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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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電訊商時任助理經理隱瞞利益衝突騙取光纖安裝訂單遭廉署起訴罪成判囚八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電訊商時任助理經理,控告他隱瞞自己在一間承辦商的利益,以取得該電訊商數份總值約18萬元的光纖安裝服務訂單。被告其後在廉署調查期間妨礙司法公正,向電訊商訛稱曾作利益申報。被告今日(6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陳俊健,44歲,有線寬頻通訊有限公司(有線寬頻)前技術支援服務部助理經理,今日被裁定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1)條;以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斥責被告有預謀地重複犯案,破壞本港商業社會的公平競爭環境,令其他競爭對手失去取得合約的機會,由於案情嚴重,須判處被告監禁。案發時被告為有線寬頻技術支援服務部助理經理,負責監督及評估為客戶進行網絡安裝及維修工程的承辦商的服務質素,以及向公司建議委聘承辦商。有線寬頻的政策訂明,所有僱員需避免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亦需填寫及遞交聲明表格,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層申報利益衝突。案情透露,有線寬頻於2022年5月按被告建議,委聘諾建工程有限公司(諾建工程)為其光纖安裝工程承辦商。諾建工程其後於同年5月至8月期間獲判授三個住宅屋苑的三份光纖安裝服務訂單,總值約18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21年指示一名友人成立諾建工程,以承接有線寬頻的網絡工程,並開設公司銀行戶口。不過,由被告填寫的有線寬頻供應商登記表格顯示,上述友人申報為諾建工程唯一董事兼股東,並隱瞞被告為該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經營者。案情亦透露,被告於2022年9月中至10月初期間,即他被廉署拘捕後,向有線寬頻訛稱自己已於2021年底向有線寬頻呈交聲明表格,交代他於諾建工程的角色,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有線寬頻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韋浩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賴捷及王勝協助。廉署發言人提醒市民,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以任何監禁刑期及任何罰款金額。如發現在廉署案件中有該等違法行為,廉署定必嚴肅跟進,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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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遭廉署起訴電訊公司前經理高院承認隱瞞母親為供應商詐騙僱主1,600萬港元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電訊公司前經理,今日(6月19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隱瞞利益衝突,詐騙該電訊公司向被告母親擁有的供應商,批出總值逾3,000萬港元的採購訂單,並支付服務費共逾1,600萬港元。張倬敏,46歲,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訊盈科)附屬公司PCCW Services Limited (PCCW Services)前經理,今日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法官杜麗冰將案件押後至明日(6月20日)求情及判刑。案情透露,被告於2014年11月獲PCCW Services聘用,任職PCCW Solutions Limited (PCCW Solutions)網絡服務小組的經理。PCCW Solutions是電訊盈科另一間附屬公司,為其客戶提供各類型資訊科技及網絡工程方案。電訊盈科政策規定,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僱員須申報潛在利益衝突。高雲長安有限公司(高雲長安)獲被告建議,於2016年1月起被列入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的認可供應商名冊。於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致使PCCW Solutions向高雲長安發出29張採購訂單,總值共逾3,000萬港元;高雲長安其後獲PCCW Solutions支付約870萬港元及約99萬美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的母親自2014年8月起成為高雲長安獨資董事及股東,但他從沒有向僱主披露其母親於高雲長安的利益。被告負責為PCCW Solutions就該29張採購訂單索取報價,並在公司付款前確認相關服務已完成。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曾使用看來是其他公司發出的虛假報價單,令高雲長安成為報價最低的投標公司從而取得相關訂單。此外,被告更多次以書面向PCCW Solutions確認自己在相關採購中沒有任何利益衝突。調查亦發現,高雲長安從沒有就該29張訂單向PCCW Solutions提供任何服務,而該等服務本身已由其他服務供應商提供,或由PCCW Solutions運用內部資源進行。被告的母親李寶美,67歲,則於早前獲控方撤銷一項「洗黑錢」罪名。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德雄協助。廉署鼓勵公、私營機構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職員應避免利益衝突及根據機構指引作出申報。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若當中涉及行賄或受賄,便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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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起訴商人涉嫌「洗黑錢」四億元人民幣廉政公署昨日(6月17日)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涉嫌透過香港一個銀行戶口清洗犯罪得益共逾四億元人民幣。陳金水,60歲,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6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0年2月至9月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一個本港銀行戶口內兩筆共逾四億元人民幣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有關款項。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嫌參與非法勾當,於2013年至2020年期間協助另一名男子代為持有一間公司的股份,並於2020年2月至9月期間,以被告的本港銀行戶口收取出售有關股份所得的款項共逾四億元人民幣。相關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會再向被告加控罪名。上述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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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烈風」行動:拘20人涉驗車中心年檢貪污造假廉政公署上星期初採取「烈風」行動,拘捕20名人士,涉及新界區一間運輸署指定車輛測試中心職員懷疑貪污造假,協助多架私家車繞過運輸署的檢驗程序,通過車輛周年檢驗(年檢)。其中18名被捕男子年齡介乎27至69歲,分別為一間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10名職員、來自三間車房的四名車房東主,以及四名中間人。該10名車輛測試中心職員為四名中心負責人及六名認可車輛測試員,其中一名中心負責人亦身兼該中心的經理。廉署人員在行動中,根據法庭手令搜查多個地點,包括涉案指定車輛測試中心及車房的辦公室及營業處所,並扣留了10輛涉案私家車。廉署人員又會見了涉案車主等逾10名人士。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有車齡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均須在運輸署指定的車輛測試中心接受年檢。認可車輛測試員在中心負責人監督下進行年檢,並會向通過年檢的車輛發出「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供車主作牌照續期。廉署早前接獲涉及車輛年檢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有關投訴指稱涉案車輛測試中心的職員,從上述三間車房的東主或中間人收賄,在車輛年檢的過程中造假,讓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私家車通過年檢,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及其他相關法例。廉署調查發現,涉案私家車分別由該三間車房轉介予涉案車輛測試中心進行年檢。調查顯示,個案主要涉及車輛廢氣排放測試結果造假,相信其他與道路安全相關的測試結果不受影響。被捕的車輛測試中心職員涉嫌收賄,在廢氣排放測試中收集其他車輛的合格數據,套用於不合格車輛的年檢結果中。廉署行動中檢獲的10輛私家車,已交由運輸署進行覆檢,有關車輛全部均未能達到年檢標準,部分車輛的排氣系統亦被改動過。調查顯示,車主將涉案私家車交由涉案三間車房處理年檢事宜,廉署正調查有關車主對勾當是否知情。另外兩名在行動中被捕人士為運輸署合約員工,二人雖然不涉及車輛檢驗工作,但他們涉嫌從其中一名車輛測試中心負責人收受利益,向他通風報訊指廉署可能正就該驗車中心進行調查。所有被捕人士已獲保釋候查。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再採取執法行動,現階段不會就有關案件作進一步評論。運輸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過往曾就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車輛檢驗安排提供防貪建議。因應個案揭示的情況,廉署與運輸署會檢視相關程序,加強監管,以杜絕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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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起訴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嫌「洗黑錢」5,000萬元廉政公署昨日(6月12日)落案起訴一名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控告他涉嫌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清洗犯罪得益近5,000萬元。肖銳,35歲,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 (AHL)東主之一,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6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於2016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發生,當時被告與另外兩名人士共同成立AHL,該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旗下有三間附屬公司。其中一名AHL東主熟識地下錢莊運作,被告於2016年要求該名東主協助他把其內地資金匯到香港。控罪指被告涉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34筆經由12間公司及11名人士存入他兩個個人銀行戶口共約5,0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處理有關款項。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案發期間該12間公司及11名人士與AHL及其子公司沒有業務往來,亦非其客戶。相關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會再作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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