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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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廉署起訴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主腦及物流職員共八人涉貪運送電子煙產品廉政公署早前採取「蒼鷺」執法行動,揭發有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涉嫌以貪污賄賂手段,運送電子煙產品予客戶,經深入調查並徵詢法律意見後,今日(10月13日)落案起訴集團主腦及物流公司職員共八人,涉案賄款共約37萬元。其中三名被告為張維艇,41歲,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其妻陳美君,38歲;以及蘇永成,37歲,該網店的倉務員。另外五名被告為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順豐)職員,即順豐站主管蔡俊斌、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鍾爍瑩,以及收派員吳國漢及黃榮華,年齡介乎27歲至56歲。張維艇與該五名順豐職員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張維艇、陳美君及蘇永成另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售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5DA(1)(c)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串謀銷售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1條及33(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天(10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案發時,張維艇經營銷售電子煙網店,並以他及妻子陳美君的戶口收取貨款。蘇永成受僱於張維艇,負責協助出售及包裝電子煙產品予該電子煙網店的客戶。蔡俊斌是一個順豐站的主管,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鍾爍瑩是其下屬;吳國漢及黃榮華則是另一個順豐站的收派員。本港自2022年4月30日起禁止電子煙銷售。為確保郵包內不含禁運物品,包括電子煙,順豐要求其前線員工接收郵包時須拆開郵包檢查。如發現任何禁運物品,須向順豐站主管報告。廉署調查顯示,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張維艇涉嫌先後接觸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收派員吳國漢,分別向二人提出支付報酬以換取其協助,透過順豐運送電子煙產品。蘇美欣其後獲得蔡俊斌的默許,她和吳國漢二人亦尋求所屬順豐站的同事協助運送郵包。調查顯示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該電子煙網店的相關戶口收取共約$3,000萬。其中一項控罪指,張維艇、蔡俊斌、蘇美欣及鍾爍瑩涉嫌於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間,串謀使該三名順豐職員從張維艇接受賄款共約$250,000,以違反順豐內部政策,接受電子煙產品運送訂單。張維艇又涉嫌以貪污手段,串謀吳國漢及黃榮華使二人接受賄款共約$120,000,以接受電子煙產品運送訂單。另外兩項控罪指,張維艇、陳美君及蘇永成涉嫌於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間,串謀他人售賣另類吸煙產品及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即尼古丁)。廉署在2025年4月的「蒼鷺」行動中檢獲逾20萬件電子煙產品,包括電子煙機及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彈,巿值估計約$2,000萬,是電子煙禁令生效以來檢獲最大批的電子煙產品。衞生署及順豐於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9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侍應涉嫌行賄勞工處職員助申索工資及遣散費廉政公署昨日(10月8日)落案起訴一名侍應,控告她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丁淑芬,52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0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12月16日,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亦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並向上司匯報事件。勞工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市民,貪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市民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 08
2025年10月廉署貪污調查揭警長涉嫌招攬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詐騙佣金300萬元起訴六人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一名警長與一名保險代理涉嫌招攬家人、友人及警隊同袍充當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以虛假資料作出20項投保申請,詐騙兩間保險公司發放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合共約300萬元。六名涉案人士星期一(10月6日)被廉署落案起訴。林顯豪,36歲,警長,被控21項罪名,即20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及第159A條。另外五名被告年齡介乎29歲至45歲,分別被控一項至12項上述罪名。當中三人充當傀儡保險下線代理,他們分別為林顯豪的兄長林振邦和大嫂余曉丹,以及林顯豪的友人劉臻頤(前稱劉敏儀)。餘下兩名被告分別為事務律師許懿及警員施匡澤,在案中充當傀儡投保人。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0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廉署早前就涉及警務人員的貪污指控展開調查。案發時,林顯豪是一名警長,他認識一名先後任職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及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太壽香港)的中層人員(保險公司中層人員),但林顯豪並非保險代理,亦沒有資格銷售任何保險產品。廉署調查發現,林顯豪與該保險公司中層人員涉嫌招攬多名人士,包括林顯豪的家人、友人及警隊同袍等充當傀儡下線保險代理及傀儡投保人,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作出20項投保申請並為保單繳付保費。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承保有關保單後,向涉案保險代理發放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總值分別約100萬元及約200萬元。另外,林顯豪與該保險公司中層人員涉嫌以虛假學歷文件,安排劉臻頤入職太壽香港以參與勾當。該20項欺詐控罪指,林顯豪涉嫌於2016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間,分別與五名同案被告、該保險公司中層人員,以及其他傀儡下線代理及投保人,先後多次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作虛假陳述,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兩間保險公司承保涉案的20份保單,並向相關代理支付相關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他們涉嫌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訛稱,涉案保單申請均為真確;相關保費或供款均由投保人支付;以及涉案傀儡保險代理曾親身會見投保人。有關保費由被告及其同黨支付。餘下控罪指林顯豪及劉臻頤涉嫌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與該保險公司中層人員及其他人士串謀製造多份虛假文書,包括學歷證明,意圖誘使太壽香港接受它們為真文書。警方、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6
2025年10月啟德體育園承建商職員收賄案:分判商偽造帳目逃稅判囚10個月遭頒令向政府賠償逾1,460萬元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啟德體育園建築項目工程分判商,串謀一名商人偽造帳目逃稅逾1,460萬元,今日(10月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並遭頒令須向政府賠償涉案稅款。項目總承建商職員早前承認收賄100萬元,候判期間因病離世,因此法庭只處置涉案賄款而沒有就其罪行判刑。姚樹穩,63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董事兼股東,被判入獄10個月。他另被頒令須向政府賠償逾1,460萬元,即上述罪行令稅務局少收利成的利得梲稅款。同案被告姚順全,64歲,順發貿易公司(順發)東主,被判囚五個月,緩刑兩年。二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故意逃稅屬嚴重罪行,本案串謀偽造帳目所涉金額不少,並涉及三個財政年度。姚樹穩是案中主腦及得益者,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已向政府賠償相關款項及各項求情因素後,遂判處他監禁10個月。另一名同案被告吳和能,協興建築有限公司(協興)前工地事務部高級經理,2024年8月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他等候判刑期間因病離世,因此法庭沒有就其罪行判刑,並按《防止賄賂條例》處置賄款的精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作出命令將本案賄款100萬元交付協興。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案發時,協興是本港多個公私營建築項目的總承建商,包括太古坊二座項目及啟德體育園項目。利成於2020年取得太古坊二座項目的水泥分判合約,價值約6,000萬元,並於2021年競投啟德體育園項目兩份水泥分判合約,總值逾2.5億元。吳和能早前承認就該兩個項目的水泥分判合約,收受賄款100萬元。他於收取100萬元現金後,當場被廉署人員逮捕。案情又透露,於2015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利成董事姚樹穩與順發東主姚順全串謀捏改利成的帳目,藉製作逾80套虛假的會計文件,包括利成與順發之間的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及正式收據,訛稱利成向順發訂購建築物料,涉款逾8,800萬元,藉以虛報利成的營運成本。廉署調查顯示,順發是一間紡織品貿易公司,從來沒有售賣任何建築物料予利成。姚樹穩與姚順全串謀偽造帳目的行為,導致稅務局於2017年至2020年三個財政年度,向利成少收利得稅共逾1,460萬元。協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大律師方藹婷及檢椌官許珉諾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嘉敬協助。 03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前銀行職員及中介涉貪助客開戶廉政公署昨日(10月2日)落案起訴一名前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控告二人涉嫌串謀收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以協助該中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該銀行職員又涉嫌以相類貪污手法行賄一名同事,但遭對方拒絕。陳晉熙,30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及張玲,29歲,深圳玲科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深圳玲科)董事兼股東,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陳晉熙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下星期一(10月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陳晉熙在滙豐銀行九龍灣一間分行任職。深圳玲科由張玲成立,該公司收費為內地客戶開立香港銀行戶口。其中一項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於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間,串謀他人使陳晉熙從張玲接受賄款,以協助張玲等人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另一項控罪指陳晉熙涉嫌於2024年6月向滙豐銀行九龍灣分行一名同事提供賄款,以協助陳晉熙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但遭對方拒絕。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張玲每月轉介約10名客戶予陳晉熙開立銀行戶口。案發期間,陳晉熙從張玲接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一直持續為銀行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加深他們對貪污風險及相關法例的認識。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銀行公會的全力支持下,廉署於去年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以不斷提升銀行業內的誠信文化。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主腦及物流職員共八人涉貪運送電子煙產品廉政公署早前採取「蒼鷺」執法行動,揭發有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涉嫌以貪污賄賂手段,運送電子煙產品予客戶,經深入調查並徵詢法律意見後,今日(10月13日)落案起訴集團主腦及物流公司職員共八人,涉案賄款共約37萬元。其中三名被告為張維艇,41歲,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其妻陳美君,38歲;以及蘇永成,37歲,該網店的倉務員。另外五名被告為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順豐)職員,即順豐站主管蔡俊斌、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鍾爍瑩,以及收派員吳國漢及黃榮華,年齡介乎27歲至56歲。張維艇與該五名順豐職員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張維艇、陳美君及蘇永成另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售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5DA(1)(c)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串謀銷售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1條及33(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天(10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案發時,張維艇經營銷售電子煙網店,並以他及妻子陳美君的戶口收取貨款。蘇永成受僱於張維艇,負責協助出售及包裝電子煙產品予該電子煙網店的客戶。蔡俊斌是一個順豐站的主管,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鍾爍瑩是其下屬;吳國漢及黃榮華則是另一個順豐站的收派員。本港自2022年4月30日起禁止電子煙銷售。為確保郵包內不含禁運物品,包括電子煙,順豐要求其前線員工接收郵包時須拆開郵包檢查。如發現任何禁運物品,須向順豐站主管報告。廉署調查顯示,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張維艇涉嫌先後接觸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收派員吳國漢,分別向二人提出支付報酬以換取其協助,透過順豐運送電子煙產品。蘇美欣其後獲得蔡俊斌的默許,她和吳國漢二人亦尋求所屬順豐站的同事協助運送郵包。調查顯示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該電子煙網店的相關戶口收取共約$3,000萬。其中一項控罪指,張維艇、蔡俊斌、蘇美欣及鍾爍瑩涉嫌於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間,串謀使該三名順豐職員從張維艇接受賄款共約$250,000,以違反順豐內部政策,接受電子煙產品運送訂單。張維艇又涉嫌以貪污手段,串謀吳國漢及黃榮華使二人接受賄款共約$120,000,以接受電子煙產品運送訂單。另外兩項控罪指,張維艇、陳美君及蘇永成涉嫌於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間,串謀他人售賣另類吸煙產品及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即尼古丁)。廉署在2025年4月的「蒼鷺」行動中檢獲逾20萬件電子煙產品,包括電子煙機及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彈,巿值估計約$2,000萬,是電子煙禁令生效以來檢獲最大批的電子煙產品。衞生署及順豐於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9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侍應涉嫌行賄勞工處職員助申索工資及遣散費廉政公署昨日(10月8日)落案起訴一名侍應,控告她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丁淑芬,52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0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12月16日,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亦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並向上司匯報事件。勞工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市民,貪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市民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 08
2025年10月廉署貪污調查揭警長涉嫌招攬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詐騙佣金300萬元起訴六人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一名警長與一名保險代理涉嫌招攬家人、友人及警隊同袍充當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以虛假資料作出20項投保申請,詐騙兩間保險公司發放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合共約300萬元。六名涉案人士星期一(10月6日)被廉署落案起訴。林顯豪,36歲,警長,被控21項罪名,即20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及第159A條。另外五名被告年齡介乎29歲至45歲,分別被控一項至12項上述罪名。當中三人充當傀儡保險下線代理,他們分別為林顯豪的兄長林振邦和大嫂余曉丹,以及林顯豪的友人劉臻頤(前稱劉敏儀)。餘下兩名被告分別為事務律師許懿及警員施匡澤,在案中充當傀儡投保人。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0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廉署早前就涉及警務人員的貪污指控展開調查。案發時,林顯豪是一名警長,他認識一名先後任職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及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太壽香港)的中層人員(保險公司中層人員),但林顯豪並非保險代理,亦沒有資格銷售任何保險產品。廉署調查發現,林顯豪與該保險公司中層人員涉嫌招攬多名人士,包括林顯豪的家人、友人及警隊同袍等充當傀儡下線保險代理及傀儡投保人,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作出20項投保申請並為保單繳付保費。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承保有關保單後,向涉案保險代理發放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總值分別約100萬元及約200萬元。另外,林顯豪與該保險公司中層人員涉嫌以虛假學歷文件,安排劉臻頤入職太壽香港以參與勾當。該20項欺詐控罪指,林顯豪涉嫌於2016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間,分別與五名同案被告、該保險公司中層人員,以及其他傀儡下線代理及投保人,先後多次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作虛假陳述,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兩間保險公司承保涉案的20份保單,並向相關代理支付相關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他們涉嫌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訛稱,涉案保單申請均為真確;相關保費或供款均由投保人支付;以及涉案傀儡保險代理曾親身會見投保人。有關保費由被告及其同黨支付。餘下控罪指林顯豪及劉臻頤涉嫌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與該保險公司中層人員及其他人士串謀製造多份虛假文書,包括學歷證明,意圖誘使太壽香港接受它們為真文書。警方、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6
2025年10月啟德體育園承建商職員收賄案:分判商偽造帳目逃稅判囚10個月遭頒令向政府賠償逾1,460萬元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啟德體育園建築項目工程分判商,串謀一名商人偽造帳目逃稅逾1,460萬元,今日(10月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並遭頒令須向政府賠償涉案稅款。項目總承建商職員早前承認收賄100萬元,候判期間因病離世,因此法庭只處置涉案賄款而沒有就其罪行判刑。姚樹穩,63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董事兼股東,被判入獄10個月。他另被頒令須向政府賠償逾1,460萬元,即上述罪行令稅務局少收利成的利得梲稅款。同案被告姚順全,64歲,順發貿易公司(順發)東主,被判囚五個月,緩刑兩年。二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故意逃稅屬嚴重罪行,本案串謀偽造帳目所涉金額不少,並涉及三個財政年度。姚樹穩是案中主腦及得益者,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已向政府賠償相關款項及各項求情因素後,遂判處他監禁10個月。另一名同案被告吳和能,協興建築有限公司(協興)前工地事務部高級經理,2024年8月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他等候判刑期間因病離世,因此法庭沒有就其罪行判刑,並按《防止賄賂條例》處置賄款的精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作出命令將本案賄款100萬元交付協興。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案發時,協興是本港多個公私營建築項目的總承建商,包括太古坊二座項目及啟德體育園項目。利成於2020年取得太古坊二座項目的水泥分判合約,價值約6,000萬元,並於2021年競投啟德體育園項目兩份水泥分判合約,總值逾2.5億元。吳和能早前承認就該兩個項目的水泥分判合約,收受賄款100萬元。他於收取100萬元現金後,當場被廉署人員逮捕。案情又透露,於2015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利成董事姚樹穩與順發東主姚順全串謀捏改利成的帳目,藉製作逾80套虛假的會計文件,包括利成與順發之間的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及正式收據,訛稱利成向順發訂購建築物料,涉款逾8,800萬元,藉以虛報利成的營運成本。廉署調查顯示,順發是一間紡織品貿易公司,從來沒有售賣任何建築物料予利成。姚樹穩與姚順全串謀偽造帳目的行為,導致稅務局於2017年至2020年三個財政年度,向利成少收利得稅共逾1,460萬元。協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大律師方藹婷及檢椌官許珉諾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嘉敬協助。 03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前銀行職員及中介涉貪助客開戶廉政公署昨日(10月2日)落案起訴一名前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控告二人涉嫌串謀收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以協助該中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該銀行職員又涉嫌以相類貪污手法行賄一名同事,但遭對方拒絕。陳晉熙,30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及張玲,29歲,深圳玲科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深圳玲科)董事兼股東,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陳晉熙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下星期一(10月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陳晉熙在滙豐銀行九龍灣一間分行任職。深圳玲科由張玲成立,該公司收費為內地客戶開立香港銀行戶口。其中一項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於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間,串謀他人使陳晉熙從張玲接受賄款,以協助張玲等人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另一項控罪指陳晉熙涉嫌於2024年6月向滙豐銀行九龍灣分行一名同事提供賄款,以協助陳晉熙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但遭對方拒絕。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張玲每月轉介約10名客戶予陳晉熙開立銀行戶口。案發期間,陳晉熙從張玲接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一直持續為銀行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加深他們對貪污風險及相關法例的認識。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銀行公會的全力支持下,廉署於去年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以不斷提升銀行業內的誠信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