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7
2024年6月
港珠澳大橋工程混凝土磚測試記錄造假案 遭廉署起訴顧問公司時任董事判囚兩年半廉政公署早前起訴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署)工程顧問公司時任董事,隱瞞其實驗室職員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工程項目混凝土磚壓力測試報告造假,詐騙款項約200萬元。被告今日(6月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半,參與造假的19名時任實驗室職員較早前已分案被定罪及判囚。梁永強,67歲,嘉科時任營運董事早前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法官嚴舜儀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嚴重影響公眾對港珠澳大橋香港工程項目質素及香港建築工程的信心。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因素,判處他即時入獄兩年半。案情透露,土木署於2012年成立小蠔灣工務區域試驗所(試驗所),為港珠澳大橋香港工程項目進行建築材料合規測試。嘉科獲土木署外判顧問合約,管理及營運該試驗所。根據顧問合約要求,嘉科須對試驗所進行的測試質素全面負責,並須嚴格遵循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的認可標準測試程序。嘉科如發現測試服務的質素有任何缺失,須向土木署匯報。如嘉科未能符合合約條款,土木署會暫緩發放款項。案發時,被告負責監督嘉科的香港項目,包括上述顧問合約。嘉科駐實驗室職員負責進行建築材料合規測試,包括混凝土壓力測試。兩名土木署首席技術員分別於不同時段獲派駐該試驗所,監督嘉科所提供的服務,並就試驗所進行的測試,擔任核准簽署人發出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計劃)的認許報告。廉署接獲土木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自約2013年起,該試驗所未能按土木署要求進行混凝土壓力測試。於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間,涉案多名實驗室職員串謀更改接駁到壓力測試機的電腦上顯示的日期及時間,又使用欺詐手法,以強力混凝土磚及金屬校準柱等代替品進行混凝土壓力測試。基於相信混凝土壓力測試報告上的資料均屬真確,該兩名土木署首席技術員按認可計劃發出認許報告。案情透露,被告故意向土木署隱瞞混凝土磚測試記錄造假勾當,誘使土木署向嘉科發放約200萬元款項。如土木署得悉上述造假的勾當,便不會向嘉科發放有關款項。涉案19名實驗室職員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或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判囚八個月至兩年不等。土木署、路政署和運輸及房屋局(現稱運輸及物流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倚頤及何倩菁協助。
01
2024年6月
港珠澳大橋工程混凝土磚測試記錄造假案 遭廉署起訴顧問公司時任董事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起訴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署)工程顧問公司時任董事,隱瞞其實驗室職員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工程項目混凝土磚壓力測試報告造假,詐騙款項約200萬元。被告今日(6月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參與造假的19名時任實驗室職員較早前已分案被定罪及判囚。梁永強,67歲,嘉科時任營運董事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法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6月7日作求情及判刑。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土木署於2012年成立小蠔灣工務區域試驗所(試驗所),為港珠澳大橋香港工程項目進行建築材料合規測試。嘉科獲土木署外判顧問合約,管理及營運該試驗所。根據顧問合約要求,嘉科須對試驗所進行的測試質素全面負責,並須嚴格遵循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的認可標準測試程序。嘉科如發現測試服務的質素有任何缺失,須向土木署匯報。如嘉科未能符合合約條款,土木署會暫緩發放款項。案發時,被告負責監督嘉科的香港項目,包括上述顧問合約。嘉科駐實驗室職員負責進行建築材料合規測試,包括混凝土壓力測試。兩名土木署首席技術員分別於不同時段獲派駐該試驗所,監督嘉科所提供的服務,並就試驗所進行的測試,擔任核准簽署人發出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計劃)的認許報告。廉署接獲土木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自約2013年起,該試驗所未能按土木署要求進行混凝土壓力測試。於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間,涉案多名實驗室職員串謀更改接駁到壓力測試機的電腦上顯示的日期及時間,又使用欺詐手法,以強力混凝土磚及金屬校準柱等代替品進行混凝土壓力測試。基於相信混凝土壓力測試報告上的資料均屬真確,該兩名土木署首席技術員按認可計劃發出認許報告。案情透露,被告故意向土木署隱瞞混凝土磚測試記錄造假勾當,誘使土木署向嘉科發放約200萬元款項。如土木署得悉上述造假的勾當,便不會向嘉科發放有關款項。涉案19名實驗室職員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或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判囚八個月至兩年不等。土木署、路政署和運輸及房屋局(現稱運輸及物流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楊俊浩及伍倚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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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持牌放債人公司前經理詐騙佣金及「洗黑錢」32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19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持牌放債人公司前經理,控告她訛稱多宗汽車按揭貸款申請由兩間中介公司轉介,詐騙轉介佣金共約32萬元及清洗相關犯罪得益。被告今日(5月31日)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9個月。曾劍華,47歲,環聯(亞洲)信貸有限公司(環聯亞洲)前高級市場經理,早前承認四項罪名,即一項欺詐及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1)條;以及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表示,被告為案中主謀,在勾當中有舉足輕重的角色。考慮到她認罪,刑期扣減至19個月。案情透露,案發時環聯亞洲提供汽車按揭貸款服務。環聯亞洲接受其指定中介公司轉介生意後,會向該中介公司支付轉介佣金。2015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間,曾劍華於22份表格中向環聯亞洲表示,表格中所載列的汽車按揭貸款申請是由一間汽車公司所轉介的,使環聯亞洲向該公司支付轉介佣金共逾27萬元。廉署就有關轉介佣金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些汽車按揭貸款申請均並非由該汽車公司轉介。曾劍華透過上述欺詐手法獲得及處理有關轉介佣金。曾劍華亦於另外一份表格作出類似虛假陳述,誘使環聯亞洲向該汽車公司支付佣金約5萬元。唯環聯亞洲對有關申請存疑,最終未有處理有關申請。環聯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柳清如協助。
30
2024年5月
廉署起訴水務署前分判商涉嫌提交虛假儲水庫巡查報告詐騙服務費460萬元廉政公署昨日(5月29日)落案起訴一名水務署前分判商董事及其三名僱員,控告他們涉嫌串謀欺詐,向署方提交載有虛假資料的儲水庫巡查報告,誘使署方兩年間向分判商發放服務費共約460萬元。劉浩基,43歲,竣才工程有限公司(竣才)唯一董事兼股東;李穎圖,32歲,竣才文員;及郭家禧,39歲,竣才雜工;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郭家祺,39歲,即郭家禧胞兄及竣才雜工,另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名。四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明日(5月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訊,以待控方稍後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於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案發期間,水務署把兩份水務工程定期合約判授予明興水務渠務工程有限公司(明興),為新界東的水務設施提供各類水務工程服務。竣才獲分判巡查區內約40個儲水庫,以維持儲水庫的安全及設施狀況。水務署規定分判商須指派特定數量的三人巡查隊伍每日巡查儲水庫,並須製備每日的巡查報告,及附上巡查時儲水庫設施的實時照片。劉浩基、李穎圖及郭家禧涉嫌串謀其他竣才僱員欺詐水務署及明興,偽稱巡查工作已根據水務署規定妥為進行,並誘使水務署向竣才發放服務費用約240萬元。郭家祺亦涉嫌串謀劉浩基作出相類虛假陳述,欺詐水務署及明興並誘使水務署向竣才發放服務費用約220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有關巡查報告中儲水庫設施照片的拍攝日期或時間曾經修改,以偽稱巡查小隊曾在不同日子巡查有關設施,亦偽稱每次巡查均由三人一同進行。水務署及明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30
2024年5月
前銀行經理收賄代客開立帳戶遭廉署起訴判囚18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經理從多名中介公司代表收受賄款,以協助非本地客戶在其服務的銀行開立個人及公司帳戶,並在處理申請時使用虛假文書副本,訛稱客戶於開戶當日身在香港。被告今日(5月3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黎賜慧,40歲,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東亞銀行)時任高級客戶經理,早前承認七項罪名,即六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時稱,被告身為銀行職員,違反誠信以複雜手法犯案,削弱銀行的嚴謹開戶政策,刑責較同案其他被告高,須判處阻嚇性刑期。本案於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發生。案發時,黎賜慧任職東亞銀行金鐘分行高級客戶經理,職責包括協助客戶開立帳戶。香港和創商務秘書有限公司(和創)及香港智盈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智盈)同為中介公司,為客戶提供秘書服務。當時陳栢材為和創顧問,柯莹莹則是智盈營運者。案情透露,陳栢材於2019年底向黎賜慧表示可轉介客戶在東亞銀行開立戶口,如對方能從中協助,可就每宗成功申請獲取報酬3,000元至4,000元。黎賜慧同意陳栢材的建議。陳栢材其後要求黎賜慧協助一名客戶開立公司戶口,黎賜慧因而收取報酬12,000元。陳栢材其後再要求黎賜慧協助其客戶開立戶口,而黎賜慧因此就每宗成功申請收取報酬10,000元至15,000元不等。黎賜慧其後又分別與另外三名中介公司營運者或代表見面,並同意協助他們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帳戶,而黎賜慧因此就每宗成功申請收取報酬2,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有關賄款逾290,000元。東亞銀行要求公司帳戶申請人須親身到分行開戶,以符合盡職審查要求。黎賜慧與柯莹莹遂一同串謀向東亞銀行提交八份虛假入境標籤副本,訛稱八名申請人於開戶當日在香港。廉署調查發現,該八人當時並沒有到訪香港。陳栢材與柯莹莹亦因涉案同被廉署起訴。兩人於2022年12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共六項有關貪污及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分別判囚12個月及四個月。東亞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卓賢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德龍協助。廉署一直積極向銀行推廣防貪服務及加強從業員對防貪法例的認識,早前更推出全新《銀行防貪指南》,協助銀行管理主要營運範疇,包括開立銀行戶口的貪污風險,並推出「銀行業誠信推廣計劃」,協助前線銀行職員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廉署提醒市民,切勿行賄銀行職員以獲取服務。任何人士如遇到懷疑貪污情況,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熱線:25 266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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