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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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兩名時任銀行職員向中介收賄助客開戶遭廉署起訴判囚10個月及半年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五人串謀收賄以協助中介客戶開立銀行戶口。兩名涉案時任銀行職員今日(4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10個月及半年。盧穎衡,31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財務策劃副總裁,被判入獄10個月;万卉,32歲,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則被判囚半年。二人早前各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銀行職員須接受反洗黑錢訓練,兩名被告的開戶工作並非只影響滙豐銀行,其處理的潛在客戶會影響整個銀行行業。若銀行職員遇上懷疑洗黑錢個案,必須馬上通報相關機構,但二人卻作出貪污違反誠信的行為。法庭考慮到二人犯案的時間、所涉賄款金額,以及開戶數目,分別以入獄15個月及九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二人認罪,將刑期扣減三分之一。同案被告勞焯儉,40歲,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客戶經理,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案件押後至5月4日判刑。三名涉案滙豐銀行職員於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間在北角一間分行任職。案情透露,盧穎衡與兩名中介協議,協助二人所轉介的客戶開立戶口,並就每個成功開立的戶口收取賄款500港元至1,500港元。盧穎衡其後安排同事勞焯儉協助開戶,並就每個戶口向勞焯儉支付賄款100港元。涉案期間,盧穎衡和勞焯儉按協議接受賄款共逾17萬港元。万卉則於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間,協助該兩名中介轉介的12名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並收賄共6,000人民幣。案發期間,該三名銀行職員協助涉案兩名中介所轉介的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共約250個。銀行經審查後,發現當中70多個戶口存在洗黑錢風險,並已轉介相關執法部門跟進。涉案兩名保險經紀兼中介,韓杰及其妻子周崟瑛,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二人案件訂於5月4日再訊。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俊彬代表出庭。廉署一直十分重視銀行從業員的誠信操守,並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銀行公會及銀行業界的全力支持下,於2024年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以不斷提升業內誠信文化。廉署會繼續在《約章》框架下,加強與業界交流以提升他們對貪污風險的敏感度,並持續為銀行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 14
2026年4月廉署起訴中間人涉40萬元賄會計師樓職員助布料生產商來港上市廉政公署今日(4月14日)落案起訴一名中間人,控告她涉嫌於2010年向兩名會計師事務所時任經理提供賄款共40萬元,以協助一間布料生產商來港上市。廉署2010年3月底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轉介個案,當時被告已離開香港。她早前回港後被廉署拘捕。經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廉署今日起訴被告。陳秋云,72歲,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她已獲准保釋,案件明日(4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案發時,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打算來港上市,並透過被告介紹而委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提供審計服務。畢馬威一名高級經理及一名助理經理負責洪良首次公開招股計劃的審計工作,洪良於2009年12月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主板上市,其後於2013年9月被除牌。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0年2月20日,向該兩名畢馬威高級經理及助理經理分別提供現金賄款30萬元及10萬元,作為二人提供審計服務從而促使洪良首次公開招股的報酬。該名畢馬威助理經理拒絕受賄並向公司匯報事件。畢馬威進行內部調查後向證監會作出舉報,證監會其後將個案轉介廉署。畢馬威、證監會及聯交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一直與相關監管機構,包括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證監會保持緊密合作,透過流程監控及宣傳教育,確保上市申請公平公正,以維護本港金融市場的廉潔,並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13
2026年4月電工虛報工作經驗串謀欺詐機電署發出註冊電工牌照遭廉署起訴判囚兩個月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有人以不法手段申請註冊電工牌照,藉虛報工作經驗誤導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發牌,早前採取代號為「烽火台」的執法行動,其後分案起訴20人多項串謀欺詐罪名。其中一名涉案電工今日(4月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囚兩個月。葉文林,41歲,任職電工,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及安全,法庭需要維護市民對制度的信心。裁判官以監禁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各項求情因素,扣減刑期後判處他入獄兩個月。任何在本港進行電力裝置工作的人士,必須向機電署註冊成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共分為五級,當中A級證明書(即俗稱「電工A牌」)為入門等級資格,申請人需符合多項要求,包括具備最少五年電工的工作經驗。申請人向機電署提交申請表格時,須附上相關工作經驗的書面證明,以供署方評核。案情透露,案發時葉文林欲向機電署申請電工A牌,但自知缺乏工作經驗,不符合申請要求,遂於友人介紹下尋求建一電力及室內設計公司(建一電力)東主封德立協助,並向對方支付30,000元。封德立其後於2023年1月初向葉文林提供一份由一間電業承辦商發出的虛假工作證明,虛假聲明葉文林於2016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受僱於該間承辦商。葉文林最終於2023年1月獲批「電工A牌」。另一名被分案起訴的電工羅偉明,61歲,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涉及串謀他人詐騙機電署向他發出「電工A牌」。案件押後至6月25日判刑。建一電力東主封德立,59歲,以及17名電工,年齡介乎37至66歲,早前亦被分案起訴。封德立被控共26項串謀欺詐罪名,其餘被告則各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名。案件押後至本星期四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以待控方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控罪指封德立涉嫌與同案17名電工及他人串謀詐騙機電署,向機電署訛稱該等電工曾受僱於建一電力或另外七間工程公司並從事與電工相關的工作,從而誘使機電署向該17名電工核准及發出「電工A牌」。廉署調查發現,封德立是建一電力及另外兩間涉案工程公司的東主。他涉嫌協助涉案電工偽造五年電工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以便他們向機電署申請註冊「電工A牌」。機電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並已吊銷涉案申請者的相關註冊牌照。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榮輝代表出庭。 09
2026年4月廉署起訴地產代理涉嫌索賄虛報下屬參與億元獨立屋買賣交易廉政公署昨日(4月8日)落案起訴一名地產代理,控告她涉嫌向一名下屬索賄逾63,000元,以虛報對方曾參與促成一宗逾億元的獨立屋買賣交易。邵莉雅,47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美聯物業)分行經理,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被告獲准保釋,以待明日(4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被告是美聯物業尖沙咀一間分行的經理。根據美聯物業規定,分行經理可根據團隊的營業額獲發主管佣金。若分行經理自行促成物業交易,則只會獲發交易佣金,而不會獲發主管佣金。第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3年7月向一名下線代理索賄逾63,000元,以向美聯物業表示對方是一宗沙田獨立屋買賣交易的其中一名代理人。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報稱自己及其下線代理均參與促成該宗逾億元的物業交易,因而獲發主管及營業員佣金逾130萬,而其下線代理則獲發營業員佣金逾13萬元。另外,被告又就其女兒兼下屬見習營業員的出勤情況,被控欺詐罪。控罪指被告與其女兒涉嫌於2023年8月至11月向美聯物業虛報女兒的出勤記錄,意圖詐騙而誘使美聯物業向其女兒發放薪金共逾5,100元。被告涉嫌虛報其女兒於同年8月至10月初於美聯工作逾50日,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女兒在該段日子有19日並不在港。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8
2026年4月「化妝車」堆填區免繳費傾倒建築廢物貪污詐騙案:環保署外判商前員工等三人認罪廉政公署早前揭發有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外判商員工涉嫌收取廢物處置商員工利益,協助回收商以「化妝車」掩人耳目,免繳費傾倒建築廢物至堆填區,串謀詐騙環保署建築廢物處置費共逾83萬元。其中三名被告今日(4月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三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他們分別為環保署外判商兩名前員工鍾佩珍(60歲)及張錦寧(40歲),案發時同為遠東環保垃圾堆填有限公司(遠東)磅房操作員,以及林文健(33歲),天時環保廢料回收有限公司(天時)前工人。暫委法官梁嘉琪將案件押後至4月30日求情,期間三人獲准保釋。鍾佩珍及張錦寧各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則由區域法院法庭存檔。案發時,環保署外判商遠東負責營運粉嶺一個廢物堆填區。該堆填區同時處置建築廢物及其他廢物,例如都市廢物。處置建築廢物收費為每公噸200元,處置非建築廢物則無須繳費。傾倒建築廢物的貨車須使用建築廢物入口進入堆填區,並向遠東磅房操作員出示由環保署發出的入帳票,以計算須繳付的費用。遠東磅房操作員會例行檢查貨車,並觀察電腦顯示的重量以查核貨車是否載有建築廢物。環保署人員亦會對駛入堆填區的貨車進行突擊檢查。廢物處置商天時在粉嶺經營一個廢物回收場,為客戶運送建築廢物到堆填區處置。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於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案發期間,天時工人林文健按公司一名貨車司機指示,透過「化妝車」技倆,用非建築廢物遮蓋建築廢物,掩飾貨車在堆填區傾倒建築廢物。「化妝車」並會經非建築廢物入口駛入堆填區,從而逃避繳付處置建築廢物的費用。案發期間,遠東磅房操作員鍾佩珍及張錦寧多次協助天時貨車避過檢查,讓其「化妝車」可以順利經非建築廢物入口駛入堆填區,免繳費傾倒建築廢物。廉署調查發現,於2022年5月中至6月中約一個月內,天時申報近760架次非建築廢物貨車,當中近九成懷疑為「化妝車」,車上載有建築廢物共逾4,100公噸,涉及建築廢物處置費共逾83萬元。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即天時貨車司機麥劍坤,以及遠東傾倒區廢物檢驗員麥華勝及遠東磅房操作員鍾靜君,早前否認共六項罪名,即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以及一項串謀詐騙。案件於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始審訊。環保署及遠東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伍健民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智瑩協助。
2026年4月兩名時任銀行職員向中介收賄助客開戶遭廉署起訴判囚10個月及半年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五人串謀收賄以協助中介客戶開立銀行戶口。兩名涉案時任銀行職員今日(4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10個月及半年。盧穎衡,31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財務策劃副總裁,被判入獄10個月;万卉,32歲,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則被判囚半年。二人早前各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銀行職員須接受反洗黑錢訓練,兩名被告的開戶工作並非只影響滙豐銀行,其處理的潛在客戶會影響整個銀行行業。若銀行職員遇上懷疑洗黑錢個案,必須馬上通報相關機構,但二人卻作出貪污違反誠信的行為。法庭考慮到二人犯案的時間、所涉賄款金額,以及開戶數目,分別以入獄15個月及九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二人認罪,將刑期扣減三分之一。同案被告勞焯儉,40歲,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客戶經理,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案件押後至5月4日判刑。三名涉案滙豐銀行職員於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間在北角一間分行任職。案情透露,盧穎衡與兩名中介協議,協助二人所轉介的客戶開立戶口,並就每個成功開立的戶口收取賄款500港元至1,500港元。盧穎衡其後安排同事勞焯儉協助開戶,並就每個戶口向勞焯儉支付賄款100港元。涉案期間,盧穎衡和勞焯儉按協議接受賄款共逾17萬港元。万卉則於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間,協助該兩名中介轉介的12名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並收賄共6,000人民幣。案發期間,該三名銀行職員協助涉案兩名中介所轉介的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共約250個。銀行經審查後,發現當中70多個戶口存在洗黑錢風險,並已轉介相關執法部門跟進。涉案兩名保險經紀兼中介,韓杰及其妻子周崟瑛,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二人案件訂於5月4日再訊。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蔡俊彬代表出庭。廉署一直十分重視銀行從業員的誠信操守,並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銀行公會及銀行業界的全力支持下,於2024年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以不斷提升業內誠信文化。廉署會繼續在《約章》框架下,加強與業界交流以提升他們對貪污風險的敏感度,並持續為銀行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 14
2026年4月廉署起訴中間人涉40萬元賄會計師樓職員助布料生產商來港上市廉政公署今日(4月14日)落案起訴一名中間人,控告她涉嫌於2010年向兩名會計師事務所時任經理提供賄款共40萬元,以協助一間布料生產商來港上市。廉署2010年3月底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轉介個案,當時被告已離開香港。她早前回港後被廉署拘捕。經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廉署今日起訴被告。陳秋云,72歲,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她已獲准保釋,案件明日(4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案發時,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打算來港上市,並透過被告介紹而委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提供審計服務。畢馬威一名高級經理及一名助理經理負責洪良首次公開招股計劃的審計工作,洪良於2009年12月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主板上市,其後於2013年9月被除牌。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0年2月20日,向該兩名畢馬威高級經理及助理經理分別提供現金賄款30萬元及10萬元,作為二人提供審計服務從而促使洪良首次公開招股的報酬。該名畢馬威助理經理拒絕受賄並向公司匯報事件。畢馬威進行內部調查後向證監會作出舉報,證監會其後將個案轉介廉署。畢馬威、證監會及聯交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一直與相關監管機構,包括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證監會保持緊密合作,透過流程監控及宣傳教育,確保上市申請公平公正,以維護本港金融市場的廉潔,並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13
2026年4月電工虛報工作經驗串謀欺詐機電署發出註冊電工牌照遭廉署起訴判囚兩個月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有人以不法手段申請註冊電工牌照,藉虛報工作經驗誤導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發牌,早前採取代號為「烽火台」的執法行動,其後分案起訴20人多項串謀欺詐罪名。其中一名涉案電工今日(4月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囚兩個月。葉文林,41歲,任職電工,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及安全,法庭需要維護市民對制度的信心。裁判官以監禁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各項求情因素,扣減刑期後判處他入獄兩個月。任何在本港進行電力裝置工作的人士,必須向機電署註冊成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共分為五級,當中A級證明書(即俗稱「電工A牌」)為入門等級資格,申請人需符合多項要求,包括具備最少五年電工的工作經驗。申請人向機電署提交申請表格時,須附上相關工作經驗的書面證明,以供署方評核。案情透露,案發時葉文林欲向機電署申請電工A牌,但自知缺乏工作經驗,不符合申請要求,遂於友人介紹下尋求建一電力及室內設計公司(建一電力)東主封德立協助,並向對方支付30,000元。封德立其後於2023年1月初向葉文林提供一份由一間電業承辦商發出的虛假工作證明,虛假聲明葉文林於2016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受僱於該間承辦商。葉文林最終於2023年1月獲批「電工A牌」。另一名被分案起訴的電工羅偉明,61歲,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涉及串謀他人詐騙機電署向他發出「電工A牌」。案件押後至6月25日判刑。建一電力東主封德立,59歲,以及17名電工,年齡介乎37至66歲,早前亦被分案起訴。封德立被控共26項串謀欺詐罪名,其餘被告則各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名。案件押後至本星期四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以待控方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控罪指封德立涉嫌與同案17名電工及他人串謀詐騙機電署,向機電署訛稱該等電工曾受僱於建一電力或另外七間工程公司並從事與電工相關的工作,從而誘使機電署向該17名電工核准及發出「電工A牌」。廉署調查發現,封德立是建一電力及另外兩間涉案工程公司的東主。他涉嫌協助涉案電工偽造五年電工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以便他們向機電署申請註冊「電工A牌」。機電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並已吊銷涉案申請者的相關註冊牌照。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榮輝代表出庭。 09
2026年4月廉署起訴地產代理涉嫌索賄虛報下屬參與億元獨立屋買賣交易廉政公署昨日(4月8日)落案起訴一名地產代理,控告她涉嫌向一名下屬索賄逾63,000元,以虛報對方曾參與促成一宗逾億元的獨立屋買賣交易。邵莉雅,47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美聯物業)分行經理,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被告獲准保釋,以待明日(4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被告是美聯物業尖沙咀一間分行的經理。根據美聯物業規定,分行經理可根據團隊的營業額獲發主管佣金。若分行經理自行促成物業交易,則只會獲發交易佣金,而不會獲發主管佣金。第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3年7月向一名下線代理索賄逾63,000元,以向美聯物業表示對方是一宗沙田獨立屋買賣交易的其中一名代理人。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報稱自己及其下線代理均參與促成該宗逾億元的物業交易,因而獲發主管及營業員佣金逾130萬,而其下線代理則獲發營業員佣金逾13萬元。另外,被告又就其女兒兼下屬見習營業員的出勤情況,被控欺詐罪。控罪指被告與其女兒涉嫌於2023年8月至11月向美聯物業虛報女兒的出勤記錄,意圖詐騙而誘使美聯物業向其女兒發放薪金共逾5,100元。被告涉嫌虛報其女兒於同年8月至10月初於美聯工作逾50日,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女兒在該段日子有19日並不在港。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8
2026年4月「化妝車」堆填區免繳費傾倒建築廢物貪污詐騙案:環保署外判商前員工等三人認罪廉政公署早前揭發有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外判商員工涉嫌收取廢物處置商員工利益,協助回收商以「化妝車」掩人耳目,免繳費傾倒建築廢物至堆填區,串謀詐騙環保署建築廢物處置費共逾83萬元。其中三名被告今日(4月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三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他們分別為環保署外判商兩名前員工鍾佩珍(60歲)及張錦寧(40歲),案發時同為遠東環保垃圾堆填有限公司(遠東)磅房操作員,以及林文健(33歲),天時環保廢料回收有限公司(天時)前工人。暫委法官梁嘉琪將案件押後至4月30日求情,期間三人獲准保釋。鍾佩珍及張錦寧各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則由區域法院法庭存檔。案發時,環保署外判商遠東負責營運粉嶺一個廢物堆填區。該堆填區同時處置建築廢物及其他廢物,例如都市廢物。處置建築廢物收費為每公噸200元,處置非建築廢物則無須繳費。傾倒建築廢物的貨車須使用建築廢物入口進入堆填區,並向遠東磅房操作員出示由環保署發出的入帳票,以計算須繳付的費用。遠東磅房操作員會例行檢查貨車,並觀察電腦顯示的重量以查核貨車是否載有建築廢物。環保署人員亦會對駛入堆填區的貨車進行突擊檢查。廢物處置商天時在粉嶺經營一個廢物回收場,為客戶運送建築廢物到堆填區處置。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於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案發期間,天時工人林文健按公司一名貨車司機指示,透過「化妝車」技倆,用非建築廢物遮蓋建築廢物,掩飾貨車在堆填區傾倒建築廢物。「化妝車」並會經非建築廢物入口駛入堆填區,從而逃避繳付處置建築廢物的費用。案發期間,遠東磅房操作員鍾佩珍及張錦寧多次協助天時貨車避過檢查,讓其「化妝車」可以順利經非建築廢物入口駛入堆填區,免繳費傾倒建築廢物。廉署調查發現,於2022年5月中至6月中約一個月內,天時申報近760架次非建築廢物貨車,當中近九成懷疑為「化妝車」,車上載有建築廢物共逾4,100公噸,涉及建築廢物處置費共逾83萬元。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即天時貨車司機麥劍坤,以及遠東傾倒區廢物檢驗員麥華勝及遠東磅房操作員鍾靜君,早前否認共六項罪名,即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以及一項串謀詐騙。案件於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始審訊。環保署及遠東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伍健民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智瑩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