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7
2025年2月
房委會置業資助貸款1,000萬元詐騙案首腦潛逃20年回港遭廉署拘控廉政公署2003年底偵破一個詐騙集團,招攬多名人士參與不法勾當,藉虛報傀儡申請人的職業及收入,詐騙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置業資助免息貸款共逾1,000萬元,以及三間銀行按揭貸款共逾500萬元。廉署其後落案起訴逾30名人士,包括集團骨幹成員及傀儡申請者等。涉案集團首腦自2004年棄保潛逃遭廉署通緝,日前回港被拘控,案件今午(2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蕭國標,65歲,無業,昨日(2月6日)被控四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明早(2月8日)再提訊。本案於2001年1月至2003年10月期間發生,當時房委會推出「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置業貸款計劃」,前稱「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協助合資格的家庭或單身人士置業,計劃於2004年7月終止。「置業貸款計劃」申請人須向房委會提交就業及入息證明文件,以證明其還款能力及月薪不高於指定上限。根據該計劃,每名單身人士申請人最多可獲批免息貸款330,000元作首期,家庭申請人可獲批的最高免息貸款金額為660,000元。申請人除可向房委會申請免息貸款作首期外,亦可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其中一項控罪指,蕭國標涉嫌與詐騙集團成員及36名傀儡申請人,串謀詐騙房委會向傀儡申請人批准其「置業貸款計劃」申請並發放免息貸款。該36項申請涉及免息貸款逾1,000萬元。另外三項控罪指,蕭國標涉嫌與詐騙集團成員及其中10名傀儡申請人,分別詐騙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批准及發放按揭貸款,涉款共逾500萬元。在向房委會及該三間銀行作出申請期間,蕭國標及其同謀涉嫌遞交虛假的僱傭合約及月薪證明文件,以虛報傀儡申請人的就業情況及收入。廉署當年曾接獲貪污舉報,指稱一個集團涉嫌串謀向多名物業代理及保險代理等人提供利益,以獲他們協助詐騙房委會貸款。調查顯示,涉案人士涉嫌虛構多間公司,訛稱聘用傀儡申請人並虛報其薪酬,以便向房委會及銀行申請有關貸款。廉署就上述勾當先後落案起訴逾30名人士,包括詐騙集團的骨幹成員、傀儡申請者、物業賣家及物業代理等。有關人士就串謀欺詐、使用虛假文書等罪行被定罪,最高被判囚27個月。另外,廉署又向多名參與勾當人士施行警誡。房委會及上述三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有成代表出庭。
05
2025年2月
廉署起訴渠務署承辦商兩名時任職員涉630萬元污水處理設施維修訂單欺詐案廉政公署昨日(2月4日)落案起訴渠務署一個承辦商兩名時任項目經理,控告二人涉嫌多次虛報取得所需數量報價單,欺詐承辦商向三間分判商批出逾30張污水處理設施維修訂單,總值逾630萬元。葉慶輝,45歲;及王震東,43歲,同為安樂工程有限公司(安樂工程)時任項目經理,分別被控兩項及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兩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2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安樂工程於案發時為渠務署承辦商,負責全港多區污水處理設及兩間污水處理廠的運作及維修。兩名被告負責監督相關維修工程,須於招標時向分判商取得最少兩份報價單,並以報價單分析報告記錄有關報價,連同評估及建議交予由公司審批。葉慶輝涉嫌於2017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間,向安樂工程虛假地表示18份報價單分析報告屬真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安樂工程向兩間分判商批出相關維修訂單,涉款共逾470萬元。王震東則涉嫌於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以相類欺詐手段誘使安樂工程向另一間分判商批出13張維修訂單,涉款逾160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報價單分析報告內列出的多間分判商,並沒有提交相關報價。渠務署及安樂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4
2025年2月
三名遭廉署起訴「工頭」承認向「三跑」項目工人收賄88萬元候判三名早前被廉政公署分案起訴的香港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項目(「三跑」項目)分判商時任「工頭」,今日(2月4日)承認向逾80名工人索賄共約88萬元以協助工人受聘,其中一名被告並妨礙司法公正,指示工人向廉署報稱沒有提供賄款。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對貪污採取零容忍態度,建造業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被告鄧國梁,50歲;何玉川,57歲;及叶致富,57歲;同為德鑄工程有限公司(德鑄)時任「工頭」。案發時德鑄是「三跑」項目分判,負責招聘建築工人進行各類工程。三名被告負責帶領工人在項目工地工作,並有權指派工作予工人。德鑄不容許任何員工向其他員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協助對方受聘。鄧國梁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罪名,即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案件押後至3月18日判刑,期間鄧國梁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鄧國梁於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間,指示另外兩名「工頭」及其他工人,向約80名木工、雜工、索具裝配工人及電工,收取每個工作天賄款40元至400元,共約7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該等工人因害怕失去工作而不情願地向鄧國梁支付賄款。鄧國梁又於廉署調查該案期間,串謀其中一名「工頭」指示部分工人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陳述,報稱自己並沒有向鄧國梁或其他人士提供賄款。分案被起訴的何玉川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即於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要求四名受其監督的木工,每個工作天向他們支付賄款100元至200元。該四名工人相信如不答應何玉川的要求便會遭解僱,因此不情願地向他支付賄款。何玉川最終從四人接受賄款共約16萬元。他獲准保釋至2月26日判刑。同案另一名德鑄時任「工頭」周貴輝,50歲,今日否認一項賄賂及一項勒索罪名。案件押後至3月26日審訊。在第三宗案件,被告叶致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獲准保釋至2月18日判刑。他承認於2022年2月至6月期間向三名木工收取賄款逾20,000元及六條香煙。香港機場管理局、有關總承建商中國水電–中國電建–保華–建信聯營及德鑄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上述案件今日分別由高級檢控官馮美琪及廉署人員李子豐、鄭錦棠及王沛偉代表控方出庭。
03
2025年2月
上市公司二億元秘密「賣殼」串謀詐騙案:時任大股東及主席判囚34及37個月 廉署申請充公犯罪得益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上市公司時任大股東及該公司的時任主席,在公司集資計劃中串謀一名商人隱瞞一項涉及非法款項共逾二億元的秘密「賣殼」協議,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以及該上市公司、其董事會及股東。二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今日(2月3日)在區域法院分別判囚34個月及37個月。廉署已向法院申請充公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詹培忠,78歲,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資源)時任大股東,被判囚34個月;詹劍崙,55歲,亞洲資源時任主席,則被判入獄37個月。二人並同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三年。二人早前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馬鐘鴻的時任員工王蓓麗,68歲,則被判囚24個月,她早前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斥責被告的行為損害香港金融中心的聲譽,對本港金融體系的監察制度有負面影響。法官指出詹培忠為整個勾當的策劃者,而詹劍崙則濫用職權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和公眾對其信任,二人刑責相同,以監禁48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考慮各項求情因素,將二人刑期分別扣減至34個月及37個月。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及其他相關罪行,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廉署已向區域法院申請充公令,全力追討涉案犯罪得益。另外,廉署早前已獲區域法院發出手令,通緝涉案商人馬鐘鴻,有關通緝令繼續生效。馬鐘鴻被控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洗黑錢」罪名,於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訊後被廉署通緝。本案源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完成調查後,落案起訴四名參與上述秘密「賣殼」勾當的人士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名。案發時亞洲資源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於2008年10月中成為其大股東,他兒子詹劍崙翌日獲委任為亞洲資源的執行董事,並於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間擔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於2013年7月與馬鐘鴻私下商討「賣殼」協議,讓馬鐘鴻取得亞洲資源的控制權。三人其後達成協議,以亞洲資源全數股權總值3億元為基礎,由馬鐘鴻向詹培忠支付共約2.1億元,以控制該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發行股本(「賣殼」協議)。為執行該「賣殼」協議,詹劍崙先後於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亞洲資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會會議。在會議上,公司的董事通過及批准讓亞洲資源分別透過配售新股及發行可換股票據,集資逾5.5億元(集資計劃)。詹劍崙在兩次會議上均有參與投票,並申報自己在該集資計劃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從來沒有向亞洲資源披露上述「賣殼」協議。該集資計劃中的新股配售於2013年7月底完成。亞洲資源其後於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該集資計劃中的可換股票據的發行發出公告及通函,指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可換股票據的發行中擁有重大權益,亦無股東須於相關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於2013年10月3日股東特別大會上,詹培忠以股東身份投票支持可換股票據的發行,而最終決議獲得通過。廉署調查發現,詹培忠在集資計劃獲通過後約一個月,就「賣殼」協議獲馬鐘鴻支付1.69億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向聯交所隱瞞推出集資計劃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令「賣殼」協議得以執行,二人並致使聯交所批准亞洲資源發布與集資計劃相關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麗則按照僱主馬鐘鴻的指示,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處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聯交所及證監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俊軒及邵鈞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漪桐協助。
23
2025年1月
遭廉署起訴時任銀行職員承認收賄轉介客戶予中介以安排往另一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及詐騙轉介費一名遭廉政公署起訴的時任銀行職員,今日(1月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從貸款轉介公司東主收賄,擅自轉介銀行客戶予對方,以安排客戶於另一間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詐騙代理轉介費。周碧心,49歲,華僑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前稱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前助理客戶服務經理,今日承認一項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2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周碧心的背景報告。周碧心還押懲教署看管。同案另外兩名被告葉敏怡,46歲,The Capital Property(TCP)東主;及麥妙玲,56歲,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前副經理,今日應訊時否認上述控罪,案件押後至3月7日作審前覆核。案發時,周碧心是華僑銀行尖沙咀分行的助理客戶服務經理,麥妙玲是工銀亞洲何文田分行的副經理,二人的職責均包括處理住宅按揭申請。該兩間銀行均會就成功批出的住宅按揭申請,向指定按揭中介人發放代理轉介費,但兩間銀行均不會向處理住宅按揭申請的銀行職員,包括周碧心及麥妙玲,發放佣金或轉介費。科一物業按揭有限公司(科一)是工銀亞洲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科一若與代理人合作促成按揭轉介個案,會將工銀亞洲發放的代理轉介費的95%,分發予有關代理人作為經紀費。TCP是科一的按揭轉介業務代理人,可就每宗成功轉介予工銀亞洲的按揭申請,向科一收取經紀費。周碧心承認於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間,未經華僑銀行批准,擅自將兩名華僑銀行客戶轉介予當年任職工銀亞洲的麥妙玲及TCP東主葉敏怡,以安排該兩名客戶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周碧心又承認,訛稱上述其中一名客戶由科一轉介,詐騙工銀亞洲向科一支付按揭貸款轉介費18,000元。她又從葉敏怡接受賄款逾16,000元,以轉介上述另一名客戶予TCP。案情透露,TCP就該兩名客戶從科一收取兩筆分別約17,000元及約32,000元的經紀費。華僑銀行不容許僱員將銀行客戶的按揭申請轉介予其他人士或機構,並禁止僱員就華僑銀行的業務向其他人士索取或收受利益。華僑銀行、工銀亞洲及科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嘉煒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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