介逾200名客戶予盧穎衡開立銀行戶口,盧穎衡涉嫌就每宗成功開戶申請收取報酬數百至1,500元不等。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8
2025年3月
遭廉署起訴時任物管經理承認盜竊三屋苑工程費用1,100萬元判囚56個月廉政公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一名物業管理公司時任物管經理,盜取一個公共屋邨(公屋)及兩個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多筆小型工程款項共逾1,100萬元,並落案起訴該名物管經理盜竊罪名。被告今日(3月2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56個月。李誥涎,46歲,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宜居)時任區域物業經理,今日承認四項盜竊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出李誥涎先後逾300次盜取工程款項,嚴重違反誠信。法官指因應案情的嚴重性,應須判處李誥涎監禁七年以上,惟考慮到他認罪及其他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56個月。案情透露,宜居於案發時為公屋黃大仙下邨(二區)及油塘兩個居屋屋苑高翔苑及油美苑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案發初期,李誥涎為宜居高級物業經理,駐守黃大仙下邨(二區)。他於2021年中晉升為區域物業經理後,亦主管宜居在高翔苑及油美苑的服務,其職責包括向各工程承辦商結清款項。宜居分別以多個銀行戶口支付該三個屋苑的維修工程款項及經常開支。如需從該等戶口提取60,000元以下的款項,至少要取得公司兩名授權簽署人的聯名簽署,而李誥涎是其中一名授權簽署人。廉署早前接獲涉及該三個屋苑工程費用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李誥涎於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間,從該等銀行戶口盜取多筆款項共逾1,100萬元。調查發現,李誥涎以不誠實手法促使宜居於上述期間發出319張支票以支付該三個屋苑多項小型維修工程費用。該等支票涉及款項由約1,900元至逾58,000元不等,全部均報稱受款人為各相關承辦商,惟有關支票最終卻被存入李誥涎及其妻子的個人銀行戶口。房屋署及宜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家豪協助。廉署一向重視物業管理業的廉潔水平。因應本案所發現的情況,廉署已檢視有關的款項批核及項目監察運作等流程,並向房屋署提出相應建議,以減低貪污舞弊風險。此外,廉署早前亦推出《物業管理公司防貪指南》,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加強內部監控,以應對貪污舞弊風險,內容涵蓋財務和帳戶管理。廉署亦定期為從業員舉辦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及推出自學培訓教材,並透過「共建物管誠信網絡行動」向物業管理公司傳遞防貪資訊,以多元策略協助業界提升誠信文化及專業操守。
27
2025年3月
時任物業代理涉嫌賄賂上司包庇缺勤詐騙薪金二人同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昨日(3月26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物業代理,控告他涉嫌賄賂上線經理以包庇他缺勤多月,並虛報值勤記錄以詐騙公司薪金逾58,000元。二人另被控涉嫌虛報物業交易經辦代理,詐騙公司佣金。黃民斌,30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美聯物業)時任物業代理,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以及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黃民斌與美聯物業分行經理梁傑,31歲,另被控一項欺詐罪名。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明天(3月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梁傑是美聯物業將軍澳一間分行的經理,黃民斌是其屬下物業代理。美聯物業規定所有物業代理須以電子方式在工作地點紀錄值勤,分行經理須向上司匯報下屬的異常缺勤情況。黃民斌涉嫌於2021年5月底至12月底期間,與梁傑向美聯物業虛假地表示,黃民斌於該八個月的值勤記錄屬真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美聯物業向他支付薪金合共逾58,000元。黃民斌並涉嫌於獲發薪金後,每月向梁傑提供賄款數千元,合共$38,000元,作為對方包庇他缺勤的報酬。另外,黃民斌及梁傑涉嫌於2021年6月底至2022年7月中期間,向美聯物業虛假地表示黃民斌是一項沙田私人住宅物業買賣的經辦代理,並意圖詐騙而誘使美聯向二人多付佣金共逾22,000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黃民斌於案發期間在一間餐廳當全職侍應,他實際上僅在美聯物業工作數天,而且沒有參與上述沙田私人住宅物業買賣。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6
2025年3月
二人向社區隔離設施建築地盤工人索賄收賄遭廉署起訴今判刑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工程分判商時任「工頭」及一名時任建築工人,控告二人於疫情期間興建一個大嶼山社區隔離設施時,向四名經其介紹入職的釘板工人索取及收受賄款共約98,000元。兩名被告今日(3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及社會服務令。呂宇山,53歲,正洪工程有限公司(正洪)時任「工頭」,被判囚18星期;同案被告陳强,46歲,正洪時任建築工人,則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80小時。二人早前共承認三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判刑時斥責兩名被告剝削工人。呂宇山為本案主犯,收取工人賄款,須判處監禁式刑期;同案被告陳强負責索賄,並沒有個人得益,則被判處社會服務令。署理主任裁判官早前已頒令二人須向其時任僱主正洪歸還涉案的賄款約98,000元。案情透露,正洪於2022年3月至6月案發期間是大嶼山竹篙灣社區隔離設施建築工程的模板工程分判商,負責為地盤提供建築工人。呂宇山則負責向正洪介紹工人,以及在該地盤監督包括陳强在內的多名釘板工人。2022年3月初,陳强介紹四名釘板工人到該地盤工作,每人日薪2,000元,由呂宇山負責監督工作。兩名被告先後向該四名工人索取賄款,要求他們向呂宇山支付每個工作天500元賄款,以協助他們受聘。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四名工人因害怕失去工作,於是在獲發放工資後向呂宇山支付賄款,涉款共約98,000元。正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殷騁代表出庭。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