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13
2024年11月廉署起訴工程「判頭」詐騙工資33萬元及妨礙司法公正涉指使工人向廉署人員訛稱值勤廉政公署今日(11月13日)落案起訴一名工程「判頭」及一名工人,控告二人涉嫌虛報工人值勤紀錄,串謀詐騙玻璃幕牆工程承辦商多付工資逾33萬元。該工程「判頭」又涉嫌在廉署調查期間指示工人向廉署人員訛稱值勤,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潘達俊,29歲,海冠記有限公司(海冠記)營運者;及羅嘉明,29歲,海冠記時任工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潘達俊另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名,違反普通法。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五(11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潘達俊於案發時是海冠記營運者,該公司獲一間玻璃幕牆工程承辦商委託,安排工人到大嶼山一個私人屋苑建築地盤進行玻璃裝嵌工程。海冠記於案發期間聘用羅嘉明等10多名工人到上述地盤工作,每人日薪由1,050元至1,400元不等。潘達俊及羅嘉明涉嫌於2021年2月至4月期間,串謀另一名海冠記工人向工程承辦商誇大上述部份工人的工作日數,並訛稱海冠記提交的工人值勤紀錄均屬真確,從而詐騙該工程承辦商向海冠記多付工資逾33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潘達俊涉嫌指示羅嘉明及其他工人虛報值勤紀錄,並要求對方每月向他歸還額外獲發的工資。潘達俊又涉嫌於廉署調查上述勾當期間,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他涉嫌於2022年4月底,指示其中一名涉案海冠記工人向另外三名工人轉達信息,要求三人向廉署人員訛稱曾簽署涉案的工人值勤紀錄表,並以「不知道」來回應廉署人員的所有提問。廉署調查顯示,該工人認為潘達俊的指示不妥,所以並沒有聽從他的指示,要求其他工人在廉署調查中說謊。上述玻璃幕牆工程承辦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3
2024年11月廉署起訴藥業公司前總經理等三人涉嫌詐騙服務費逾110萬元及「洗黑錢」廉署昨日(11月12日)落案起訴一名藥業公司時任總經理及其下屬,虛報由該下屬營運的秘書公司曾提供顧問及其他服務,詐騙服務費共逾110萬元。該下屬的生意夥伴則被控清洗黑錢。邱偉臣,54歲,金活藥業健康發展有限公司(金活藥業)時任總經理;及余遠濤,43歲,金活藥業時任市場推廣主任;同被控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邱偉臣另被控一項相類罪名。同案被告周柏豪,40歲,基德服務有限公司(基德服務)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三人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於2017年2月至2023年9月案發期間,金活藥業在香港及內地經銷和代理藥物及健康產品。邱偉臣負責監督其產品銷售及推廣,余遠濤是其下屬。余遠濤又與周柏豪擔任秘書公司基德服務的董事兼股東。金活藥業以合約形式委聘香港靈鋒廣告有限公司(靈鋒廣告)協助宣傳產品,並預先支付合約款項予靈鋒廣告,以便該公司從中扣減宣傳開支。控罪指,邱偉臣及余遠濤涉嫌向金活藥業虛假地表示,七份由基德服務發出的發票為真實,意圖詐騙而誘使金活藥業向基德服務支付顧問服務費用共逾53萬元。邱偉臣又涉嫌以相類手法,意圖詐騙而誘使金活藥業向基德服務支付印刷及設計服務費共6萬2千元。二人又涉嫌向靈鋒廣告虛假地表示,六份由基德服務發出的發票為真實,意圖詐騙而誘使靈鋒廣告代金活藥業向基德服務支付顧問服務費共逾54萬元,並從靈鋒廣告及金活藥業之間的年度廣告合約款項中扣減共逾58萬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基德服務從未向金活藥業提供涉案發票所述服務。同案被告周柏豪則涉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基德服務的銀行戶口內一筆約18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有關款項。金活藥業及靈鋒廣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8
2024年11月元朗「套丁」案:兩名遭廉署起訴丁屋申請人承認串謀詐騙地政總署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小型屋宇(丁屋)發展商負責人、村代表及丁屋申請人共11人,控告他們涉嫌串謀「套丁」,詐騙地政總署向元朗一個丁屋物業發展項目批出多張建屋牌照。其中兩名丁屋申請人今日(11月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丁屋申請人蔡偉生,63歲,及鄧翹沾,74歲,各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將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判刑,以待索取二人的背景報告,並頒令二人還押懲教署看管。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而有關「丁權」不可轉讓。蔡偉生及鄧翹沾承認於2006年2月至6月期間,曾分別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他們向署方聲稱是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而且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該等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亦無意將二人的「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基於相信二人的申請資料屬實,地政總署向他們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於1991年11月開始,不同人士包括蔡偉生及鄧翹沾申請於水蕉新村興建丁屋。該等丁屋最終由一個發展商以一個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眾出售,每幢售價由90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該發展商就銷售其中115幢丁屋,獲取逾10億元。廉署調查又發現,一名原居民村代表及多名中間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購「丁權」,以在水蕉新村內發展該物業項目。蔡偉生及鄧翹沾曾串謀上述中間人分別各以10萬元,即共20萬元,出售他們的「丁權」。後來約於2005年3月,一間發展商與該原居民村代表達成協議,並委派該原居民代表為受託人合作發展上述丁屋項目。該原居民代表及有關中間人於是繼續向原居民收購更多「丁權」,並安排他們申請在水蕉新村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地政總署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余詠琛代表出庭。此外,懷疑牽涉同一勾當的其餘人士,王光榮,75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負責人;及程振明,67歲,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早前已被廉署在另一宗法庭案件起訴一項串謀詐騙罪名。二人於2023年12月否認控罪,案件訂於2025年2月10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餘被廉署分案起訴的七名丁屋申請人黃觀勝、陳志明、陳永堅、梁錦益、龍福兒、楊啟光及駱天龍,年齡介乎43歲至74歲,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應訊時並未答辯,全部獲准保釋。黃觀勝及陳志明的案件押後至12月6日再訊,其餘五人的案件則押後至明年1月17日答辯。 05
2024年11月廉署起訴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就海外地產發展項目貪污涉利益約290萬澳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母親,控告二人涉嫌串謀一名澳洲商人,從對方獲得一個投資機會,致使該前副總經理在有關上市公司投資海外地產發展項目時優待該名澳洲商人。吳為,45歲,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創置業)時任副總經理;及其母親韓尚敏,74歲,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1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首創置業於2003年至2021年期間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吳為於案發期間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他同時擔任首創置業澳洲分公司的總經理。自2014年起,首創置業按照吳為的建議,先後投資澳洲多個地產發展項目,當中大部分項目由該澳洲商人有聯繫的公司開發。控罪指吳為及其母親韓尚敏涉嫌於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從該澳洲商人接受利益,即一項投資機會,致使吳為在首創置業的業務上優待該澳洲商人及與其有聯繫的公司。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上述投資機會的投資金額為600萬澳元,實際回報約為890萬澳元,吳為在有關投資獲利約290萬澳元,而韓尚敏涉嫌有份參與上述賄賂及處理相關款項。 04
2024年11月遭廉署起訴印刷公司前經理承認虛報母親當臨時工詐騙工資42萬元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印刷公司前業務經理,藉安排母親在公司任職臨時職員,虛報工作時數達一年半,詐騙工資逾42萬元。該前經理今日(11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房龍,39歲,富士膠片商業創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前業務經理,今日承認18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其67歲的母親張麗蓮同被控的上述18項罪名則獲控方撤銷控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房龍的背景報告,並頒令他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房龍案發時在印刷公司富士膠片擔任業務經理,他獲公司授權,可透過富士膠片委託的一間人力資源公司聘用臨時職員,以解決人手不足情況。房龍於2021年8月安排其母親張麗蓮以時薪75元受聘於上述人力資源公司,出任富士膠片臨時職員。該人力資源公司會按張麗蓮的工作時數,向富士膠片收取職員工資等費用。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發現房龍於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間,在每月向該人力資源公司提交張麗蓮的工作紀錄時,連續18個月均虛報張麗蓮的工作時數;而當人力資源公司每月發出相關工時紀錄表及發票要求富士膠片支付費用時,房龍亦持續17次確認內容準確。廉署調查顯示,房龍在案發的18個月內,虛報張麗蓮在富士膠片工作共5,700小時,從而詐騙該兩間公司向張麗蓮發放工資共逾42萬元,惟張麗蓮於案發期間從未在富士膠片工作。富士膠片及該人力資源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國豪代表出庭。
2024年11月廉署起訴工程「判頭」詐騙工資33萬元及妨礙司法公正涉指使工人向廉署人員訛稱值勤廉政公署今日(11月13日)落案起訴一名工程「判頭」及一名工人,控告二人涉嫌虛報工人值勤紀錄,串謀詐騙玻璃幕牆工程承辦商多付工資逾33萬元。該工程「判頭」又涉嫌在廉署調查期間指示工人向廉署人員訛稱值勤,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潘達俊,29歲,海冠記有限公司(海冠記)營運者;及羅嘉明,29歲,海冠記時任工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潘達俊另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名,違反普通法。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五(11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潘達俊於案發時是海冠記營運者,該公司獲一間玻璃幕牆工程承辦商委託,安排工人到大嶼山一個私人屋苑建築地盤進行玻璃裝嵌工程。海冠記於案發期間聘用羅嘉明等10多名工人到上述地盤工作,每人日薪由1,050元至1,400元不等。潘達俊及羅嘉明涉嫌於2021年2月至4月期間,串謀另一名海冠記工人向工程承辦商誇大上述部份工人的工作日數,並訛稱海冠記提交的工人值勤紀錄均屬真確,從而詐騙該工程承辦商向海冠記多付工資逾33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潘達俊涉嫌指示羅嘉明及其他工人虛報值勤紀錄,並要求對方每月向他歸還額外獲發的工資。潘達俊又涉嫌於廉署調查上述勾當期間,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他涉嫌於2022年4月底,指示其中一名涉案海冠記工人向另外三名工人轉達信息,要求三人向廉署人員訛稱曾簽署涉案的工人值勤紀錄表,並以「不知道」來回應廉署人員的所有提問。廉署調查顯示,該工人認為潘達俊的指示不妥,所以並沒有聽從他的指示,要求其他工人在廉署調查中說謊。上述玻璃幕牆工程承辦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3
2024年11月廉署起訴藥業公司前總經理等三人涉嫌詐騙服務費逾110萬元及「洗黑錢」廉署昨日(11月12日)落案起訴一名藥業公司時任總經理及其下屬,虛報由該下屬營運的秘書公司曾提供顧問及其他服務,詐騙服務費共逾110萬元。該下屬的生意夥伴則被控清洗黑錢。邱偉臣,54歲,金活藥業健康發展有限公司(金活藥業)時任總經理;及余遠濤,43歲,金活藥業時任市場推廣主任;同被控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邱偉臣另被控一項相類罪名。同案被告周柏豪,40歲,基德服務有限公司(基德服務)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三人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於2017年2月至2023年9月案發期間,金活藥業在香港及內地經銷和代理藥物及健康產品。邱偉臣負責監督其產品銷售及推廣,余遠濤是其下屬。余遠濤又與周柏豪擔任秘書公司基德服務的董事兼股東。金活藥業以合約形式委聘香港靈鋒廣告有限公司(靈鋒廣告)協助宣傳產品,並預先支付合約款項予靈鋒廣告,以便該公司從中扣減宣傳開支。控罪指,邱偉臣及余遠濤涉嫌向金活藥業虛假地表示,七份由基德服務發出的發票為真實,意圖詐騙而誘使金活藥業向基德服務支付顧問服務費用共逾53萬元。邱偉臣又涉嫌以相類手法,意圖詐騙而誘使金活藥業向基德服務支付印刷及設計服務費共6萬2千元。二人又涉嫌向靈鋒廣告虛假地表示,六份由基德服務發出的發票為真實,意圖詐騙而誘使靈鋒廣告代金活藥業向基德服務支付顧問服務費共逾54萬元,並從靈鋒廣告及金活藥業之間的年度廣告合約款項中扣減共逾58萬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基德服務從未向金活藥業提供涉案發票所述服務。同案被告周柏豪則涉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基德服務的銀行戶口內一筆約18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有關款項。金活藥業及靈鋒廣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8
2024年11月元朗「套丁」案:兩名遭廉署起訴丁屋申請人承認串謀詐騙地政總署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小型屋宇(丁屋)發展商負責人、村代表及丁屋申請人共11人,控告他們涉嫌串謀「套丁」,詐騙地政總署向元朗一個丁屋物業發展項目批出多張建屋牌照。其中兩名丁屋申請人今日(11月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丁屋申請人蔡偉生,63歲,及鄧翹沾,74歲,各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將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判刑,以待索取二人的背景報告,並頒令二人還押懲教署看管。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而有關「丁權」不可轉讓。蔡偉生及鄧翹沾承認於2006年2月至6月期間,曾分別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他們向署方聲稱是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而且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該等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亦無意將二人的「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基於相信二人的申請資料屬實,地政總署向他們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於1991年11月開始,不同人士包括蔡偉生及鄧翹沾申請於水蕉新村興建丁屋。該等丁屋最終由一個發展商以一個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眾出售,每幢售價由90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該發展商就銷售其中115幢丁屋,獲取逾10億元。廉署調查又發現,一名原居民村代表及多名中間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購「丁權」,以在水蕉新村內發展該物業項目。蔡偉生及鄧翹沾曾串謀上述中間人分別各以10萬元,即共20萬元,出售他們的「丁權」。後來約於2005年3月,一間發展商與該原居民村代表達成協議,並委派該原居民代表為受託人合作發展上述丁屋項目。該原居民代表及有關中間人於是繼續向原居民收購更多「丁權」,並安排他們申請在水蕉新村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地政總署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余詠琛代表出庭。此外,懷疑牽涉同一勾當的其餘人士,王光榮,75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負責人;及程振明,67歲,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早前已被廉署在另一宗法庭案件起訴一項串謀詐騙罪名。二人於2023年12月否認控罪,案件訂於2025年2月10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餘被廉署分案起訴的七名丁屋申請人黃觀勝、陳志明、陳永堅、梁錦益、龍福兒、楊啟光及駱天龍,年齡介乎43歲至74歲,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應訊時並未答辯,全部獲准保釋。黃觀勝及陳志明的案件押後至12月6日再訊,其餘五人的案件則押後至明年1月17日答辯。 05
2024年11月廉署起訴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就海外地產發展項目貪污涉利益約290萬澳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母親,控告二人涉嫌串謀一名澳洲商人,從對方獲得一個投資機會,致使該前副總經理在有關上市公司投資海外地產發展項目時優待該名澳洲商人。吳為,45歲,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創置業)時任副總經理;及其母親韓尚敏,74歲,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1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首創置業於2003年至2021年期間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吳為於案發期間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他同時擔任首創置業澳洲分公司的總經理。自2014年起,首創置業按照吳為的建議,先後投資澳洲多個地產發展項目,當中大部分項目由該澳洲商人有聯繫的公司開發。控罪指吳為及其母親韓尚敏涉嫌於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從該澳洲商人接受利益,即一項投資機會,致使吳為在首創置業的業務上優待該澳洲商人及與其有聯繫的公司。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上述投資機會的投資金額為600萬澳元,實際回報約為890萬澳元,吳為在有關投資獲利約290萬澳元,而韓尚敏涉嫌有份參與上述賄賂及處理相關款項。 04
2024年11月遭廉署起訴印刷公司前經理承認虛報母親當臨時工詐騙工資42萬元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印刷公司前業務經理,藉安排母親在公司任職臨時職員,虛報工作時數達一年半,詐騙工資逾42萬元。該前經理今日(11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房龍,39歲,富士膠片商業創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前業務經理,今日承認18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其67歲的母親張麗蓮同被控的上述18項罪名則獲控方撤銷控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房龍的背景報告,並頒令他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房龍案發時在印刷公司富士膠片擔任業務經理,他獲公司授權,可透過富士膠片委託的一間人力資源公司聘用臨時職員,以解決人手不足情況。房龍於2021年8月安排其母親張麗蓮以時薪75元受聘於上述人力資源公司,出任富士膠片臨時職員。該人力資源公司會按張麗蓮的工作時數,向富士膠片收取職員工資等費用。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發現房龍於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間,在每月向該人力資源公司提交張麗蓮的工作紀錄時,連續18個月均虛報張麗蓮的工作時數;而當人力資源公司每月發出相關工時紀錄表及發票要求富士膠片支付費用時,房龍亦持續17次確認內容準確。廉署調查顯示,房龍在案發的18個月內,虛報張麗蓮在富士膠片工作共5,700小時,從而詐騙該兩間公司向張麗蓮發放工資共逾42萬元,惟張麗蓮於案發期間從未在富士膠片工作。富士膠片及該人力資源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國豪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