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贪法例

私营机构贪污

Self Photos / Files - 3-2-2-1

在香港《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规管私营机构的贪污。商业机构及其僱员在处理公司的事务时,必须遵守《防止贿賂条例》的规定

《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代理人受贿
1 3-2-2-2 代理人 (公司职员)
  • 代理人指代表主事人行事或受僱于主事人的任何人

 

  • 代理人包括董事、顾问或任何获授权或获赋予责任以代表主事人处理其事务的职员
2 3-2-2-3 收受利益 (接受供应商的金钱)

收受利益:

  • 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3 3-2-2-4 许可 (未经公司许可接受利益)
  • 主事人的许可,通常指僱主(如公司东主或董事局)的准许
  • 僱员须获其僱主许可,才可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
4 3-2-2-5 行为 (判授合约予供应商)
  • 跟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如判授合约予供应商)
Q上述僱员有沒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有,上述僱员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因他身为代理人(即僱员),未经其主事人(即僱主)的许可而接受供应商的利益(即金钱),作为其作出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即判授合约予该供应商)的诱因。

给僱员的三个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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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时,必须取得主事人的许可及遵从公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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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应向公司征询意见及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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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接受「甜头」,并举报企图行贿行为

《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向代理人行贿
1 3-2-2-9 任何人 (第三者)
  • 任何人(如承办商、供应商、顾客等)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2 3-2-2-10 行为 (要求僱员披露客户资料)
  • 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如披露客户资料)
3 3-2-2-11 利益 (第三者给予僱员金钱)
  • 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4 3-2-2-12 许可 (僱员未经公司许可接受利益)
  • 代理人须获其僱主许可,才可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

 

  • 许可应由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给予,而非提供者的主事人
Q上述第三者有沒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有,上述利益提供者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因他向僱员(即代理人)提供金钱(即利益),作为该僱员披露公司客户资料(即作出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的报酬,而该僱员并未就接受有关利益获其僱主许可(即未获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许可)。

给营商者或其代理的三个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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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确认所提供的奖励、赞助、佣金等利益均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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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行贿妄图走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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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时应秉持商业道德

《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代理人使用虚假文件欺骗主事人
1 3-2-2-13 代理人 (僱员)
  • 代理人指代表主事人行事或受僱于主事人的任何人

 

  • 代理人包括董事、顾问或任何获授权或获赋予责任以代表主事人处理其事务的职员  
2 3-2-2-15 虚假文件 (在申请表上夸大逾时工作时数)
  • 使用虚假/ 错误/缺漏不全的收据、帐户或其他文件
Q上述僱员有沒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有,上述僱员递交载有虚假资料的逾时工作申请表,意图骗取僱主额外逾时工作津贴,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给僱员的三个贴士
3-2-2-6

切勿使用虚假收据、帐目及文件欺骗雇主

3-2-2-7

在签批文件或向雇主递交文件前,须确保文件上的资料准确无误

3-2-2-8

如发现或怀疑有虚假收据、帐户及文件,应向雇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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