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贪法例
私营机构贪污
在香港,《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规管私营机构的贪污。商业机构及其僱员在处理公司的事务时,必须遵守《防止贿賂条例》的规定。
《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代理人受贿
Q上述僱员有沒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有,上述僱员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因他身为代理人(即僱员),未经其主事人(即僱主)的许可而接受供应商的利益(即金钱),作为其作出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即判授合约予该供应商)的诱因。
给僱员的三个贴士
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时,必须取得主事人的许可及遵从公司政策
如有疑问,应向公司征询意见及澄清
避免接受「甜头」,并举报企图行贿行为
《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向代理人行贿
Q上述第三者有沒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有,上述利益提供者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因他向僱员(即代理人)提供金钱(即利益),作为该僱员披露公司客户资料(即作出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的报酬,而该僱员并未就接受有关利益获其僱主许可(即未获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许可)。
给营商者或其代理的三个贴士
与客户确认所提供的奖励、赞助、佣金等利益均属合法
切勿行贿妄图走捷径
营商时应秉持商业道德
《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代理人使用虚假文件欺骗主事人
Q上述僱员有沒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有,上述僱员递交载有虚假资料的逾时工作申请表,意图骗取僱主额外逾时工作津贴,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给僱员的三个贴士
切勿使用虚假收据、帐目及文件欺骗雇主
在签批文件或向雇主递交文件前,须确保文件上的资料准确无误
如发现或怀疑有虚假收据、帐户及文件,应向雇主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