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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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廉署起訴三人涉就銀行客戶按揭轉介行賄收賄及詐騙代理轉介費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涉嫌未經銀行批准,擅自轉介兩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予一名按揭轉介代理及另一間銀行職員,過程懷疑牽涉賄賂及虛報資料以詐騙代理轉介費,涉及賄款和轉介費達34,000元。三名涉案人士過去兩日(10月15日及16日)先後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賄賂及詐騙罪名。周碧心,48歲,華僑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前稱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前助理客戶服務經理;葉敏怡,46歲,The Capital Property(TCP) 東主;及麥妙玲,55歲,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前副經理,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周碧心及葉敏怡另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三人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0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華僑銀行及工銀亞洲均會就成功批出的住宅按揭申請,向銀行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發放代理轉介費,但兩間銀行均不會向本身負責處理住宅按揭申請的銀行職員發放佣金或轉介費。科一物業按揭有限公司(科一)是工銀亞洲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科一會將該公司從工銀亞洲所得的95%代理轉介費,發放給與科一合作促成相關按揭轉介個案的代理人作為經紀費。案發時,周碧心是華僑銀行尖沙咀分行的助理客戶服務經理,麥妙玲是工銀亞洲何文田分行的副經理,二人的職責均包括處理住宅按揭申請。葉敏怡是貸款轉介公司TCP的東主,該公司是科一的按揭轉介業務代理人,TCP可就每宗成功轉介銀行的按揭申請,向科一收取經紀費。周碧心涉嫌於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間,分別將兩名華僑銀行客戶轉介予麥妙玲及葉敏怡,安排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於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三名被告涉嫌向工銀亞洲訛稱首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是由科一轉介,詐騙工銀亞洲向科一支付18,000元按揭貸款轉介費。於2021年1月至8月期間,周碧心又涉嫌從葉敏怡接受賄款逾16,000元,以轉介上述第二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予TCP。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周碧心涉嫌未經華僑銀行批准,擅自將上述兩名客戶分別轉介予麥妙玲及葉敏怡,以安排兩名客戶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TCP亦因上述勾當而先後向科一收取兩筆分別約17,000元及約32,000元的經紀費。調查亦發現首名客戶從沒有委託科一或TCP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而工銀亞洲及科一並不知悉有關實際情況,故分別向科一及TCP發放代理轉介費及經紀費。華僑銀行不容許僱員將銀行客戶的按揭申請轉介予其他人士或機構,並禁止僱員就華僑銀行的業務向其他人士索取或收受利益。 華僑銀行、工銀亞洲及科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5
2024年10月被廉署起訴機場工程時任技工承認收賄助三工人獲聘 判囚七個月香港國際機場海天中轉大樓工程項目分判商一名時任安裝技工,向三名工人收賄近22,000元,協助他們獲分判商聘用,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今日(10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判監七個月。陳桂新,44歲,嘉民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嘉民) 時任安裝技工,今日承認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案件並非單一事件,而且案情嚴重,被告以其職權壓榨工人薪金,損害社會公平和僱主利益。裁判官以監禁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七個月,並頒令被告須向其時任僱主歸還涉案賄款近22,000元。案情透露,嘉民於案發時是香港國際機場海天中轉大樓客運碼頭行李輸送帶安裝工程的分判商。嘉民主要透過已入職工人介紹,以招聘其他工人,而所有工人日薪一律為1,200元,該公司絕不容許員工就其業務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於2022年6月加入嘉民,擔任該工程項目的安裝技工,亦會向嘉民介紹工人入職。被告承認於2022年7月至11月期間,分別向三名由被告介紹入職的工人,索取每個工作日100元的賄款。該三名工人相信如拒絕支付賄款便不會獲嘉民聘用,於是答允被告的索賄要求。被告先後從三名工人收取近22,000元,每人支付賄款由4,500元至8,700元不等。嘉民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延峰代表出庭。廉署發言人強調,索取或收受賄款以助他人獲聘是嚴重貪污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另外,廉署亦呼籲建造業工人切勿啞忍貪污,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拒絕並立即向廉署24小時熱線 25 266 366 舉報。 08
2024年10月遭廉署起訴公司東主承認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310萬元判囚22個月一名公司東主虛報公司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資料,詐騙銀行批出310萬元「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0月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22個月。黃迦南,55歲,圓力開鎖服務中心(圓力)經營者,今日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時稱,詐騙是嚴重罪行,以入獄3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22個月。案情透露,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於2020年4月,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作為政府紓困措施之一,以協助受疫情打擊的中小企紓緩現金流問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為其中一間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在確認接獲的申請符合資格及決定批核貸款後,會將申請轉交按證保險公司作最終覆核及批出擔保。被告於2020年9月初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並附上虛假的圓力強積金供款通知書作為證明文件,顯示圓力曾為七名僱員向本港一間強積金受託人公司,每月支付19,000元強積金供款。渣打銀行其後認為申請有可疑,沒有提交按證保險公司作最終審批,圓力亦沒有獲批有關貸款。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圓力在該強積金受託人公司並沒有帳戶,亦從未為任何員工作強積金供款。按證保險公司、渣打銀行及相關強積金受託人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卓賢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嘉祺協助。 07
2024年10月廉署起訴四人涉以「鬼工」值勤紀錄串謀詐騙連鎖超級市場工資逾320萬元廉政公署今日(10月7日)落案起訴一家連鎖超級市場一名時任高級主管及三名時任外判或臨時職員,涉嫌以「鬼工」值勤紀錄,串謀詐騙連鎖超級市場工資,兩年內詐騙逾320萬元。劉建邦,42歲,百佳超級市場(香港)有限公司(百佳)前高級主管;戴建文,41歲,盈匯倉庫有限公司(盈匯倉庫)前助理經理;黃偉峰,25歲;及黃栢勤,26歲,均為百佳前外判臨時工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四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三(10月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控方將向法院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連鎖超級市場百佳在火炭設有貨品配送中心,負責整理及包裝網上訂單的貨品再分發予客戶。百佳委聘承辦商物流網絡管理有限公司(物流網絡)為該配送中心提供臨時工人,而物流網絡的運作情況則由盈匯倉庫負責監督。案發時,劉建邦是百佳高級主管,負責配送中心的行政事宜。戴建文是盈匯倉庫的助理經理,負責核實臨時工人的值勤情況,而黃偉峰及黃栢勤則是物流網絡聘請的臨時工人,負責招聘和監督其他臨時工人。物流網絡規定所有臨時工人須於上班及下班時打卡,及於簽到紙上就其值勤時間簽署作實。本案於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間發生。四名被告涉嫌與另外兩人串謀詐騙百佳,向百佳虛報13名臨時工人的值勤紀錄及工作時數,從而誘使百佳向該等工人發放工資逾320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有被告涉嫌租用配送中心附近一間辦公室,並購買一部與配送中心相同型號的打卡機,在辦公室偽造13名「鬼工」的值勤紀錄,再將虛假紀錄帶回配送中心,騙取工資後平均攤分得益。涉案13名工人於案發期間從未於配送中心工作,亦沒有收取任何工資,值勤紀錄上有關他們的簽署是假冒的,他們亦未曾在收訖工資確認書上簽署。百佳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2
2024年10月廉署起訴電子組裝儀器製造商前總監及商人涉協議收賄600萬元廉政公署今日(10月2日)落案起訴一名電子組裝儀器製造商前總監及一名商人,控告他們涉嫌與一名科技公司股東協議收受對方賄款共逾600萬元,以協助該科技公司獲選為電子組裝儀器分銷商。劉偉亮,49歲,香港先進有限公司(前稱先進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先進)前銷售總監;及王煜昕,46歲,商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兩名被告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 (10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先進所屬的集團是一家電子組裝儀器製造商(統稱為先進),先進銷售該集團的電子組裝儀器產品予內地及大中華地區的客戶。先進除了直接將產品銷售予客戶,該公司自2019年起亦委託分銷商銷售產品 。本案於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間發生,劉偉亮於案發時任職先進銷售總監,負責銷售先進的產品及處理分銷商相關事宜,他於2023年1月離職。商人王煜昕則涉嫌於案中擔當中間人。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串謀使劉偉亮從一名科技公司股東接受賄款共逾600萬元,以協助該科技公司獲選為先進的分銷商。廉署早前就先進分銷商相關事宜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劉偉亮涉嫌經王煜昕與該科技公司股東達成賄賂協議。根據賄賂協議,該科技公司股東涉嫌向劉偉亮提供金額為該科技公司兩成銷售利潤的賄款作為報酬。調查發現,該科技公司獲選為先進分銷商後,於案發期間共售出逾1,000部先進的電子組裝儀器,涉及賄款逾600萬元。 先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先進禁止其僱員就先進的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
2024年10月廉署起訴三人涉就銀行客戶按揭轉介行賄收賄及詐騙代理轉介費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涉嫌未經銀行批准,擅自轉介兩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予一名按揭轉介代理及另一間銀行職員,過程懷疑牽涉賄賂及虛報資料以詐騙代理轉介費,涉及賄款和轉介費達34,000元。三名涉案人士過去兩日(10月15日及16日)先後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賄賂及詐騙罪名。周碧心,48歲,華僑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前稱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前助理客戶服務經理;葉敏怡,46歲,The Capital Property(TCP) 東主;及麥妙玲,55歲,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前副經理,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周碧心及葉敏怡另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三人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0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華僑銀行及工銀亞洲均會就成功批出的住宅按揭申請,向銀行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發放代理轉介費,但兩間銀行均不會向本身負責處理住宅按揭申請的銀行職員發放佣金或轉介費。科一物業按揭有限公司(科一)是工銀亞洲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科一會將該公司從工銀亞洲所得的95%代理轉介費,發放給與科一合作促成相關按揭轉介個案的代理人作為經紀費。案發時,周碧心是華僑銀行尖沙咀分行的助理客戶服務經理,麥妙玲是工銀亞洲何文田分行的副經理,二人的職責均包括處理住宅按揭申請。葉敏怡是貸款轉介公司TCP的東主,該公司是科一的按揭轉介業務代理人,TCP可就每宗成功轉介銀行的按揭申請,向科一收取經紀費。周碧心涉嫌於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間,分別將兩名華僑銀行客戶轉介予麥妙玲及葉敏怡,安排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於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三名被告涉嫌向工銀亞洲訛稱首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是由科一轉介,詐騙工銀亞洲向科一支付18,000元按揭貸款轉介費。於2021年1月至8月期間,周碧心又涉嫌從葉敏怡接受賄款逾16,000元,以轉介上述第二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予TCP。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周碧心涉嫌未經華僑銀行批准,擅自將上述兩名客戶分別轉介予麥妙玲及葉敏怡,以安排兩名客戶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TCP亦因上述勾當而先後向科一收取兩筆分別約17,000元及約32,000元的經紀費。調查亦發現首名客戶從沒有委託科一或TCP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而工銀亞洲及科一並不知悉有關實際情況,故分別向科一及TCP發放代理轉介費及經紀費。華僑銀行不容許僱員將銀行客戶的按揭申請轉介予其他人士或機構,並禁止僱員就華僑銀行的業務向其他人士索取或收受利益。 華僑銀行、工銀亞洲及科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5
2024年10月被廉署起訴機場工程時任技工承認收賄助三工人獲聘 判囚七個月香港國際機場海天中轉大樓工程項目分判商一名時任安裝技工,向三名工人收賄近22,000元,協助他們獲分判商聘用,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今日(10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判監七個月。陳桂新,44歲,嘉民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嘉民) 時任安裝技工,今日承認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案件並非單一事件,而且案情嚴重,被告以其職權壓榨工人薪金,損害社會公平和僱主利益。裁判官以監禁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七個月,並頒令被告須向其時任僱主歸還涉案賄款近22,000元。案情透露,嘉民於案發時是香港國際機場海天中轉大樓客運碼頭行李輸送帶安裝工程的分判商。嘉民主要透過已入職工人介紹,以招聘其他工人,而所有工人日薪一律為1,200元,該公司絕不容許員工就其業務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於2022年6月加入嘉民,擔任該工程項目的安裝技工,亦會向嘉民介紹工人入職。被告承認於2022年7月至11月期間,分別向三名由被告介紹入職的工人,索取每個工作日100元的賄款。該三名工人相信如拒絕支付賄款便不會獲嘉民聘用,於是答允被告的索賄要求。被告先後從三名工人收取近22,000元,每人支付賄款由4,500元至8,700元不等。嘉民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延峰代表出庭。廉署發言人強調,索取或收受賄款以助他人獲聘是嚴重貪污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另外,廉署亦呼籲建造業工人切勿啞忍貪污,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拒絕並立即向廉署24小時熱線 25 266 366 舉報。 08
2024年10月遭廉署起訴公司東主承認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310萬元判囚22個月一名公司東主虛報公司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資料,詐騙銀行批出310萬元「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0月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22個月。黃迦南,55歲,圓力開鎖服務中心(圓力)經營者,今日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時稱,詐騙是嚴重罪行,以入獄3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22個月。案情透露,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於2020年4月,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作為政府紓困措施之一,以協助受疫情打擊的中小企紓緩現金流問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為其中一間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在確認接獲的申請符合資格及決定批核貸款後,會將申請轉交按證保險公司作最終覆核及批出擔保。被告於2020年9月初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並附上虛假的圓力強積金供款通知書作為證明文件,顯示圓力曾為七名僱員向本港一間強積金受託人公司,每月支付19,000元強積金供款。渣打銀行其後認為申請有可疑,沒有提交按證保險公司作最終審批,圓力亦沒有獲批有關貸款。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圓力在該強積金受託人公司並沒有帳戶,亦從未為任何員工作強積金供款。按證保險公司、渣打銀行及相關強積金受託人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卓賢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嘉祺協助。 07
2024年10月廉署起訴四人涉以「鬼工」值勤紀錄串謀詐騙連鎖超級市場工資逾320萬元廉政公署今日(10月7日)落案起訴一家連鎖超級市場一名時任高級主管及三名時任外判或臨時職員,涉嫌以「鬼工」值勤紀錄,串謀詐騙連鎖超級市場工資,兩年內詐騙逾320萬元。劉建邦,42歲,百佳超級市場(香港)有限公司(百佳)前高級主管;戴建文,41歲,盈匯倉庫有限公司(盈匯倉庫)前助理經理;黃偉峰,25歲;及黃栢勤,26歲,均為百佳前外判臨時工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四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三(10月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控方將向法院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連鎖超級市場百佳在火炭設有貨品配送中心,負責整理及包裝網上訂單的貨品再分發予客戶。百佳委聘承辦商物流網絡管理有限公司(物流網絡)為該配送中心提供臨時工人,而物流網絡的運作情況則由盈匯倉庫負責監督。案發時,劉建邦是百佳高級主管,負責配送中心的行政事宜。戴建文是盈匯倉庫的助理經理,負責核實臨時工人的值勤情況,而黃偉峰及黃栢勤則是物流網絡聘請的臨時工人,負責招聘和監督其他臨時工人。物流網絡規定所有臨時工人須於上班及下班時打卡,及於簽到紙上就其值勤時間簽署作實。本案於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間發生。四名被告涉嫌與另外兩人串謀詐騙百佳,向百佳虛報13名臨時工人的值勤紀錄及工作時數,從而誘使百佳向該等工人發放工資逾320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有被告涉嫌租用配送中心附近一間辦公室,並購買一部與配送中心相同型號的打卡機,在辦公室偽造13名「鬼工」的值勤紀錄,再將虛假紀錄帶回配送中心,騙取工資後平均攤分得益。涉案13名工人於案發期間從未於配送中心工作,亦沒有收取任何工資,值勤紀錄上有關他們的簽署是假冒的,他們亦未曾在收訖工資確認書上簽署。百佳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2
2024年10月廉署起訴電子組裝儀器製造商前總監及商人涉協議收賄600萬元廉政公署今日(10月2日)落案起訴一名電子組裝儀器製造商前總監及一名商人,控告他們涉嫌與一名科技公司股東協議收受對方賄款共逾600萬元,以協助該科技公司獲選為電子組裝儀器分銷商。劉偉亮,49歲,香港先進有限公司(前稱先進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先進)前銷售總監;及王煜昕,46歲,商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兩名被告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 (10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先進所屬的集團是一家電子組裝儀器製造商(統稱為先進),先進銷售該集團的電子組裝儀器產品予內地及大中華地區的客戶。先進除了直接將產品銷售予客戶,該公司自2019年起亦委託分銷商銷售產品 。本案於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間發生,劉偉亮於案發時任職先進銷售總監,負責銷售先進的產品及處理分銷商相關事宜,他於2023年1月離職。商人王煜昕則涉嫌於案中擔當中間人。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串謀使劉偉亮從一名科技公司股東接受賄款共逾600萬元,以協助該科技公司獲選為先進的分銷商。廉署早前就先進分銷商相關事宜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劉偉亮涉嫌經王煜昕與該科技公司股東達成賄賂協議。根據賄賂協議,該科技公司股東涉嫌向劉偉亮提供金額為該科技公司兩成銷售利潤的賄款作為報酬。調查發現,該科技公司獲選為先進分銷商後,於案發期間共售出逾1,000部先進的電子組裝儀器,涉及賄款逾600萬元。 先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先進禁止其僱員就先進的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