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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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廉署起訴室內設計公司職員涉收賄52萬元分判裝修工程廉政公署昨日(10月22日)落案起訴一名室內設計公司職員,控告他涉嫌先後向七名分判商收取賄款共約52萬元,以判授裝修工程項目予該等分判商。彭子洋,46歲,Elite House Design Limited (Elite House)時任工程店長,被控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0月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被告於案發時任職室內設計公司Elite House工程店長,他獲公司授權為顧客揀選裝修服務分判商。Elite House禁止其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被告涉嫌於2016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從七名分判商接受賄款共約52萬元,從而將Elite House的裝修工程項目判授予對方。廉署調查發現,上述分判商因懼怕被告的權力,均不情願地答允其要求支付賄款。Elite House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如僱員)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就其主事人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任何人如被要求提供賄賂以換取生意合約,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 20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空運物流公司高層及承辦商涉貪110萬美元簽訂包機協議廉政公署今早(10月20日)落案起訴一名空運物流公司副總經理及一名空運服務承辦商,二人涉嫌同意收受及提供賄款逾110萬美元(折合逾850萬港元),以向該空運物流公司提供空運服務。案件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李耀榮,74歲,深圳市中新時代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深圳中新時代)及中新時代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中新時代)時任副總經理;及尹劍華,69歲,一路通集團有限公司(一路通)唯一董事兼股東,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兩名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繼而展開調查。深圳中新時代是一間設於深圳的空運物流公司,中新時代是其香港辦事處。案發時,李耀榮負責管理該兩間公司的日常運作。一路通則是香港一間空運服務承辦商。控罪指李耀榮及尹劍華涉嫌於2023年7月至9月期間,串謀使李耀榮從尹劍華接受賄款至少110萬美元(折合逾850萬港元),以委聘一路通為深圳中新時代提供空運服務。案發時,深圳中新時代與一路通簽訂一項包機協議。一路通須根據協議於一年內為深圳中新時代提供至少110班來回中國和美國的貨運航班,協議總值逾5,700萬美元(折合逾4億4千萬港元)。廉署調查發現,兩名被告涉嫌私下同意李耀榮就每班來回航班收受賄款10,000美元(折合約78,000港元)。於2023年7月11日至8月29日期間,李耀榮共收取賄款180,000美元(折合約140萬港元)。若一路通履行協議提供110班來回航班,賄款可達110萬美元(折合逾850萬港元),但由於一路通未能按協議提供服務,包機協議其後遭終止。深圳中新時代及中新時代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5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物管主任及承辦商三人涉嫌詐騙私人屋苑法團維修保養工程費100萬元廉政公署早前接獲有關筲箕灣一個私人屋苑的樓宇維修貪污投訴,經深入調查後昨日(10月14日)落案起訴一名物業管理公司物業主任及兩名工程承辦商,控告三人涉嫌以欺詐手段,包括隱瞞利益衝突及提交虛假報價單,以獲取該屋苑多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涉及工程費用共約100萬元。呂建法,71歲,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港深,現稱港深智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港深智能管理))前物業主任,被控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毛文佳,68歲,大通渠務水電工程(大通)東主;及溫文田,68歲,金威工程(中國)有限公司(金威)唯一董事及股東,各被控一項欺詐罪名。三名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分三案明天(10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港深為筲箕灣私人屋苑新成中心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呂建法於案發初期受僱於港深,派駐新成中心協助其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處理採購事宜及監督工程承辦商。港深要求員工書面申報與承辦商的利益衝突。至2023年初,新成中心法團直接聘任呂建法為行政主任。首宗案件於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間發生。呂建法涉嫌向新成中心法團隱瞞他是新世代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新世代)的重要控制人,意圖詐騙而誘使新成中心法團就安裝一項節能照明系統,向新世代支付服務費共逾290,000元。呂建法又涉嫌向新成中心法團隱瞞他在坤記工程公司(坤記)擁有財務利益,詐騙法團就27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向坤記支付工程費用共約380,000元。廉署調查發現,新世代及坤記均由呂建法成立,他案發時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兩間公司。另外兩宗案件亦發生於呂建法任職新成中心物業主任及行政主任期間。當時新成中心法團就多項工程邀請報價,每項工程必須取得最少三份報價。有關報價由呂建法收集並交予該法團。大通東主毛文佳涉嫌於2017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間,向新成中心法團訛稱另外兩間工程公司曾就16項維修工程發出報價單,從而誘使法團將該等工程判授予大通,並支付服務費工程費用逾260,000元。金威董事溫文田則涉嫌於2023年3月至8月期間,向新成中心法團訛稱另外兩間工程公司曾發出報價單,誘使該法團將一項固力電力裝置定期檢查工程合約判授予金威,並向金威支付費用約70,000元。廉署調查揭發上述四間工程公司,根本不存在或沒有就工程提交報價單。廉署非常重視物管業界的誠信,持續為物管從業員提供多元化的誠信培訓,提升他們的防貪意識及應對貪污風險的能力。廉署早前聯同多個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及專業團體舉辦首個「樓宇管理高峰論壇」,致力推動物管業界及其他持份者繼續為樓宇管理提供專業支援,以協助市民建立安居環境。新成中心法團及港深智能管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3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主腦及物流職員共八人涉貪運送電子煙產品廉政公署早前採取「蒼鷺」執法行動,揭發有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涉嫌以貪污賄賂手段,運送電子煙產品予客戶,經深入調查並徵詢法律意見後,今日(10月13日)落案起訴集團主腦及物流公司職員共八人,涉案賄款共約37萬元。其中三名被告為張維艇,41歲,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其妻陳美君,38歲;以及蘇永成,37歲,該網店的倉務員。另外五名被告為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順豐)職員,即順豐站主管蔡俊斌、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鍾爍瑩,以及收派員吳國漢及黃榮華,年齡介乎27歲至56歲。張維艇與該五名順豐職員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張維艇、陳美君及蘇永成另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售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5DA(1)(c)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串謀銷售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1條及33(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天(10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案發時,張維艇經營銷售電子煙網店,並以他及妻子陳美君的戶口收取貨款。蘇永成受僱於張維艇,負責協助出售及包裝電子煙產品予該電子煙網店的客戶。蔡俊斌是一個順豐站的主管,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鍾爍瑩是其下屬;吳國漢及黃榮華則是另一個順豐站的收派員。本港自2022年4月30日起禁止電子煙銷售。為確保郵包內不含禁運物品,包括電子煙,順豐要求其前線員工接收郵包時須拆開郵包檢查。如發現任何禁運物品,須向順豐站主管報告。廉署調查顯示,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張維艇涉嫌先後接觸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收派員吳國漢,分別向二人提出支付報酬以換取其協助,透過順豐運送電子煙產品。蘇美欣其後獲得蔡俊斌的默許,她和吳國漢二人亦尋求所屬順豐站的同事協助運送郵包。調查顯示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該電子煙網店的相關戶口收取共約$3,000萬。其中一項控罪指,張維艇、蔡俊斌、蘇美欣及鍾爍瑩涉嫌於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間,串謀使該三名順豐職員從張維艇接受賄款共約$250,000,以違反順豐內部政策,接受電子煙產品運送訂單。張維艇又涉嫌以貪污手段,串謀吳國漢及黃榮華使二人接受賄款共約$120,000,以接受電子煙產品運送訂單。另外兩項控罪指,張維艇、陳美君及蘇永成涉嫌於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間,串謀他人售賣另類吸煙產品及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即尼古丁)。廉署在2025年4月的「蒼鷺」行動中檢獲逾20萬件電子煙產品,包括電子煙機及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彈,巿值估計約$2,000萬,是電子煙禁令生效以來檢獲最大批的電子煙產品。衞生署及順豐於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9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侍應涉嫌行賄勞工處職員助申索工資及遣散費廉政公署昨日(10月8日)落案起訴一名侍應,控告她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丁淑芬,52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0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12月16日,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亦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並向上司匯報事件。勞工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市民,貪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市民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室內設計公司職員涉收賄52萬元分判裝修工程廉政公署昨日(10月22日)落案起訴一名室內設計公司職員,控告他涉嫌先後向七名分判商收取賄款共約52萬元,以判授裝修工程項目予該等分判商。彭子洋,46歲,Elite House Design Limited (Elite House)時任工程店長,被控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0月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被告於案發時任職室內設計公司Elite House工程店長,他獲公司授權為顧客揀選裝修服務分判商。Elite House禁止其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被告涉嫌於2016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從七名分判商接受賄款共約52萬元,從而將Elite House的裝修工程項目判授予對方。廉署調查發現,上述分判商因懼怕被告的權力,均不情願地答允其要求支付賄款。Elite House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如僱員)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就其主事人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任何人如被要求提供賄賂以換取生意合約,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 20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空運物流公司高層及承辦商涉貪110萬美元簽訂包機協議廉政公署今早(10月20日)落案起訴一名空運物流公司副總經理及一名空運服務承辦商,二人涉嫌同意收受及提供賄款逾110萬美元(折合逾850萬港元),以向該空運物流公司提供空運服務。案件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李耀榮,74歲,深圳市中新時代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深圳中新時代)及中新時代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中新時代)時任副總經理;及尹劍華,69歲,一路通集團有限公司(一路通)唯一董事兼股東,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兩名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繼而展開調查。深圳中新時代是一間設於深圳的空運物流公司,中新時代是其香港辦事處。案發時,李耀榮負責管理該兩間公司的日常運作。一路通則是香港一間空運服務承辦商。控罪指李耀榮及尹劍華涉嫌於2023年7月至9月期間,串謀使李耀榮從尹劍華接受賄款至少110萬美元(折合逾850萬港元),以委聘一路通為深圳中新時代提供空運服務。案發時,深圳中新時代與一路通簽訂一項包機協議。一路通須根據協議於一年內為深圳中新時代提供至少110班來回中國和美國的貨運航班,協議總值逾5,700萬美元(折合逾4億4千萬港元)。廉署調查發現,兩名被告涉嫌私下同意李耀榮就每班來回航班收受賄款10,000美元(折合約78,000港元)。於2023年7月11日至8月29日期間,李耀榮共收取賄款180,000美元(折合約140萬港元)。若一路通履行協議提供110班來回航班,賄款可達110萬美元(折合逾850萬港元),但由於一路通未能按協議提供服務,包機協議其後遭終止。深圳中新時代及中新時代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5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物管主任及承辦商三人涉嫌詐騙私人屋苑法團維修保養工程費100萬元廉政公署早前接獲有關筲箕灣一個私人屋苑的樓宇維修貪污投訴,經深入調查後昨日(10月14日)落案起訴一名物業管理公司物業主任及兩名工程承辦商,控告三人涉嫌以欺詐手段,包括隱瞞利益衝突及提交虛假報價單,以獲取該屋苑多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涉及工程費用共約100萬元。呂建法,71歲,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港深,現稱港深智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港深智能管理))前物業主任,被控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毛文佳,68歲,大通渠務水電工程(大通)東主;及溫文田,68歲,金威工程(中國)有限公司(金威)唯一董事及股東,各被控一項欺詐罪名。三名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分三案明天(10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港深為筲箕灣私人屋苑新成中心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呂建法於案發初期受僱於港深,派駐新成中心協助其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處理採購事宜及監督工程承辦商。港深要求員工書面申報與承辦商的利益衝突。至2023年初,新成中心法團直接聘任呂建法為行政主任。首宗案件於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間發生。呂建法涉嫌向新成中心法團隱瞞他是新世代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新世代)的重要控制人,意圖詐騙而誘使新成中心法團就安裝一項節能照明系統,向新世代支付服務費共逾290,000元。呂建法又涉嫌向新成中心法團隱瞞他在坤記工程公司(坤記)擁有財務利益,詐騙法團就27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向坤記支付工程費用共約380,000元。廉署調查發現,新世代及坤記均由呂建法成立,他案發時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兩間公司。另外兩宗案件亦發生於呂建法任職新成中心物業主任及行政主任期間。當時新成中心法團就多項工程邀請報價,每項工程必須取得最少三份報價。有關報價由呂建法收集並交予該法團。大通東主毛文佳涉嫌於2017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間,向新成中心法團訛稱另外兩間工程公司曾就16項維修工程發出報價單,從而誘使法團將該等工程判授予大通,並支付服務費工程費用逾260,000元。金威董事溫文田則涉嫌於2023年3月至8月期間,向新成中心法團訛稱另外兩間工程公司曾發出報價單,誘使該法團將一項固力電力裝置定期檢查工程合約判授予金威,並向金威支付費用約70,000元。廉署調查揭發上述四間工程公司,根本不存在或沒有就工程提交報價單。廉署非常重視物管業界的誠信,持續為物管從業員提供多元化的誠信培訓,提升他們的防貪意識及應對貪污風險的能力。廉署早前聯同多個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及專業團體舉辦首個「樓宇管理高峰論壇」,致力推動物管業界及其他持份者繼續為樓宇管理提供專業支援,以協助市民建立安居環境。新成中心法團及港深智能管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3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主腦及物流職員共八人涉貪運送電子煙產品廉政公署早前採取「蒼鷺」執法行動,揭發有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涉嫌以貪污賄賂手段,運送電子煙產品予客戶,經深入調查並徵詢法律意見後,今日(10月13日)落案起訴集團主腦及物流公司職員共八人,涉案賄款共約37萬元。其中三名被告為張維艇,41歲,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其妻陳美君,38歲;以及蘇永成,37歲,該網店的倉務員。另外五名被告為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順豐)職員,即順豐站主管蔡俊斌、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鍾爍瑩,以及收派員吳國漢及黃榮華,年齡介乎27歲至56歲。張維艇與該五名順豐職員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張維艇、陳美君及蘇永成另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售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5DA(1)(c)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串謀銷售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1條及33(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天(10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案發時,張維艇經營銷售電子煙網店,並以他及妻子陳美君的戶口收取貨款。蘇永成受僱於張維艇,負責協助出售及包裝電子煙產品予該電子煙網店的客戶。蔡俊斌是一個順豐站的主管,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鍾爍瑩是其下屬;吳國漢及黃榮華則是另一個順豐站的收派員。本港自2022年4月30日起禁止電子煙銷售。為確保郵包內不含禁運物品,包括電子煙,順豐要求其前線員工接收郵包時須拆開郵包檢查。如發現任何禁運物品,須向順豐站主管報告。廉署調查顯示,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張維艇涉嫌先後接觸順豐站助理蘇美欣及收派員吳國漢,分別向二人提出支付報酬以換取其協助,透過順豐運送電子煙產品。蘇美欣其後獲得蔡俊斌的默許,她和吳國漢二人亦尋求所屬順豐站的同事協助運送郵包。調查顯示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該電子煙網店的相關戶口收取共約$3,000萬。其中一項控罪指,張維艇、蔡俊斌、蘇美欣及鍾爍瑩涉嫌於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間,串謀使該三名順豐職員從張維艇接受賄款共約$250,000,以違反順豐內部政策,接受電子煙產品運送訂單。張維艇又涉嫌以貪污手段,串謀吳國漢及黃榮華使二人接受賄款共約$120,000,以接受電子煙產品運送訂單。另外兩項控罪指,張維艇、陳美君及蘇永成涉嫌於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間,串謀他人售賣另類吸煙產品及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即尼古丁)。廉署在2025年4月的「蒼鷺」行動中檢獲逾20萬件電子煙產品,包括電子煙機及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彈,巿值估計約$2,000萬,是電子煙禁令生效以來檢獲最大批的電子煙產品。衞生署及順豐於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9
2025年10月廉署起訴侍應涉嫌行賄勞工處職員助申索工資及遣散費廉政公署昨日(10月8日)落案起訴一名侍應,控告她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丁淑芬,52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10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4年12月16日,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亦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並向上司匯報事件。勞工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市民,貪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市民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