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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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廉署持续打击楼宇大维修工程贪污起诉五人涉三个屋苑廉政公署持续打击楼宇大维修工程贪污,星期一(3月23日)分三宗案件落案起诉五名人士,控告他们涉嫌就三个屋苑的大维修工程,行贿有关屋苑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成员及业主代表。三个涉案屋苑的工程总值约9,000万元。案件今早(3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廉署一直密切关注涉及楼宇管理及维修的贪污情况,採取结合执法、预防及教育的「三管齐下」的全方位策略,并持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紧密合作,全力打击楼宇维修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贪污及其他不法行为。廉署早前与竞争事务委员会採取代号为「猎枪」的联合行动,成功捣破一个涉嫌透过贪污和围标手段,以操控楼宇维修工程招标程序的犯罪集团。经深入调查及徵询法律意见后,廉署落案起诉四男一女。五名被告为张烱权、周淑霞及三名中间人黄湘豫、郑国欢及江宝材,年龄介乎42岁至70岁,共被控八项罪名,即七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以及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涉案三个屋苑分別为柴湾茵翠苑、坚尼地城海都楼及葵涌怡胜花园,它们案发时正展开大维修工程。首宗案件控罪指张烱权及茵翠苑时任法团秘书周淑霞涉嫌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串谋向屋苑一名时任法团成员提供一笔金额不详的贿款,以协助与张烱权有联系的承办商取得该屋苑的大维修工程合约。该法团成员拒绝受贿,亦沒有协助相关承办商取得工程合约。案发时,茵翠苑业主大会通过以约3,900万元将相关大维修工程合约判给志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但其后在另一业主大会推翻有关决定。周淑霞当时正为张烱权的一间公司工作,而她出任茵翠苑法团秘书时,并非屋苑的业主或居民。另一宗案件涉及海都楼的大维修工程,最初居民通过决议,将有关工程以约3,100万元判给祥利建筑公司(祥利),但部分海都楼业主其后入禀土地审裁处,要求推翻该决议。相关三项控罪指郑国欢及江宝材涉嫌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先后向一名海都楼业主代表提供一封未有指明金额的利是及两笔分別为数万元及50万元的贿款,以协助游说其他业主停止反对祥利获批该工程合约,及协助该宗土地审裁处案件达致庭外和解。该名业主代表拒绝受贿,亦沒有向二人提供协助。向土地审裁处入禀要求推翻决议的居民最终获胜诉。第三宗案件四项控罪指黄湘豫涉嫌于2020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先后四次向怡胜花园一名时任法团成员提供未有指明金额的赌场筹码及价值约50,000元的装修服务,以协助黄湘豫推荐的工程顾问及承办商取得怡胜花园大维修顾问及工程合约。该法团成员并沒有接受黄湘豫提供的利益,亦沒有协助相关工程顾问或承办商取得合约。怡胜花园大维修工程的工程顾问合约,最终由鸿毅建筑师有限公司获得,而有关工程合约则由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合约金额逾2,100万元。相关贪污调查仍在进行,廉署不排除会有更多人士被检控。廉署提醒公众及楼宇管理及维修相关业内人士,如怀疑任何贪污行为,应立即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缐:25 266 366。 24
2026年3月廉署起诉运输署前验车中心四职员涉嫌诈骗于年检造假廉政公署今日(3月24日)落案起诉运输署一间前指定验车中心的四名职员,控告他们涉嫌就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协助多辆私家车通过车辆周年检验(年检)。在廉署採取执法行动后,运输署已将该中心从指定验车中心名单中剔除。黄立仁,48岁,帮得手汽车有限公司(帮得手)前负责人,被控一项企图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同案三名帮得手前认可车辆测试员,即刘志犟和谭坚光,同67岁;及何家华,42岁;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违反普通法。四名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星期四(3月2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于申请续领车辆牌照前,均须在运输署指定的车辆测试中心接受年检。认可车辆测试员在中心负责人监督下进行年检,并会向通过年检的车辆发出「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供车主作牌照续期。案发时帮得手是其中一间运输署指定车辆测试中心。其中一项控罪指,帮得手三名认可车辆测试员刘志犟、谭坚光及何家华涉嫌于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与中心另外六名职员串谋,包括中心经理、黄立仁等负责人及其他认可车辆测试员,不当地替多辆私家车进行年检,并在「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上讹称该等车辆适宜在道路上使用,欺骗运输署批准其续牌。另一项控罪指黄立仁涉嫌于2024年5月不当地替一辆私家车进行年检,并讹称该车辆适宜在道路上使用,意图诈骗而企图诱使运输署批准该辆私家车续牌。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四名被告涉嫌在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致使涉案的私家车能通过年检,以便向运输署申请续牌。调查显示,个案主要涉及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相信其他与道路安全相关的测试结果不受影响。运输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并在廉署揭发本案后即时将帮得手从指定车辆测试中心名单中剔除,四名被告亦不再获发测试中心负责人及认可车辆测试员资格。因应个案揭示的情况,运输署已即时落实一系列措施以杜绝相关不当行为。廉署亦就指定车辆测试中心的车辆检验程序及运输署的监管程序已完成防贪审查研究,包括建议全面检讨车辆检验程序及对车辆检验程序提供详细程序指引等。运输署目前正积极落实有关建议以减低相关程序的贪污风险。 19
2026年3月遭廉署起诉三名时任银行职员先后承认向中介收贿助客开户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五人串谋收贿以协助中介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两名涉案时任银行职员今日(3月1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另一名时任银行职员早前亦已认罪。卢颖衡,31岁,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时任财务策划副总裁;及劳焯俭,40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客户经理,同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同案被告万卉,32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业务经理,早前已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押后案件判刑,其中卢颖衡及万卉将押后至4月14日判刑,而劳焯俭则押后至5月4日判刑,期间批准三人保释。三名涉案滙丰银行职员于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在北角一间分行任职。案情透露,卢颖衡与两名中介协议,协助二人所转介的客户开立户口,并就每个成功开立的户口收取贿款500港元至1,500港元。卢颖衡其后安排同事劳焯俭协助开户,并就每个户口向劳焯俭支付贿款100港元。涉案期间,卢颖衡和劳焯俭按协议接受贿款共逾17万港元。万卉则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协助该两名中介转介的12名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并收贿共6,000人民币。案发期间,该三名银行职员协助涉案两名中介所转介的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共约250个。银行经审查后,发现当中70多个户口存在洗黑钱风险,并已转介相关执法部门跟进。涉案两名保险经纪兼中介,韩杰及其妻子周崟瑛,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二人今日在庭上沒有答辩,案件同样押后至5月4日再讯。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蔡俊彬代表出庭。廉署一直十分重视银行从业员的诚信操守,并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银行公会及银行业界的全力支持下,于2024年推出《银行业诚信约章》,以不断提升业内诚信文化。廉署会继续在《约章》框架下,加犟与业界交流以提升他们对贪污风险的敏感度,并持续为银行从业员提供诚信培训。 17
2026年3月上市公司时任主席夸大购车首次登记税诈骗公司支付240万元遭廉署起诉罪成一名上市公司时任主席在替公司购置一辆房车时,夸大首次登记税以诈骗公司支付约240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3月17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李振邦,42岁,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 Group)前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欺诈罪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黄士翔押后案件至4月8日求情,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案情透露,被告案发时替PF Group购买一辆房车以推广公司的汽车贷款业务。他于2021年初向公司讹称须支付购车首次登记税约240万元。惟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将相关首次登记税金额夸大逾80万元。其后,被告妻子的银行户口收到一笔涉案汽车经销商所支付逾80万元的款项。PF Group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单伟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咏思协助。廉署提醒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法规并保持高度诚信,以维护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廉署会继续协助上市公司提升防贪能力及企业管治水平,详情可浏览「上市公司商业道德推广计划」网页。 12
2026年3月卖家放售单位涉贿赂地产代理图豁免支付代理佣金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昨日(3月11日)落案起诉两名物业卖家,控告他们在放售一个住宅单位时涉嫌以30,0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要求对方豁免他们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梁纪茗,48岁,及谢慧羚,34岁,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准保释,以待明日(3月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梁纪茗于案发时委託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产)放售大屿山一个住宅单位。他与中原地产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俗称「放盘纸」)订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后向中原地产支付物业成交金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中原地产一名地产代理其后为单位成功物色潜在买家,并通知两名被告对方拟以1,550万元购入其单位。根据上述已签订的放盘纸,成功交易后梁纪茗须向中原地产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该名地产代理其后安排买卖双方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临约)。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2023年12月23日,即买卖双方原订签署临约前一天,向该名地产代理提供贿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产向他们收取买卖交易代理佣金。该地产代理拒绝受贿,并即日向中原地产匯报事件。中原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藉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2026年3月廉署持续打击楼宇大维修工程贪污起诉五人涉三个屋苑廉政公署持续打击楼宇大维修工程贪污,星期一(3月23日)分三宗案件落案起诉五名人士,控告他们涉嫌就三个屋苑的大维修工程,行贿有关屋苑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成员及业主代表。三个涉案屋苑的工程总值约9,000万元。案件今早(3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廉署一直密切关注涉及楼宇管理及维修的贪污情况,採取结合执法、预防及教育的「三管齐下」的全方位策略,并持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紧密合作,全力打击楼宇维修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贪污及其他不法行为。廉署早前与竞争事务委员会採取代号为「猎枪」的联合行动,成功捣破一个涉嫌透过贪污和围标手段,以操控楼宇维修工程招标程序的犯罪集团。经深入调查及徵询法律意见后,廉署落案起诉四男一女。五名被告为张烱权、周淑霞及三名中间人黄湘豫、郑国欢及江宝材,年龄介乎42岁至70岁,共被控八项罪名,即七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以及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涉案三个屋苑分別为柴湾茵翠苑、坚尼地城海都楼及葵涌怡胜花园,它们案发时正展开大维修工程。首宗案件控罪指张烱权及茵翠苑时任法团秘书周淑霞涉嫌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串谋向屋苑一名时任法团成员提供一笔金额不详的贿款,以协助与张烱权有联系的承办商取得该屋苑的大维修工程合约。该法团成员拒绝受贿,亦沒有协助相关承办商取得工程合约。案发时,茵翠苑业主大会通过以约3,900万元将相关大维修工程合约判给志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但其后在另一业主大会推翻有关决定。周淑霞当时正为张烱权的一间公司工作,而她出任茵翠苑法团秘书时,并非屋苑的业主或居民。另一宗案件涉及海都楼的大维修工程,最初居民通过决议,将有关工程以约3,100万元判给祥利建筑公司(祥利),但部分海都楼业主其后入禀土地审裁处,要求推翻该决议。相关三项控罪指郑国欢及江宝材涉嫌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先后向一名海都楼业主代表提供一封未有指明金额的利是及两笔分別为数万元及50万元的贿款,以协助游说其他业主停止反对祥利获批该工程合约,及协助该宗土地审裁处案件达致庭外和解。该名业主代表拒绝受贿,亦沒有向二人提供协助。向土地审裁处入禀要求推翻决议的居民最终获胜诉。第三宗案件四项控罪指黄湘豫涉嫌于2020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先后四次向怡胜花园一名时任法团成员提供未有指明金额的赌场筹码及价值约50,000元的装修服务,以协助黄湘豫推荐的工程顾问及承办商取得怡胜花园大维修顾问及工程合约。该法团成员并沒有接受黄湘豫提供的利益,亦沒有协助相关工程顾问或承办商取得合约。怡胜花园大维修工程的工程顾问合约,最终由鸿毅建筑师有限公司获得,而有关工程合约则由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合约金额逾2,100万元。相关贪污调查仍在进行,廉署不排除会有更多人士被检控。廉署提醒公众及楼宇管理及维修相关业内人士,如怀疑任何贪污行为,应立即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缐:25 266 366。 24
2026年3月廉署起诉运输署前验车中心四职员涉嫌诈骗于年检造假廉政公署今日(3月24日)落案起诉运输署一间前指定验车中心的四名职员,控告他们涉嫌就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协助多辆私家车通过车辆周年检验(年检)。在廉署採取执法行动后,运输署已将该中心从指定验车中心名单中剔除。黄立仁,48岁,帮得手汽车有限公司(帮得手)前负责人,被控一项企图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同案三名帮得手前认可车辆测试员,即刘志犟和谭坚光,同67岁;及何家华,42岁;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违反普通法。四名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星期四(3月2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于申请续领车辆牌照前,均须在运输署指定的车辆测试中心接受年检。认可车辆测试员在中心负责人监督下进行年检,并会向通过年检的车辆发出「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供车主作牌照续期。案发时帮得手是其中一间运输署指定车辆测试中心。其中一项控罪指,帮得手三名认可车辆测试员刘志犟、谭坚光及何家华涉嫌于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与中心另外六名职员串谋,包括中心经理、黄立仁等负责人及其他认可车辆测试员,不当地替多辆私家车进行年检,并在「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上讹称该等车辆适宜在道路上使用,欺骗运输署批准其续牌。另一项控罪指黄立仁涉嫌于2024年5月不当地替一辆私家车进行年检,并讹称该车辆适宜在道路上使用,意图诈骗而企图诱使运输署批准该辆私家车续牌。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四名被告涉嫌在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致使涉案的私家车能通过年检,以便向运输署申请续牌。调查显示,个案主要涉及车辆废气排放测试结果造假,相信其他与道路安全相关的测试结果不受影响。运输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并在廉署揭发本案后即时将帮得手从指定车辆测试中心名单中剔除,四名被告亦不再获发测试中心负责人及认可车辆测试员资格。因应个案揭示的情况,运输署已即时落实一系列措施以杜绝相关不当行为。廉署亦就指定车辆测试中心的车辆检验程序及运输署的监管程序已完成防贪审查研究,包括建议全面检讨车辆检验程序及对车辆检验程序提供详细程序指引等。运输署目前正积极落实有关建议以减低相关程序的贪污风险。 19
2026年3月遭廉署起诉三名时任银行职员先后承认向中介收贿助客开户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五人串谋收贿以协助中介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两名涉案时任银行职员今日(3月1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另一名时任银行职员早前亦已认罪。卢颖衡,31岁,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银行)时任财务策划副总裁;及劳焯俭,40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客户经理,同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同案被告万卉,32岁,滙丰银行时任卓越理财业务经理,早前已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押后案件判刑,其中卢颖衡及万卉将押后至4月14日判刑,而劳焯俭则押后至5月4日判刑,期间批准三人保释。三名涉案滙丰银行职员于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在北角一间分行任职。案情透露,卢颖衡与两名中介协议,协助二人所转介的客户开立户口,并就每个成功开立的户口收取贿款500港元至1,500港元。卢颖衡其后安排同事劳焯俭协助开户,并就每个户口向劳焯俭支付贿款100港元。涉案期间,卢颖衡和劳焯俭按协议接受贿款共逾17万港元。万卉则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协助该两名中介转介的12名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并收贿共6,000人民币。案发期间,该三名银行职员协助涉案两名中介所转介的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共约250个。银行经审查后,发现当中70多个户口存在洗黑钱风险,并已转介相关执法部门跟进。涉案两名保险经纪兼中介,韩杰及其妻子周崟瑛,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二人今日在庭上沒有答辩,案件同样押后至5月4日再讯。滙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蔡俊彬代表出庭。廉署一直十分重视银行从业员的诚信操守,并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银行公会及银行业界的全力支持下,于2024年推出《银行业诚信约章》,以不断提升业内诚信文化。廉署会继续在《约章》框架下,加犟与业界交流以提升他们对贪污风险的敏感度,并持续为银行从业员提供诚信培训。 17
2026年3月上市公司时任主席夸大购车首次登记税诈骗公司支付240万元遭廉署起诉罪成一名上市公司时任主席在替公司购置一辆房车时,夸大首次登记税以诈骗公司支付约240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3月17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李振邦,42岁,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 Group)前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欺诈罪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暂委法官黄士翔押后案件至4月8日求情,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案情透露,被告案发时替PF Group购买一辆房车以推广公司的汽车贷款业务。他于2021年初向公司讹称须支付购车首次登记税约240万元。惟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将相关首次登记税金额夸大逾80万元。其后,被告妻子的银行户口收到一笔涉案汽车经销商所支付逾80万元的款项。PF Group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单伟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咏思协助。廉署提醒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法规并保持高度诚信,以维护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廉署会继续协助上市公司提升防贪能力及企业管治水平,详情可浏览「上市公司商业道德推广计划」网页。 12
2026年3月卖家放售单位涉贿赂地产代理图豁免支付代理佣金遭廉署起诉廉政公署昨日(3月11日)落案起诉两名物业卖家,控告他们在放售一个住宅单位时涉嫌以30,0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要求对方豁免他们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梁纪茗,48岁,及谢慧羚,34岁,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准保释,以待明日(3月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梁纪茗于案发时委託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产)放售大屿山一个住宅单位。他与中原地产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俗称「放盘纸」)订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后向中原地产支付物业成交金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中原地产一名地产代理其后为单位成功物色潜在买家,并通知两名被告对方拟以1,550万元购入其单位。根据上述已签订的放盘纸,成功交易后梁纪茗须向中原地产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该名地产代理其后安排买卖双方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临约)。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2023年12月23日,即买卖双方原订签署临约前一天,向该名地产代理提供贿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产向他们收取买卖交易代理佣金。该地产代理拒绝受贿,并即日向中原地产匯报事件。中原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藉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