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10
2025年6月
遭廉署起訴飲品公司前經理隱瞞利益衝突判授190萬元廣告圖利判囚3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飲品公司前經理,隱瞞服務供應商由其操控,詐騙公司判授多張總值約190萬元的戶外廣告採購訂單,並串謀下屬以多份虛假報價單及巡查報告誤導公司。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今日(6月10日)判處被告入獄33個月,並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60萬元。陳永峰,41歲,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維他奶)市場部前經理,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徐綺薇在判刑時斥責陳永峰預謀犯案,故意不向公司申報利益衝突,而且犯案時間長達三年半,並從中獲取私利60萬元,直接損害公司利益,必須判處監禁刑罰。法官今日批准控方申請,就其中一項控罪頒令充公陳永峰犯罪得益60萬元,即他從案中獲取的利潤。陳永峰須於六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19個月。同案被告姜梓萍,50歲,維他奶市場部前戶外展銷主任,早前承認上述兩項串謀使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今日被判囚九個月,緩刑兩年。案發時,陳永峰的職責包括為維他奶市場部採購組及戶外廣告組批核委聘服務供應商,姜梓萍則負責協助陳永峰向服務供應商索取報價單。視乎採購項目的金額,二人需取得最少兩份或三份報價單。維他奶員工手冊訂明,所有員工必須向公司申報潛在利益衝突,並在參與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業務前索取書面批准。維他奶進行內部審計後向廉署作出貪污投訴。廉署遂展開調查,發現陳永峰於2016年1月指示女友開設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 (Why Creative)以承接維他奶的相關工作。Why Creative實質上由陳永峰操控,但他從沒有就自己在該公司的權益向維他奶作出申報。於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初期間,陳永峰把39項總值約190萬元的維他奶戶外廣告採購訂單判授予Why Creative。陳永峰女友其後就二人的協議,將Why Creative的四成利潤,即逾60萬元,交予陳永峰。案情又透露,陳永峰繞過上司擅自批出向一間服務供應商支付月費36,000元,訛稱安排巡查維他奶戶外廣告的狀況。當維他奶要求戶外廣告組提交三間包括Why Creative在內的獲判服務供應商的相關報價單,以及戶外廣告的巡查報告時,陳永峰則串謀姜梓萍等下屬捏造了30份看來由四間服務供應商發出的報價單,提交予維他奶審核,誤導維他奶有關訂單的採購符合公司規定,另外他們又串謀捏造38份戶外廣告巡查報告,誤導維他奶相關服務供應商已於指定時段內完成相關檢查。廉署調查發現,該四間服務供應商從沒有發出涉案的報價單,而相關服務供應商亦沒有進行報告所述的巡查。維他奶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偉進協助。
09
2025年6月
機場擴建項目分判商管工向紮鐵工索賄收賄遭廉署起訴判囚三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分判商管工,向三名紮鐵工人索取及收受賄款共約16,000元,協助三人繼續獲聘並安排其中一人超時工作以賺取「加班工資」。被告今日(6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高俊彥,31歲,浩洲(唐氏)工程有限公司(浩洲工程)時任管工,被判監禁三個月及被頒令須向其時任僱主歸還逾12,000元,相等於涉案賄款的金額。被告早前承認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打擊本港勞動市場,影響工人士氣並損害香港的廉潔聲譽,法庭需向公眾發出明確信息,嚴懲貪污不法分子。裁判官以監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即時歸還涉案賄款,遂將刑期扣減至三個月。案情透露,浩洲工程案發時為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的分判商,被告為浩洲工程管工,負責帶領及指派一班紮鐵工人工作。工人如須超時工作,時薪會較平常高出1.5倍至兩倍。浩洲工程禁止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被告於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案發期間,分別向三名紮鐵工索取每個工作天100元的賄款或不定金額的茶錢,以協助三人繼續受僱於浩洲工程。被告期間最終從三人收取賄款共6,800元。此外,被告又向其中一名紮鐵工收取每個工作天200元的賄款,以安排對方超時工作,從而賺取「加班工資」。該名紮鐵工不情願地就30個工作天的超時工作向被告支付賄款共約6,000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涉案工人相信被告有權辭退他們,擔心失業而不情願地向被告支付賄款。其中一名工人其後因拒絕支付被告索取的3,000元賄款而遭當場解僱。浩洲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梁敏悅代表出庭。
05
2025年6月
廉署控前銀行經理涉貪收受價值47萬美元加密貨幣認證虛假文書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兩名前銀行經理,涉嫌串謀金融科技公司職員,使用多份虛假備用信用證及抵押函件。案件今日(6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廉署經完成調查及按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加控其中一人貪污罪名,並修訂兩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的內容。新增控罪指被告涉嫌從該金融科技公司職員、一名中間人及其他人士收取價值逾47萬美元的加密貨幣,以認證該等虛假文書。案件稍後將轉介區域法院。林俊賢,30歲,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前客戶經理,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另外,林俊賢及李嘉敏,34歲,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前高級客戶經理,各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及159A條。二人今日無須答辯。裁判官梁雅忻將案件押後至8月21日再提訊,以待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期間兩名被告均獲准保釋。案件發生於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間,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案發時,一間海外金融科技公司Vesttoo Limited (Vesttoo)營運一個數碼平台以進行保險相連證券交易。投資者進行交易時必須提供由銀行發出的備用信用證或由銀行認可的抵押函件作為擔保。貪污控罪指,林俊賢涉嫌從一名Vesttoo職員Udi Ginati、一名中間人溫焯麟及其他人士收賄,即價值逾47萬美元的加密貨幣「泰達幣」,以認證多份據稱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簽發或認可的備用信用證和抵押函件。事實上建行從來沒有簽發或認可上述文件。經修訂的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指,林俊賢涉嫌串謀該名Vesttoo職員、中間人及其他人士,使用據稱由建行簽發或認可的88份虛假備用信用證及兩份虛假抵押函件,意圖誘使他人接受它們為真文書。李嘉敏則涉嫌串謀其他人士使用據稱由渣打銀行(香港)簽發的四份虛假備用信用證,意圖誘使他人接受它們為真文書。建行(亞洲)及渣打銀行(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志剛協助。
04
2025年6月
印刷公司職員涉嫌隱瞞利益衝突委託親屬提供送貨服務涉運費660萬元三人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昨日(6月3日)落案起訴兩名印刷公司前職員及其中一人的妻子,控告三人涉嫌隱瞞利益衝突,詐騙該公司委託涉案職員的親屬提供送貨服務並支付運費共約660萬元,從中獲利約120萬元。蘇強,52歲,Bannershop Hong Kong Limited (Bannershop)前助理生產經理;其妻潘寶蓮,54歲;及張海琪,33歲,Bannershop前送貨部主管,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本案。三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6月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答辯。Bannershop從事數碼印刷、平面設計及展覽裝飾安裝等業務。案發時蘇強為該公司助理生產經理,負責管理印刷品生產,送貨部主管張海琪則管理將印刷品送達客戶。2018年2月,蘇強夫婦的姐夫經張海琪推薦,獲委託為Bannershop安排送貨給客戶。張海琪會將相關發票交給公司以支付運費。公司的員工手冊及行為守則列明,如員工的配偶或兄弟姐妹與公司有任何業務洽談,員工須向公司報告及應避免利益衝突。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間,向Bannershop隱瞞蘇強與其姐夫及其妻子潘寶蓮的親屬關係,詐騙該公司繼續委託其姐夫提供送貨服務,並支付運費共約66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涉案人士安排以潘寶蓮的銀行戶口向Bannershop收取運費,並曾將約540萬元透過銀行轉賬予蘇強夫婦的姐夫,而蘇強及張海琪則分別獲分逾80萬元及逾30萬元。蘇強從沒有向Bannershop申報他與其姐夫及潘寶蓮的親屬關係。Bannershop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30
2025年5月
遭廉署起訴糧油雜貨供應商營業員承認詐騙1,200萬元貨品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糧油雜貨供應商時任高級營業代表,控告他訛稱多個客戶曾向供應商訂購貨品,誘使供應商九個月內發放總值逾1,200萬元的貨品,其後再轉售該等貨品圖利。被告今日(5月3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麥家榮,46歲,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大昌行)前高級營業代表,承認32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暫委法官崔美霞將案件押後至7月17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透露,大昌行的業務包括糧油雜貨供應。案發時被告是大昌行食品貿易部高級營業代表,負責處理客戶的糧油雜貨訂單。大昌行接獲客戶訂貨要求後會開出發票,以安排發放或交付貨品予客戶。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的九個月期間,在大昌行的電腦系統輸入虛假訂貨單,訛稱32個客戶向公司訂購了貨品。大昌行因而向該等客戶發出共410張發票,並安排發放總值逾1,200萬元的貨品。廉署調查又發現,被告偽冒客戶簽收貨品,其後私自轉售貨品圖利,但他只向大昌行繳付貨款約28萬元。大昌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衛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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