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貪法例

私營機構貪污

Self Photos / Files - 3-2-2-1

在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管私營機構的貪污。商業機構及其僱員在處理公司的事務時,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

《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代理人受賄
1 3-2-2-2 代理人 (公司職員)
  • 代理人指代表主事人行事或受僱於主事人的任何人

 

  • 代理人包括董事、顧問或任何獲授權或獲賦予責任以代表主事人處理其事務的職員
2 3-2-2-3 利益 (接受供應商的金錢)

收受利益:

  • 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3 3-2-2-4 許可 (未經公司許可接受利益)
  • 主事人的許可,通常指僱主(如公司東主或董事局)的准許

 

  • 僱員須獲其僱主許可,才可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
4 3-2-2-5 行為 (判授合約予供應商)
  • 跟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如判授合約予供應商)
Q上述僱員有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有,上述僱員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因他身為代理人(即僱員),未經其主事人(即僱主)的許可而接受供應商的利益(即金錢),作為其作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判授合約予該供應商)的誘因。

給僱員的三個貼士
3-2-2-6

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時,必須取得主事人的許可及遵從公司政策

3-2-2-7

如有疑問,應向公司徵詢意見及澄清

3-2-2-8

避免接受「甜頭」,並舉報企圖行賄行為

《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向代理人行賄
1 3-2-2-9 任何人 (第三者)
  • 任何人(如承辦商、供應商、顧客等)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2 3-2-2-10 行為 (要求僱員披露客戶資料)
  • 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如披露客戶資料)
3 3-2-2-11 利益 (第三者給予僱員金錢)
  • 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4 3-2-2-12 許可 (僱員未經公司許可接受利益)
  • 代理人須獲其僱主許可,才可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

 

  • 許可應由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給予,而非提供者的主事人
Q上述第三者有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有,上述利益提供者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因他向僱員(即代理人)提供金錢(即利益),作為該僱員披露公司客戶資料(即作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的報酬,而該僱員並未就接受有關利益獲其僱主許可(即未獲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許可)。

給營商者或其代理的三個貼士
3-2-2-6

與客戶確認所提供的獎勵、贊助、佣金等利益均屬合法

3-2-2-7

切勿行賄妄圖走捷徑

3-2-2-8

營商時應秉持商業道德

《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欺騙主事人
1 3-2-2-13 代理人 (僱員)
  • 代理人指代表主事人行事或受僱於主事人的任何人

 

  • 代理人包括董事、顧問或任何獲授權或獲賦予責任以代表主事人處理其事務的職員  
2 3-2-2-15 虛假文件 (在申請表上誇大逾時工作時數)
  • 使用虛假/ 錯誤/缺漏不全的收據、帳戶或其他文件
Q上述僱員有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有,上述僱員遞交載有虛假資料的逾時工作申請表,意圖騙取僱主額外逾時工作津貼,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給僱員的三個貼士
3-2-2-6

切勿使用虛假收據、帳目及文件欺騙僱主

3-2-2-7

在簽批文件或向僱主遞交文件前,須確保文件上的資料準確無誤

3-2-2-8

如發現或懷疑有虛假收據、帳戶及文件,應向僱主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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