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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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遭廉署起訴地產商前高級經理及分包商貪污以披露建築項目內部招標文件 六人判囚六個月至30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地產商高級工程經理及四個分包商的五名董事及職員行賄受賄。該名高級工程經理接受同案被告提供的利益,包括現金及禮品等總值約18萬元,以在地產商10個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招標過程中協助對方,向他們披露內部文件及資料。六名被告今日(11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六個月至30個月。蘇淳清,57歲,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基地產)時任高級工程經理,被判囚30個月,他被頒令須向恒基地產歸還約18萬元,即相等於涉案賄款及其他利益的總值。麥鴻藻,69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東兼董事,被判監16個月。其餘四名被告鄭偉成,43歲,景澤發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澤)股東兼董事;鍾耀漢,37歲,景澤職員;周杰,50歲,華高達建材有限公司(華高達)董事;及陳樂球,69歲,健華工程有限公司(健華)顧問,則分別被判監六個月至10個月。六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共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稱,被告犯案時間長,且涉及藉貪污換取地產商大型工程的機密資訊,法庭須判處各被告監禁,以向公眾傳遞正確訊息:社會不容忍貪污舞弊。裁判官又表示,被告的違法行為對恒基地產帶來的聲譽打擊,以致潛在經濟風險損失非常高,因此各項罪行的嚴重性高。案情透露,蘇淳清於案發時是恒基地產建築部高級工程經理,負責監督分包商進行的工程,並協助分包工程合約招標。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均為恒基地產的註冊分包商,分別負責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雜項工程。案發於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間,蘇淳清先後從同案五名被告收取多項利益總值約18萬元,以在恆基地產或其子公司的招標過程中協助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四間分包商。蘇淳清所收受的利益分別為10萬元現金、四部智能電話總值逾46,000元、壽宴值逾9,000元、澳門酒店住宿值約5,700元,以及傢俬值約18,000元。廉署調查發現,蘇淳清向五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產10個住宅及工商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的內部招標文件,涉及資料包括恒基地產就有關工程的預算成本及最低標價的投標商資料等。恒基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趙勁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程智威協助。 24
2025年11月廉署起訴港交所時任上市部職員涉嫌收賄披露機密資料另控兩人妨礙司法公正廉政公署上星期五(11月21日)落案起訴一名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時任助理副總裁,控告他涉嫌貪污收賄15萬元,以披露上市公司的機密資料。另外兩名涉案人士則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涉及廉署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關內幕交易的刑事調查。譚卓彥,38歲,港交所上市部資訊科技組前助理副總裁,被控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同案被告周子剛,38歲;及鄧慶俞,39歲,同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違反普通法。三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1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證監會轉介牽涉內幕交易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聯合調查。廉署調查發現,案發時譚卓彥因工作需要而獲授權取閱港交所相關的電郵,當中包含上市公司敏感消息等機密資料及文件。有關資料僅限指定上市部人員於執行公務時取用,並且不得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譚卓彥涉嫌於2024年6月及12月,從周子剛接受兩筆賄款共15萬元,以向周子剛披露他從港交所電郵系統非法獲取與股價相關的機密資料。周子剛及鄧慶俞則涉嫌於2025年3月4日,就周子剛懷疑涉及內幕交易的刑事調查中作出一系列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當中包括周子剛涉嫌指示鄧慶俞保管共約390萬元現金、兩隻總值逾100萬元的手錶及一部手提電話,並干擾鄧慶俞車上的行車記錄儀運作,藉以影響調查。相關貪污調查仍在繼續進行,廉署不排除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或檢控其他涉案人士。廉署與證監會調查本案期間緊密合作,並獲港交所全力協助。廉署致力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面對任何破壞市場公平運作的貪污及違法行為,必定會堅決執法,絕不姑息。因應本案發現的情況,廉署已協助港交所檢視與強化相關系統,以預防同類事件再發生。 21
2025年11月傀儡保險代理5,200萬元佣金詐騙案最後六名被告判囚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一名保險公司分行經理,藉招攬多名傀儡保險代理,訛稱經手處理478份保單,串謀詐騙兩間保險公司發放佣金共約5,200萬元。案中主犯及10名傀儡保險代理早前認罪,判囚最高46個月。同案餘下六名被告今日(11月2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2至21個月。六名今日判刑的被告年齡介乎25至39歲,案發時分別報稱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富衛)或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香港永明)保險代理。當中梁紫穎、毛詠嫻及胡健良早前承認控罪,而羅雅穎、顏梓定及江梓瑩則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官林偉權於判刑時指斥各被告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主犯利誘而犯下本案的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行。本案17名被告涉及共20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18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案中主犯盧彥樺,案發時為富衛分行經理,早前承認上述20項罪名,被判監46個月;其餘10名認罪的涉案傀儡保險代理,早前分別被判入獄11個月至22個月。廉署一向重視保險業界廉潔誠信,會繼續與業界合作,為保險業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協助他們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廉署亦編製了《保險公司防貪指南》,協助保險公司加強其主要營運範疇的防貪能力,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廉署早前接獲有關傀儡保險代理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盧彥樺於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招攬包括同案被告在內多名人士,分別加入香港永明及富衛。盧彥樺向部分人士表示,他們為傀儡保險代理,入職後無須招納客戶。廉署調查發現,盧彥樺串謀涉案富衛保險代理,訛稱由盧彥樺招攬入職富衛的保險代理,分別是272份保單申請的經手代理。此外,盧彥樺又串謀同案被告,即香港永明時任分區經理郭潤芳,以及涉案香港永明保險代理,訛稱由盧彥樺招攬加入香港永明的保險代理,分別是206份保單申請的經手代理。香港永明及富衛其後批准上述478申請,並分別向盧彥樺團隊和郭潤芳團隊支付佣金、獎金、花紅及津貼共逾2,200萬元及共逾2,900萬元。廉署調查又發現,該478份保單申請主要涉及高佣金保險產品,大部分保單最終「斷供」並告失效。案情又透露,盧彥樺要求傀儡保險代理收取該兩間保險公司發放的佣金等款項後,向她退還大部分金額。涉案人士其後透過23個銀行戶口,清洗涉及上述勾當的犯罪得益共約4,700萬元。用作收取上述佣金等款項的銀行戶口,事實上由盧彥樺操控。富衛及香港永明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立威協助。 18
2025年11月提交虛假配水庫巡查報告詐騙服務費460萬元 遭廉署起訴水務署前分判商與三僱員判囚14至21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水務署前分判商董事及其三名僱員,向水務署提交載有虛假資料的配水庫巡查報告,誘使署方兩年間向分判商發放服務費共約460萬元。四名被告今日(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今日分別被判入獄14個月至21個月。劉浩基,45歲,竣才工程有限公司(竣才)唯一董事兼股東,被判囚21個月;李穎圖,34歲,竣才時任文員,被判監禁18個月;竣才時任雜工郭家禧及郭家祺,同41歲,則分別被判入獄19個月及14個月。四人早前承認共兩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法官譚思樂判刑時稱,被告串謀詐騙政府部門,損害公眾利益及牽涉公共安全議題,罪行性質嚴重。他分別以入獄24至3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各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四人的刑期分別扣減至14至21個月。廉署早前已向法院申請充公劉浩基在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相關聆訊訂於明年2月13日進行。案情透露於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明興水務渠務工程有限公司(明興)獲水務署判授兩份水務工程定期合約,為新界東水務設施提供各類水務工程服務。竣才則獲分判巡查區內約40個配水庫,以維持配水庫的安全及設施狀況。水務署規定分判商須指派特定數量的三人巡查隊伍每日巡查配水庫,並須製備每日巡查報告,以及附上巡查配水庫設施時拍攝的照片。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竣才於案發期間並沒有依照水務署上述規定進行相關巡查。廉署調查發現,劉浩基先後指示郭家禧、郭家祺及竣才其他員工拍攝配水庫設施的照片,並修改照片的拍攝日期及時間,令相關照片看來是在不同日子拍攝。竣才員工又按劉浩基指示,以該等照片製備相應的每日巡查報告,並提交予水務署。此外,劉浩基及李穎圖又指示竣才員工製備虛假值勤紀錄,虛報巡查隊伍每日均有根據水務署規定妥為巡查配水庫,而每次巡查均由三人一同進行。各被告藉該串謀詐騙勾當誘使水務署向竣才先後發放服務費用共約460萬元。水務署及明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詠詩協助。 07
2025年11月廉署及警方採取「旗鼓」聯合行動 打擊特惠貸款貪污詐騙案 共拘捕32人涉貸款1.4億元廉政公署(廉署)與警方早前一連兩日(10月30日及31日)採取代號「旗鼓」聯合行動,打擊以貪污手段詐騙政府特惠貸款的個案,涉及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和「八成及九成信貸擔保產品」。雙方在行動中拘捕共32人,涉案貸款總額達1.4億元。廉署在聯合行動中,以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行賄及受賄等罪行,拘捕20名男子及五名女子,年齡介乎31至63歲。被捕人分別為13名銀行前線職員、七名中介公司負責人(中介),以及五名其他涉案人士,部分被捕的中介本身亦為前銀行職員。廉署人員先後搜查約多個地點,檢獲相關中介公司及銀行文件,以及逾20萬元現金,懷疑為涉案部分賄款。案發於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間。廉署調查發現,涉案中介涉嫌招攬傀儡中小企業,安排他們透過政府的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向多間本地銀行申請貸款,大部分涉案中小企業均沒有實質業務。中介涉嫌藉行賄銀行前線職員,協助傀儡中小企業以虛假文件開立銀行戶口及申請貸款,牽涉賄款最少約50萬元。涉案28宗貸款申請,涉及22間中小企業,貸款總額達1.4億元,傀儡中小企業涉嫌獲取貸款額5%至7%作報酬,撇除用以行賄銀行職員的賄款,餘額被中介侵吞。廉署與警方的「旗鼓」聯合行動,已成功阻截部分個案的貸款審批及發放。在聯合行動中,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及港島總區刑事部人員在全港多區拘捕四名男子及三名女子,年齡介乎31至66歲,涉嫌於上述申請中欺詐。調查顯示,涉案九間中小企業的被捕人士涉嫌利用虛假薪金證明及公司營運紀錄,透過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九成信貸擔保產品」及「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向多間本地銀行申請貸款。部分涉案中小企業亦開立虛假的強積金戶口及遞交大量虛假的財務文件作申請,以獲得更高的貸款額。該等中小企業涉及貸款額超過5,000萬元。行動中,警方人員檢獲一批銀行文件、銀行卡及電子設備。警方提醒市民,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廉署及警方的調查仍在進行,不排除有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與警方就打擊罪案一直合作無間,是次聯合行動彰顯雙方聯合打擊金融罪行的決心,反貪制度行之有效。廉署強調案件只涉及個別銀行前線職員,香港銀行業界整體十分廉潔,金融體系制度穩健。銀行業及相關監管機構一直大力支持廉署持續提升銀行業誠信文化。廉署去年夥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銀行公會共同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約章》),獲本港大部分銀行參與。參與《約章》的銀行承諾推行誠信文化、落實誠信管治、為員工提供誠信培訓,並承諾及時向廉署或其他執法機構舉報懷疑貪污和詐騙等非法行為。廉署會繼續透過《約章》平台,為提高銀行的防貪能力,向銀行發佈誠信資訊,提醒銀行有關處理信貸申請的貪污風險,建議相應防貪措施,並持續向銀行提供防貪建議及誠信培訓。香港國際廉政學院亦持續為銀行管理人員舉辦反貪專業課程,提升銀行內部管控人員的防貪及防詐騙意識,協助銀行及早發現貪污欺詐罪行,策略十分湊效。因應「旗鼓」聯合行動,廉署會繼續與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及銀行業界保持緊密合作,提供適時的建議以減低相關風險。按證保險公司會繼續與銀行業界和執法機構緊密合作,以盡力防止再發生同類事件。金管局、按證保險公司及相關銀行於廉署及警方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025年11月遭廉署起訴地產商前高級經理及分包商貪污以披露建築項目內部招標文件 六人判囚六個月至30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地產商高級工程經理及四個分包商的五名董事及職員行賄受賄。該名高級工程經理接受同案被告提供的利益,包括現金及禮品等總值約18萬元,以在地產商10個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招標過程中協助對方,向他們披露內部文件及資料。六名被告今日(11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六個月至30個月。蘇淳清,57歲,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基地產)時任高級工程經理,被判囚30個月,他被頒令須向恒基地產歸還約18萬元,即相等於涉案賄款及其他利益的總值。麥鴻藻,69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東兼董事,被判監16個月。其餘四名被告鄭偉成,43歲,景澤發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澤)股東兼董事;鍾耀漢,37歲,景澤職員;周杰,50歲,華高達建材有限公司(華高達)董事;及陳樂球,69歲,健華工程有限公司(健華)顧問,則分別被判監六個月至10個月。六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共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稱,被告犯案時間長,且涉及藉貪污換取地產商大型工程的機密資訊,法庭須判處各被告監禁,以向公眾傳遞正確訊息:社會不容忍貪污舞弊。裁判官又表示,被告的違法行為對恒基地產帶來的聲譽打擊,以致潛在經濟風險損失非常高,因此各項罪行的嚴重性高。案情透露,蘇淳清於案發時是恒基地產建築部高級工程經理,負責監督分包商進行的工程,並協助分包工程合約招標。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均為恒基地產的註冊分包商,分別負責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雜項工程。案發於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間,蘇淳清先後從同案五名被告收取多項利益總值約18萬元,以在恆基地產或其子公司的招標過程中協助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四間分包商。蘇淳清所收受的利益分別為10萬元現金、四部智能電話總值逾46,000元、壽宴值逾9,000元、澳門酒店住宿值約5,700元,以及傢俬值約18,000元。廉署調查發現,蘇淳清向五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產10個住宅及工商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的內部招標文件,涉及資料包括恒基地產就有關工程的預算成本及最低標價的投標商資料等。恒基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趙勁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程智威協助。 24
2025年11月廉署起訴港交所時任上市部職員涉嫌收賄披露機密資料另控兩人妨礙司法公正廉政公署上星期五(11月21日)落案起訴一名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時任助理副總裁,控告他涉嫌貪污收賄15萬元,以披露上市公司的機密資料。另外兩名涉案人士則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涉及廉署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關內幕交易的刑事調查。譚卓彥,38歲,港交所上市部資訊科技組前助理副總裁,被控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同案被告周子剛,38歲;及鄧慶俞,39歲,同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違反普通法。三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1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證監會轉介牽涉內幕交易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聯合調查。廉署調查發現,案發時譚卓彥因工作需要而獲授權取閱港交所相關的電郵,當中包含上市公司敏感消息等機密資料及文件。有關資料僅限指定上市部人員於執行公務時取用,並且不得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譚卓彥涉嫌於2024年6月及12月,從周子剛接受兩筆賄款共15萬元,以向周子剛披露他從港交所電郵系統非法獲取與股價相關的機密資料。周子剛及鄧慶俞則涉嫌於2025年3月4日,就周子剛懷疑涉及內幕交易的刑事調查中作出一系列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當中包括周子剛涉嫌指示鄧慶俞保管共約390萬元現金、兩隻總值逾100萬元的手錶及一部手提電話,並干擾鄧慶俞車上的行車記錄儀運作,藉以影響調查。相關貪污調查仍在繼續進行,廉署不排除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或檢控其他涉案人士。廉署與證監會調查本案期間緊密合作,並獲港交所全力協助。廉署致力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面對任何破壞市場公平運作的貪污及違法行為,必定會堅決執法,絕不姑息。因應本案發現的情況,廉署已協助港交所檢視與強化相關系統,以預防同類事件再發生。 21
2025年11月傀儡保險代理5,200萬元佣金詐騙案最後六名被告判囚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一名保險公司分行經理,藉招攬多名傀儡保險代理,訛稱經手處理478份保單,串謀詐騙兩間保險公司發放佣金共約5,200萬元。案中主犯及10名傀儡保險代理早前認罪,判囚最高46個月。同案餘下六名被告今日(11月2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2至21個月。六名今日判刑的被告年齡介乎25至39歲,案發時分別報稱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富衛)或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香港永明)保險代理。當中梁紫穎、毛詠嫻及胡健良早前承認控罪,而羅雅穎、顏梓定及江梓瑩則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官林偉權於判刑時指斥各被告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主犯利誘而犯下本案的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行。本案17名被告涉及共20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18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案中主犯盧彥樺,案發時為富衛分行經理,早前承認上述20項罪名,被判監46個月;其餘10名認罪的涉案傀儡保險代理,早前分別被判入獄11個月至22個月。廉署一向重視保險業界廉潔誠信,會繼續與業界合作,為保險業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協助他們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廉署亦編製了《保險公司防貪指南》,協助保險公司加強其主要營運範疇的防貪能力,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廉署早前接獲有關傀儡保險代理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盧彥樺於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招攬包括同案被告在內多名人士,分別加入香港永明及富衛。盧彥樺向部分人士表示,他們為傀儡保險代理,入職後無須招納客戶。廉署調查發現,盧彥樺串謀涉案富衛保險代理,訛稱由盧彥樺招攬入職富衛的保險代理,分別是272份保單申請的經手代理。此外,盧彥樺又串謀同案被告,即香港永明時任分區經理郭潤芳,以及涉案香港永明保險代理,訛稱由盧彥樺招攬加入香港永明的保險代理,分別是206份保單申請的經手代理。香港永明及富衛其後批准上述478申請,並分別向盧彥樺團隊和郭潤芳團隊支付佣金、獎金、花紅及津貼共逾2,200萬元及共逾2,900萬元。廉署調查又發現,該478份保單申請主要涉及高佣金保險產品,大部分保單最終「斷供」並告失效。案情又透露,盧彥樺要求傀儡保險代理收取該兩間保險公司發放的佣金等款項後,向她退還大部分金額。涉案人士其後透過23個銀行戶口,清洗涉及上述勾當的犯罪得益共約4,700萬元。用作收取上述佣金等款項的銀行戶口,事實上由盧彥樺操控。富衛及香港永明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立威協助。 18
2025年11月提交虛假配水庫巡查報告詐騙服務費460萬元 遭廉署起訴水務署前分判商與三僱員判囚14至21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水務署前分判商董事及其三名僱員,向水務署提交載有虛假資料的配水庫巡查報告,誘使署方兩年間向分判商發放服務費共約460萬元。四名被告今日(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今日分別被判入獄14個月至21個月。劉浩基,45歲,竣才工程有限公司(竣才)唯一董事兼股東,被判囚21個月;李穎圖,34歲,竣才時任文員,被判監禁18個月;竣才時任雜工郭家禧及郭家祺,同41歲,則分別被判入獄19個月及14個月。四人早前承認共兩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法官譚思樂判刑時稱,被告串謀詐騙政府部門,損害公眾利益及牽涉公共安全議題,罪行性質嚴重。他分別以入獄24至3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各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四人的刑期分別扣減至14至21個月。廉署早前已向法院申請充公劉浩基在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相關聆訊訂於明年2月13日進行。案情透露於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明興水務渠務工程有限公司(明興)獲水務署判授兩份水務工程定期合約,為新界東水務設施提供各類水務工程服務。竣才則獲分判巡查區內約40個配水庫,以維持配水庫的安全及設施狀況。水務署規定分判商須指派特定數量的三人巡查隊伍每日巡查配水庫,並須製備每日巡查報告,以及附上巡查配水庫設施時拍攝的照片。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竣才於案發期間並沒有依照水務署上述規定進行相關巡查。廉署調查發現,劉浩基先後指示郭家禧、郭家祺及竣才其他員工拍攝配水庫設施的照片,並修改照片的拍攝日期及時間,令相關照片看來是在不同日子拍攝。竣才員工又按劉浩基指示,以該等照片製備相應的每日巡查報告,並提交予水務署。此外,劉浩基及李穎圖又指示竣才員工製備虛假值勤紀錄,虛報巡查隊伍每日均有根據水務署規定妥為巡查配水庫,而每次巡查均由三人一同進行。各被告藉該串謀詐騙勾當誘使水務署向竣才先後發放服務費用共約460萬元。水務署及明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詠詩協助。 07
2025年11月廉署及警方採取「旗鼓」聯合行動 打擊特惠貸款貪污詐騙案 共拘捕32人涉貸款1.4億元廉政公署(廉署)與警方早前一連兩日(10月30日及31日)採取代號「旗鼓」聯合行動,打擊以貪污手段詐騙政府特惠貸款的個案,涉及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和「八成及九成信貸擔保產品」。雙方在行動中拘捕共32人,涉案貸款總額達1.4億元。廉署在聯合行動中,以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行賄及受賄等罪行,拘捕20名男子及五名女子,年齡介乎31至63歲。被捕人分別為13名銀行前線職員、七名中介公司負責人(中介),以及五名其他涉案人士,部分被捕的中介本身亦為前銀行職員。廉署人員先後搜查約多個地點,檢獲相關中介公司及銀行文件,以及逾20萬元現金,懷疑為涉案部分賄款。案發於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間。廉署調查發現,涉案中介涉嫌招攬傀儡中小企業,安排他們透過政府的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向多間本地銀行申請貸款,大部分涉案中小企業均沒有實質業務。中介涉嫌藉行賄銀行前線職員,協助傀儡中小企業以虛假文件開立銀行戶口及申請貸款,牽涉賄款最少約50萬元。涉案28宗貸款申請,涉及22間中小企業,貸款總額達1.4億元,傀儡中小企業涉嫌獲取貸款額5%至7%作報酬,撇除用以行賄銀行職員的賄款,餘額被中介侵吞。廉署與警方的「旗鼓」聯合行動,已成功阻截部分個案的貸款審批及發放。在聯合行動中,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及港島總區刑事部人員在全港多區拘捕四名男子及三名女子,年齡介乎31至66歲,涉嫌於上述申請中欺詐。調查顯示,涉案九間中小企業的被捕人士涉嫌利用虛假薪金證明及公司營運紀錄,透過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九成信貸擔保產品」及「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向多間本地銀行申請貸款。部分涉案中小企業亦開立虛假的強積金戶口及遞交大量虛假的財務文件作申請,以獲得更高的貸款額。該等中小企業涉及貸款額超過5,000萬元。行動中,警方人員檢獲一批銀行文件、銀行卡及電子設備。警方提醒市民,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廉署及警方的調查仍在進行,不排除有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與警方就打擊罪案一直合作無間,是次聯合行動彰顯雙方聯合打擊金融罪行的決心,反貪制度行之有效。廉署強調案件只涉及個別銀行前線職員,香港銀行業界整體十分廉潔,金融體系制度穩健。銀行業及相關監管機構一直大力支持廉署持續提升銀行業誠信文化。廉署去年夥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銀行公會共同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約章》),獲本港大部分銀行參與。參與《約章》的銀行承諾推行誠信文化、落實誠信管治、為員工提供誠信培訓,並承諾及時向廉署或其他執法機構舉報懷疑貪污和詐騙等非法行為。廉署會繼續透過《約章》平台,為提高銀行的防貪能力,向銀行發佈誠信資訊,提醒銀行有關處理信貸申請的貪污風險,建議相應防貪措施,並持續向銀行提供防貪建議及誠信培訓。香港國際廉政學院亦持續為銀行管理人員舉辦反貪專業課程,提升銀行內部管控人員的防貪及防詐騙意識,協助銀行及早發現貪污欺詐罪行,策略十分湊效。因應「旗鼓」聯合行動,廉署會繼續與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及銀行業界保持緊密合作,提供適時的建議以減低相關風險。按證保險公司會繼續與銀行業界和執法機構緊密合作,以盡力防止再發生同類事件。金管局、按證保險公司及相關銀行於廉署及警方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