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11
2025年6月
廉署貪污調查偵破傀儡保險代理460萬元佣金詐騙案:四人判囚12至32個月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一名保險公司助理經理招攬傀儡保險代理,以虛假資料申請投保,詐騙公司佣金等款項合共約460萬元,其三名下線傀儡保險代理則協助清洗犯罪得益逾230萬元。四名被告今日(6月1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2個月至32個月。周銳坤,35歲,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太壽香港)前助理分組經理,被判入獄32個月。他早前承認九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周銳坤三名下線傀儡保險代理蔡霈珈、鄭喬心及薛兆衡,年齡介乎31歲至33歲,均為太壽香港前業務經理,則分別被判監禁12個月、14個月及16個月。三人早前各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出四名被告作為保險代理持牌人士,理應負起誠信責任,卻有計劃地長時間犯案,更濫用僱主對他們的信任,以欺詐手段獲取個人得益,嚴重違反誠信。法官以判囚21個月至48個月作為四人的量刑起點,考慮到各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四人的刑期分別扣減至12個月至32個月。案情透露,周銳坤於案發時是太壽香港助理分組經理,同案三名被告報稱周銳坤下線保險代理。太壽香港要求所有保險代理人須親自與客戶會面銷售保險產品,向客戶解釋保單的條款。太壽香港在保單申請獲批及收妥保費後,會向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人及其上線經埋團隊發放佣金及獎金等款項。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周銳坤於2021年2月至12月期間,向太壽香港訛稱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保險代理人是九份保單的經辦代理人或共同代理。太壽香港其後批出該等保單,並就該等保單發放佣金及其他款項共約460萬元。調查發現,周銳坤又要求三名同案被告於收取太壽香港發放的佣金等款項後,向他退還大部分金額。三人其後透過三個銀行戶口,清洗涉及上述勾當的犯罪得益共逾23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周銳坤招攬三名同案被告及另一名人士充當傀儡保險代理,以向太壽香港提交上述九份保單申請。部份保單持有人從未簽署相關保單申請表,亦未曾支付過任何保費。太壽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曉峯協助。
10
2025年6月
時任公司經理向業務伙伴索賄達300萬元助解決商業糾紛遭廉署起訴判囚10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公司經理,控告他向一個有商業糾紛的業務伙伴索賄200至300萬元,從而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該項糾紛。被告經審訊被定罪後,今日(6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月。王文寧,65歲,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稱環能貿易有限公司)時任經理,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斥責被告濫用職權索賄,指貪污屬嚴重罪行,須予以阻嚇性刑罰,故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於1994年與一家業務伙伴共同投資一個物業發展項目,並由中煤香港負責注資。中煤香港其後擬收回部分資金,但雙方未能達成最終協議。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與該業務伙伴就項目有所爭議,遂委派被告處理。被告其後相約該業務伙伴一名董事兼股東單獨會面。會面期間,被告指自己有財務問題,急須資金週轉,並向對方索取一筆200至300萬元的貸款,以及聲稱會協助對方,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有關糾紛,但遭對方拒絕。中煤香港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該業務伙伴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高力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世永協助。
10
2025年6月
遭廉署起訴飲品公司前經理隱瞞利益衝突判授190萬元廣告圖利判囚3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飲品公司前經理,隱瞞服務供應商由其操控,詐騙公司判授多張總值約190萬元的戶外廣告採購訂單,並串謀下屬以多份虛假報價單及巡查報告誤導公司。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今日(6月10日)判處被告入獄33個月,並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60萬元。陳永峰,41歲,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維他奶)市場部前經理,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徐綺薇在判刑時斥責陳永峰預謀犯案,故意不向公司申報利益衝突,而且犯案時間長達三年半,並從中獲取私利60萬元,直接損害公司利益,必須判處監禁刑罰。法官今日批准控方申請,就其中一項控罪頒令充公陳永峰犯罪得益60萬元,即他從案中獲取的利潤。陳永峰須於六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19個月。同案被告姜梓萍,50歲,維他奶市場部前戶外展銷主任,早前承認上述兩項串謀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今日被判囚九個月,緩刑兩年。案發時,陳永峰的職責包括為維他奶市場部採購組及戶外廣告組批核委聘服務供應商,姜梓萍則負責協助陳永峰向服務供應商索取報價單。視乎採購項目的金額,二人需取得最少兩份或三份報價單。維他奶員工手冊訂明,所有員工必須向公司申報潛在利益衝突,並在參與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業務前索取書面批准。維他奶進行內部審計後向廉署作出貪污投訴。廉署遂展開調查,發現陳永峰於2016年1月指示女友開設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 (Why Creative)以承接維他奶的相關工作。Why Creative實質上由陳永峰操控,但他從沒有就自己在該公司的權益向維他奶作出申報。於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初期間,陳永峰把39項總值約190萬元的維他奶戶外廣告採購訂單判授予Why Creative。陳永峰女友其後就二人的協議,將Why Creative的四成利潤,即逾60萬元,交予陳永峰。案情又透露,陳永峰繞過上司擅自批出向一間服務供應商支付月費36,000元,訛稱安排巡查維他奶戶外廣告的狀況。當維他奶要求戶外廣告組提交三間包括Why Creative在內的獲判服務供應商的相關報價單,以及戶外廣告的巡查報告時,陳永峰則串謀姜梓萍等下屬捏造了30份看來由四間服務供應商發出的報價單,提交予維他奶審核,誤導維他奶有關訂單的採購符合公司規定,另外他們又串謀捏造38份戶外廣告巡查報告,誤導維他奶相關服務供應商已於指定時段內完成相關檢查。廉署調查發現,該四間服務供應商從沒有發出涉案的報價單,而相關服務供應商亦沒有進行報告所述的巡查。維他奶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偉進協助。
09
2025年6月
機場擴建項目分判商管工向紮鐵工索賄收賄遭廉署起訴判囚三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分判商管工,向三名紮鐵工人索取及收受賄款共約16,000元,協助三人繼續獲聘並安排其中一人超時工作以賺取「加班工資」。被告今日(6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高俊彥,31歲,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時任管工,被判監禁三個月及被頒令須向其時任僱主歸還逾12,000元,相等於涉案賄款的金額。被告早前承認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打擊本港勞動市場,影響工人士氣並損害香港的廉潔聲譽,法庭需向公眾發出明確信息,嚴懲貪污不法分子。裁判官以監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即時歸還涉案賄款,遂將刑期扣減至三個月。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發時為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為浩洲工程管工,負責帶領及指派一班紮鐵工人工作。工人如須超時工作,時薪會較平常高出1.5倍至兩倍。浩洲工程禁止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於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發期間,分別向三名紮鐵工索取每個工作天100元的賄款或不定金額的茶錢,以協助三人繼續受僱於浩洲工程。被告期間最終從三人收取賄款共6,800元。此外,被告又向其中一名紮鐵工收取每個工作天200元的賄款,以安排對方超時工作,從而賺取「加班工資」。該名紮鐵工不情願地就30個工作天的超時工作向被告支付賄款共約6,000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權辭退他們,擔心失業而不情願地向被告支付賄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後因拒絕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賄款而遭當場解僱。浩洲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敏悅代表出庭。
05
2025年6月
廉署控前銀行經理涉貪收受價值47萬美元加密貨幣認證虛假文書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兩名前銀行經理,涉嫌串謀金融科技公司職員,使用多份虛假備用信用證及抵押函件。案件今日(6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廉署經完成調查及按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加控其中一人貪污罪名,並修訂兩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的內容。新增控罪指被告涉嫌從該金融科技公司職員、一名中間人及其他人士收取價值逾47萬美元的加密貨幣,以認證該等虛假文書。案件稍後將轉介區域法院。林俊賢,30歲,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前客戶經理,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另外,林俊賢及李嘉敏,34歲,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前高級客戶經理,各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及159A條。二人今日無須答辯。裁判官梁雅忻將案件押後至8月21日再提訊,以待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兩名被告均獲准保釋。案件發生於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間,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案發時,一間海外金融科技公司Vesttoo Limited (Vesttoo)營運一個數碼平台以進行保險相連證券交易。投資者進行交易時必須提供由銀行發出的備用信用證或由銀行認可的抵押函件作為擔保。貪污控罪指,林俊賢涉嫌從一名Vesttoo職員Udi Ginati、一名中間人溫焯麟及其他人士收賄,即價值逾47萬美元的加密貨幣「泰達幣」,以認證多份據稱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簽發或認可的備用信用證和抵押函件。事實上建行從來沒有簽發或認可上述文件。經修訂的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指,林俊賢涉嫌串謀該名Vesttoo職員、中間人及其他人士,使用據稱由建行簽發或認可的88份虛假備用信用證及兩份虛假抵押函件,意圖誘使他人接受它們為真文書。李嘉敏則涉嫌串謀其他人士使用據稱由渣打銀行(香港)簽發的四份虛假備用信用證,意圖誘使他人接受它們為真文書。建行(亞洲)及渣打銀行(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志剛協助。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