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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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元朗「套丁」案:串謀詐騙地政總署遭廉署起訴 兩丁屋申請人各被判囚一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小型屋宇(丁屋)發展商負責人、村代表及丁屋申請人共11人,透過「套丁」而串謀詐騙地政總署向元朗一個丁屋物業發展項目批出多張建屋牌照。其中兩名丁屋申請人今日(12月1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一年。兩名丁屋申請人蔡偉生,63歲,及鄧翹沾,74歲,早前各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於判刑時指案情嚴重,兩名被告出售丁權,詐騙政府並濫用土地資源,必須判處監禁刑罰。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但有關「丁權」不可轉讓。案情透露,蔡偉生及鄧翹沾於2006年2月至6月期間,分別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他們向署方聲稱是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而且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該等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亦無意將他的「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地政總署其後向他們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於1991年11月開始,不同人士包括蔡偉生及鄧翹沾申請於水蕉新村興建丁屋。該等丁屋最終由一個發展商以一個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眾出售,每幢售價由90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蔡偉生及鄧翹沾申請興建的丁屋分別在2015年及2017年售出,該發展商就銷售其中115幢丁屋,獲取逾10億元。廉署調查又發現,一名原居民村代表及多名中間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購「丁權」,以在水蕉新村內發展該物業項目。蔡偉生及鄧翹沾曾串謀上述中間人分別各以10萬元,出售他們的「丁權」。後來約於2005年3月,一間發展商與該原居民村代表達成協議,並委派該原居民代表為受託人合作發展上述丁屋項目。該原居民代表及有關中間人於是繼續向原居民收購更多「丁權」,並安排他們申請在水蕉新村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地政總署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賴捷代表出庭。懷疑牽涉上述勾當的兩名人士,即榮佳建築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光榮,75歲;及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程振明,67歲,早前已在另一宗法庭案件被廉署控以一項串謀詐騙罪名。二人的案件訂於2025年2月10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廉署早前亦分案起訴另外七名年齡介乎43歲至74歲的丁屋申請人黃觀勝、陳志明、陳永堅、梁錦益、龍福兒、楊啟光及駱天龍。相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7日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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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廉署起訴三名「工頭」涉向「三跑」項目工人索賄並以勒索手段收受22萬元廉政公署今日(12月13日)落案起訴三名香港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項目(「三跑」項目)分判商時任「工頭」,控告他們涉嫌向七名木工索賄並以勒索手段收受共逾22萬元。何玉川,56歲;周貴輝,50歲;及叶致富,57歲,同為德鑄工程有限公司時任木工「工頭」,分兩宗案件被控以15項罪名,即11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四項勒索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3(1)條。三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下星期二(12月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廉署發言人呼籲建築工人切勿啞忍貪污,建築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立即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案發時德鑄是「三跑」項目分判商,負責招聘建築工人進行各類工程。三名被告當時任職「工頭」,在項目工地帶領兩組木工,並有權指派工作予木工。德鑄不容許任何員工向其他員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協助對方受聘。在首宗案件,何玉川及周貴輝涉嫌於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要求四名受其監督的木工,每個工作天向他們支付賄款100元至350元不等,並恫嚇他們若然不服從就會被解僱。二人其後涉嫌從該四名工人接受賄款共逾20萬元。在另一宗案件,叶致富涉嫌於2022年2月至6月期間向三名木工收取賄款逾20,000元及六條香煙。有關木工擔心失去工作機會而不情願地答應支付賄款及提供香煙。香港機場管理局、有關總承建商中國水電–中國電建–保華–建信聯營及德鑄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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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遭廉署起訴物業買家判囚14個月 涉瞞報出租單位欺詐銀行八成按揭貸款 70萬元租金收入被充公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物業買家,向銀行隱瞞物業出租予他人,令銀行不向她追討須符合自住規定而獲批的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今日(12月12日)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又頒令充公被告出租物業所得租金收入共70萬元。黃顯寧,49歲,保險代理,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稱案情嚴重,他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14個月。暫委法官並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70萬元,即被告出租涉案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被告須於12月16日或之前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被加刑20個月。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引,銀行須遵守自住物業按揭貸款的按揭成數上限規定。案發時,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信銀國際)為800萬元至1,000萬元的自住物業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貸款。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2月底以998萬元為身處海外的兒子購入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物業。數日後,她按上述計劃向信銀國際申請八成按揭貸款,並申報該物業由她及兒子自住。被告在按揭貸款申請表上簽署聲明,如該物業日後不再由她或兒子自住,她有責任即時通知信銀國際。該銀行於2020年6月底批准被告的申請,向她批出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廉署調查貪污投訴時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先後以月租19,000元及20,500元將該物業分別租予兩名租戶,但從沒有通知信銀國際該物業已改變用途。信銀國際於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兒子確認物業是否繼續由他們自住,二人當時回覆確認為自住用途。若信銀國際得悉該物業是作租住用途,會要求被告償還部分或全部按揭貸款,或向她施加上調利率等其他條件。信銀國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卓賢及檢控官許珉諾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郭保強及葉耀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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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上市公司時任大股東及主席隱瞞秘密「賣殼」協議 遭廉署起訴串謀詐騙罪成 涉案商人通緝令繼續生效一名上市公司時任大股東及該公司的時任主席,在公司集資計劃中串謀一名商人隱瞞秘密「賣殼」協議,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以及該上市公司、其董事會及股東,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二人經審訊後,今日(12月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涉案商人被起訴後缺席聆訊,法院早前已發出手令通緝他。詹培忠,78歲,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資源)時任大股東;及詹劍崙,55歲,亞洲資源時任主席,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馬鐘鴻,51歲,被控上述兩項串謀詐騙罪名,以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馬鐘鴻於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訊,區域法院同日應控方申請,發出手令通緝他。案發時受馬鐘鴻聘用的王蓓麗,68歲,今日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今日頒布裁決理由,斥責本案同謀者私相授受,為了私人得益,利用財技把上市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8日以聽取被告求情及判刑,以及處理控方的充公令申請。期間詹培忠、詹劍崙及王蓓麗還押懲教署看管。案件源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完成調查後,落案起訴四名參與上述秘密「賣殼」勾當的人士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名。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和相關罪行,並透過制度防貪和宣傳教育,持續提升上市公司誠信管治,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和公平運作,鞏固各持份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案發時亞洲資源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於2008年10月中成為其大股東,他兒子詹劍崙翌日獲委任為亞洲資源的執行董事,並於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間擔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於2013年7月與馬鐘鴻私下商討「賣殼」協議,讓馬鐘鴻取得亞洲資源的控制權。三人其後達成協議,以亞洲資源全數股權總值3億元為基礎,由馬鐘鴻向詹培忠支付共約2.1億元,以控制該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發行股本(「賣殼」協議)。為執行該「賣殼」協議,詹劍崙先後於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亞洲資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會會議。在會議上,公司的董事通過及批准讓亞洲資源分別透過配售新股及發行可換股票據,集資逾5.5億元(集資計劃)。詹劍崙在兩次會議上均有參與投票,並申報自己在該集資計劃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從來沒有向亞洲資源披露上述「賣殼」協議。該集資計劃中的新股配售於7月底完成。亞洲資源其後於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該集資計劃中的可換股票據的發行發出公告及通函,指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可換股票據的發行中擁有重大權益,亦無股東須於相關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於2013年10月3日股東特別大會上,詹培忠以股東身份投票支持可換股票據的發行,而最終決議獲得通過。廉署調查發現,詹培忠在集資計劃獲通過後約一個月,就「賣殼」協議獲馬鐘鴻支付1.69億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向聯交所隱瞞推出集資計劃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令「賣殼」協議得以執行,二人並致使聯交所批准亞洲資源發布與集資計劃相關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麗則按照僱主馬鐘鴻的指示,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處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聯交所及證監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及黃俊軒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唐宇鋒及潘漪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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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廉署起訴保險公司時任職員向經紀公司董事索賄涉600架新的士車保廉政公署昨日(12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時任職員,控告他涉嫌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經紀公司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要求。黃嘉榮,39歲,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 時任團隊主管,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2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案發時是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該部門就銷售汽車保險等保險產品聯絡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萬和保險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萬和保險)。萬和保險會就新的士的汽車保險,安排客戶向中銀集團保險購買保單,並向中銀集團保險收取保費金額的5%作為佣金。萬和保險一個客戶於2022年中計劃為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萬和保險一名董事與中銀集團保險協商期間,提出把每架的士每年保費由45,500元調低至40,000元,或提升萬和保險的佣金至7.5%。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間,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索賄,以協助萬和保險就上述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而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該名萬和保險董事並沒有答允被告的索賄要求。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0,000元投保,上涉投保協議涉及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中銀集團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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