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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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
遭廉署起訴物管公司前職員承認從工程承辦商收賄130萬元候判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物業管理公司前職員,今日(5月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從一名裝修工程承辦商收取賄款130萬,就物業裝修工程優待對方。麥詠竣,51歲,新聯益置業有限公司(新聯益)時任租務部高級物業主任,向法官李慶年承認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遭即時還押。案情透露,新聯益在香港擁有和管理多個單位作出租之用。案發時,麥詠竣負責安排及監督承辦商新聯益的物業進行裝修工程,以及在支付工程費用前核證工程已完成。於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新聯益未有制訂內部採購程序,規定在選擇承辦商時須索取報價或進行招標,當時新聯益只向兩家承辦商判授裝修工程合約,其中一間承辦商於該一年半期間,獲判授大部分裝修工程及支付費用共約2,600萬元。至2022年6月中,新聯益管理層要求租務部日後判授裝修工程合約時,除邀請該兩間承辦商外,亦須邀請其他公司投標。麥詠竣遂將新採購規定告知該間獲判授多項裝修工程的承辦商,並提醒對方,新聯益可能察覺其工程費用遠超於新投標者。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麥詠竣先後從該承辦商接受多筆賄款共130萬元,從而於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事宜中優待對方。麥詠竣將部分賄款用以支付他新購入的住宅單位款項。同案被告李勝根,77歲,藝霖裝飾公司(藝霖)獨資東主,早前否認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新聯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鍾偉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彥樺協助。
30
2026年4月
遭廉署起訴穿梭巴士營運助理承認向司機收賄三萬元助受僱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機多次收受賄款共逾32,000元,以安排對方獲該公司僱用。被告今日(4月3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周敬龍,45歲,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屬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承認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的另一項貪污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覃有方將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法庭又頒令被告須向其前僱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屬公司歸還約32,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案發時,被告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禁止員工就公司及附屬公司僱用司機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五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賄款約3,400元至7,500元,如該司機拒絕支付,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鍾永駿代表出庭。
24
2026年4月
廉署貪污調查揭發公司董事以假護照開銀行戶口罪成候判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早前揭發一名公司董事使用假護照開設銀行戶口。該公司董事其後被廉署起訴,今日(4月2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等罪名成立。方思遠,38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A(1)條;以及兩項管有虛假或偽造的旅行證件,違反《入境條例》第42(2)(c)(i)條。暫委法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5月15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後約見兩間銀行的職員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戶口。他訛稱自己是Fong Tim,並向銀行職員出示一本墨西哥護照及在開戶申請文件上簽署確認提供的資料真確無誤。被告因而不誠實地取得該兩間銀行的服務,成功開立八個銀行戶口。被告又被裁定管有兩本虛假或偽造的旅行證件,即上述墨西哥護照及一本加拿大護照。被告於該兩本虛假護照上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與他持有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顯示的資料並不相同。涉案兩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John Marray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彥樺協助。
24
2026年4月
遭廉署起訴派對產品供應商會計主管承認冒簽支票虧空公款1,600萬元高院判囚六年半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早前揭發一名派對產品供應商時任會計主管,冒簽逾400張公司支票,虧空公款共約1,600萬元。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盜竊,判囚六年半。譚俊鋒,48歲,DSL Holding Limited (DSL)時任會計及行政主管,今日(4月24日)承認五項盜竊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他另外兩項相類罪名則由高等法院法庭存檔。暫委法官李頌然判刑時稱,被告是公司的唯一會計人員,深得僱主信任,但卻違反誠信,有計劃地長時間犯案,利用複雜的手段盜取公款並花光所有款項。法官以監禁10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六年半。被告於案發時是派對產品供應商DSL會計部的唯一職員,他負責製備及保管公司所有會計紀錄及支票,但並非公司銀行戶口的授權簽署人。被告承認於2017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六年半期間,先後冒簽逾400張支票,從DSL的銀行戶口挪用共約1,600萬元,並將款項轉帳至其個人戶口。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將款項用於賭博及其女朋友身上。他向DSL訛稱款項用於向供應商採購物資及結帳,並偽造會計紀錄以掩飾其盜竊行為。DSL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程智威協助。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6年4月24日宣判被告監禁六年五個月。法庭於2026年4月28日修訂刑期為六年半。
21
2026年4月
秘書公司東主涉嫌行賄銀行職員助客開戶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秘書公司東主,控告她涉嫌向一名銀行職員提供賄款6,800元,以協助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案件今日(4月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顾倩,39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被告今日並無答辯,裁判官陳慧敏將案件押後至6月24日再提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被告於案發時是一間秘書公司的東主。她於2025年5月底至10月底期間,曾轉介多名客戶予一名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尖沙咀分行助理客戶服務經理,其中八人成功開立銀行戶口。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5年10月27日,向該名中銀香港職員提供賄款6,800元,作為對方協助由被告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的報酬。該名中銀香港職員拒絕接受賄款,並向銀行匯報事件。廉署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昨日(4月20日)落案起訴被告。中銀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案中八個成功開立的戶口,均通過中銀香港的盡職審查要求。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慧旌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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