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25
2024年10月
廉署起訴上市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11名同黨疑涉6,600萬份購股權詐騙今午提堂廉政公署今早(10月25日)落案起訴一名已除牌上市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其11名同黨,控告他們涉嫌就授出購股權串謀詐騙該上市公司。12名被告今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曾頌愉,56歲,百家淘客股份有限公司(百家淘客)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其11名同黨:陳偉龍,43歲;陳藹恩,32歲;陳偉思,48歲;陳思齊,54歲;周正濠,24歲;鍾成業,37歲;李雄佳,61歲;梁樂,23歲;貝里明,40歲;王景樂,32歲;及楊家羥,45歲,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的交替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百家淘客於2018年1月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創業板上市,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網絡通訊產品。該公司於2022年10月21日易名為元宇宙雲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其後於2023年12月4日被港交所除牌。百家淘客自2017年起設立購股權計劃,透過批出該公司的購股權獎勵對該公司作出貢獻的僱員及其他合資格人士,並鼓勵他們為該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努力提升該公司及其股份的價值。本案發生於2022年4月至9月,曾頌愉當時是百家淘客獨立非執行董事。12名被告涉嫌串謀訛稱陳藹恩、陳偉思、陳思齊、周正濠、鍾成業、李雄佳、梁樂、貝里明、王景樂及楊家羥均為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僱員,目的在於使百家淘客向該10名被告授出6,600萬份購股權。交替控罪指,各被告涉嫌串謀安排上述10名獲批百家淘客購股權的被告,處理藉該購股權作認購的6,600萬股百家淘客股份犯罪得益,涉及款項共逾435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並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今年1月採取聯合行動。證監會及港交所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3
2024年10月
廉署「火箭炮」及「烽火台」行動:共拘捕148人涉建造及電業工程專業資格認證貪污造假廉政公署本月先後採取兩項分別代號為「火箭炮」及「烽火台」的執法行動,拘捕共148名人士,他們涉嫌透過貪污舞弊及造假手段,以虛假工作證明文件騙取兩類工程專業資格認證,分別詐騙勞工處認可的訓練課程營辦機構發出有關挖泥機操作員的專業證書,及詐騙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發出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火箭炮」行動——有關挖泥機操作員專業資格認證的涉貪造假案=====在「火箭炮」行動中被捕的111人,分別為91名男子及20名女子,年齡介乎22至69歲,包括一名犯案主腦、五間涉案工程公司東主或職員、兩間勞工處認可訓練課程營辦機構的多名職員,以及100名建造業工人。廉署人員在行動中,根據法庭手令搜查多個地點,包括涉案人士的住所及辦公室,並檢走懷疑偽造工作證明等證物。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及其附屬規例,只有持有適用操作挖泥機有效證書的人士,或由該類人士監督下的其他人士,方可操作挖泥機,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有關承建商或負責人最高罰款10萬元。有關專業證書由香港建造學院(前稱建造業訓練局)或獲勞工處認可的訓練課程營辦機構發出,建造業工人如要獲取有關證書,一般可循兩個途徑:(一)沒有任何操作挖泥機經驗的人士,必須參加香港建造學院開辦為期50日的訓練課程,即俗稱「新手班」,並考試合格;(二)操作挖泥機滿三年經驗的人士(包括境外經驗),可參加勞工處認可訓練課程營辦機構舉辦的兩天課程,即俗稱「老手班」,並考試合格。廉署早前接獲涉及考取挖泥機操作員專業資格認證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有關投訴指稱一名挖泥機操作員與兩間勞工處認可訓練課程營辦機構職員,涉嫌以貪污手段,協助沒有操作挖泥機經驗人士非法取得相關專業證書,並懷疑在申請過程中涉及造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廉署調查發現,該名本身為挖泥機操作員的犯案主腦,案發時經營一個非認可機械訓練場,招收大量沒有操作挖泥機經驗的建造業工人參加收費的非認可短期課程,並涉嫌串謀五間工程公司東主或職員,協助該等工人提供虛假工作證明文件,讓他們可直接報考該兩間勞工處認可訓練課程營辦機構的「老手班」兩天課程,以考取專業證書。調查發現,案件牽涉逾100名建造業工人,涉嫌在申請報考上述專業證書時使用懷疑偽造工作證明文件。所有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廉署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包括會繼續調查該兩間認可訓練課程營辦機構,在處理報考申請及簽發專業證書過程中有否涉及貪污或其他不法行為。=====「烽火台」行動——有關電業工程人員專業資格認證的涉貪造假案=====廉署人員在另一項代號為「烽火台」的行動中,拘捕共37名男子,年齡介乎30至70歲,包括一名犯案主腦、四間涉案工程公司東主,以及32名電工。廉署人員又根據法庭手令,搜查涉案人士住所及辦公室,檢走懷疑偽造工作證明等相關證物作進一步分析和調查。根據《電力(註冊)規例》,所有從事有關固定電力裝置的電業工程人員,均須向機電署註冊以獲取認可資格。註冊證明書分五個等級,當中A級屬入門級,即俗稱「電工A牌」。「電工A牌」申請人的其中一個申請途徑,是須持有相關進修課程證書,或在認可行業測試中取得合格成績,並具備最少五年電工的工作經驗。申請人須向機電署提交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註冊電業承辦商簽署或認證文件,以證明其工作經驗。任何非持有有效電工認可資格人士,如進行電力裝置相關工作,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罰款五萬元。廉署早前接獲涉及有人懷疑以貪污手段申請「電工A牌」的投訴,調查發現,一名電工公司東主為犯案主腦,他為有意申請「電工A牌」的人士舉辦收費的訓練課程,並涉嫌串謀四間工程公司東主,協助該等沒有足夠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士偽造五年電工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以便他們向機電署申請註冊「電工A牌」。所有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廉署的相關調查工作仍在進行,包括調查發出「電工A牌」的過程有否涉及貪污或其他不法行為。=====兩案的跟進工作=====廉署現階段不會就兩宗案件作進一步評論,亦不排除有進一步執法行動或有更多人士被捕。勞工處及機電署在廉署調查上述兩宗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亦一直與勞工處及機電署保持緊密聯繫跟進情況,包括檢視相關程序、加強監管及提供防貪和教育的協助,以杜絕不當行為。勞工處及機電署已就案件進行審視,並立即檢視所有懷疑有問題的專業證書或註冊申請,以及即時啟動吊銷相關人士專業資格的程序。廉署提醒公眾及相關業內人士,如發現任何與工程相關的貪污行為,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 : 25 266 366。
21
2024年10月
男子涉嫌以一千元賄賂銀行職員以協助開立戶口被廉署起訴廉政公署今日(10月21日)落案起訴一名男子,涉嫌以1,000元港幣賄賂一間銀行的職員,要求職員協助開立銀行戶口。吕干真,36歲,商人,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他將於明日(10月2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24年8月27日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滙豐銀行) 粉嶺分行,要求開立銀行戶口,獲該分行一名職員接待。當知悉被告希望開設個人戶口用作商業用途時,該銀行職員向被告解釋如要開立公司銀行戶口,須到滙豐銀行的中小企中心申請。被告涉嫌將一本夾附了一張港幣一千元紙幣的護照遞給該銀行職員,但職員隨即拒絕。其後被告涉嫌再兩度把夾附了一張港幣一千元紙幣的護照遞給該銀行職員,並表示自己不常來港,希望對方可以協助被告開立戶口。銀行職員再次拒絕,並向上司通報事件。被告於同日離港時被廉署人員拘捕。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8
2024年10月
廉署起訴二人涉向社區隔離設施建築地盤分判商釘板工人索賄收賄廉政公署昨日(10月17日)落案起訴一名工程分判商前「工頭」及一名前建築工人,控告他們於疫情期間在大嶼山一個社區隔離設施建築地盤工作時,涉嫌向四名新入職的釘板工人索賄及收賄共約98,000元,以協助該等工人受聘。呂宇山,52歲,正洪工程有限公司(正洪)前「工頭」;及陳强,45歲,正洪前建築工人,同被控三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而呂宇山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兩名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下星期一(10月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本案於2022年3月至6月期間發生。正洪於案發時是大嶼山竹篙灣社區隔離設施建築地盤的模板工程分判商,負責提供建築工人。呂宇山當時是正洪的「工頭」,負責向正洪介紹工人,以及在該地盤監督包括陳强在內的多名釘板工人。正洪禁止其僱員就正洪的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收受利益。2022年3月陳强介紹四名釘板工人到該地盤工作,每人日薪2,000元,由呂宇山負責監督工作。兩名被告涉嫌先後向該四名工人索取每個工作天500元賄款,協助他們受聘。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呂宇山及陳强先後向其中三名工人要求向呂宇山支付賄款,該三名工人因害怕被辭退,當每次獲正洪發放工資後,均向呂宇山支付賄款,共約66,000元。另外,呂宇山亦涉嫌向另一名工人收取賄款32,000元。 正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發言人強調,索取或收受賄款以助他人獲聘是嚴重貪污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另外,廉署亦呼籲建造業工人切勿啞忍貪污,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拒絕並立即向廉署24小時熱線 25 266 366 舉報。
17
2024年10月
廉署起訴三人涉就銀行客戶按揭轉介行賄收賄及詐騙代理轉介費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涉嫌未經銀行批准,擅自轉介兩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予一名按揭轉介代理及另一間銀行職員,過程懷疑牽涉賄賂及虛報資料以詐騙代理轉介費,涉及賄款和轉介費達34,000元。三名涉案人士過去兩日(10月15日及16日)先後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賄賂及詐騙罪名。周碧心,48歲,華僑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前稱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前助理客戶服務經理;葉敏怡,46歲,The Capital Property(TCP) 東主;及麥妙玲,55歲,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前副經理,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周碧心及葉敏怡另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三人均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0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華僑銀行及工銀亞洲均會就成功批出的住宅按揭申請,向銀行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發放代理轉介費,但兩間銀行均不會向本身負責處理住宅按揭申請的銀行職員發放佣金或轉介費。科一物業按揭有限公司(科一)是工銀亞洲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科一會將該公司從工銀亞洲所得的95%代理轉介費,發放給與科一合作促成相關按揭轉介個案的代理人作為經紀費。案發時,周碧心是華僑銀行尖沙咀分行的助理客戶服務經理,麥妙玲是工銀亞洲何文田分行的副經理,二人的職責均包括處理住宅按揭申請。葉敏怡是貸款轉介公司TCP的東主,該公司是科一的按揭轉介業務代理人,TCP可就每宗成功轉介銀行的按揭申請,向科一收取經紀費。周碧心涉嫌於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間,分別將兩名華僑銀行客戶轉介予麥妙玲及葉敏怡,安排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於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三名被告涉嫌向工銀亞洲訛稱首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是由科一轉介,詐騙工銀亞洲向科一支付18,000元按揭貸款轉介費。於2021年1月至8月期間,周碧心又涉嫌從葉敏怡接受賄款逾16,000元,以轉介上述第二名客戶的按揭貸款申請予TCP。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周碧心涉嫌未經華僑銀行批准,擅自將上述兩名客戶分別轉介予麥妙玲及葉敏怡,以安排兩名客戶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TCP亦因上述勾當而先後向科一收取兩筆分別約17,000元及約32,000元的經紀費。調查亦發現首名客戶從沒有委託科一或TCP向工銀亞洲申請按揭貸款,而工銀亞洲及科一並不知悉有關實際情況,故分別向科一及TCP發放代理轉介費及經紀費。華僑銀行不容許僱員將銀行客戶的按揭申請轉介予其他人士或機構,並禁止僱員就華僑銀行的業務向其他人士索取或收受利益。 華僑銀行、工銀亞洲及科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