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貪法例
私營機構貪污
在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管私營機構的貪污。商業機構及其僱員在處理公司的事務時,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
《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代理人受賄
Q上述僱員有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有,上述僱員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因他身為代理人(即僱員),未經其主事人(即僱主)的許可而接受供應商的利益(即金錢),作為其作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判授合約予該供應商)的誘因。
給僱員的三個貼士
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時,必須取得主事人的許可及遵從公司政策
如有疑問,應向公司徵詢意見及澄清
避免接受「甜頭」,並舉報企圖行賄行為
《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向代理人行賄
Q上述第三者有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有,上述利益提供者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因他向僱員(即代理人)提供金錢(即利益),作為該僱員披露公司客戶資料(即作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的報酬,而該僱員並未就接受有關利益獲其僱主許可(即未獲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許可)。
給營商者或其代理的三個貼士
與客戶確認所提供的獎勵、贊助、佣金等利益均屬合法
切勿行賄妄圖走捷徑
營商時應秉持商業道德
《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欺騙主事人
Q上述僱員有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有,上述僱員遞交載有虛假資料的逾時工作申請表,意圖騙取僱主額外逾時工作津貼,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給僱員的三個貼士
切勿使用虛假收據、帳目及文件欺騙僱主
在簽批文件或向僱主遞交文件前,須確保文件上的資料準確無誤
如發現或懷疑有虛假收據、帳戶及文件,應向僱主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