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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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起訴移民顧問串謀詐騙涉助客戶訛稱投資1,000萬港元申請來港廉政公署今日(6月25日)落案起訴一名移民顧問公司前東主,控告他涉嫌協助一名客戶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虛報該客戶已在香港投資1,000萬港元,串謀詐騙入境處批准該客戶的投資移居申請。談智鳴,50歲,盈富顧問(大中華)有限公司(盈富顧問)前唯一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他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四(6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香港政府於2003年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讓資本投資者來港居留,相關申請由入境處負責處理。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前兩年擁有不少於市值1,000萬港元的淨資產,以及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其申請後六個月內,在指定投資資產類別持續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持續投資要求),方獲准在香港居留兩年。申請人在連續通常居於香港或符合持續投資要求達7年後,可分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或無條件在香港逗留。該計劃禁止申請人借入款項以持有指定金融資產。為符合持續投資要求,申請人亦不得將相關金融資產的權益轉讓予他人。該計劃於2015年結束。被告於案發時為盈富顧問唯一董事兼股東,該公司為有意移居香港的人士提供移民顧問服務。盈富顧問於2015年受一名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委聘,替其處理相關申請事宜。被告涉嫌於2018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間,與上述申請人及其他人士一同串謀詐騙入境處,導致入境處批准該申請人移居香港及其後延長逗留香港期限的申請。涉案人士涉嫌不誠實地提交虛假申請,使該申請人看來符合該計劃的投資規定,及虛假地表示該申請人曾投資共1,000萬港元於本港一間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並一直是該項投資的絕對實益擁有人。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申請人並沒有足夠資金以符合相關投資規定。如入境處知悉該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便不會批准該申請人及其受養人留港以及其後延長逗留本港。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入境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一直與相關政府部門檢視各項投資者及人才入境計劃,加強監管,以杜絕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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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電訊公司前經理隱瞞母親為供應商詐騙僱主1,600萬港元遭廉署起訴判囚40個月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電訊公司前經理,隱瞞利益衝突,詐騙該電訊公司向被告母親擁有的供應商,批出總值逾3,000萬港元的採購訂單,並支付服務費共逾1,600萬港元。被告今日(6月20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40個月。張倬敏,46歲,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訊盈科)附屬公司PCCW Services Limited (PCCW Services)前經理,昨日(6月19日)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斥責被告違反誠信,而且有預謀地犯案。法官指量刑起點為監禁五至六年,考慮被告認罪及已向前僱主歸還所有涉案款項等因素,遂將刑期扣減至40個月。案情透露,被告於2014年11月獲PCCW Services聘用,任職PCCW Solutions Limited (PCCW Solutions)網絡服務小組的經理。PCCW Solutions是電訊盈科另一間附屬公司,為其客戶提供各類型資訊科技及網絡工程方案。電訊盈科政策規定,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僱員須申報潛在利益衝突。高雲長安有限公司(高雲長安)獲被告建議,於2016年1月起被列入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的認可供應商名冊。於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致使PCCW Solutions向高雲長安發出29張採購訂單,總值共逾3,000萬港元;高雲長安其後獲PCCW Solutions支付約870萬港元及約99萬美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的母親自2014年8月起成為高雲長安獨資董事及股東,但他從沒有向僱主披露其母親於高雲長安的利益。被告負責為PCCW Solutions就該29張採購訂單索取報價,並在公司付款前確認相關服務已完成。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曾使用看來是其他公司發出的虛假報價單,令高雲長安成為報價最低的投標公司從而取得相關訂單。此外,被告更多次以書面向PCCW Solutions確認自己在相關採購中沒有任何利益衝突。調查亦發現,高雲長安從沒有就該29張訂單向PCCW Solutions提供任何服務,而該等服務本身已由其他服務供應商提供,或由PCCW Solutions運用內部資源進行。被告的母親李寶美,67歲,則於早前獲控方撤銷一項「洗黑錢」罪名。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德雄協助。廉署鼓勵公、私營機構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職員應避免利益衝突及根據機構指引作出申報。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若當中涉及行賄或受賄,便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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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電訊商時任助理經理隱瞞利益衝突騙取光纖安裝訂單遭廉署起訴罪成判囚八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電訊商時任助理經理,控告他隱瞞自己在一間承辦商的利益,以取得該電訊商數份總值約18萬元的光纖安裝服務訂單。被告其後在廉署調查期間妨礙司法公正,向電訊商訛稱曾作利益申報。被告今日(6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陳俊健,44歲,有線寬頻通訊有限公司(有線寬頻)前技術支援服務部助理經理,今日被裁定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1)條;以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斥責被告有預謀地重複犯案,破壞本港商業社會的公平競爭環境,令其他競爭對手失去取得合約的機會,由於案情嚴重,須判處被告監禁。案發時被告為有線寬頻技術支援服務部助理經理,負責監督及評估為客戶進行網絡安裝及維修工程的承辦商的服務質素,以及向公司建議委聘承辦商。有線寬頻的政策訂明,所有僱員需避免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亦需填寫及遞交聲明表格,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層申報利益衝突。案情透露,有線寬頻於2022年5月按被告建議,委聘諾建工程有限公司(諾建工程)為其光纖安裝工程承辦商。諾建工程其後於同年5月至8月期間獲判授三個住宅屋苑的三份光纖安裝服務訂單,總值約18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21年指示一名友人成立諾建工程,以承接有線寬頻的網絡工程,並開設公司銀行戶口。不過,由被告填寫的有線寬頻供應商登記表格顯示,上述友人申報為諾建工程唯一董事兼股東,並隱瞞被告為該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經營者。案情亦透露,被告於2022年9月中至10月初期間,即他被廉署拘捕後,向有線寬頻訛稱自己已於2021年底向有線寬頻呈交聲明表格,交代他於諾建工程的角色,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有線寬頻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韋浩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賴捷及王勝協助。廉署發言人提醒市民,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以任何監禁刑期及任何罰款金額。如發現在廉署案件中有該等違法行為,廉署定必嚴肅跟進,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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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遭廉署起訴電訊公司前經理高院承認隱瞞母親為供應商詐騙僱主1,600萬港元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電訊公司前經理,今日(6月19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隱瞞利益衝突,詐騙該電訊公司向被告母親擁有的供應商,批出總值逾3,000萬港元的採購訂單,並支付服務費共逾1,600萬港元。張倬敏,46歲,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訊盈科)附屬公司PCCW Services Limited (PCCW Services)前經理,今日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法官杜麗冰將案件押後至明日(6月20日)求情及判刑。案情透露,被告於2014年11月獲PCCW Services聘用,任職PCCW Solutions Limited (PCCW Solutions)網絡服務小組的經理。PCCW Solutions是電訊盈科另一間附屬公司,為其客戶提供各類型資訊科技及網絡工程方案。電訊盈科政策規定,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僱員須申報潛在利益衝突。高雲長安有限公司(高雲長安)獲被告建議,於2016年1月起被列入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的認可供應商名冊。於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致使PCCW Solutions向高雲長安發出29張採購訂單,總值共逾3,000萬港元;高雲長安其後獲PCCW Solutions支付約870萬港元及約99萬美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的母親自2014年8月起成為高雲長安獨資董事及股東,但他從沒有向僱主披露其母親於高雲長安的利益。被告負責為PCCW Solutions就該29張採購訂單索取報價,並在公司付款前確認相關服務已完成。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曾使用看來是其他公司發出的虛假報價單,令高雲長安成為報價最低的投標公司從而取得相關訂單。此外,被告更多次以書面向PCCW Solutions確認自己在相關採購中沒有任何利益衝突。調查亦發現,高雲長安從沒有就該29張訂單向PCCW Solutions提供任何服務,而該等服務本身已由其他服務供應商提供,或由PCCW Solutions運用內部資源進行。被告的母親李寶美,67歲,則於早前獲控方撤銷一項「洗黑錢」罪名。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德雄協助。廉署鼓勵公、私營機構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職員應避免利益衝突及根據機構指引作出申報。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若當中涉及行賄或受賄,便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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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起訴商人涉嫌「洗黑錢」四億元人民幣廉政公署昨日(6月17日)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涉嫌透過香港一個銀行戶口清洗犯罪得益共逾四億元人民幣。陳金水,60歲,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6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0年2月至9月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一個本港銀行戶口內兩筆共逾四億元人民幣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有關款項。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嫌參與非法勾當,於2013年至2020年期間協助另一名男子代為持有一間公司的股份,並於2020年2月至9月期間,以被告的本港銀行戶口收取出售有關股份所得的款項共逾四億元人民幣。相關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會再向被告加控罪名。上述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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