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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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報館廣告部營運總監向下屬索賄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報館廣告部前營運總監向四名下屬索賄,並在其中二人獲報館發放佣金後從他們接受賄款共約88,000元。兩名下屬早前承認行賄,涉案前營運總監今日(6月2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八項貪污罪名成立。胡桁誌,又名胡智衡,44歲,香港商報(商報)廣告部前營運總監,經審訊後被法官李慶年裁定共八項罪名成立,即三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以及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胡桁誌的兩名下屬李國維,51歲,商報前廣告部業務主任;及敖錦輝,45歲,商報廣告部業務主任,早前承認共六項罪名,即五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及9(2)(a)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法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7月3日判刑,胡桁誌還押懲教署看管,而李國維及敖錦輝則獲准保釋。於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案發期間,胡桁誌是商報廣告部營運總監,負責監管部門運作及監督李國維及敖錦輝等業務主任,並會協助下屬向贊助商爭取活動贊助。如業務主任為商報舉辦的活動取得贊助,可獲贊助總額的一成作佣金,他們須透過胡桁誌向商報提交相交文件,以便計算及發放佣金。胡桁誌則會在活動後或每年底,視乎盈利情況而獲得花紅,但無權攤分下屬的佣金。商報亦不准許其職員因為其業務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李國維、敖錦輝及另外兩名業務主任於案發期間為商報舉辦的四項活動物色贊助商,並成功取得贊助費共約380萬元,四人其後獲商報發放佣金共約38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胡桁誌主動陪同李國維及敖錦輝等人與贊助商會面,並向四人索取賄款,作為協助他們取得上述活動贊助的報酬。胡桁誌索賄金額為四人各自就有關活動獲支付佣金的三至五成不等。其中李國維及敖錦輝應胡桁誌要求,分別向對方提供四筆共約83,000元及一筆5,000元的賄款,另外兩名業務主任則拒絕胡桁誌的索賄要求。商報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徐銘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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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連鎖超市320萬元虛假值勤詐騙案 廉署加控超市經理及外判員工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連鎖超級市場職員及三名外判員工,涉嫌偽造「鬼工」值勤紀錄,兩年內串謀詐騙該超市工資逾320萬元,部分被告日前表明會認罪及向控方提供協助。廉署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今日(6月20日)加控該超市一名經理及一名外判員工串謀詐騙。廉署去年10月落案起訴的四名被告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四人分別為劉建邦,百佳超級市場(香港)有限公司(百佳)電子商貿配送中心前高級主管;戴建文,百佳外判商盈匯倉庫有限公司(盈匯倉庫)前助理經理;以及黃偉峰及黃栢勤,百佳外判商物流網絡管理有限公司(物流網絡)前工人。部分被告日前表明會認罪及向控方提供協助,廉署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今日加控鄭焯基,42歲,百佳電子商貿配送中心前倉庫營運經理,及劉梓彬,物流網絡前工人,27歲,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案件下星期二(6月2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訊。控方將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百佳電子商貿配送中心負責整理網上訂單及包裝貨品分發予客戶。案發時鄭焯基是該中心的倉庫營運經理,任職高級主管的劉建邦是其下屬,負責配送中心的行政事宜。百佳委聘物流網絡為中心提供外判工人,包括劉梓彬、黃偉峰及黃栢勤,他們須於上班及下班時打卡,以及於簽到紙上就其值勤時間簽署作實。物流網絡的運作受盈匯倉庫監督,盈匯倉庫助理經理戴建文會核實外判工人的值勤情況。控罪指遭加控的兩名被告鄭焯基及劉梓彬,涉嫌於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間,與早前被落案起訴的四名被告串謀詐騙百佳,向百佳虛報13名物流網絡工人的值勤紀錄及工作時數,從而誘使百佳向該等工人發放工資逾320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以涉案電子商貿配送中心使用的相同型號的打卡機,偽造13名「鬼工」的值勤紀錄,騙取工資後平均攤分得益。案發期間,案中「鬼工」從未在中心工作,亦沒有收取任何工資。百佳、盈匯倉庫及物流網絡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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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廉署起訴賓館經理監守自盜挪用房租逾90萬元廉政公署昨日(6月17日)落案起訴一名賓館經理,控告他涉嫌於兩年內多次竄改賓館訂房紀錄,盜取房租共逾90萬元,並訛稱一個團體客戶拖欠賓館房租,以掩飾其偷竊行為。李紀達,39歲,香港明愛(明愛)前助理賓館經理,被控共八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六項盜竊罪,以及一項欺詐罪,分別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16A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天(6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控方稍後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案發時,即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負責在明愛張奧偉國際賓館的櫃枱為住客辦理入住手續,包括收取房租及把相關入住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明愛於2023年初發現有客戶尚未繳付房租逾160萬元,遂展開內部調查,並要求被告提交事件報告。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在明愛的內部調查中,提交載有虛假陳述的事件報告,訛稱屬自己的手提電話號碼是一個團體負責人的聯絡號碼,及該團體欠明愛房租共逾160萬元。涉案盜竊控罪指,被告偷竊六筆共約88萬元屬於明愛的房租。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向一名住客訛稱,會將對方支付的款項轉賬予明愛作為房租,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對方向他支付逾33,000元。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多次竄改賓館訂房紀錄,藉以盜取住客以現金支付的房租。明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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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廉署貪污調查偵破傀儡保險代理460萬元佣金詐騙案:四人判囚12至32個月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一名保險公司助理經理招攬傀儡保險代理,以虛假資料申請投保,詐騙公司佣金等款項合共約460萬元,其三名下線傀儡保險代理則協助清洗犯罪得益逾230萬元。四名被告今日(6月1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2個月至32個月。周銳坤,35歲,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太壽香港)前助理分組經理,被判入獄32個月。他早前承認九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周銳坤三名下線傀儡保險代理蔡霈珈、鄭喬心及薛兆衡,年齡介乎31歲至33歲,均為太壽香港前業務經理,則分別被判監禁12個月、14個月及16個月。三人早前各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出四名被告作為保險代理持牌人士,理應負起誠信責任,卻有計劃地長時間犯案,更濫用僱主對他們的信任,以欺詐手段獲取個人得益,嚴重違反誠信。法官以判囚21個月至48個月作為四人的量刑起點,考慮到各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四人的刑期分別扣減至12個月至32個月。案情透露,周銳坤於案發時是太壽香港助理分組經理,同案三名被告報稱周銳坤下線保險代理。太壽香港要求所有保險代理人須親自與客戶會面銷售保險產品,向客戶解釋保單的條款。太壽香港在保單申請獲批及收妥保費後,會向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人及其上線經埋團隊發放佣金及獎金等款項。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周銳坤於2021年2月至12月期間,向太壽香港訛稱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保險代理人是九份保單的經辦代理人或共同代理。太壽香港其後批出該等保單,並就該等保單發放佣金及其他款項共約460萬元。調查發現,周銳坤又要求三名同案被告於收取太壽香港發放的佣金等款項後,向他退還大部分金額。三人其後透過三個銀行戶口,清洗涉及上述勾當的犯罪得益共逾23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周銳坤招攬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人士充當傀儡保險代理,以向太壽香港提交上述九份保單申請。部份保單持有人從未簽署相關保單申請表,亦未曾支付過任何保費。太壽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曉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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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時任公司經理向業務伙伴索賄達300萬元助解決商業糾紛遭廉署起訴判囚10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公司經理,控告他向一個有商業糾紛的業務伙伴索賄200至300萬元,從而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該項糾紛。被告經審訊被定罪後,今日(6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月。王文寧,65歲,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稱環能貿易有限公司)時任經理,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斥責被告濫用職權索賄,指貪污屬嚴重罪行,須予以阻嚇性刑罰,故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於1994年與一家業務伙伴共同投資一個物業發展項目,並由中煤香港負責注資。中煤香港其後擬收回部分資金,但雙方未能達成最終協議。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與該業務伙伴就項目有所爭議,遂委派被告處理。被告其後相約該業務伙伴一名董事兼股東單獨會面。會面期間,被告指自己有財務問題,急須資金週轉,並向對方索取一筆200至300萬元的貸款,以及聲稱會協助對方,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有關糾紛,但遭對方拒絕。中煤香港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該業務伙伴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高力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世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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