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7
2025年11月廉署及警方採取「旗鼓」聯合行動 打擊特惠貸款貪污詐騙案 共拘捕32人涉貸款1.4億元廉政公署(廉署)與警方早前一連兩日(10月30日及31日)採取代號「旗鼓」聯合行動,打擊以貪污手段詐騙政府特惠貸款的個案,涉及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和「八成及九成信貸擔保產品」。雙方在行動中拘捕共32人,涉案貸款總額達1.4億元。廉署在聯合行動中,以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行賄及受賄等罪行,拘捕20名男子及五名女子,年齡介乎31至63歲。被捕人分別為13名銀行前線職員、七名中介公司負責人(中介),以及五名其他涉案人士,部分被捕的中介本身亦為前銀行職員。廉署人員先後搜查約多個地點,檢獲相關中介公司及銀行文件,以及逾20萬元現金,懷疑為涉案部分賄款。案發於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間。廉署調查發現,涉案中介涉嫌招攬傀儡中小企業,安排他們透過政府的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向多間本地銀行申請貸款,大部分涉案中小企業均沒有實質業務。中介涉嫌藉行賄銀行前線職員,協助傀儡中小企業以虛假文件開立銀行戶口及申請貸款,牽涉賄款最少約50萬元。涉案28宗貸款申請,涉及22間中小企業,貸款總額達1.4億元,傀儡中小企業涉嫌獲取貸款額5%至7%作報酬,撇除用以行賄銀行職員的賄款,餘額被中介侵吞。廉署與警方的「旗鼓」聯合行動,已成功阻截部分個案的貸款審批及發放。在聯合行動中,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及港島總區刑事部人員在全港多區拘捕四名男子及三名女子,年齡介乎31至66歲,涉嫌於上述申請中欺詐。調查顯示,涉案九間中小企業的被捕人士涉嫌利用虛假薪金證明及公司營運紀錄,透過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九成信貸擔保產品」及「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向多間本地銀行申請貸款。部分涉案中小企業亦開立虛假的強積金戶口及遞交大量虛假的財務文件作申請,以獲得更高的貸款額。該等中小企業涉及貸款額超過5,000萬元。行動中,警方人員檢獲一批銀行文件、銀行卡及電子設備。警方提醒市民,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廉署及警方的調查仍在進行,不排除有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與警方就打擊罪案一直合作無間,是次聯合行動彰顯雙方聯合打擊金融罪行的決心,反貪制度行之有效。廉署強調案件只涉及個別銀行前線職員,香港銀行業界整體十分廉潔,金融體系制度穩健。銀行業及相關監管機構一直大力支持廉署持續提升銀行業誠信文化。廉署去年夥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銀行公會共同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約章》),獲本港大部分銀行參與。參與《約章》的銀行承諾推行誠信文化、落實誠信管治、為員工提供誠信培訓,並承諾及時向廉署或其他執法機構舉報懷疑貪污和詐騙等非法行為。廉署會繼續透過《約章》平台,為提高銀行的防貪能力,向銀行發佈誠信資訊,提醒銀行有關處理信貸申請的貪污風險,建議相應防貪措施,並持續向銀行提供防貪建議及誠信培訓。香港國際廉政學院亦持續為銀行管理人員舉辦反貪專業課程,提升銀行內部管控人員的防貪及防詐騙意識,協助銀行及早發現貪污欺詐罪行,策略十分湊效。因應「旗鼓」聯合行動,廉署會繼續與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及銀行業界保持緊密合作,提供適時的建議以減低相關風險。按證保險公司會繼續與銀行業界和執法機構緊密合作,以盡力防止再發生同類事件。金管局、按證保險公司及相關銀行於廉署及警方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6
2025年11月廉署通緝二人涉警長招攬傀儡保險代理詐騙300萬元佣金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警長等六人,涉嫌招攬家人、友人及警隊同袍充當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以虛假資料作出投保申請並為保單繳付保費,詐騙保險公司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合共約300萬元,案件今日(11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底答辯。廉署早前向法庭申請並獲簽發手令,通緝另外兩名涉案人士。兩名被通緝人士為吳浩麟,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前區域總監及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太壽香港)前高級分行經理,及戚善惇(前稱戚加彤),永明金融前保險代理,同為35歲,二人面對共21項罪名,即20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及第159A條。廉署早前就涉及警務人員的貪污指控展開調查,其後揭發上述保險佣金詐騙勾當,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獲法律意見向八名涉案人士作出檢控。因吳浩麟及戚善惇當時已離開香港,廉署向裁判法院申請手令,通緝二人歸案,並獲裁判官簽發有關手令。六名早前被落案起訴的被告分別為警長林顯豪,其兄長林振邦、大嫂余曉丹及友人劉臻頤(前稱劉敏儀),以及事務律師許懿及警員施匡澤,在案中分別充當傀儡保險下線代理及投保人。六人分別涉及案中21項欺詐及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名。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並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27日進行答辯,六人獲准繼續保釋。案發時,林顯豪是一名警長,他並非保險代理,亦沒有資格銷售任何保險產品。吳浩麟當時先後任職永明金融區域總監及太壽香港高級分行經理。廉署調查發現,林顯豪與吳浩麟涉嫌招攬多名人士,包括林顯豪的家人、友人及警隊同袍等充當傀儡下線保險代理及傀儡投保人,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作出20項投保申請並為保單繳付保費。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承保有關保單後,向涉案保險代理發放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總值分別約100萬元及約200萬元。另外,林顯豪與吳浩麟涉嫌以虛假學歷文件,安排劉臻頤入職太壽香港以參與勾當。該20項欺詐控罪指,林顯豪及吳浩麟涉嫌於2016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間,分別與該六名涉案人士以及其他傀儡下線代理和投保人,先後多次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作虛假陳述,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兩間保險公司承保涉案的20份保單,並向相關代理支付相關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他們涉嫌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訛稱,涉案保單申請均為真確;相關保費或供款均由投保人支付;以及涉案傀儡保險代理曾親身會見投保人。有關保費由被告及其同黨支付。餘下控罪指林顯豪、吳浩麟及劉臻頤涉嫌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製造多份虛假文書,包括學歷證明,意圖誘使太壽香港接受它們為真文書。警方、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雷彥霖代表出庭。被通緝人士:吳浩麟: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78.html戚善惇: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79.html 06
2025年11月廉署起訴新冠病毒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高層涉隱瞞利益衝突分判服務合約涉款1.2億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5日)落案起訴一名2019冠狀病毒病社區檢測中心服務承辦商時任高層人員,控告他涉嫌隱瞞利益衝突,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服務合約,分判予他有份控制的公司,並支付服務費共1.2億元。黃利寶,56歲,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前實驗室總監,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天(11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新冠疫情期間,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獲政府委聘為其中一間指定承辦商,以營運2019冠狀病毒病社區檢測中心,包括負責其日常運作及實驗室化驗工作。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包括檢測登記及人流控制等工作,分判予康研醫療有限公司(康研)。案發時,被告是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的實驗室總監,負責其運作,包括揀選承辦商。該公司要求職員避免利益衝突,並須以書面申報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1月至12月期間,隱瞞或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披露他在康研的利益,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服務合約判授予康研。廉署早前接獲有關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有份成立及控制康研。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就康研於涉案期間提供的服務,向康研支付服務費共1.2億元,惟被告從來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申報其在康研的利益。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05
2025年11月上市公司配售債券串謀詐騙案: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四人定罪上市公司時任高層等四人被廉政公署控告在安排配售債券期間串謀詐騙一案,終審法院今日(11月5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四名被告原審定罪。麥光耀,51歲,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陳麗兒,53歲,康宏理財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6歲,康宏理財前經理;以及李易明,55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鼎成)前總經理,經審訊後於2021年9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共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麥光耀及李易明分別被判入獄七個月及五個月,而陳麗兒及黃淑安則分別被判囚五個月及四個月,緩刑18個月。四人其後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於2025年9月3日及4日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和楊偉廉爵士審理。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詞,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上訴法庭的決定,並恢復四人的定罪。麥光耀及李易明須返回監獄服刑。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評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時,法庭採取以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並應以宏觀的角度審視涉案的債券配售協議安排。被告在合約鏈中加插沒有商業目的的鼎成,不誠實地隱瞞被告在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違反受信責任並構成串謀詐騙。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鼎成及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証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麥光耀和上市公司康宏另外兩名前執行董事是康宏証券的主要股東。如果債券配售協議是上市公司康宏和康宏証券之間的交易,這將構成關連交易並受上市規則相關的責任規管。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四度委聘鼎成作為上市公司康宏發行四批債券的配售代理。四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四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四名被告不誠實地對上市公司康宏、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隱瞞康宏証券是該四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並利用鼎成隱瞞康宏証券在債券配售的參與,致使康宏証券獲付配售佣金。另外,有關隱瞞會剝奪上市公司康宏的股東投票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聯交所執行上市規則。證監會、聯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的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邵鈞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德賢協助。 28
2025年10月地產商前高級經理及分包商五人貪污以披露建築項目內部招標文件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地產商高級工程經理及四個分包商的五名董事及職員行賄受賄。該名高級工程經理接受同案被告提供的利益,包括現金及禮品等總值約18萬元,以在地產商10個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招標過程中協助對方,向他們披露內部文件及資料。六名被告經審訊後,今日(10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均被定罪。被告分別為蘇淳清,57歲,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基地產)時任高級工程經理;麥鴻藻,69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東兼董事;鄭偉成,43歲,景澤發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澤)股東兼董事;鍾耀漢,37歲,景澤職員;周杰,50歲,華高達建材有限公司(華高達)董事;及陳樂球,69歲,健華工程有限公司(健華)顧問。六人被裁定共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裁判官施祖堯將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六名被告均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蘇淳清於案發時是恒基地產建築部高級工程經理,負責監督分包商進行的工程,並協助分包工程合約招標。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均為恒基地產的註冊分包商,分別負責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雜項工程。案發於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間,蘇淳清先後從同案五名被告收取多項利益總值約18萬元,以在恆基地產或其子公司的招標過程中協助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四間分包商。蘇淳清所收受的利益分別為10萬元現金、四部智能電話總值逾46,000元、壽宴值逾9,000元、澳門酒店住宿值約5,700元,以及傢俬值約18,000元。廉署調查發現,蘇淳清向五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產10個住宅及工商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的內部招標文件,涉及資料包括恒基地產就有關工程的預算成本及最低標價的投標商資料等。恒基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趙勁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程智威協助。廉署一直積極向建造業界推廣防貪信息,提醒業內人士必須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切勿利用職權收受利益,破壞公平投標制度及廉潔的營商環境。
2025年11月廉署及警方採取「旗鼓」聯合行動 打擊特惠貸款貪污詐騙案 共拘捕32人涉貸款1.4億元廉政公署(廉署)與警方早前一連兩日(10月30日及31日)採取代號「旗鼓」聯合行動,打擊以貪污手段詐騙政府特惠貸款的個案,涉及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和「八成及九成信貸擔保產品」。雙方在行動中拘捕共32人,涉案貸款總額達1.4億元。廉署在聯合行動中,以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行賄及受賄等罪行,拘捕20名男子及五名女子,年齡介乎31至63歲。被捕人分別為13名銀行前線職員、七名中介公司負責人(中介),以及五名其他涉案人士,部分被捕的中介本身亦為前銀行職員。廉署人員先後搜查約多個地點,檢獲相關中介公司及銀行文件,以及逾20萬元現金,懷疑為涉案部分賄款。案發於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間。廉署調查發現,涉案中介涉嫌招攬傀儡中小企業,安排他們透過政府的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向多間本地銀行申請貸款,大部分涉案中小企業均沒有實質業務。中介涉嫌藉行賄銀行前線職員,協助傀儡中小企業以虛假文件開立銀行戶口及申請貸款,牽涉賄款最少約50萬元。涉案28宗貸款申請,涉及22間中小企業,貸款總額達1.4億元,傀儡中小企業涉嫌獲取貸款額5%至7%作報酬,撇除用以行賄銀行職員的賄款,餘額被中介侵吞。廉署與警方的「旗鼓」聯合行動,已成功阻截部分個案的貸款審批及發放。在聯合行動中,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及港島總區刑事部人員在全港多區拘捕四名男子及三名女子,年齡介乎31至66歲,涉嫌於上述申請中欺詐。調查顯示,涉案九間中小企業的被捕人士涉嫌利用虛假薪金證明及公司營運紀錄,透過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九成信貸擔保產品」及「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向多間本地銀行申請貸款。部分涉案中小企業亦開立虛假的強積金戶口及遞交大量虛假的財務文件作申請,以獲得更高的貸款額。該等中小企業涉及貸款額超過5,000萬元。行動中,警方人員檢獲一批銀行文件、銀行卡及電子設備。警方提醒市民,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廉署及警方的調查仍在進行,不排除有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與警方就打擊罪案一直合作無間,是次聯合行動彰顯雙方聯合打擊金融罪行的決心,反貪制度行之有效。廉署強調案件只涉及個別銀行前線職員,香港銀行業界整體十分廉潔,金融體系制度穩健。銀行業及相關監管機構一直大力支持廉署持續提升銀行業誠信文化。廉署去年夥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銀行公會共同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約章》),獲本港大部分銀行參與。參與《約章》的銀行承諾推行誠信文化、落實誠信管治、為員工提供誠信培訓,並承諾及時向廉署或其他執法機構舉報懷疑貪污和詐騙等非法行為。廉署會繼續透過《約章》平台,為提高銀行的防貪能力,向銀行發佈誠信資訊,提醒銀行有關處理信貸申請的貪污風險,建議相應防貪措施,並持續向銀行提供防貪建議及誠信培訓。香港國際廉政學院亦持續為銀行管理人員舉辦反貪專業課程,提升銀行內部管控人員的防貪及防詐騙意識,協助銀行及早發現貪污欺詐罪行,策略十分湊效。因應「旗鼓」聯合行動,廉署會繼續與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及銀行業界保持緊密合作,提供適時的建議以減低相關風險。按證保險公司會繼續與銀行業界和執法機構緊密合作,以盡力防止再發生同類事件。金管局、按證保險公司及相關銀行於廉署及警方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6
2025年11月廉署通緝二人涉警長招攬傀儡保險代理詐騙300萬元佣金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警長等六人,涉嫌招攬家人、友人及警隊同袍充當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以虛假資料作出投保申請並為保單繳付保費,詐騙保險公司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合共約300萬元,案件今日(11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底答辯。廉署早前向法庭申請並獲簽發手令,通緝另外兩名涉案人士。兩名被通緝人士為吳浩麟,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前區域總監及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太壽香港)前高級分行經理,及戚善惇(前稱戚加彤),永明金融前保險代理,同為35歲,二人面對共21項罪名,即20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及第159A條。廉署早前就涉及警務人員的貪污指控展開調查,其後揭發上述保險佣金詐騙勾當,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獲法律意見向八名涉案人士作出檢控。因吳浩麟及戚善惇當時已離開香港,廉署向裁判法院申請手令,通緝二人歸案,並獲裁判官簽發有關手令。六名早前被落案起訴的被告分別為警長林顯豪,其兄長林振邦、大嫂余曉丹及友人劉臻頤(前稱劉敏儀),以及事務律師許懿及警員施匡澤,在案中分別充當傀儡保險下線代理及投保人。六人分別涉及案中21項欺詐及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名。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並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27日進行答辯,六人獲准繼續保釋。案發時,林顯豪是一名警長,他並非保險代理,亦沒有資格銷售任何保險產品。吳浩麟當時先後任職永明金融區域總監及太壽香港高級分行經理。廉署調查發現,林顯豪與吳浩麟涉嫌招攬多名人士,包括林顯豪的家人、友人及警隊同袍等充當傀儡下線保險代理及傀儡投保人,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作出20項投保申請並為保單繳付保費。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承保有關保單後,向涉案保險代理發放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總值分別約100萬元及約200萬元。另外,林顯豪與吳浩麟涉嫌以虛假學歷文件,安排劉臻頤入職太壽香港以參與勾當。該20項欺詐控罪指,林顯豪及吳浩麟涉嫌於2016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間,分別與該六名涉案人士以及其他傀儡下線代理和投保人,先後多次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作虛假陳述,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兩間保險公司承保涉案的20份保單,並向相關代理支付相關佣金、花紅及津貼等款項。他們涉嫌向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訛稱,涉案保單申請均為真確;相關保費或供款均由投保人支付;以及涉案傀儡保險代理曾親身會見投保人。有關保費由被告及其同黨支付。餘下控罪指林顯豪、吳浩麟及劉臻頤涉嫌於2021年1月至5月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製造多份虛假文書,包括學歷證明,意圖誘使太壽香港接受它們為真文書。警方、永明金融及太壽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雷彥霖代表出庭。被通緝人士:吳浩麟: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78.html戚善惇: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79.html 06
2025年11月廉署起訴新冠病毒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高層涉隱瞞利益衝突分判服務合約涉款1.2億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5日)落案起訴一名2019冠狀病毒病社區檢測中心服務承辦商時任高層人員,控告他涉嫌隱瞞利益衝突,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服務合約,分判予他有份控制的公司,並支付服務費共1.2億元。黃利寶,56歲,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前實驗室總監,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天(11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新冠疫情期間,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獲政府委聘為其中一間指定承辦商,以營運2019冠狀病毒病社區檢測中心,包括負責其日常運作及實驗室化驗工作。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包括檢測登記及人流控制等工作,分判予康研醫療有限公司(康研)。案發時,被告是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的實驗室總監,負責其運作,包括揀選承辦商。該公司要求職員避免利益衝突,並須以書面申報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1月至12月期間,隱瞞或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披露他在康研的利益,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服務合約判授予康研。廉署早前接獲有關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有份成立及控制康研。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就康研於涉案期間提供的服務,向康研支付服務費共1.2億元,惟被告從來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申報其在康研的利益。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05
2025年11月上市公司配售債券串謀詐騙案: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四人定罪上市公司時任高層等四人被廉政公署控告在安排配售債券期間串謀詐騙一案,終審法院今日(11月5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四名被告原審定罪。麥光耀,51歲,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陳麗兒,53歲,康宏理財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6歲,康宏理財前經理;以及李易明,55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鼎成)前總經理,經審訊後於2021年9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共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麥光耀及李易明分別被判入獄七個月及五個月,而陳麗兒及黃淑安則分別被判囚五個月及四個月,緩刑18個月。四人其後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於2025年9月3日及4日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和楊偉廉爵士審理。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詞,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上訴法庭的決定,並恢復四人的定罪。麥光耀及李易明須返回監獄服刑。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評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時,法庭採取以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並應以宏觀的角度審視涉案的債券配售協議安排。被告在合約鏈中加插沒有商業目的的鼎成,不誠實地隱瞞被告在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違反受信責任並構成串謀詐騙。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鼎成及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証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麥光耀和上市公司康宏另外兩名前執行董事是康宏証券的主要股東。如果債券配售協議是上市公司康宏和康宏証券之間的交易,這將構成關連交易並受上市規則相關的責任規管。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四度委聘鼎成作為上市公司康宏發行四批債券的配售代理。四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四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四名被告不誠實地對上市公司康宏、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隱瞞康宏証券是該四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並利用鼎成隱瞞康宏証券在債券配售的參與,致使康宏証券獲付配售佣金。另外,有關隱瞞會剝奪上市公司康宏的股東投票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聯交所執行上市規則。證監會、聯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的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邵鈞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德賢協助。 28
2025年10月地產商前高級經理及分包商五人貪污以披露建築項目內部招標文件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地產商高級工程經理及四個分包商的五名董事及職員行賄受賄。該名高級工程經理接受同案被告提供的利益,包括現金及禮品等總值約18萬元,以在地產商10個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招標過程中協助對方,向他們披露內部文件及資料。六名被告經審訊後,今日(10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均被定罪。被告分別為蘇淳清,57歲,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基地產)時任高級工程經理;麥鴻藻,69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東兼董事;鄭偉成,43歲,景澤發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澤)股東兼董事;鍾耀漢,37歲,景澤職員;周杰,50歲,華高達建材有限公司(華高達)董事;及陳樂球,69歲,健華工程有限公司(健華)顧問。六人被裁定共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裁判官施祖堯將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六名被告均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蘇淳清於案發時是恒基地產建築部高級工程經理,負責監督分包商進行的工程,並協助分包工程合約招標。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均為恒基地產的註冊分包商,分別負責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雜項工程。案發於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間,蘇淳清先後從同案五名被告收取多項利益總值約18萬元,以在恆基地產或其子公司的招標過程中協助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四間分包商。蘇淳清所收受的利益分別為10萬元現金、四部智能電話總值逾46,000元、壽宴值逾9,000元、澳門酒店住宿值約5,700元,以及傢俬值約18,000元。廉署調查發現,蘇淳清向五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產10個住宅及工商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的內部招標文件,涉及資料包括恒基地產就有關工程的預算成本及最低標價的投標商資料等。恒基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趙勁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程智威協助。廉署一直積極向建造業界推廣防貪信息,提醒業內人士必須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切勿利用職權收受利益,破壞公平投標制度及廉潔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