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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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
联合新闻稿:保监局与廉署首次採取联合行动打击怀疑向内地旅客无牌销售保单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与廉政公署(廉署)首次採取联合行动,打击向内地客户无牌销售保单的贪污及违规行为。联合行动根据双方于2023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而进行。保监局及廉署人员一连两日(4月10日及11日)先后到四个处所执行搜查令,包括搜查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及一间转介人公司的办公室。廉署在联合行动中亦拘捕了一名经纪及一名转介人。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安排或串谋他人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违反《保险业条例》(备註1),以及涉嫌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的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行,并怀疑多次违反《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调查针对有保险经纪公司怀疑安排及鼓励多名转介人代表该公司进行受规管活动,即向客户就保单提供意见并销售保单,但该等转介人并不持有所需牌照。涉案保险经纪公司就转介人售出的保单,支付异常大额转介费,藉此鼓励转介人诱使内地客户向本港获授权保险公司购买长期保单。涉案保险经纪公司收取佣金后,怀疑将部分保单的逾九成佣金支付予相关转介人。虽然投保申请由涉案保险经纪公司提交予保险公司,但相关转介人早在客户尚未委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投保前,已进行该等主要的受规管活动。调查又发现涉案经纪及转介人又涉嫌串谋贪污,在向本港多间保险公司投保时,在相关申请表虚报该等内地客户的年薪及资产金额等资料。保监局市场行为部主管及法律总监郭家华表示:「我们与廉署合作採取这次联合行动,彰显双方共同维护保险业界採用正当销售手法及确保市场以信任和诚信为基础的决心,从而提升所有希望透过本港保险市场以满足保险需要的人士的信心。我们不但会继续在联合执法行动方面紧密合作,亦会透过香港国际廉政学院进行行业培训,以改善企业管治水平和加犟对消费者的公众教育。」副廉政专员兼廉署执行处首长丘树春表示:「廉署去年与保监局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加犟个案转介、联合调查行动、培训及资讯交流等领域合作。廉署上月又为多个本港监管机构举办为期三天的联合执法课程,以提升执法人员打击金融犯罪及反贪能力,保监局人员亦有参与课程。是项联合行动正好展示双方以维护廉洁保险业为共同目标,廉署会继续与保监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合力打击金融市场的贪污、不法及违规行为。我们矢志维护香港的公平营商环境及本港作为廉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确保持分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由于调查仍在进行,保监局及廉署现阶段不会作进一步评论。保监局提醒所有获授权保险公司及持牌保险中介人须遵守《保险业条例》,保监局定必继续迅速果断执法以遏止上述违法活动及/或任何其他不当行为。备註:1. 《保险业条例》第64G条订明「任何人不得在其业务或受僱工作的过程中,进行受规管活动;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该条例又订明「任何人不得显示自己在本身业务或受僱工作的过程中,进行受规管活动;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条例内容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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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
中餐厅前职员修改食客帐单盗窃款项遭廉署起诉认罪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中餐厅前职员,指她在食客结帐后擅自在餐厅电脑系统修改帐单,以偷窃中餐厅款项逾23,000元。被告今日(4月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五项盗窃罪名。梁䔝盈,35岁,利苑酒家(利苑)前文员及替更收银员,承认五项盗窃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将案件押后至4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案发期间,被告在利苑中环分店任职文员及替更收银员,她获授权在餐厅的电脑系统修改或取消客人的订单。案情透露,被告为三枱消费共逾20,000元的食客结帐后,擅自在系统删除已下单出菜的数量,令利苑以为他们的结帐金额约为15,000元,从而侵吞差额共约5,000元。此外,被告又盗取一名客户储于其在利苑膳食消费定金户口内的13,300元。被告为了掩饰自己挪用款项,其又在另一名客户结帐后,以同样手法在系统内取消有关订单,从而盗取对方约5,200元以存入上述膳食消费定金户口。廉署早前就有关事件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被告的盗窃罪行。利苑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浩谦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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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
廉署起诉港珠澳大桥「金巴」散工涉疫情期间向旅客索贿助登车廉政公署星期三(4月3日)落案起诉一名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俗称「金巴」)散工,控告他涉嫌于去年农历新年除夕前向两名旅客索贿,以协助二人登车由香港返回珠海。吴光龙,35岁,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时任散工,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以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获廉署准予保释,下星期一(4月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港珠澳巴经营来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服务。案发时,「金巴」因应内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载特定数目的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须持有网上实名预订的当天有效车票,方可登上「金巴」。被告负责在港珠澳大桥的香港口岸协助乘客登车,包括在登车闸口检查乘客是否持有当天有效车票。被告涉嫌于2023年1月20日,向两名内地旅客索取贿款1,000元,以协助二人登上一辆前往珠海的「金巴」,并涉嫌从其中一人接受贿款人民币500元。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该两名旅客于2023年1月20日,即农历年廿九深夜到达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二人未能成功购买当日或翌日的车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调查又发现,其中一名旅客其后拒绝付款予被告。港珠澳巴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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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公屋前保安主管收下属「利是」调岗位遭廉署起诉认罪判囚两个月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的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今日(3月27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收受下属保安员4,000元「利是」,为对方编配心仪工作岗位,判入狱两个月。涉案下属早前亦认罪及判囚两个月。陈秀云,70岁,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承认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时称,本案罪行性质严重,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考虑到被告认罪,遂将刑期扣减三分一至入狱两个月。案发时嘉怡获房屋署委聘为乐富邨提供保安服务,嘉怡禁止员工就其职务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陈秀云是乐富邨早更保安主管,负责拟备保安员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兰是她其中一名属下保安员。陈秀云承认于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即其生日后及农历新年期间,接受梁金兰两封「利是」共4,000元,以编配梁金兰在乐富邨「座头」工作。廉署接获房屋署转介贪污投诉展开调查,调查案件期间获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民乐代表出庭。涉案嘉怡前保安员梁金兰,49岁,去年底承认两项行贿罪名,被判入狱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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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廉署起诉殡仪经纪涉行贿离世长者教友争取代办身后事廉政公署昨日(3月25日)落案起诉一名殡仪经纪,控告他涉嫌以3,000元行贿一名离世长者的教友,以获取为该名长者办理身后事的生意。翟国雄,42岁,念亲恩有限公司(念亲恩)销售代理,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四(3月28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一名居于安老院的长者于2023年3月6日离世,他生前已将数万元交予两名教友,委託二人替其安排身后事。二人发现该名长者的殓葬事宜,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对方离世当日交由念亲恩跟进,其中一人遂到念亲恩办事处了解事件。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3年3月6日向该名到念亲恩办事处的教友提供贿款3,000元,以转介该名离世长者的殡殓服务予被告或念亲恩。该名教友拒绝接受被告贿赂并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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