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23
2026年2月廉署起訴秘書公司總監涉收賄轉介客戶予競爭對手廉政公署今日(2月23日)落案起訴一名秘書公司前總監,控告她涉嫌收受賄款共逾67,000元,私下將公司三個客戶轉介予競爭對手。蘇淑儀,59歲,方圓企業服務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方圓)前公司秘書部總監,被控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兩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2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方圓是企業服務公司,提供多項公司秘書及合規服務。於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案發期間,被告收到三個客戶的服務要求,包括擬備年度內部監控檢討報告、起草年報,以及公證和文件加簽服務。六項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收受卓富德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卓富德)一名董事賄款共逾67,000元,私下將上述三個方圓的客戶共40萬元之合約轉介予卓富德。兩項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向上述其中一個客戶訛稱方圓無法為該客戶提供服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客戶以共30,000元委聘卓富德提供服務。方圓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0
2026年2月時任銀行職員涉收賄助中介客戶開戶遭廉署起訴今提堂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涉嫌收取中介人賄款,以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每個成功開設的戶口收賄500人民幣。案件今早(2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潘秀珍,30歲,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前客戶經理,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被告今日出庭應訊時沒有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17日再訊,她獲准繼續保釋。被告於案發時在渣打銀行中環一間分行工作,職責包括協助新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間,從一名中介人接受賄款,以協助由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渣打銀行的戶口,每個成功開設的戶口涉收賄500人民幣。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嫌於案發期間協助16名由該中介人轉介的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並收取賄款共8,000人民幣。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志偉代表出庭。 13
2026年2月廉署拘捕22人涉七個屋苑及大廈樓宇大維修貪污阻截批出逾一億元合約廉政公署本星期初(2月9日及10日)採取代號為「獅子山」的執法行動,打擊樓宇大維修工程涉嫌貪污及相關違法行為,涉及全港多區七個屋苑及大廈,拘捕共22名人士。被捕人士分別為17名男子及五名女子,年齡介乎36至78歲,包括四間工程顧問公司及三間工程承辦商的董事及職員,以及部分屋苑及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主席。廉署人員在行動中根據法庭手令搜查多個地點,包括涉案工程顧問公司及工程承辦商的辦公室,並檢走多項證物,包括相關大維修工程的招標和工程文件,以及銀行和會計紀錄。行動涉及三個屋苑、三座單幢住宅大廈及一座工業大廈的大維修工程,分布於全港多個地區,分別為荃灣、深水埗、大角咀、新蒲崗、觀塘、上環及筲箕灣,工程合約金額介乎200萬元至逾一億元,總值逾二億元。其中兩項總值逾一億元的工程仍在籌備階段,廉署執法行動成功阻截批出工程合約。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指有工程承辦商涉嫌藉貪污手段,行賄工程顧問公司及法團成員以取得屋苑及大廈的大維修工程合約。廉署調查發現,有工程顧問公司及工程承辦商的帳目懷疑造假以掩飾不尋常收入及支出。調查又發現其中一名法團主席涉嫌應入標工程顧問公司要求,洩露機密招標面試題目,協助對方成功獲聘為相關工程的顧問。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再有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採取執法行動後,已主動聯絡有關屋苑及大廈的相關持分者,提醒他們在跟進涉案工程時需留意的貪污風險。廉署一直密切關注涉及樓宇管理及維修的貪污情況,採取結合執法、預防及教育的「三管齊下」的全方位策略,並會繼續與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緊密合作,全力打擊樓宇維修工程中可能涉及的貪污及其他不法行為。廉署提醒公眾及相關業內人士,如懷疑任何與樓宇維修相關的貪污行為,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 : 25 266 366。 10
2026年2月廉署貪污調查揭藥業公司前總經理詐騙服務費110萬元二人認罪候判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的藥業公司時任總經理,今日(2月1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虛報一間由其下屬營運的秘書公司,曾向藥業公司提供顧問服務以詐騙服務費共約110萬元。涉案秘書公司一名董事則承認「洗黑錢」。邱偉臣,56歲,金活藥業健康發展有限公司(金活藥業)時任總經理;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他另一項相同控罪,則由法庭存檔。同案被告周柏豪,41歲,基德服務有限公司(基德)董事兼股東,則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法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判刑,期間二人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案發時,金活藥業在香港及內地經銷和代理藥物及健康產品,邱偉臣負責監督其產品銷售及推廣。周柏豪則與邱偉臣一名下屬同為基德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提供秘書及會計服務。案情透露,於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間,邱偉臣向金活藥業提交七份由基德發出的發票,訛稱基德曾為金活藥業提供顧問服務,範疇包括食物營養標籤、法律規定及進出口許可證等,以詐騙金活藥業向基德支付顧問服務費用共逾53萬元。另外,邱偉臣又要求金活藥業的合約廣告代理商香港靈鋒廣告有限公司(靈鋒)協助報銷基德的費用。他向靈鋒訛稱基德曾為金活藥業提供顧問服務,並表示靈鋒可按其與金活藥業簽訂的年度廣告合約,從金活藥業預先支付予靈鋒的款項中扣減相關費用以支付基德。於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間,邱偉臣向靈鋒提交六份由基德發出的發票,詐騙靈鋒代金活藥業向基德支付顧問服務費共逾54萬元。廉署調查發現,基德從未向金活藥業提供任何服務而獲支付服務費共約110萬元。周柏豪協助處理其中約18萬元,把款項轉帳給邱偉臣。同案被告余遠濤,即金活藥業時任市場推廣主任及基德董事兼股東,早前否認兩項欺詐罪名。案件訂於7月6日進行審訊。金活藥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莊文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志瑋協助。 02
2026年2月時任銀行職員涉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遭起訴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上星期五(1月30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控告她涉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劉穗娥,43歲,集友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天(2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廉署於2025年1月底致函集友銀行,要求該銀行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提供一個帳戶資料。該帳戶在土瓜灣分行開設,集友銀行遂於2025年2月初向土瓜灣分行提供該封廉署信件。適逢被告當時為集友銀行土瓜灣分行的客戶服務經理,其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的相關事宜,因而被告獲授權閱覽該信件,從而得悉該帳戶由被告一名家人開設。廉署已在信件中作出提示,署方該項要求及信件所載資料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5年2月至7月期間,明知或懷疑一項就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集友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
2026年2月廉署起訴秘書公司總監涉收賄轉介客戶予競爭對手廉政公署今日(2月23日)落案起訴一名秘書公司前總監,控告她涉嫌收受賄款共逾67,000元,私下將公司三個客戶轉介予競爭對手。蘇淑儀,59歲,方圓企業服務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方圓)前公司秘書部總監,被控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兩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2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方圓是企業服務公司,提供多項公司秘書及合規服務。於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案發期間,被告收到三個客戶的服務要求,包括擬備年度內部監控檢討報告、起草年報,以及公證和文件加簽服務。六項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收受卓富德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卓富德)一名董事賄款共逾67,000元,私下將上述三個方圓的客戶共40萬元之合約轉介予卓富德。兩項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向上述其中一個客戶訛稱方圓無法為該客戶提供服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客戶以共30,000元委聘卓富德提供服務。方圓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0
2026年2月時任銀行職員涉收賄助中介客戶開戶遭廉署起訴今提堂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涉嫌收取中介人賄款,以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每個成功開設的戶口收賄500人民幣。案件今早(2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潘秀珍,30歲,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前客戶經理,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被告今日出庭應訊時沒有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17日再訊,她獲准繼續保釋。被告於案發時在渣打銀行中環一間分行工作,職責包括協助新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間,從一名中介人接受賄款,以協助由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渣打銀行的戶口,每個成功開設的戶口涉收賄500人民幣。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嫌於案發期間協助16名由該中介人轉介的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並收取賄款共8,000人民幣。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志偉代表出庭。 13
2026年2月廉署拘捕22人涉七個屋苑及大廈樓宇大維修貪污阻截批出逾一億元合約廉政公署本星期初(2月9日及10日)採取代號為「獅子山」的執法行動,打擊樓宇大維修工程涉嫌貪污及相關違法行為,涉及全港多區七個屋苑及大廈,拘捕共22名人士。被捕人士分別為17名男子及五名女子,年齡介乎36至78歲,包括四間工程顧問公司及三間工程承辦商的董事及職員,以及部分屋苑及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主席。廉署人員在行動中根據法庭手令搜查多個地點,包括涉案工程顧問公司及工程承辦商的辦公室,並檢走多項證物,包括相關大維修工程的招標和工程文件,以及銀行和會計紀錄。行動涉及三個屋苑、三座單幢住宅大廈及一座工業大廈的大維修工程,分布於全港多個地區,分別為荃灣、深水埗、大角咀、新蒲崗、觀塘、上環及筲箕灣,工程合約金額介乎200萬元至逾一億元,總值逾二億元。其中兩項總值逾一億元的工程仍在籌備階段,廉署執法行動成功阻截批出工程合約。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指有工程承辦商涉嫌藉貪污手段,行賄工程顧問公司及法團成員以取得屋苑及大廈的大維修工程合約。廉署調查發現,有工程顧問公司及工程承辦商的帳目懷疑造假以掩飾不尋常收入及支出。調查又發現其中一名法團主席涉嫌應入標工程顧問公司要求,洩露機密招標面試題目,協助對方成功獲聘為相關工程的顧問。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再有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採取執法行動後,已主動聯絡有關屋苑及大廈的相關持分者,提醒他們在跟進涉案工程時需留意的貪污風險。廉署一直密切關注涉及樓宇管理及維修的貪污情況,採取結合執法、預防及教育的「三管齊下」的全方位策略,並會繼續與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緊密合作,全力打擊樓宇維修工程中可能涉及的貪污及其他不法行為。廉署提醒公眾及相關業內人士,如懷疑任何與樓宇維修相關的貪污行為,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 : 25 266 366。 10
2026年2月廉署貪污調查揭藥業公司前總經理詐騙服務費110萬元二人認罪候判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的藥業公司時任總經理,今日(2月1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虛報一間由其下屬營運的秘書公司,曾向藥業公司提供顧問服務以詐騙服務費共約110萬元。涉案秘書公司一名董事則承認「洗黑錢」。邱偉臣,56歲,金活藥業健康發展有限公司(金活藥業)時任總經理;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他另一項相同控罪,則由法庭存檔。同案被告周柏豪,41歲,基德服務有限公司(基德)董事兼股東,則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法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判刑,期間二人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案發時,金活藥業在香港及內地經銷和代理藥物及健康產品,邱偉臣負責監督其產品銷售及推廣。周柏豪則與邱偉臣一名下屬同為基德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提供秘書及會計服務。案情透露,於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間,邱偉臣向金活藥業提交七份由基德發出的發票,訛稱基德曾為金活藥業提供顧問服務,範疇包括食物營養標籤、法律規定及進出口許可證等,以詐騙金活藥業向基德支付顧問服務費用共逾53萬元。另外,邱偉臣又要求金活藥業的合約廣告代理商香港靈鋒廣告有限公司(靈鋒)協助報銷基德的費用。他向靈鋒訛稱基德曾為金活藥業提供顧問服務,並表示靈鋒可按其與金活藥業簽訂的年度廣告合約,從金活藥業預先支付予靈鋒的款項中扣減相關費用以支付基德。於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間,邱偉臣向靈鋒提交六份由基德發出的發票,詐騙靈鋒代金活藥業向基德支付顧問服務費共逾54萬元。廉署調查發現,基德從未向金活藥業提供任何服務而獲支付服務費共約110萬元。周柏豪協助處理其中約18萬元,把款項轉帳給邱偉臣。同案被告余遠濤,即金活藥業時任市場推廣主任及基德董事兼股東,早前否認兩項欺詐罪名。案件訂於7月6日進行審訊。金活藥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莊文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志瑋協助。 02
2026年2月時任銀行職員涉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遭起訴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上星期五(1月30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控告她涉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劉穗娥,43歲,集友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天(2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廉署於2025年1月底致函集友銀行,要求該銀行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提供一個帳戶資料。該帳戶在土瓜灣分行開設,集友銀行遂於2025年2月初向土瓜灣分行提供該封廉署信件。適逢被告當時為集友銀行土瓜灣分行的客戶服務經理,其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的相關事宜,因而被告獲授權閱覽該信件,從而得悉該帳戶由被告一名家人開設。廉署已在信件中作出提示,署方該項要求及信件所載資料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5年2月至7月期間,明知或懷疑一項就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集友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