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6
2025年10月
啟德體育園承建商職員收賄案:分判商偽造帳目逃稅判囚10個月遭頒令向政府賠償逾1,460萬元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啟德體育園建築項目工程分判商,串謀一名商人偽造帳目逃稅逾1,460萬元,今日(10月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並遭頒令須向政府賠償涉案稅款。項目總承建商職員早前承認收賄100萬元,候判期間因病離世,因此法庭只處置涉案賄款而沒有就其罪行判刑。姚樹穩,63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董事兼股東,被判入獄10個月。他另被頒令須向政府賠償逾1,460萬元,即上述罪行令稅務局少收利成的利得梲稅款。同案被告姚順全,64歲,順發貿易公司(順發)東主,被判囚五個月,緩刑兩年。二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故意逃稅屬嚴重罪行,本案串謀偽造帳目所涉金額不少,並涉及三個財政年度。姚樹穩是案中主腦及得益者,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已向政府賠償相關款項及各項求情因素後,遂判處他監禁10個月。另一名同案被告吳和能,協興建築有限公司(協興)前工地事務部高級經理,2024年8月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他等候判刑期間因病離世,因此法庭沒有就其罪行判刑,並按《防止賄賂條例》處置賄款的精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作出命令將本案賄款100萬元交付協興。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案發時,協興是本港多個公私營建築項目的總承建商,包括太古坊二座項目及啟德體育園項目。利成於2020年取得太古坊二座項目的水泥分判合約,價值約6,000萬元,並於2021年競投啟德體育園項目兩份水泥分判合約,總值逾2.5億元。吳和能早前承認就該兩個項目的水泥分判合約,收受賄款100萬元。他於收取100萬元現金後,當場被廉署人員逮捕。案情又透露,於2015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利成董事姚樹穩與順發東主姚順全串謀捏改利成的帳目,藉製作逾80套虛假的會計文件,包括利成與順發之間的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及正式收據,訛稱利成向順發訂購建築物料,涉款逾8,800萬元,藉以虛報利成的營運成本。廉署調查顯示,順發是一間紡織品貿易公司,從來沒有售賣任何建築物料予利成。姚樹穩與姚順全串謀偽造帳目的行為,導致稅務局於2017年至2020年三個財政年度,向利成少收利得稅共逾1,460萬元。協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大律師方藹婷及檢椌官許珉諾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嘉敬協助。
03
2025年10月
廉署起訴前銀行職員及中介涉貪助客開戶廉政公署昨日(10月2日)落案起訴一名前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控告二人涉嫌串謀收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以協助該中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該銀行職員又涉嫌以相類貪污手法行賄一名同事,但遭對方拒絕。陳晉熙,30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及張玲,29歲,深圳玲科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深圳玲科)董事兼股東,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陳晉熙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下星期一(10月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陳晉熙在滙豐銀行九龍灣一間分行任職。深圳玲科由張玲成立,該公司收費為內地客戶開立香港銀行戶口。其中一項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於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間,串謀他人使陳晉熙從張玲接受賄款,以協助張玲等人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另一項控罪指陳晉熙涉嫌於2024年6月向滙豐銀行九龍灣分行一名同事提供賄款,以協助陳晉熙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但遭對方拒絕。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張玲每月轉介約10名客戶予陳晉熙開立銀行戶口。案發期間,陳晉熙從張玲接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一直持續為銀行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加深他們對貪污風險及相關法例的認識。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銀行公會的全力支持下,廉署於去年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以不斷提升銀行業內的誠信文化。
30
2025年9月
遭廉署起訴分判商夫婦虛報工人薪金詐騙私人住宅項目承建商判囚18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對分判商夫婦,控告二人虛報及誇大工人薪金,詐騙一個半山私人住宅建築項目承建商近960萬元。二人今日(9月3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涉案妻子獲判緩刑24個月。韓生,53歲,皓星工程有限公司(皓星)公司秘書;及其妻子羅燕妮,49歲,皓星唯一董事兼股東,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案件屬單一事件,兩名被告重犯機會不高,對行業影響不大,而被告實際得益為110萬元,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韓生為案中主謀,其妻羅燕妮只擔當次要角色,考慮到其求情理由,包括需照顧家中患病兒子,故判處她緩刑24個月。本案源於廉署接獲有關皓星發放工人工資的貪污投訴。皓星於案發時是半山波老道一個私人住宅建築項目的鋁業與玻璃工程分判商。皓星須向項目承建商華營建築有限公司(華營)提交支薪文件,包括發給工人的薪金支票副本及相關簽收記錄,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申領有關開支。案情透露,於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間,華營接獲皓星提交逾1,200張支票影印本及相關簽收紀錄。該等支薪文件顯示皓星向工人支付工資共約3,000萬元,華營因而向皓星支付全數款項。廉署調查發現,當中43張支票的受款人及支付金額曾遭揑改。該等支票涉款約930萬元,分別被存入韓生夫婦及其他人士的銀行戶口。由於有皓星工人被持續「拖糧」,華營其後改為向工人直接支付薪金。於2019年5月至8月期間,韓生夫婦向華營誇大十數名工人的工資,致使華營多付近30萬元予該等工人,並指示工人將華營多付的工資退回給皓星。華營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葉永幫協助。
22
2025年9月
廉署起訴租客涉行賄物業代理圖免付「撻訂」賠償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住宅單位租客,控告他涉嫌以1,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向地產代理公司隱瞞他違約,以免卻支付「撻訂」賠償16,000元。杜渡,48歲,上星期五(9月19日)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9月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答辯。被告經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美聯物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於2022年11月6日早上參觀大圍一個「放租」住宅單位。被告與業主即場簽訂物業臨時租賃合約(臨約),以每月16,000元租住該單位。被告同日下午聯絡該地產代理,表示想取消該份臨約。根據臨約條款,任何一方如取消合約,須支付等同按金的16,000元作賠償。控罪指被告涉嫌於當日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1,000元,要求對方協助向美聯物業隱瞞他與業主已簽訂臨約,以及他違約的事實。該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賄賂,並向美聯物業匯報事件。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僱員執行職務,即屬行賄。貪污賄賂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熱線:25 266 366。
16
2025年9月
遭廉署起訴水務署前分判商與三僱員承認提交虛假配水庫巡查報告詐騙服務費460萬元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水務署前分判商董事及其三名僱員,向水務署提交載有虛假資料的配水庫巡查報告,誘使署方兩年間向分判商發放服務費共約460萬元。四名被告今日(9月16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劉浩基,44歲,竣才工程有限公司(竣才)唯一董事兼股東;以及竣才三名時任僱員,即文員李穎圖,34歲;及雜工郭家禧及郭家祺,同41歲,今日承認共兩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法官譚思樂將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判刑,各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今日並向法院申請充公劉浩基在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相關聆訊將排期進行。案情透露於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明興水務渠務工程有限公司(明興)獲水務署判授兩份水務工程定期合約,為新界東水務設施提供各類水務工程服務。竣才則獲分判巡查區內約40個配水庫,以維持配水庫的安全及設施狀況。水務署規定分判商須指派特定數量的三人巡查隊伍每日巡查配水庫,並須製備每日巡查報告,以及附上巡查配水庫設施時拍攝的照片。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竣才於案發期間並沒有依照水務署上述規定進行相關巡查。廉署調查發現,劉浩基先後指示郭家禧、郭家祺及竣才其他員工拍攝配水庫設施的照片,並修改照片的拍攝日期及時間,令相關照片看來是在不同日子拍攝。竣才員工又按劉浩基指示,以該等照片製備相應的每日巡查報告,並提交予水務署。此外,劉浩基及李穎圖又指示竣才員工製備虛假值勤紀錄,虛報巡查隊伍每日均有根據水務署規定妥為巡查配水庫,而每次巡查均由三人一同進行。各被告藉該串謀詐騙勾當誘使水務署向竣才先後發放服務費用共約460萬元。水務署及明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詠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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