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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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廉署起訴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就海外地產發展項目貪污涉利益約290萬澳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母親,控告二人涉嫌串謀一名澳洲商人,從對方獲得一個投資機會,致使該前副總經理在有關上市公司投資海外地產發展項目時優待該名澳洲商人。吳為,45歲,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創置業)時任副總經理;及其母親韓尚敏,74歲,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1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首創置業於2003年至2021年期間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吳為於案發期間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他同時擔任首創置業澳洲分公司的總經理。自2014年起,首創置業按照吳為的建議,先後投資澳洲多個地產發展項目,當中大部分項目由該澳洲商人有聯繫的公司開發。控罪指吳為及其母親韓尚敏涉嫌於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從該澳洲商人接受利益,即一項投資機會,致使吳為在首創置業的業務上優待該澳洲商人及與其有聯繫的公司。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上述投資機會的投資金額為600萬澳元,實際回報約為890萬澳元,吳為在有關投資獲利約290萬澳元,而韓尚敏涉嫌有份參與上述賄賂及處理相關款項。 04
2024年11月遭廉署起訴印刷公司前經理承認虛報母親當臨時工詐騙工資42萬元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印刷公司前業務經理,藉安排母親在公司任職臨時職員,虛報工作時數達一年半,詐騙工資逾42萬元。該前經理今日(11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房龍,39歲,富士膠片商業創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前業務經理,今日承認18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其67歲的母親張麗蓮同被控的上述18項罪名則獲控方撤銷控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房龍的背景報告,並頒令他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房龍案發時在印刷公司富士膠片擔任業務經理,他獲公司授權,可透過富士膠片委託的一間人力資源公司聘用臨時職員,以解決人手不足情況。房龍於2021年8月安排其母親張麗蓮以時薪75元受聘於上述人力資源公司,出任富士膠片臨時職員。該人力資源公司會按張麗蓮的工作時數,向富士膠片收取職員工資等費用。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發現房龍於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間,在每月向該人力資源公司提交張麗蓮的工作紀錄時,連續18個月均虛報張麗蓮的工作時數;而當人力資源公司每月發出相關工時紀錄表及發票要求富士膠片支付費用時,房龍亦持續17次確認內容準確。廉署調查顯示,房龍在案發的18個月內,虛報張麗蓮在富士膠片工作共5,700小時,從而詐騙該兩間公司向張麗蓮發放工資共逾42萬元,惟張麗蓮於案發期間從未在富士膠片工作。富士膠片及該人力資源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國豪代表出庭。 04
2024年11月樂器導師代購大提琴詐騙家長獲利遭廉署起訴認罪候判一名私人大提琴導師向學生家長隱瞞自己於協助購買大提琴時獲得的真實折扣,從中詐騙逾6,000元,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候判。何嘉洋,30歲,私人大提琴導師,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案情透露,被告於2023年7月建議一名學生家長替兒子購買新的大提琴在音樂考試中使用,並表示自己可於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俊文樂器)取得折扣優惠。被告及後陪同該名家長前往俊文樂器購買大提琴,並代為支付款項。被告向家長訛稱大提琴折實售價為24,300元,對方遂把上述款項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是俊文樂器的註冊導師,在該公司購買樂器享有約半價優惠。涉案大提琴原價39,000元,俊文樂器以18,000元將它售予被告,但被告從沒有向該家長透露他購買該件樂器的實際金額,以及其後轉售時會賺取差價6,300元。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潘漪桐代表出庭。廉署提醒市民,受他人委託處理事務,例如購買樂器時,要誠實行事,除非得到該委託人(如家長)的同意,否則不應從中獲取個人利益,以免觸犯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 31
2024年10月保險中介串謀投保人詐騙保險索償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一名保險中介訛稱兩名投保人受傷,串謀二人詐騙一間保險公司向他們支付意外保險賠償。該保險中介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今日(10月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劉承恩,35歲,宏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宏亞)前中介人,被裁定四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裁判官曾宗堯將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劉承恩的背景報告,期間批准劉承恩保釋,並下令被告向保險公司賠償約52,000元。本案於2017年底至2018年6月期間發生,當時保險經紀公司宏亞受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友邦保險)委託,向客戶銷售友邦保險的保險產品。案發時兩名投保人譚啟俊及林妍君分別經劉承恩向友邦保險購入一份連意外保障附加契約的人壽保險。該兩份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發還因意外招致的醫療費用及意外賠款。投保人須直接向友邦保險或經宏亞提出意外索償申請,並須附以證明文件,包括求診或接受治療的收據,以及由醫生或物理治療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或收據。案情透露,劉承恩與該兩名投保人在申請保險賠償時,向友邦保險訛稱譚啟俊及林妍君分別背部或膝部受傷,並附上多份看來分別由兩名醫生及兩間物理治療中心發出的文件,以證明二人身體受傷、曾向上述醫生或治療中心求診,以及曾放取病假,以詐騙友邦保險向譚啟俊及林妍君支付意外保險賠償,總金額最少逾52,000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兩名投保人並沒有報稱的傷患,亦沒有接受任何治療或放取有關病假。上述兩名投保人譚啟俊,37歲,及林妍君,33歲,亦因涉案而被廉署分案起訴,二人早前已承認控罪,案件均押後至11月25日再提訊。友邦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漪桐協助。廉署會繼續與保險業界合作,為保險中介人提供誠信培訓,以提高業界的誠信水平;並編製《保險公司防貪指南》以協助保險公司建立及加強其主要營運範疇的防貪能力,內容涵蓋核實索償程序。廉署亦會協助保險公司制訂及加強其防貪措施/系統。有關廉署為保險業而設的防貪及誠信教育詳情,可瀏覽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製作的「保險業道德資源網站」,以及防止貪污處的「防貪諮詢服務」網站。 30
2024年10月廉署起訴私人住宅業主涉行賄地產代理圖免付佣金廉政公署今日(10月30日)落案起訴一名私人住宅單位業主,控告她涉嫌以4,5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企圖繞過地產代理商出租單位以免卻支付代理佣金。陳穎德,46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她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五(11月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被告案發時是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單位的業主。自2023年2月起,她委託包括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香港置業)在內的多家地產代理商「放租」該單位。香港置業一般會就每宗物業租賃交易,向業主及租客各收取代理佣金。該公司禁止其地產代理就公司業務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利益。2023年8月13日,香港置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一名準租客參觀被告的上述單位,準租客同意以月租25,000元租住該單位。期間被告涉嫌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4,500元,要求對方不向香港置業報告單位的租賃交易,試圖藉賄賂手段免卻向香港置業支付代理佣金。該地產代理即時拒絕被告的要求,並向香港置業報告事件。香港置業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公眾,任何人士在未獲地產代理的僱主或委託人同意下,向地產代理提供利益是嚴重貪污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熱線:25 266 366。
2024年11月廉署起訴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就海外地產發展項目貪污涉利益約290萬澳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母親,控告二人涉嫌串謀一名澳洲商人,從對方獲得一個投資機會,致使該前副總經理在有關上市公司投資海外地產發展項目時優待該名澳洲商人。吳為,45歲,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創置業)時任副總經理;及其母親韓尚敏,74歲,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1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首創置業於2003年至2021年期間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吳為於案發期間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他同時擔任首創置業澳洲分公司的總經理。自2014年起,首創置業按照吳為的建議,先後投資澳洲多個地產發展項目,當中大部分項目由該澳洲商人有聯繫的公司開發。控罪指吳為及其母親韓尚敏涉嫌於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從該澳洲商人接受利益,即一項投資機會,致使吳為在首創置業的業務上優待該澳洲商人及與其有聯繫的公司。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上述投資機會的投資金額為600萬澳元,實際回報約為890萬澳元,吳為在有關投資獲利約290萬澳元,而韓尚敏涉嫌有份參與上述賄賂及處理相關款項。 04
2024年11月遭廉署起訴印刷公司前經理承認虛報母親當臨時工詐騙工資42萬元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印刷公司前業務經理,藉安排母親在公司任職臨時職員,虛報工作時數達一年半,詐騙工資逾42萬元。該前經理今日(11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房龍,39歲,富士膠片商業創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前業務經理,今日承認18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其67歲的母親張麗蓮同被控的上述18項罪名則獲控方撤銷控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房龍的背景報告,並頒令他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房龍案發時在印刷公司富士膠片擔任業務經理,他獲公司授權,可透過富士膠片委託的一間人力資源公司聘用臨時職員,以解決人手不足情況。房龍於2021年8月安排其母親張麗蓮以時薪75元受聘於上述人力資源公司,出任富士膠片臨時職員。該人力資源公司會按張麗蓮的工作時數,向富士膠片收取職員工資等費用。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發現房龍於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間,在每月向該人力資源公司提交張麗蓮的工作紀錄時,連續18個月均虛報張麗蓮的工作時數;而當人力資源公司每月發出相關工時紀錄表及發票要求富士膠片支付費用時,房龍亦持續17次確認內容準確。廉署調查顯示,房龍在案發的18個月內,虛報張麗蓮在富士膠片工作共5,700小時,從而詐騙該兩間公司向張麗蓮發放工資共逾42萬元,惟張麗蓮於案發期間從未在富士膠片工作。富士膠片及該人力資源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國豪代表出庭。 04
2024年11月樂器導師代購大提琴詐騙家長獲利遭廉署起訴認罪候判一名私人大提琴導師向學生家長隱瞞自己於協助購買大提琴時獲得的真實折扣,從中詐騙逾6,000元,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候判。何嘉洋,30歲,私人大提琴導師,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案情透露,被告於2023年7月建議一名學生家長替兒子購買新的大提琴在音樂考試中使用,並表示自己可於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俊文樂器)取得折扣優惠。被告及後陪同該名家長前往俊文樂器購買大提琴,並代為支付款項。被告向家長訛稱大提琴折實售價為24,300元,對方遂把上述款項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是俊文樂器的註冊導師,在該公司購買樂器享有約半價優惠。涉案大提琴原價39,000元,俊文樂器以18,000元將它售予被告,但被告從沒有向該家長透露他購買該件樂器的實際金額,以及其後轉售時會賺取差價6,300元。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潘漪桐代表出庭。廉署提醒市民,受他人委託處理事務,例如購買樂器時,要誠實行事,除非得到該委託人(如家長)的同意,否則不應從中獲取個人利益,以免觸犯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 31
2024年10月保險中介串謀投保人詐騙保險索償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一名保險中介訛稱兩名投保人受傷,串謀二人詐騙一間保險公司向他們支付意外保險賠償。該保險中介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今日(10月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劉承恩,35歲,宏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宏亞)前中介人,被裁定四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裁判官曾宗堯將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劉承恩的背景報告,期間批准劉承恩保釋,並下令被告向保險公司賠償約52,000元。本案於2017年底至2018年6月期間發生,當時保險經紀公司宏亞受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友邦保險)委託,向客戶銷售友邦保險的保險產品。案發時兩名投保人譚啟俊及林妍君分別經劉承恩向友邦保險購入一份連意外保障附加契約的人壽保險。該兩份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發還因意外招致的醫療費用及意外賠款。投保人須直接向友邦保險或經宏亞提出意外索償申請,並須附以證明文件,包括求診或接受治療的收據,以及由醫生或物理治療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或收據。案情透露,劉承恩與該兩名投保人在申請保險賠償時,向友邦保險訛稱譚啟俊及林妍君分別背部或膝部受傷,並附上多份看來分別由兩名醫生及兩間物理治療中心發出的文件,以證明二人身體受傷、曾向上述醫生或治療中心求診,以及曾放取病假,以詐騙友邦保險向譚啟俊及林妍君支付意外保險賠償,總金額最少逾52,000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兩名投保人並沒有報稱的傷患,亦沒有接受任何治療或放取有關病假。上述兩名投保人譚啟俊,37歲,及林妍君,33歲,亦因涉案而被廉署分案起訴,二人早前已承認控罪,案件均押後至11月25日再提訊。友邦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漪桐協助。廉署會繼續與保險業界合作,為保險中介人提供誠信培訓,以提高業界的誠信水平;並編製《保險公司防貪指南》以協助保險公司建立及加強其主要營運範疇的防貪能力,內容涵蓋核實索償程序。廉署亦會協助保險公司制訂及加強其防貪措施/系統。有關廉署為保險業而設的防貪及誠信教育詳情,可瀏覽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製作的「保險業道德資源網站」,以及防止貪污處的「防貪諮詢服務」網站。 30
2024年10月廉署起訴私人住宅業主涉行賄地產代理圖免付佣金廉政公署今日(10月30日)落案起訴一名私人住宅單位業主,控告她涉嫌以4,5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企圖繞過地產代理商出租單位以免卻支付代理佣金。陳穎德,46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她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五(11月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被告案發時是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單位的業主。自2023年2月起,她委託包括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香港置業)在內的多家地產代理商「放租」該單位。香港置業一般會就每宗物業租賃交易,向業主及租客各收取代理佣金。該公司禁止其地產代理就公司業務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利益。2023年8月13日,香港置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一名準租客參觀被告的上述單位,準租客同意以月租25,000元租住該單位。期間被告涉嫌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4,500元,要求對方不向香港置業報告單位的租賃交易,試圖藉賄賂手段免卻向香港置業支付代理佣金。該地產代理即時拒絕被告的要求,並向香港置業報告事件。香港置業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公眾,任何人士在未獲地產代理的僱主或委託人同意下,向地產代理提供利益是嚴重貪污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熱線:25 266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