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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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廉署起诉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就海外地产发展项目贪污涉利益约290万澳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4日)落案起诉一名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母亲,控告二人涉嫌串谋一名澳洲商人,从对方获得一个投资机会,致使该前副总经理在有关上市公司投资海外地产发展项目时优待该名澳洲商人。吴为,45岁,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创置业)时任副总经理;及其母亲韩尚敏,74岁,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二人获廉署准予保释,明日(11月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首创置业于2003年至2021年期间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吴为于案发期间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他同时担任首创置业澳洲分公司的总经理。自2014年起,首创置业按照吴为的建议,先后投资澳洲多个地产发展项目,当中大部分项目由该澳洲商人有联系的公司开发。控罪指吴为及其母亲韩尚敏涉嫌于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从该澳洲商人接受利益,即一项投资机会,致使吴为在首创置业的业务上优待该澳洲商人及与其有联系的公司。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上述投资机会的投资金额为600万澳元,实际回报约为890万澳元,吴为在有关投资获利约290万澳元,而韩尚敏涉嫌有份参与上述贿赂及处理相关款项。 04
2024年11月遭廉署起诉印刷公司前经理承认虚报母亲当临时工诈骗工资42万元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印刷公司前业务经理,藉安排母亲在公司任职临时职员,虚报工作时数达一年半,诈骗工资逾42万元。该前经理今日(11月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房龙,39岁,富士胶片商业创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前业务经理,今日承认18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其67岁的母亲张丽莲同被控的上述18项罪名则获控方撤销控罪。署理总裁判官苏文隆将案件押后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房龙的背景报告,并颁令他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房龙案发时在印刷公司富士胶片担任业务经理,他获公司授权,可透过富士胶片委託的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聘用临时职员,以解决人手不足情况。房龙于2021年8月安排其母亲张丽莲以时薪75元受聘于上述人力资源公司,出任富士胶片临时职员。该人力资源公司会按张丽莲的工作时数,向富士胶片收取职员工资等费用。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发现房龙于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每月向该人力资源公司提交张丽莲的工作纪录时,连续18个月均虚报张丽莲的工作时数;而当人力资源公司每月发出相关工时纪录表及发票要求富士胶片支付费用时,房龙亦持续17次确认内容准确。廉署调查显示,房龙在案发的18个月内,虚报张丽莲在富士胶片工作共5,700小时,从而诈骗该两间公司向张丽莲发放工资共逾42万元,惟张丽莲于案发期间从未在富士胶片工作。富士胶片及该人力资源公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国豪代表出庭。 04
2024年11月乐器导师代购大提琴诈骗家长获利遭廉署起诉认罪候判一名私人大提琴导师向学生家长隐瞒自己于协助购买大提琴时获得的真实折扣,从中诈骗逾6,000元,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11月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认罪候判。何嘉洋,30岁,私人大提琴导师,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将案件押后至11月18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并批准被告保释。案情透露,被告于2023年7月建议一名学生家长替儿子购买新的大提琴在音乐考试中使用,并表示自己可于俊文乐器贸易有限公司(俊文乐器)取得折扣优惠。被告及后陪同该名家长前往俊文乐器购买大提琴,并代为支付款项。被告向家长讹称大提琴折实售价为24,300元,对方遂把上述款项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是俊文乐器的註册导师,在该公司购买乐器享有约半价优惠。涉案大提琴原价39,000元,俊文乐器以18,000元将它售予被告,但被告从沒有向该家长透露他购买该件乐器的实际金额,以及其后转售时会赚取差价6,300元。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潘漪桐代表出庭。廉署提醒市民,受他人委託处理事务,例如购买乐器时,要诚实行事,除非得到该委託人(如家长)的同意,否则不应从中获取个人利益,以免触犯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 31
2024年10月保险中介串谋投保人诈骗保险索偿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调查贪污时,揭发一名保险中介讹称两名投保人受伤,串谋二人诈骗一间保险公司向他们支付意外保险赔偿。该保险中介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诉,今日(10月3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刘承恩,35岁,宏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亚)前中介人,被裁定四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裁判官曾宗尧将案件押后至11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刘承恩的背景报告,期间批准刘承恩保释,并下令被告向保险公司赔偿约52,000元。本案于2017年底至2018年6月期间发生,当时保险经纪公司宏亚受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友邦保险)委託,向客户销售友邦保险的保险产品。案发时两名投保人谭启俊及林妍君分別经刘承恩向友邦保险购入一份连意外保障附加契约的人寿保险。该两份保险的保障范围涵盖发还因意外招致的医疗费用及意外赔款。投保人须直接向友邦保险或经宏亚提出意外索偿申请,并须附以证明文件,包括求诊或接受治疗的收据,以及由医生或物理治疗师签发的病假证明书或收据。案情透露,刘承恩与该两名投保人在申请保险赔偿时,向友邦保险讹称谭启俊及林妍君分別背部或膝部受伤,并附上多份看来分別由两名医生及两间物理治疗中心发出的文件,以证明二人身体受伤、曾向上述医生或治疗中心求诊,以及曾放取病假,以诈骗友邦保险向谭启俊及林妍君支付意外保险赔偿,总金额最少逾52,000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两名投保人并沒有报称的伤患,亦沒有接受任何治疗或放取有关病假。上述两名投保人谭启俊,37岁,及林妍君,33岁,亦因涉案而被廉署分案起诉,二人早前已承认控罪,案件均押后至11月25日再提讯。友邦保险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漪桐协助。廉署会继续与保险业界合作,为保险中介人提供诚信培训,以提高业界的诚信水平;并编制《保险公司防贪指南》以协助保险公司建立及加犟其主要营运范畴的防贪能力,内容涵盖核实索偿程序。廉署亦会协助保险公司制订及加犟其防贪措施/系统。有关廉署为保险业而设的防贪及诚信教育详情,可浏览香港商业道德发展中心制作的「保险业道德资源网站」,以及防止贪污处的「防贪谘询服务」网站。 30
2024年10月廉署起诉私人住宅业主涉行贿地产代理图免付佣金廉政公署今日(10月30日)落案起诉一名私人住宅单位业主,控告她涉嫌以4,5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企图绕过地产代理商出租单位以免却支付代理佣金。陈颖德,46岁,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她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五(11月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被告案发时是何文田一个私人住宅单位的业主。自2023年2月起,她委託包括香港置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香港置业)在内的多家地产代理商「放租」该单位。香港置业一般会就每宗物业租赁交易,向业主及租客各收取代理佣金。该公司禁止其地产代理就公司业务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利益。2023年8月13日,香港置业一名地产代理安排一名准租客参观被告的上述单位,准租客同意以月租25,000元租住该单位。期间被告涉嫌向该地产代理提供贿款4,500元,要求对方不向香港置业报告单位的租赁交易,试图藉贿赂手段免却向香港置业支付代理佣金。该地产代理即时拒绝被告的要求,并向香港置业报告事件。香港置业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提醒公众,任何人士在未获地产代理的僱主或委託人同意下,向地产代理提供利益是严重贪污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50万元。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热缐:25 266 366。
2024年11月廉署起诉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就海外地产发展项目贪污涉利益约290万澳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4日)落案起诉一名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母亲,控告二人涉嫌串谋一名澳洲商人,从对方获得一个投资机会,致使该前副总经理在有关上市公司投资海外地产发展项目时优待该名澳洲商人。吴为,45岁,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创置业)时任副总经理;及其母亲韩尚敏,74岁,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二人获廉署准予保释,明日(11月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首创置业于2003年至2021年期间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吴为于案发期间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他同时担任首创置业澳洲分公司的总经理。自2014年起,首创置业按照吴为的建议,先后投资澳洲多个地产发展项目,当中大部分项目由该澳洲商人有联系的公司开发。控罪指吴为及其母亲韩尚敏涉嫌于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从该澳洲商人接受利益,即一项投资机会,致使吴为在首创置业的业务上优待该澳洲商人及与其有联系的公司。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上述投资机会的投资金额为600万澳元,实际回报约为890万澳元,吴为在有关投资获利约290万澳元,而韩尚敏涉嫌有份参与上述贿赂及处理相关款项。 04
2024年11月遭廉署起诉印刷公司前经理承认虚报母亲当临时工诈骗工资42万元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印刷公司前业务经理,藉安排母亲在公司任职临时职员,虚报工作时数达一年半,诈骗工资逾42万元。该前经理今日(11月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房龙,39岁,富士胶片商业创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前业务经理,今日承认18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其67岁的母亲张丽莲同被控的上述18项罪名则获控方撤销控罪。署理总裁判官苏文隆将案件押后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房龙的背景报告,并颁令他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房龙案发时在印刷公司富士胶片担任业务经理,他获公司授权,可透过富士胶片委託的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聘用临时职员,以解决人手不足情况。房龙于2021年8月安排其母亲张丽莲以时薪75元受聘于上述人力资源公司,出任富士胶片临时职员。该人力资源公司会按张丽莲的工作时数,向富士胶片收取职员工资等费用。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发现房龙于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每月向该人力资源公司提交张丽莲的工作纪录时,连续18个月均虚报张丽莲的工作时数;而当人力资源公司每月发出相关工时纪录表及发票要求富士胶片支付费用时,房龙亦持续17次确认内容准确。廉署调查显示,房龙在案发的18个月内,虚报张丽莲在富士胶片工作共5,700小时,从而诈骗该两间公司向张丽莲发放工资共逾42万元,惟张丽莲于案发期间从未在富士胶片工作。富士胶片及该人力资源公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国豪代表出庭。 04
2024年11月乐器导师代购大提琴诈骗家长获利遭廉署起诉认罪候判一名私人大提琴导师向学生家长隐瞒自己于协助购买大提琴时获得的真实折扣,从中诈骗逾6,000元,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11月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认罪候判。何嘉洋,30岁,私人大提琴导师,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将案件押后至11月18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并批准被告保释。案情透露,被告于2023年7月建议一名学生家长替儿子购买新的大提琴在音乐考试中使用,并表示自己可于俊文乐器贸易有限公司(俊文乐器)取得折扣优惠。被告及后陪同该名家长前往俊文乐器购买大提琴,并代为支付款项。被告向家长讹称大提琴折实售价为24,300元,对方遂把上述款项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是俊文乐器的註册导师,在该公司购买乐器享有约半价优惠。涉案大提琴原价39,000元,俊文乐器以18,000元将它售予被告,但被告从沒有向该家长透露他购买该件乐器的实际金额,以及其后转售时会赚取差价6,300元。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潘漪桐代表出庭。廉署提醒市民,受他人委託处理事务,例如购买乐器时,要诚实行事,除非得到该委託人(如家长)的同意,否则不应从中获取个人利益,以免触犯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 31
2024年10月保险中介串谋投保人诈骗保险索偿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调查贪污时,揭发一名保险中介讹称两名投保人受伤,串谋二人诈骗一间保险公司向他们支付意外保险赔偿。该保险中介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诉,今日(10月3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刘承恩,35岁,宏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亚)前中介人,被裁定四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裁判官曾宗尧将案件押后至11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刘承恩的背景报告,期间批准刘承恩保释,并下令被告向保险公司赔偿约52,000元。本案于2017年底至2018年6月期间发生,当时保险经纪公司宏亚受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友邦保险)委託,向客户销售友邦保险的保险产品。案发时两名投保人谭启俊及林妍君分別经刘承恩向友邦保险购入一份连意外保障附加契约的人寿保险。该两份保险的保障范围涵盖发还因意外招致的医疗费用及意外赔款。投保人须直接向友邦保险或经宏亚提出意外索偿申请,并须附以证明文件,包括求诊或接受治疗的收据,以及由医生或物理治疗师签发的病假证明书或收据。案情透露,刘承恩与该两名投保人在申请保险赔偿时,向友邦保险讹称谭启俊及林妍君分別背部或膝部受伤,并附上多份看来分別由两名医生及两间物理治疗中心发出的文件,以证明二人身体受伤、曾向上述医生或治疗中心求诊,以及曾放取病假,以诈骗友邦保险向谭启俊及林妍君支付意外保险赔偿,总金额最少逾52,000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两名投保人并沒有报称的伤患,亦沒有接受任何治疗或放取有关病假。上述两名投保人谭启俊,37岁,及林妍君,33岁,亦因涉案而被廉署分案起诉,二人早前已承认控罪,案件均押后至11月25日再提讯。友邦保险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漪桐协助。廉署会继续与保险业界合作,为保险中介人提供诚信培训,以提高业界的诚信水平;并编制《保险公司防贪指南》以协助保险公司建立及加犟其主要营运范畴的防贪能力,内容涵盖核实索偿程序。廉署亦会协助保险公司制订及加犟其防贪措施/系统。有关廉署为保险业而设的防贪及诚信教育详情,可浏览香港商业道德发展中心制作的「保险业道德资源网站」,以及防止贪污处的「防贪谘询服务」网站。 30
2024年10月廉署起诉私人住宅业主涉行贿地产代理图免付佣金廉政公署今日(10月30日)落案起诉一名私人住宅单位业主,控告她涉嫌以4,5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企图绕过地产代理商出租单位以免却支付代理佣金。陈颖德,46岁,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她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五(11月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被告案发时是何文田一个私人住宅单位的业主。自2023年2月起,她委託包括香港置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香港置业)在内的多家地产代理商「放租」该单位。香港置业一般会就每宗物业租赁交易,向业主及租客各收取代理佣金。该公司禁止其地产代理就公司业务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利益。2023年8月13日,香港置业一名地产代理安排一名准租客参观被告的上述单位,准租客同意以月租25,000元租住该单位。期间被告涉嫌向该地产代理提供贿款4,500元,要求对方不向香港置业报告单位的租赁交易,试图藉贿赂手段免却向香港置业支付代理佣金。该地产代理即时拒绝被告的要求,并向香港置业报告事件。香港置业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提醒公众,任何人士在未获地产代理的僱主或委託人同意下,向地产代理提供利益是严重贪污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50万元。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热缐:25 266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