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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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报馆广告部营运总监向下属索贿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报馆广告部前营运总监向四名下属索贿,并在其中二人获报馆发放佣金后从他们接受贿款共约88,000元。两名下属早前承认行贿,涉案前营运总监今日(6月26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八项贪污罪名成立。胡桁志,又名胡智衡,44岁,香港商报(商报)广告部前营运总监,经审讯后被法官李庆年裁定共八项罪名成立,即三项串谋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以及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胡桁志的两名下属李国维,51岁,商报前广告部业务主任;及敖锦辉,45岁,商报广告部业务主任,早前承认共六项罪名,即五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项串谋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及9(2)(a)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法官李庆年将案件押后至7月3日判刑,胡桁志还押惩教署看管,而李国维及敖锦辉则获准保释。于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案发期间,胡桁志是商报广告部营运总监,负责监管部门运作及监督李国维及敖锦辉等业务主任,并会协助下属向贊助商争取活动贊助。如业务主任为商报举办的活动取得贊助,可获贊助总额的一成作佣金,他们须透过胡桁志向商报提交相交文件,以便计算及发放佣金。胡桁志则会在活动后或每年底,视乎盈利情况而获得花红,但无权摊分下属的佣金。商报亦不准许其职员因为其业务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李国维、敖锦辉及另外两名业务主任于案发期间为商报举办的四项活动物色贊助商,并成功取得贊助费共约380万元,四人其后获商报发放佣金共约38万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胡桁志主动陪同李国维及敖锦辉等人与贊助商会面,并向四人索取贿款,作为协助他们取得上述活动贊助的报酬。胡桁志索贿金额为四人各自就有关活动获支付佣金的三至五成不等。其中李国维及敖锦辉应胡桁志要求,分別向对方提供四笔共约83,000元及一笔5,000元的贿款,另外两名业务主任则拒绝胡桁志的索贿要求。商报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徐铭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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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连锁超市320万元虚假值勤诈骗案 廉署加控超市经理及外判员工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连锁超级市场职员及三名外判员工,涉嫌伪造「鬼工」值勤纪录,两年内串谋诈骗该超市工资逾320万元,部分被告日前表明会认罪及向控方提供协助。廉署获律政司进一步法律意见后,今日(6月20日)加控该超市一名经理及一名外判员工串谋诈骗。廉署去年10月落案起诉的四名被告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四人分別为刘建邦,百佳超级市场(香港)有限公司(百佳)电子商贸配送中心前高级主管;戴建文,百佳外判商盈匯仓库有限公司(盈匯仓库)前助理经理;以及黄伟峰及黄栢勤,百佳外判商物流网络管理有限公司(物流网络)前工人。部分被告日前表明会认罪及向控方提供协助,廉署获律政司进一步法律意见后,今日加控郑焯基,42岁,百佳电子商贸配送中心前仓库营运经理,及刘梓彬,物流网络前工人,27岁,一项串谋诈骗罪罪名。二人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案件下星期二(6月2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讯。控方将申请转介案件至区域法院。百佳电子商贸配送中心负责整理网上订单及包装货品分发予客户。案发时郑焯基是该中心的仓库营运经理,任职高级主管的刘建邦是其下属,负责配送中心的行政事宜。百佳委聘物流网络为中心提供外判工人,包括刘梓彬、黄伟峰及黄栢勤,他们须于上班及下班时打卡,以及于签到纸上就其值勤时间签署作实。物流网络的运作受盈匯仓库监督,盈匯仓库助理经理戴建文会核实外判工人的值勤情况。控罪指遭加控的两名被告郑焯基及刘梓彬,涉嫌于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与早前被落案起诉的四名被告串谋诈骗百佳,向百佳虚报13名物流网络工人的值勤纪录及工作时数,从而诱使百佳向该等工人发放工资逾320万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以涉案电子商贸配送中心使用的相同型号的打卡机,伪造13名「鬼工」的值勤纪录,骗取工资后平均摊分得益。案发期间,案中「鬼工」从未在中心工作,亦沒有收取任何工资。百佳、盈匯仓库及物流网络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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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廉署起诉宾馆经理监守自盗挪用房租逾90万元廉政公署昨日(6月17日)落案起诉一名宾馆经理,控告他涉嫌于两年内多次窜改宾馆订房纪录,盗取房租共逾90万元,并讹称一个团体客户拖欠宾馆房租,以掩饰其偷窃行为。李纪达,39岁,香港明爱(明爱)前助理宾馆经理,被控共八项罪名,即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六项盗窃罪,以及一项欺诈罪,分別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及第16A条。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明天(6月1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控方稍后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案发时,即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负责在明爱张奥伟国际宾馆的柜枱为住客办理入住手续,包括收取房租及把相关入住资料输入电脑系统。明爱于2023年初发现有客户尚未缴付房租逾160万元,遂展开内部调查,并要求被告提交事件报告。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在明爱的内部调查中,提交载有虚假陈述的事件报告,讹称属自己的手提电话号码是一个团体负责人的联络号码,及该团体欠明爱房租共逾160万元。涉案盗窃控罪指,被告偷窃六笔共约88万元属于明爱的房租。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向一名住客讹称,会将对方支付的款项转账予明爱作为房租,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对方向他支付逾33,000元。廉署调查发现,被告涉嫌多次窜改宾馆订房纪录,藉以盗取住客以现金支付的房租。明爱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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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廉署贪污调查侦破傀儡保险代理460万元佣金诈骗案:四人判囚12至32个月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一名保险公司助理经理招揽傀儡保险代理,以虚假资料申请投保,诈骗公司佣金等款项合共约460万元,其三名下缐傀儡保险代理则协助清洗犯罪得益逾230万元。四名被告今日(6月11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2个月至32个月。周锐坤,35岁,中国太平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太寿香港)前助理分组经理,被判入狱32个月。他早前承认九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周锐坤三名下缐傀儡保险代理蔡霈珈、郑乔心及薛兆衡,年龄介乎31岁至33岁,均为太寿香港前业务经理,则分別被判监禁12个月、14个月及16个月。三人早前各承认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指出四名被告作为保险代理持牌人士,理应负起诚信责任,却有计划地长时间犯案,更滥用僱主对他们的信任,以欺诈手段获取个人得益,严重违反诚信。法官以判囚21个月至48个月作为四人的量刑起点,考虑到各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四人的刑期分別扣减至12个月至32个月。案情透露,周锐坤于案发时是太寿香港助理分组经理,同案三名被告报称周锐坤下缐保险代理。太寿香港要求所有保险代理人须亲自与客户会面销售保险产品,向客户解释保单的条款。太寿香港在保单申请获批及收妥保费后,会向经办保单的保险代理人及其上缐经埋团队发放佣金及奖金等款项。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发现周锐坤于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向太寿香港讹称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保险代理人是九份保单的经办代理人或共同代理。太寿香港其后批出该等保单,并就该等保单发放佣金及其他款项共约460万元。调查发现,周锐坤又要求三名同案被告于收取太寿香港发放的佣金等款项后,向他退还大部分金额。三人其后透过三个银行户口,清洗涉及上述勾当的犯罪得益共逾230万元。廉署调查发现,周锐坤招揽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人士充当傀儡保险代理,以向太寿香港提交上述九份保单申请。部份保单持有人从未签署相关保单申请表,亦未曾支付过任何保费。太寿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晓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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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时任公司经理向业务伙伴索贿达300万元助解决商业纠纷遭廉署起诉判囚10个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公司经理,控告他向一个有商业纠纷的业务伙伴索贿200至300万元,从而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该项纠纷。被告经审讯被定罪后,今日(6月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囚10个月。王文宁,65岁,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称环能贸易有限公司)时任经理,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裁判官屈丽雯判刑时斥责被告滥用职权索贿,指贪污属严重罪行,须予以阻吓性刑罚,故判处被告即时监禁。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于1994年与一家业务伙伴共同投资一个物业发展项目,并由中煤香港负责注资。中煤香港其后拟收回部分资金,但双方未能达成最终协议。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与该业务伙伴就项目有所争议,遂委派被告处理。被告其后相约该业务伙伴一名董事兼股东单独会面。会面期间,被告指自己有财务问题,急须资金週转,并向对方索取一笔200至300万元的贷款,以及声称会协助对方,以最有利对方的条款解决有关纠纷,但遭对方拒绝。中煤香港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该业务伙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高力治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世永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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