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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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上市公司時任大股東及主席隱瞞秘密「賣殼」協議 遭廉署起訴串謀詐騙罪成 涉案商人通緝令繼續生效一名上市公司時任大股東及該公司的時任主席,在公司集資計劃中串謀一名商人隱瞞秘密「賣殼」協議,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以及該上市公司、其董事會及股東,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二人經審訊後,今日(12月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涉案商人被起訴後缺席聆訊,法院早前已發出手令通緝他。詹培忠,78歲,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資源)時任大股東;及詹劍崙,55歲,亞洲資源時任主席,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馬鐘鴻,51歲,被控上述兩項串謀詐騙罪名,以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馬鐘鴻於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訊,區域法院同日應控方申請,發出手令通緝他。案發時受馬鐘鴻聘用的王蓓麗,68歲,今日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今日頒布裁決理由,斥責本案同謀者私相授受,為了私人得益,利用財技把上市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8日以聽取被告求情及判刑,以及處理控方的充公令申請。期間詹培忠、詹劍崙及王蓓麗還押懲教署看管。案件源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完成調查後,落案起訴四名參與上述秘密「賣殼」勾當的人士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名。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和相關罪行,並透過制度防貪和宣傳教育,持續提升上市公司誠信管治,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和公平運作,鞏固各持份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案發時亞洲資源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於2008年10月中成為其大股東,他兒子詹劍崙翌日獲委任為亞洲資源的執行董事,並於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間擔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於2013年7月與馬鐘鴻私下商討「賣殼」協議,讓馬鐘鴻取得亞洲資源的控制權。三人其後達成協議,以亞洲資源全數股權總值3億元為基礎,由馬鐘鴻向詹培忠支付共約2.1億元,以控制該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發行股本(「賣殼」協議)。為執行該「賣殼」協議,詹劍崙先後於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亞洲資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會會議。在會議上,公司的董事通過及批准讓亞洲資源分別透過配售新股及發行可換股票據,集資逾5.5億元(集資計劃)。詹劍崙在兩次會議上均有參與投票,並申報自己在該集資計劃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從來沒有向亞洲資源披露上述「賣殼」協議。該集資計劃中的新股配售於7月底完成。亞洲資源其後於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該集資計劃中的可換股票據的發行發出公告及通函,指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可換股票據的發行中擁有重大權益,亦無股東須於相關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於2013年10月3日股東特別大會上,詹培忠以股東身份投票支持可換股票據的發行,而最終決議獲得通過。廉署調查發現,詹培忠在集資計劃獲通過後約一個月,就「賣殼」協議獲馬鐘鴻支付1.69億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向聯交所隱瞞推出集資計劃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令「賣殼」協議得以執行,二人並致使聯交所批准亞洲資源發布與集資計劃相關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麗則按照僱主馬鐘鴻的指示,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處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聯交所及證監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及黃俊軒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唐宇鋒及潘漪桐協助。 05
2024年12月廉署起訴保險公司時任職員向經紀公司董事索賄涉600架新的士車保廉政公署昨日(12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時任職員,控告他涉嫌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經紀公司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要求。黃嘉榮,39歲,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 時任團隊主管,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2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案發時是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該部門就銷售汽車保險等保險產品聯絡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萬和保險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萬和保險)。萬和保險會就新的士的汽車保險,安排客戶向中銀集團保險購買保單,並向中銀集團保險收取保費金額的5%作為佣金。萬和保險一個客戶於2022年中計劃為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萬和保險一名董事與中銀集團保險協商期間,提出把每架的士每年保費由45,500元調低至40,000元,或提升萬和保險的佣金至7.5%。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間,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索賄,以協助萬和保險就上述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而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該名萬和保險董事並沒有答允被告的索賄要求。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0,000元投保,上涉投保協議涉及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中銀集團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4
2024年12月隱瞞利益衝突發7,000萬元訂單予供應商 遭廉署控欺詐電機公司前經理高等法院判囚54個月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電機公司前經理,因隱瞞自己和家人在一間供應商的權益,致使公司向供應商發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六年半內詐騙貨款逾7,000萬元,今日(12月4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4個月。佘日榮,60歲,德昌集團前經理,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於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並透過非法勾當獲取秘密利益約740萬元。法庭考慮各種求情因素後,判處被告監禁54個月。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案情透露,上市公司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德昌集團)從事驅動系統製造和銷售業務。根據德昌集團處理利益衝突的政策,僱員不得參與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業務,並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被告於2006年加入德昌集團為助理經理,並於2015年晉升為經理,負責為集團挑選合適的供應商及採購電子零件。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10年9月核准益騰企業有限公司(益騰)加入德昌集團的認可貨物供應商名單。德昌集團其後於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間,向益騰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並支付貨款共逾7,00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向德昌集團隱瞞自己或家人在益騰的權益。案發期間,被告其實與益騰唯一註冊董事兼股東育有一名女童,但他從來沒有向德昌集團申報二人的關係,以及他在益騰的權益。如德昌集團知悉被告與益騰的關係,不會同意把益騰列為供應商及向其發出訂單。調查又發現,就上述德昌集團支付予益騰的7,000多萬元貨款,被告從中收取共約740萬元。德昌集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堅定協助。 03
2024年12月中小企東主誇大僱員人數及薪酬開支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380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38個月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中小企東主,誇大申報公司僱員人數及薪酬開支,詐騙一間銀行批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逾380萬元。被告今日(12月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8個月。馮錦輝,45歲,龍運汽車大中華有限公司(龍運汽車)東主,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案件性質嚴重,斥責被告有預謀地犯案,詐騙金額龐大,如被告的行為沒有被揭發,其詐騙會持續。法官又指被告被定罪判監實屬咎由自取。法庭以監禁4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在案件開審後才承認控罪,只能把刑期扣減百分之十五,考慮其他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38個月。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上述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違法行為,分案起訴六名中小企東主,涉及詐騙金額共約1,900萬元。六名被告中除馮錦輝外,二人已認罪,早前分別被判囚24個月及22個月。另外三名被告的案件,分別於明年2月至5月進行答辯、審訊及裁決。廉署一直致力維護香港的廉潔營商環境,並為不同行業提供誠信培訓,提醒業務經營者切勿以貪污或不法手段營商。中小企經營者可瀏覽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中小企及初創」專題網頁內的防貪資源了解更多相關資訊。案情透露,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於2020年4月,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以緩解中小企在疫情下的現金流壓力。貸款機構向中小企批出的貸款,由政府提供全數擔保,最高貸款額為申請企業的僱員薪金及租金開支六個月總和,以400萬元為上限。申請企業須向貸款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為其中一間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在確認接獲的申請符合資格及決定批核貸款後,會將申請轉交按證保險公司作最終覆核及批出擔保。被告於2020年8月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並提交兩份強積金付款結算書及供款紀錄,顯示龍運汽車曾於同年7月為九名僱員作強積金供款。被告又多次在相關文件上,確認所提供的資料全部確實無誤。龍運汽車其後獲渣打銀行批出貸款逾380萬元,貸款由按證保險公司作擔保。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在提交予渣打銀行的兩份強積金付款結算書上,虛報自己及其他僱員的薪金資料。其中一名僱員的月薪約20,000元,但被告訛稱其月薪為91,000元。被告又承認並不認識結算書上多名報稱為僱員的人士。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申請貸款前兩天才預備僱員強積金參加表格,並聲稱其僱員於2020年4月或5月入職,及製作虛假的強積金供款紀錄。被告獲批貸款後,向強積金公司報告上述僱員受僱後60天內離職,龍運汽車因而獲退回已繳納的強積金供款。按證保險公司及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莉棋協助。
2024年12月上市公司時任大股東及主席隱瞞秘密「賣殼」協議 遭廉署起訴串謀詐騙罪成 涉案商人通緝令繼續生效一名上市公司時任大股東及該公司的時任主席,在公司集資計劃中串謀一名商人隱瞞秘密「賣殼」協議,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以及該上市公司、其董事會及股東,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二人經審訊後,今日(12月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涉案商人被起訴後缺席聆訊,法院早前已發出手令通緝他。詹培忠,78歲,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資源)時任大股東;及詹劍崙,55歲,亞洲資源時任主席,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馬鐘鴻,51歲,被控上述兩項串謀詐騙罪名,以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馬鐘鴻於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訊,區域法院同日應控方申請,發出手令通緝他。案發時受馬鐘鴻聘用的王蓓麗,68歲,今日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今日頒布裁決理由,斥責本案同謀者私相授受,為了私人得益,利用財技把上市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8日以聽取被告求情及判刑,以及處理控方的充公令申請。期間詹培忠、詹劍崙及王蓓麗還押懲教署看管。案件源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完成調查後,落案起訴四名參與上述秘密「賣殼」勾當的人士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名。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和相關罪行,並透過制度防貪和宣傳教育,持續提升上市公司誠信管治,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和公平運作,鞏固各持份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案發時亞洲資源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於2008年10月中成為其大股東,他兒子詹劍崙翌日獲委任為亞洲資源的執行董事,並於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間擔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於2013年7月與馬鐘鴻私下商討「賣殼」協議,讓馬鐘鴻取得亞洲資源的控制權。三人其後達成協議,以亞洲資源全數股權總值3億元為基礎,由馬鐘鴻向詹培忠支付共約2.1億元,以控制該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發行股本(「賣殼」協議)。為執行該「賣殼」協議,詹劍崙先後於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亞洲資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會會議。在會議上,公司的董事通過及批准讓亞洲資源分別透過配售新股及發行可換股票據,集資逾5.5億元(集資計劃)。詹劍崙在兩次會議上均有參與投票,並申報自己在該集資計劃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從來沒有向亞洲資源披露上述「賣殼」協議。該集資計劃中的新股配售於7月底完成。亞洲資源其後於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該集資計劃中的可換股票據的發行發出公告及通函,指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可換股票據的發行中擁有重大權益,亦無股東須於相關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於2013年10月3日股東特別大會上,詹培忠以股東身份投票支持可換股票據的發行,而最終決議獲得通過。廉署調查發現,詹培忠在集資計劃獲通過後約一個月,就「賣殼」協議獲馬鐘鴻支付1.69億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向聯交所隱瞞推出集資計劃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令「賣殼」協議得以執行,二人並致使聯交所批准亞洲資源發布與集資計劃相關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麗則按照僱主馬鐘鴻的指示,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處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聯交所及證監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及黃俊軒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唐宇鋒及潘漪桐協助。 05
2024年12月廉署起訴保險公司時任職員向經紀公司董事索賄涉600架新的士車保廉政公署昨日(12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時任職員,控告他涉嫌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經紀公司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要求。黃嘉榮,39歲,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 時任團隊主管,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12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案發時是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該部門就銷售汽車保險等保險產品聯絡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萬和保險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萬和保險)。萬和保險會就新的士的汽車保險,安排客戶向中銀集團保險購買保單,並向中銀集團保險收取保費金額的5%作為佣金。萬和保險一個客戶於2022年中計劃為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萬和保險一名董事與中銀集團保險協商期間,提出把每架的士每年保費由45,500元調低至40,000元,或提升萬和保險的佣金至7.5%。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間,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索賄,以協助萬和保險就上述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而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該名萬和保險董事並沒有答允被告的索賄要求。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0,000元投保,上涉投保協議涉及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中銀集團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4
2024年12月隱瞞利益衝突發7,000萬元訂單予供應商 遭廉署控欺詐電機公司前經理高等法院判囚54個月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電機公司前經理,因隱瞞自己和家人在一間供應商的權益,致使公司向供應商發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六年半內詐騙貨款逾7,000萬元,今日(12月4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4個月。佘日榮,60歲,德昌集團前經理,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於判刑時指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並透過非法勾當獲取秘密利益約740萬元。法庭考慮各種求情因素後,判處被告監禁54個月。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案情透露,上市公司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德昌集團)從事驅動系統製造和銷售業務。根據德昌集團處理利益衝突的政策,僱員不得參與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業務,並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被告於2006年加入德昌集團為助理經理,並於2015年晉升為經理,負責為集團挑選合適的供應商及採購電子零件。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2010年9月核准益騰企業有限公司(益騰)加入德昌集團的認可貨物供應商名單。德昌集團其後於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間,向益騰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並支付貨款共逾7,00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向德昌集團隱瞞自己或家人在益騰的權益。案發期間,被告其實與益騰唯一註冊董事兼股東育有一名女童,但他從來沒有向德昌集團申報二人的關係,以及他在益騰的權益。如德昌集團知悉被告與益騰的關係,不會同意把益騰列為供應商及向其發出訂單。調查又發現,就上述德昌集團支付予益騰的7,000多萬元貨款,被告從中收取共約740萬元。德昌集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堅定協助。 03
2024年12月中小企東主誇大僱員人數及薪酬開支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380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38個月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中小企東主,誇大申報公司僱員人數及薪酬開支,詐騙一間銀行批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逾380萬元。被告今日(12月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8個月。馮錦輝,45歲,龍運汽車大中華有限公司(龍運汽車)東主,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案件性質嚴重,斥責被告有預謀地犯案,詐騙金額龐大,如被告的行為沒有被揭發,其詐騙會持續。法官又指被告被定罪判監實屬咎由自取。法庭以監禁4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在案件開審後才承認控罪,只能把刑期扣減百分之十五,考慮其他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38個月。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上述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違法行為,分案起訴六名中小企東主,涉及詐騙金額共約1,900萬元。六名被告中除馮錦輝外,二人已認罪,早前分別被判囚24個月及22個月。另外三名被告的案件,分別於明年2月至5月進行答辯、審訊及裁決。廉署一直致力維護香港的廉潔營商環境,並為不同行業提供誠信培訓,提醒業務經營者切勿以貪污或不法手段營商。中小企經營者可瀏覽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中小企及初創」專題網頁內的防貪資源了解更多相關資訊。案情透露,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於2020年4月,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以緩解中小企在疫情下的現金流壓力。貸款機構向中小企批出的貸款,由政府提供全數擔保,最高貸款額為申請企業的僱員薪金及租金開支六個月總和,以400萬元為上限。申請企業須向貸款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為其中一間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在確認接獲的申請符合資格及決定批核貸款後,會將申請轉交按證保險公司作最終覆核及批出擔保。被告於2020年8月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並提交兩份強積金付款結算書及供款紀錄,顯示龍運汽車曾於同年7月為九名僱員作強積金供款。被告又多次在相關文件上,確認所提供的資料全部確實無誤。龍運汽車其後獲渣打銀行批出貸款逾380萬元,貸款由按證保險公司作擔保。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在提交予渣打銀行的兩份強積金付款結算書上,虛報自己及其他僱員的薪金資料。其中一名僱員的月薪約20,000元,但被告訛稱其月薪為91,000元。被告又承認並不認識結算書上多名報稱為僱員的人士。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申請貸款前兩天才預備僱員強積金參加表格,並聲稱其僱員於2020年4月或5月入職,及製作虛假的強積金供款紀錄。被告獲批貸款後,向強積金公司報告上述僱員受僱後60天內離職,龍運汽車因而獲退回已繳納的強積金供款。按證保險公司及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莉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