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7
2025年11月
机场三跑项目分判合约贪污案:遭廉署起诉填海工程分判商经理承认行贿候判廉政公署「暴雪」行动侦破香港国际机场三跑道系统项目(三跑项目)分判合约贪污案,起诉多人涉嫌行贿受贿罪名。其中一名填海工程分判商时任经理今日(11月17日)在区域法院承认以20万元行贿一名香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时任首席高级经理及一名「大判」承建商施工经理。涉案机管局时任首席高级经理早前已承认向两间分判商收贿共约330万元,现正还押候判。廖伟伦,58岁,卡乐工程有限公司(卡乐)时任项目经理,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和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他另一项相类贿赂罪名则由法庭存档。暂委法官锺明新批准廖伟伦保释以待判刑,并将案件押后明年9月7日再提讯。案发时,卡乐是三跑项目的主要填海工程分判商,负责供应填海物料及提供运输服务。有关工程合约由机管局时任首席高级经理李永辉管理,他有权向「大判」承建商推荐分判商。案情透露,卡乐项目经理廖伟伦于2022年5月至7月期间,按公司东主吴启安指示向李永辉及三跑项目主要填海工程「大判」承建商一名施工经理,各提供贿款各10万元以协助卡乐进行有关工程。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即卡乐东主吴启安、机管局时任首席高级经理李永辉及机管局时任总经理殷国犟,早前被控多项贿赂等罪名。吴启安早前向法院表明会认罪,案件订于明年9月7日作正式答辩。有关控罪指吴启安涉嫌就三跑项目分判合约行贿李永辉、殷国犟及上述主要填海工程「大判」承建商三名人士。李永辉早前承认两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及六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现正还押惩教署看管等候判刑,案件押后明年9月7日再提讯。李永辉承认就上述主要填海工程,从吴启安接受贿款共约250万元,以协助卡乐取得总值逾1.1亿元的分判工程合约;以及从另一间分判商的经营者收受贿款80万元,以协助该分判商取得总值逾1.4亿元的供应採购订单。殷国犟早前否认一项贪污罪名,案件订于明年9月7日开审。控罪指他涉嫌就卡乐的分判合约从吴启安收贿。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傅韦茵协助。本贪污案与工程及物料供应合约的审批、行政及财务事宜有关,廉署调查并未发现任何资料显示当中涉及工程质素及物料规格方面的问题。机管局已进行全面检视,并沒有发现相关工程质素有异常及不足的地方。
06
2025年11月
廉署通缉二人涉警长招揽傀儡保险代理诈骗300万元佣金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警长等六人,涉嫌招揽家人、友人及警队同袍充当傀儡保险代理及投保人,以虚假资料作出投保申请并为保单缴付保费,诈骗保险公司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合共约300万元,案件今日(11月6日)转介至区域法院11月底答辩。廉署早前向法庭申请并获签发手令,通缉另外两名涉案人士。两名被通缉人士为吴浩麟,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金融)前区域总监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太寿香港)前高级分行经理,及戚善惇(前称戚加彤),永明金融前保险代理,同为35岁,二人面对共21项罪名,即20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一项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1条及第159A条。廉署早前就涉及警务人员的贪污指控展开调查,其后揭发上述保险佣金诈骗勾当,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徵询法律意见,获法律意见向八名涉案人士作出检控。因吴浩麟及戚善惇当时已离开香港,廉署向裁判法院申请手令,通缉二人归案,并获裁判官签发有关手令。六名早前被落案起诉的被告分別为警长林显豪,其兄长林振邦、大嫂余晓丹及友人刘臻颐(前称刘敏仪),以及事务律师许懿及警员施匡泽,在案中分別充当傀儡保险下缐代理及投保人。六人分別涉及案中21项欺诈及串谋制造虚假文书罪名。案件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并转介至区域法院11月27日进行答辩,六人获准继续保释。案发时,林显豪是一名警长,他并非保险代理,亦沒有资格销售任何保险产品。吴浩麟当时先后任职永明金融区域总监及太寿香港高级分行经理。廉署调查发现,林显豪与吴浩麟涉嫌招揽多名人士,包括林显豪的家人、友人及警队同袍等充当傀儡下缐保险代理及傀儡投保人,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作出20项投保申请并为保单缴付保费。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承保有关保单后,向涉案保险代理发放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总值分別约100万元及约200万元。另外,林显豪与吴浩麟涉嫌以虚假学歷文件,安排刘臻颐入职太寿香港以参与勾当。该20项欺诈控罪指,林显豪及吴浩麟涉嫌于2016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分別与该六名涉案人士以及其他傀儡下缐代理和投保人,先后多次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作虚假陈述,意图诈骗而诱使该两间保险公司承保涉案的20份保单,并向相关代理支付相关佣金、花红及津贴等款项。他们涉嫌向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讹称,涉案保单申请均为真确;相关保费或供款均由投保人支付;以及涉案傀儡保险代理曾亲身会见投保人。有关保费由被告及其同党支付。余下控罪指林显豪、吴浩麟及刘臻颐涉嫌于2021年1月至5月期间,与其他人士串谋制造多份虚假文书,包括学歷证明,意图诱使太寿香港接受它们为真文书。警方、永明金融及太寿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雷彦霖代表出庭。被通缉人士:吴浩麟: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78.html戚善惇: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79.html
06
2025年11月
廉署起诉新冠病毒社区检测中心承办商高层涉隐瞒利益冲突分判服务合约涉款1.2亿元廉政公署昨日(11月5日)落案起诉一名2019冠状病毒病社区检测中心服务承办商时任高层人员,控告他涉嫌隐瞒利益冲突,把社区检测中心的日常运作服务合约,分判予他有份控制的公司,并支付服务费共1.2亿元。黄利宝,56岁,香港分子病理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香港分子病理检验)前实验室总监,被控一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明天(11月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新冠疫情期间,香港分子病理检验获政府委聘为其中一间指定承办商,以营运2019冠状病毒病社区检测中心,包括负责其日常运作及实验室化验工作。香港分子病理检验把社区检测中心的日常运作,包括检测登记及人流控制等工作,分判予康研医疗有限公司(康研)。案发时,被告是香港分子病理检验的实验室总监,负责其运作,包括拣选承办商。该公司要求职员避免利益冲突,并须以书面申报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隐瞒或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检验披露他在康研的利益,意图诈骗而诱使香港分子病理检验把社区检测中心的日常运作服务合约判授予康研。廉署早前接获有关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有份成立及控制康研。香港分子病理检验就康研于涉案期间提供的服务,向康研支付服务费共1.2亿元,惟被告从来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检验申报其在康研的利益。香港分子病理检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建议商业机构为僱员制定清晰的处理利益冲突指引及申报机制,并提醒私营机构僱员应避免利益冲突,适时向僱主作出相关申报。僱员在处理职务上隐瞒利益冲突使自己或亲友从中获利,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賂条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05
2025年11月
上市公司配售债券串谋诈骗案:终审法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復四人定罪上市公司时任高层等四人被廉政公署控告在安排配售债券期间串谋诈骗一案,终审法院今日(11月5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復四名被告原审定罪。麦光耀,51岁,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财)前执行董事;陈丽儿,53岁,康宏理财前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6岁,康宏理财前经理;以及李易明,55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鼎成)前总经理,经审讯后于2021年9月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共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麦光耀及李易明分別被判入狱七个月及五个月,而陈丽儿及黄淑安则分別被判囚五个月及四个月,缓刑18个月。四人其后在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律政司就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于2025年9月3日及4日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和杨伟廉爵士审理。终审法院今日颁下判词,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上诉法庭的决定,并恢復四人的定罪。麦光耀及李易明须返回监狱服刑。终审法院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在评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构成关连交易时,法庭採取以目的为本的方式诠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并应以宏观的角度审视涉案的债券配售协议安排。被告在合约链中加插沒有商业目的的鼎成,不诚实地隐瞒被告在配售协议中的间接利益,违反受信责任并构成串谋诈骗。廉署于2017年接获有关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诉后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2月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有关调查採取联合行动。案情透露,康宏理财(后改称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康宏)于案发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鼎成及康宏証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康宏証券)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受规管活动,例如债券配售。康宏証券并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麦光耀和上市公司康宏另外两名前执行董事是康宏証券的主要股东。如果债券配售协议是上市公司康宏和康宏証券之间的交易,这将构成关连交易并受上市规则相关的责任规管。上市公司康宏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四度委聘鼎成作为上市公司康宏发行四批债券的配售代理。四名被告串谋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为该四批债券的分配售代理。康宏証券其后按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透过鼎成从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约4,960万元作为分配售佣金,并从鼎成获取120万元奖金。事实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过程中并未配售任何债券予任何投资者。四名被告不诚实地对上市公司康宏、其董事局和股东以及联交所隐瞒康宏証券是该四批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并利用鼎成隐瞒康宏証券在债券配售的参与,致使康宏証券获付配售佣金。另外,有关隐瞒会剥夺上市公司康宏的股东投票反对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权利,以及阻碍联交所执行上市规则。证监会、联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廉署会继续与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联手打击本港金融市场的贪污及非法活动,维护市场的廉洁诚信及公平营商环境,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控方由高级检控官林晓敏及邵钧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德贤协助。
28
2025年10月
地产商前高级经理及分包商五人贪污以披露建筑项目内部招标文件遭廉署起诉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地产商高级工程经理及四个分包商的五名董事及职员行贿受贿。该名高级工程经理接受同案被告提供的利益,包括现金及礼品等总值约18万元,以在地产商10个建筑项目多项分包工程合约招标过程中协助对方,向他们披露内部文件及资料。六名被告经审讯后,今日(10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均被定罪。被告分別为苏淳清,57岁,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恒基地产)时任高级工程经理;麦鸿藻,69岁,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东兼董事;郑伟成,43岁,景泽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泽)股东兼董事;锺耀汉,37岁,景泽职员;周杰,50岁,华高达建材有限公司(华高达)董事;及陈乐球,69岁,健华工程有限公司(健华)顾问。六人被裁定共四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裁判官施祖尧将案件押后至11月27日求情及判刑,期间六名被告均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苏淳清于案发时是恒基地产建筑部高级工程经理,负责监督分包商进行的工程,并协助分包工程合约招标。利成、景泽、华高达及健华均为恒基地产的註册分包商,分別负责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杂项工程。案发于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苏淳清先后从同案五名被告收取多项利益总值约18万元,以在恆基地产或其子公司的招标过程中协助利成、景泽、华高达及健华四间分包商。苏淳清所收受的利益分別为10万元现金、四部智能电话总值逾46,000元、寿宴值逾9,000元、澳门酒店住宿值约5,700元,以及傢俬值约18,000元。廉署调查发现,苏淳清向五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产10个住宅及工商建筑项目多项分包工程合约的内部招标文件,涉及资料包括恒基地产就有关工程的预算成本及最低标价的投标商资料等。恒基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赵劲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程智威协助。廉署一直积极向建造业界推广防贪信息,提醒业内人士必须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切勿利用职权收受利益,破坏公平投标制度及廉洁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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