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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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
保險代理訛稱客戶投保詐騙佣金160萬元遭廉署起訴罪成判囚51個月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一名保險代理,藉訛稱六名客戶向一間保險公司投保多份保單,詐騙該保險公司佣金及獎金共逾160萬元。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今日(5月2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51個月。范庭恩,49歲,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時任理財顧問,早前被裁定12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形容案情嚴重,斥責被告貪婪及違反僱主對她的信任,並有預謀在案發的一年多期間重覆犯案,其行為令保險業界蒙羞。法官考慮到被告不認罪,因此不扣減其刑期。被告於案發時是安盛理財顧問,她若售出保險產品,可獲發首年佣金及於保單續保時獲發續保佣金。如她達到銷售目標,亦可獲發各類獎金。案情指,安盛於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間,接獲12份聲稱由六名客戶申請的保單,被告以經辦代理身分簽署該等保單申請,並向安盛訛稱該等投保申請由有關客戶提出。安盛其後批出該12份保單,並接獲相關的首年或首兩年的年度保費,而被告就該等保單獲安盛發放佣金及獎金共逾160萬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六名客戶並沒有提出上述投保申請,亦未曾就該等保單繳付保費,涉案保單其後因「斷供」而失效。安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John Marray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潤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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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
時任公司經理向業務伙伴索賄達300萬元助解決商業糾紛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公司經理,控告他向一個有商業糾紛的業務伙伴索賄200至300萬元,從而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該項糾紛。被告經審訊後,今日(5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王文寧,65歲,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中煤香港,前稱環能貿易有限公司)時任經理,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裁判官屈麗雯將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中煤香港的母公司於1994年與一家業務伙伴共同投資一個物業發展項目,並由中煤香港負責注資。中煤香港其後擬收回部分資金,但雙方未能達成最終協議。自2018年起,中煤香港與該業務伙伴就項目有所爭議,遂委派被告解決爭議。被告其後相約該業務伙伴一名董事兼股東單獨會面。會面期間,被告指自己有財務問題,急須資金週轉,並向對方索取一筆200至300萬元的貸款,以及聲稱會協助對方,以最有利對方的條款解決有關糾紛,但遭對方拒絕。中煤香港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中煤香港及該業務伙伴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高力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世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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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
遭廉署起訴機場擴建項目分判商時任管工承認向紮鐵工索賄收賄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分判商時任管工,向三名紮鐵工人索取及收受賄款共約16,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並獲安排超時工作以賺取「加班工資」。被告今日(5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高俊彥,31歲,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時任管工,承認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另外三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6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發時為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為浩洲工程管工,負責帶領及指派一班紮鐵工人工作。工人如須超時工作,時薪會較平常高出1.5倍至兩倍。浩洲工程禁止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於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發期間,分別向三名紮鐵工索取每個工作天100元的賄款或不定金額的茶錢,以協助三人繼續受僱於浩洲工程。被告期間最終從三人收取賄款共6,800元。此外,被告又向上述其中一名紮鐵工收取每個工作天200元的賄款,以安排對方超時工作,從而賺取「加班工資」。該名紮鐵工不情願地就30個工作天的超時工作向被告支付賄款共約6,000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權辭退他們,擔心失業而不情願地向被告支付賄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後因拒絕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賄款而遭當場解僱。浩洲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敏悅代表出庭。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對貪污採取零容忍態度,會繼續與各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業界組織及其他持份者合作,防止類似本案的罪行發生。建造業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或留任,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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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
遭廉署起訴物流公司經理隱瞞利益衝突詐騙910萬元空運艙位訂單判囚31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物流公司前經理,控告他處理客戶空運艙位訂單時隱瞞利益衝突,經兩間與他有關係的中介公司向承運代理商發出總值逾910萬元的訂單,從中謀取私利共逾120萬元。被告今日(5月2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1個月。黃永浩,42歲,慕佰仕物流有限公司(慕佰仕)前空運及業務發展經理,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徐綺薇在判刑時斥責被告入職涉案物流公司不足半年已開始進行欺詐勾當,他更是其中一間涉案中介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暫委法官指,本案罪行持續逾三年,被告從中獲取龐大金額的私利,並對其時任僱主造成實際金錢損失。案情透露,慕佰仕是國際物流公司MBS Logistics Group的香港子公司,透過不同承運代理商為客戶提供預訂空運艙位等物流服務。案發時被告負責為慕佰仕的客戶向承運代理商索取報價、安排將客戶貨物送往承運代理商,以及提交承運代理商發票予慕佰仕審批付款。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16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間,先後建議慕佰仕經兩間公司向一間承運代理商發出逾430張空運艙位訂單,並向該兩間中介公司,即JTC Development Limited(JTC)及飛華物流有限公司(飛華),支付總值逾910萬元的訂單款項。廉署調查顯示,JTC由與被告有關連的人士成立,被告及其家人在該公司均有財務權益,廉署人員亦在被告住所搜獲JTC的公司印鑑及支票簿等公司文件。調查又發現被告與飛華達成協議,安排慕佰仕透過飛華經JTC向承運代理商下訂單,被告會向飛華支付手續費,每張訂單涉款約50元至100元。被告透過上述安排,就涉案訂單獲取私利共逾120萬元。惟被告從來沒有向慕佰仕披露自己在JTC擁有權益,亦沒有披露他與飛華就訂單所作的協議。慕佰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卓賢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黎鍾鈺及李嘉翹協助。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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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
廉署「戰鼓」行動偵破住宅發展項目建築地盤貪污造假案 涉寬鬆監管鋼筋工程容許施工偏離圖則設計廉政公署近日展開代號「戰鼓」的執法行動,偵破一宗涉及觀塘一個住宅發展項目建築地盤的貪污造假案。廉署人員在行動中先後拘捕10名男子,介乎29至52歲,被捕人士涉嫌透過行賄負責地盤監督工程的總承建商員工及工程顧問公司的駐地盤監督工程人員,換取對方寬鬆監管地盤分判商進行的鋼筋工程,容忍不符圖則設計的工程質量。在行動中被捕的10名男子,包括一名總承建商的員工,以及五名分判商的東主、經營者或員工,其餘四人為涉案顧問公司的駐地盤監督工程人員。他們涉嫌觸犯行賄、受賄、串謀詐騙及使用虛假文件等罪行。廉署人員在行動中搜查多個地點,包括涉案建築地盤,以及涉案總承建商、分判商和工程顧問公司的辦公室及被捕人士的住所。廉署在行動中檢獲大量相關工程文件,包括建築材料採購單據、工人支薪紀錄及工程質量檢視報告等。本案涉及的建築地盤,為觀塘安達臣道一個興建中的私人住宅發展項目,早前發展商已被屋宇署勒令停工至今。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有鋼筋工程分判商懷疑為了賺取更多利潤,在施工過程中偏離獲屋宇署批准的工程圖則(獲批准圖則)設計,從而節省成本,並透過行賄負責監管工程的總承建商員工及顧問公司駐地盤監督工程人員,以換取寬鬆監管有關鋼筋工程及容許工程在不合乎獲批准圖則要求的情況下繼續進行。涉案鋼筋工程分判商涉嫌多次向總承建商員工及顧問公司的駐地盤監督工程人員提供「甜頭」,包括賄款、禮物以及代為繳付奢華消遣開支等。註冊承建商及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有其法定責任,並就工程質量、施工及安全監督有總體責任。他們及其監督工程人員需應發展商的要求及法例規定,就鋼筋工程質量進行檢視,並填寫及簽署指定表格作紀錄,以確認質量符合標準,方可展開下一個工序。涉案顧問公司駐地盤監督工程人員涉嫌收賄並在發展商的指定表格上虛報曾檢驗鋼筋工程質量,誤導發展商以為鋼筋工程已妥善完成。廉署調查發現,地盤多處的鋼筋工程均出現不同程度偏離獲批准圖則設計的情況,涉及鋼筋的數目、距離、粗幼及位置等。調查又發現,有分判商所使用的鋼筋材料及紮鐵工人數量亦有減少的現象。廉署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不排除有進一步執法行動。除了繼續嚴厲執法,廉署亦因應本案進一步加強相關的預防及教育措施。廉署一直與屋宇署及業界緊密合作,進行針對私人新建樓宇工程的防貪工作,如防貪審查、諮詢服務,以提高制度防貪能力,包括利用科技強化監管工程方面的有效性,加強業界人士的誠信要求及懲處機制。因應今次執法行動,廉署防止貪污處將成立專責小組,由內部專業人員組成,包括工程師及測量師,檢視相關施工及監工流程,堵塞貪污漏洞。廉署將會持續推進及監察這些建議的落實情況。廉署十分重視建造業的誠信,持續為業界人士提供防貪支援及誠信培訓,加強他們對反貪法例及貪污風險的認識,並透過「誠建約章」計劃,提升業界的防貪意識及強化誠信管理,進一步鞏固建造業的廉潔文化。發展局、屋宇署及相關發展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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