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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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廉署起诉非法销售电子烟集团主脑及物流职员共八人涉贪运送电子烟产品廉政公署早前採取「苍鹭」执法行动,揭发有非法销售电子烟集团,涉嫌以贪污贿赂手段,运送电子烟产品予客户,经深入调查并徵询法律意见后,今日(10月13日)落案起诉集团主脑及物流公司职员共八人,涉案贿款共约37万元。其中三名被告为张维艇,41岁,电子烟网店经营者,其妻陈美君,38岁;以及苏永成,37岁,该网店的仓务员。另外五名被告为顺丰速运(香港)有限公司(顺丰)职员,即顺丰站主管蔡俊斌、顺丰站助理苏美欣及锺烁莹,以及收派员吴国汉及黄荣华,年龄介乎27岁至56岁。张维艇与该五名顺丰职员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张维艇、陈美君及苏永成另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售卖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第15DA(1)(c)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以及一项串谋销售毒药表第1部所列毒药,违反《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1条及33(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各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明天(10月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案发时,张维艇经营销售电子烟网店,并以他及妻子陈美君的户口收取货款。苏永成受僱于张维艇,负责协助出售及包装电子烟产品予该电子烟网店的客户。蔡俊斌是一个顺丰站的主管,顺丰站助理苏美欣及锺烁莹是其下属;吴国汉及黄荣华则是另一个顺丰站的收派员。本港自2022年4月30日起禁止电子烟销售。为确保邮包内不含禁运物品,包括电子烟,顺丰要求其前缐员工接收邮包时须拆开邮包检查。如发现任何禁运物品,须向顺丰站主管报告。廉署调查显示,电子烟网店经营者张维艇涉嫌先后接触顺丰站助理苏美欣及收派员吴国汉,分別向二人提出支付报酬以换取其协助,透过顺丰运送电子烟产品。苏美欣其后获得蔡俊斌的默许,她和吴国汉二人亦寻求所属顺丰站的同事协助运送邮包。调查显示于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该电子烟网店的相关户口收取共约$3,000万。其中一项控罪指,张维艇、蔡俊斌、苏美欣及锺烁莹涉嫌于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串谋使该三名顺丰职员从张维艇接受贿款共约$250,000,以违反顺丰内部政策,接受电子烟产品运送订单。张维艇又涉嫌以贪污手段,串谋吴国汉及黄荣华使二人接受贿款共约$120,000,以接受电子烟产品运送订单。另外两项控罪指,张维艇、陈美君及苏永成涉嫌于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串谋他人售卖另类吸烟产品及毒药表第1部所列毒药(即尼古丁)。廉署在2025年4月的「苍鹭」行动中检获逾20万件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烟机及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弹,巿值估计约$2,000万,是电子烟禁令生效以来检获最大批的电子烟产品。衞生署及顺丰于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09
2025年10月廉署起诉侍应涉嫌行贿劳工处职员助申索工资及遣散费廉政公署昨日(10月8日)落案起诉一名侍应,控告她涉嫌向两名劳工处职员提供总值350元的超级市场礼券及现金,行贿对方协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资及遣散费,遭劳工处职员拒绝。丁淑芬,52岁,被控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明日(10月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廉署早前接获劳工处转介的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受僱于一间饮食集团。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劳工处递交一份申索表,向该饮食集团申索工资及遣散费。根据《僱佣条例》,申索遣散费的法定时限为三个月。由于被告的申索已超过了法定时限,一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遂协助被告申请延长法定时限,以便她作出申索,并协助她与其前僱主安排调停会议。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4年8月30日,在与该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一张价值50元的超级市场现金券,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僱主申索。该名助理文书主任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券,并向上司匯报事件。被告其后接获一名劳工处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愿离职,不会派代表出席调停会议。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遂建议被告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4年12月16日,向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提供现金300元,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僱主进行申索。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亦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并向上司匯报事件。劳工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提醒市民,贪污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50万元,市民切勿行贿公务员以换取协助或优待。 08
2025年10月廉署贪污调查揭警长涉嫌招揽傀儡保险代理及投保人诈骗佣金300万元起诉六人廉政公署调查贪污时揭发一名警长与一名保险代理涉嫌招揽家人、友人及警队同袍充当傀儡保险代理及投保人,以虚假资料作出20项投保申请,诈骗两间保险公司发放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合共约300万元。六名涉案人士星期一(10月6日)被廉署落案起诉。林显豪,36岁,警长,被控21项罪名,即20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一项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1条及第159A条。另外五名被告年龄介乎29岁至45岁,分別被控一项至12项上述罪名。当中三人充当傀儡保险下缐代理,他们分別为林显豪的兄长林振邦和大嫂余晓丹,以及林显豪的友人刘臻颐(前称刘敏仪)。余下两名被告分別为事务律师许懿及警员施匡泽,在案中充当傀儡投保人。各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明日(10月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廉署早前就涉及警务人员的贪污指控展开调查。案发时,林显豪是一名警长,他认识一名先后任职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太寿香港)的中层人员(保险公司中层人员),但林显豪并非保险代理,亦沒有资格销售任何保险产品。廉署调查发现,林显豪与该保险公司中层人员涉嫌招揽多名人士,包括林显豪的家人、友人及警队同袍等充当傀儡下缐保险代理及傀儡投保人,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作出20项投保申请并为保单缴付保费。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承保有关保单后,向涉案保险代理发放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总值分別约100万元及约200万元。另外,林显豪与该保险公司中层人员涉嫌以虚假学歷文件,安排刘臻颐入职太寿香港以参与勾当。该20项欺诈控罪指,林显豪涉嫌于2016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分別与五名同案被告、该保险公司中层人员,以及其他傀儡下缐代理及投保人,先后多次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作虚假陈述,意图诈骗而诱使该两间保险公司承保涉案的20份保单,并向相关代理支付相关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他们涉嫌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讹称,涉案保单申请均为真确;相关保费或供款均由投保人支付;以及涉案傀儡保险代理曾亲身会见投保人。有关保费由被告及其同党支付。余下控罪指林显豪及刘臻颐涉嫌于2021年1月至5月期间,与该保险公司中层人员及其他人士串谋制造多份虚假文书,包括学歷证明,意图诱使太寿香港接受它们为真文书。警方、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06
2025年10月启德体育园承建商职员收贿案:分判商伪造帐目逃税判囚10个月遭颁令向政府赔偿逾1,460万元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启德体育园建筑项目工程分判商,串谋一名商人伪造帐目逃税逾1,460万元,今日(10月6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10个月,并遭颁令须向政府赔偿涉案税款。项目总承建商职员早前承认收贿100万元,候判期间因病离世,因此法庭只处置涉案贿款而沒有就其罪行判刑。姚树稳,63岁,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董事兼股东,被判入狱10个月。他另被颁令须向政府赔偿逾1,460万元,即上述罪行令税务局少收利成的利得梲税款。同案被告姚顺全,64岁,顺发贸易公司(顺发)东主,被判囚五个月,缓刑两年。二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串谋伪造帐目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暂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时指,故意逃税属严重罪行,本案串谋伪造帐目所涉金额不少,并涉及三个财政年度。姚树稳是案中主脑及得益者,法庭以15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已向政府赔偿相关款项及各项求情因素后,遂判处他监禁10个月。另一名同案被告吴和能,协兴建筑有限公司(协兴)前工地事务部高级经理,2024年8月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他等候判刑期间因病离世,因此法庭沒有就其罪行判刑,并按《防止贿赂条例》处置贿款的精神,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2条,作出命令将本案贿款100万元交付协兴。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案发时,协兴是本港多个公私营建筑项目的总承建商,包括太古坊二座项目及启德体育园项目。利成于2020年取得太古坊二座项目的水泥分判合约,价值约6,000万元,并于2021年竞投启德体育园项目两份水泥分判合约,总值逾2.5亿元。吴和能早前承认就该两个项目的水泥分判合约,收受贿款100万元。他于收取100万元现金后,当场被廉署人员逮捕。案情又透露,于2015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利成董事姚树稳与顺发东主姚顺全串谋捏改利成的帐目,藉制作逾80套虚假的会计文件,包括利成与顺发之间的採购订单、发票、送货单及正式收据,讹称利成向顺发订购建筑物料,涉款逾8,800万元,藉以虚报利成的营运成本。廉署调查显示,顺发是一间纺织品贸易公司,从来沒有售卖任何建筑物料予利成。姚树稳与姚顺全串谋伪造帐目的行为,导致税务局于2017年至2020年三个财政年度,向利成少收利得税共逾1,460万元。协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单伟琛、大律师方蔼婷及检椌官许珉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嘉敬协助。 03
2025年10月廉署起诉前银行职员及中介涉贪助客开户廉政公署昨日(10月2日)落案起诉一名前银行职员及一名中介,控告二人涉嫌串谋收受贿款逾13,000人民币,折合约15,000港元,以协助该中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该银行职员又涉嫌以相类贪污手法行贿一名同事,但遭对方拒绝。陈晋熙,30岁,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时任高级银行业务主任;及张玲,29岁,深圳玲科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玲科)董事兼股东,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陈晋熙另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下星期一(10月6日)在观塘裁判法院答辩。案发时,陈晋熙在滙丰银行九龙湾一间分行任职。深圳玲科由张玲成立,该公司收费为内地客户开立香港银行户口。其中一项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串谋他人使陈晋熙从张玲接受贿款,以协助张玲等人转介的客户在滙丰银行开立户口。另一项控罪指陈晋熙涉嫌于2024年6月向滙丰银行九龙湾分行一名同事提供贿款,以协助陈晋熙转介的客户在滙丰银行开立户口,但遭对方拒绝。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张玲每月转介约10名客户予陈晋熙开立银行户口。案发期间,陈晋熙从张玲接受贿款逾13,000人民币,折合约15,000港元。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一直持续为银行从业员提供诚信培训,加深他们对贪污风险及相关法例的认识。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银行公会的全力支持下,廉署于去年推出《银行业诚信约章》,以不断提升银行业内的诚信文化。
2025年10月廉署起诉非法销售电子烟集团主脑及物流职员共八人涉贪运送电子烟产品廉政公署早前採取「苍鹭」执法行动,揭发有非法销售电子烟集团,涉嫌以贪污贿赂手段,运送电子烟产品予客户,经深入调查并徵询法律意见后,今日(10月13日)落案起诉集团主脑及物流公司职员共八人,涉案贿款共约37万元。其中三名被告为张维艇,41岁,电子烟网店经营者,其妻陈美君,38岁;以及苏永成,37岁,该网店的仓务员。另外五名被告为顺丰速运(香港)有限公司(顺丰)职员,即顺丰站主管蔡俊斌、顺丰站助理苏美欣及锺烁莹,以及收派员吴国汉及黄荣华,年龄介乎27岁至56岁。张维艇与该五名顺丰职员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张维艇、陈美君及苏永成另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售卖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第15DA(1)(c)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以及一项串谋销售毒药表第1部所列毒药,违反《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1条及33(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各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明天(10月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案发时,张维艇经营销售电子烟网店,并以他及妻子陈美君的户口收取货款。苏永成受僱于张维艇,负责协助出售及包装电子烟产品予该电子烟网店的客户。蔡俊斌是一个顺丰站的主管,顺丰站助理苏美欣及锺烁莹是其下属;吴国汉及黄荣华则是另一个顺丰站的收派员。本港自2022年4月30日起禁止电子烟销售。为确保邮包内不含禁运物品,包括电子烟,顺丰要求其前缐员工接收邮包时须拆开邮包检查。如发现任何禁运物品,须向顺丰站主管报告。廉署调查显示,电子烟网店经营者张维艇涉嫌先后接触顺丰站助理苏美欣及收派员吴国汉,分別向二人提出支付报酬以换取其协助,透过顺丰运送电子烟产品。苏美欣其后获得蔡俊斌的默许,她和吴国汉二人亦寻求所属顺丰站的同事协助运送邮包。调查显示于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该电子烟网店的相关户口收取共约$3,000万。其中一项控罪指,张维艇、蔡俊斌、苏美欣及锺烁莹涉嫌于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串谋使该三名顺丰职员从张维艇接受贿款共约$250,000,以违反顺丰内部政策,接受电子烟产品运送订单。张维艇又涉嫌以贪污手段,串谋吴国汉及黄荣华使二人接受贿款共约$120,000,以接受电子烟产品运送订单。另外两项控罪指,张维艇、陈美君及苏永成涉嫌于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串谋他人售卖另类吸烟产品及毒药表第1部所列毒药(即尼古丁)。廉署在2025年4月的「苍鹭」行动中检获逾20万件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烟机及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弹,巿值估计约$2,000万,是电子烟禁令生效以来检获最大批的电子烟产品。衞生署及顺丰于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09
2025年10月廉署起诉侍应涉嫌行贿劳工处职员助申索工资及遣散费廉政公署昨日(10月8日)落案起诉一名侍应,控告她涉嫌向两名劳工处职员提供总值350元的超级市场礼券及现金,行贿对方协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资及遣散费,遭劳工处职员拒绝。丁淑芬,52岁,被控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明日(10月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廉署早前接获劳工处转介的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受僱于一间饮食集团。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劳工处递交一份申索表,向该饮食集团申索工资及遣散费。根据《僱佣条例》,申索遣散费的法定时限为三个月。由于被告的申索已超过了法定时限,一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遂协助被告申请延长法定时限,以便她作出申索,并协助她与其前僱主安排调停会议。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4年8月30日,在与该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一张价值50元的超级市场现金券,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僱主申索。该名助理文书主任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券,并向上司匯报事件。被告其后接获一名劳工处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愿离职,不会派代表出席调停会议。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遂建议被告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4年12月16日,向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提供现金300元,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僱主进行申索。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亦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并向上司匯报事件。劳工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提醒市民,贪污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50万元,市民切勿行贿公务员以换取协助或优待。 08
2025年10月廉署贪污调查揭警长涉嫌招揽傀儡保险代理及投保人诈骗佣金300万元起诉六人廉政公署调查贪污时揭发一名警长与一名保险代理涉嫌招揽家人、友人及警队同袍充当傀儡保险代理及投保人,以虚假资料作出20项投保申请,诈骗两间保险公司发放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合共约300万元。六名涉案人士星期一(10月6日)被廉署落案起诉。林显豪,36岁,警长,被控21项罪名,即20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一项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1条及第159A条。另外五名被告年龄介乎29岁至45岁,分別被控一项至12项上述罪名。当中三人充当傀儡保险下缐代理,他们分別为林显豪的兄长林振邦和大嫂余晓丹,以及林显豪的友人刘臻颐(前称刘敏仪)。余下两名被告分別为事务律师许懿及警员施匡泽,在案中充当傀儡投保人。各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明日(10月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廉署早前就涉及警务人员的贪污指控展开调查。案发时,林显豪是一名警长,他认识一名先后任职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太寿香港)的中层人员(保险公司中层人员),但林显豪并非保险代理,亦沒有资格销售任何保险产品。廉署调查发现,林显豪与该保险公司中层人员涉嫌招揽多名人士,包括林显豪的家人、友人及警队同袍等充当傀儡下缐保险代理及傀儡投保人,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作出20项投保申请并为保单缴付保费。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承保有关保单后,向涉案保险代理发放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总值分別约100万元及约200万元。另外,林显豪与该保险公司中层人员涉嫌以虚假学歷文件,安排刘臻颐入职太寿香港以参与勾当。该20项欺诈控罪指,林显豪涉嫌于2016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分別与五名同案被告、该保险公司中层人员,以及其他傀儡下缐代理及投保人,先后多次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作虚假陈述,意图诈骗而诱使该两间保险公司承保涉案的20份保单,并向相关代理支付相关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他们涉嫌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讹称,涉案保单申请均为真确;相关保费或供款均由投保人支付;以及涉案傀儡保险代理曾亲身会见投保人。有关保费由被告及其同党支付。余下控罪指林显豪及刘臻颐涉嫌于2021年1月至5月期间,与该保险公司中层人员及其他人士串谋制造多份虚假文书,包括学歷证明,意图诱使太寿香港接受它们为真文书。警方、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06
2025年10月启德体育园承建商职员收贿案:分判商伪造帐目逃税判囚10个月遭颁令向政府赔偿逾1,460万元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启德体育园建筑项目工程分判商,串谋一名商人伪造帐目逃税逾1,460万元,今日(10月6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10个月,并遭颁令须向政府赔偿涉案税款。项目总承建商职员早前承认收贿100万元,候判期间因病离世,因此法庭只处置涉案贿款而沒有就其罪行判刑。姚树稳,63岁,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董事兼股东,被判入狱10个月。他另被颁令须向政府赔偿逾1,460万元,即上述罪行令税务局少收利成的利得梲税款。同案被告姚顺全,64岁,顺发贸易公司(顺发)东主,被判囚五个月,缓刑两年。二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串谋伪造帐目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暂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时指,故意逃税属严重罪行,本案串谋伪造帐目所涉金额不少,并涉及三个财政年度。姚树稳是案中主脑及得益者,法庭以15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已向政府赔偿相关款项及各项求情因素后,遂判处他监禁10个月。另一名同案被告吴和能,协兴建筑有限公司(协兴)前工地事务部高级经理,2024年8月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他等候判刑期间因病离世,因此法庭沒有就其罪行判刑,并按《防止贿赂条例》处置贿款的精神,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2条,作出命令将本案贿款100万元交付协兴。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案发时,协兴是本港多个公私营建筑项目的总承建商,包括太古坊二座项目及启德体育园项目。利成于2020年取得太古坊二座项目的水泥分判合约,价值约6,000万元,并于2021年竞投启德体育园项目两份水泥分判合约,总值逾2.5亿元。吴和能早前承认就该两个项目的水泥分判合约,收受贿款100万元。他于收取100万元现金后,当场被廉署人员逮捕。案情又透露,于2015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利成董事姚树稳与顺发东主姚顺全串谋捏改利成的帐目,藉制作逾80套虚假的会计文件,包括利成与顺发之间的採购订单、发票、送货单及正式收据,讹称利成向顺发订购建筑物料,涉款逾8,800万元,藉以虚报利成的营运成本。廉署调查显示,顺发是一间纺织品贸易公司,从来沒有售卖任何建筑物料予利成。姚树稳与姚顺全串谋伪造帐目的行为,导致税务局于2017年至2020年三个财政年度,向利成少收利得税共逾1,460万元。协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单伟琛、大律师方蔼婷及检椌官许珉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嘉敬协助。 03
2025年10月廉署起诉前银行职员及中介涉贪助客开户廉政公署昨日(10月2日)落案起诉一名前银行职员及一名中介,控告二人涉嫌串谋收受贿款逾13,000人民币,折合约15,000港元,以协助该中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该银行职员又涉嫌以相类贪污手法行贿一名同事,但遭对方拒绝。陈晋熙,30岁,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时任高级银行业务主任;及张玲,29岁,深圳玲科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玲科)董事兼股东,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陈晋熙另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下星期一(10月6日)在观塘裁判法院答辩。案发时,陈晋熙在滙丰银行九龙湾一间分行任职。深圳玲科由张玲成立,该公司收费为内地客户开立香港银行户口。其中一项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串谋他人使陈晋熙从张玲接受贿款,以协助张玲等人转介的客户在滙丰银行开立户口。另一项控罪指陈晋熙涉嫌于2024年6月向滙丰银行九龙湾分行一名同事提供贿款,以协助陈晋熙转介的客户在滙丰银行开立户口,但遭对方拒绝。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张玲每月转介约10名客户予陈晋熙开立银行户口。案发期间,陈晋熙从张玲接受贿款逾13,000人民币,折合约15,000港元。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一直持续为银行从业员提供诚信培训,加深他们对贪污风险及相关法例的认识。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银行公会的全力支持下,廉署于去年推出《银行业诚信约章》,以不断提升银行业内的诚信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