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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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起訴商人涉嫌「洗黑錢」四億元人民幣廉政公署昨日(6月17日)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涉嫌透過香港一個銀行戶口清洗犯罪得益共逾四億元人民幣。陳金水,60歲,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6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0年2月至9月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一個本港銀行戶口內兩筆共逾四億元人民幣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有關款項。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嫌參與非法勾當,於2013年至2020年期間協助另一名男子代為持有一間公司的股份,並於2020年2月至9月期間,以被告的本港銀行戶口收取出售有關股份所得的款項共逾四億元人民幣。相關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會再向被告加控罪名。上述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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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烈風」行動:拘20人涉驗車中心年檢貪污造假廉政公署上星期初採取「烈風」行動,拘捕20名人士,涉及新界區一間運輸署指定車輛測試中心職員懷疑貪污造假,協助多架私家車繞過運輸署的檢驗程序,通過車輛周年檢驗(年檢)。其中18名被捕男子年齡介乎27至69歲,分別為一間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10名職員、來自三間車房的四名車房東主,以及四名中間人。該10名車輛測試中心職員為四名中心負責人及六名認可車輛測試員,其中一名中心負責人亦身兼該中心的經理。廉署人員在行動中,根據法庭手令搜查多個地點,包括涉案指定車輛測試中心及車房的辦公室及營業處所,並扣留了10輛涉案私家車。廉署人員又會見了涉案車主等逾10名人士。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有車齡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均須在運輸署指定的車輛測試中心接受年檢。認可車輛測試員在中心負責人監督下進行年檢,並會向通過年檢的車輛發出「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供車主作牌照續期。廉署早前接獲涉及車輛年檢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有關投訴指稱涉案車輛測試中心的職員,從上述三間車房的東主或中間人收賄,在車輛年檢的過程中造假,讓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私家車通過年檢,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及其他相關法例。廉署調查發現,涉案私家車分別由該三間車房轉介予涉案車輛測試中心進行年檢。調查顯示,個案主要涉及車輛廢氣排放測試結果造假,相信其他與道路安全相關的測試結果不受影響。被捕的車輛測試中心職員涉嫌收賄,在廢氣排放測試中收集其他車輛的合格數據,套用於不合格車輛的年檢結果中。廉署行動中檢獲的10輛私家車,已交由運輸署進行覆檢,有關車輛全部均未能達到年檢標準,部分車輛的排氣系統亦被改動過。調查顯示,車主將涉案私家車交由涉案三間車房處理年檢事宜,廉署正調查有關車主對勾當是否知情。另外兩名在行動中被捕人士為運輸署合約員工,二人雖然不涉及車輛檢驗工作,但他們涉嫌從其中一名車輛測試中心負責人收受利益,向他通風報訊指廉署可能正就該驗車中心進行調查。所有被捕人士已獲保釋候查。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再採取執法行動,現階段不會就有關案件作進一步評論。運輸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過往曾就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車輛檢驗安排提供防貪建議。因應個案揭示的情況,廉署與運輸署會檢視相關程序,加強監管,以杜絕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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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起訴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嫌「洗黑錢」5,000萬元廉政公署昨日(6月12日)落案起訴一名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控告他涉嫌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清洗犯罪得益近5,000萬元。肖銳,35歲,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 (AHL)東主之一,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6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於2016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發生,當時被告與另外兩名人士共同成立AHL,該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旗下有三間附屬公司。其中一名AHL東主熟識地下錢莊運作,被告於2016年要求該名東主協助他把其內地資金匯到香港。控罪指被告涉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34筆經由12間公司及11名人士存入他兩個個人銀行戶口共約5,0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處理有關款項。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案發期間該12間公司及11名人士與AHL及其子公司沒有業務往來,亦非其客戶。相關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會再作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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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起訴公司董事涉嫌以虛假身分開設銀行戶口廉政公署昨日(6月11日)落案起訴一名公司董事,控告他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使用虛假身分在兩間銀行開設多個戶口。廉署早前接獲有關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貪污投訴,並於去年8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採取聯合行動。廉署調查期間揭露本案,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昨日落案起訴該名公司董事。原有貪污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排除會再作檢控。方思遠,37歲,被控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A(1)條。他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6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被告於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後約見兩間銀行的職員,申請開設個人銀行戶口。控罪指被告涉嫌以欺騙手段,訛稱自己為一名持有墨西哥護照的男子Fong Tim,不誠實地取得該兩間銀行的服務,開設共八個個人銀行戶口,當中包括股票戶口。被告在開戶時向銀行職員出示上述護照,以及簽署文件確認他提交的資料真確無誤。廉署調查顯示,該護照上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與被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顯示的資料均不相同。如該兩間銀行知悉被告持有不同名字及出生日期的不同身分,便不會批准其開戶申請。該兩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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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廉署起訴六人涉堆填區外判商員工收賄助「化妝車」掩人耳目免費傾倒建築廢料廉政公署今日(6月11日)落案起訴四名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外判商員工及兩名廢物處置商員工,控告他們涉嫌提供及接受包括利是、禮券及飲品在內的利益,協助回收商以「化妝車」掩人耳目,免繳費將建築廢物傾倒至堆填區,串謀詐騙環保署。六名被告年齡介乎31歲至66歲,包括四名環保署外判商員工,即遠東環保垃圾堆填有限公司(遠東)傾倒區廢物檢驗員麥華勝,以及三名遠東磅橋操作員鍾佩珍、張錦寧及鍾靜君。兩名廢物處置商員工麥劍坤及林文健,分別為天時環保廢料回收有限公司(天時)貨車司機及工人。六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麥劍坤另被控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麥華勝、鍾佩珍及張錦寧則各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各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四(6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以待控方稍後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案發時,環保署外判商遠東負責營運粉嶺一個廢物堆填區。該堆填區同時處置建築廢物及其他廢物,例如都市廢物。傾倒建築廢物,每公噸收費200港元,相關貨車須使用建築廢物入口,並向遠東磅橋操作員出示由環保署發出的入帳票,以便計算須繳付的費用;處置非建築廢物無須繳費。遠東磅橋操作員會在堆填區非建築廢物入口例行檢查貨車,並量度其重量以查核貨車是否載有建築廢物。環保署人員亦會對駛入堆填區的貨車進行突擊檢查。廢物處置商天時在粉嶺經營一個廢物回收場,為客戶運送建築廢物到堆填區處置。六名被告涉嫌於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串謀詐騙環保署,不誠實地掩飾由天時貨車傾倒到上述堆填區的廢物並非建築廢物,又在環保署進行突擊檢查前提醒麥劍坤,並使天時的貨車逃避繳付費用在堆填區處置建築廢物。麥劍坤又涉嫌於上述約一年半期間向麥華勝、鍾佩珍及張錦寧等四名遠東員工,提供利是、禮劵及瓶裝飲料,以提醒麥劍坤環保署將進行突擊檢查,以及使天時貨車處置建築廢物時無須付費。麥華勝、鍾佩珍及張錦寧則涉嫌從麥劍坤收受有關利益。廉署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案發期間天時向遠東員工派發總值約50,000元的利是、月餅劵及粽劵,並每天向遠東員工分發大量非酒精類瓶裝飲料。廉署調查又發現天時以「化妝車」技倆,以非建築廢物遮蓋載在貨車上的建築廢物,魚目混珠喬裝傾倒非建築廢物而逃避繳付費用。於2022年5月中至6月中約一個月內,天時申報其貨車載非建築廢物近760架次,廉署調查發現,當中近九成懷疑為「化妝車」,車上載有建築廢物共逾4,100公噸,涉及建築廢物處置費共逾83萬元。環保署及遠東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私營機構僱員,切勿貪圖小恩小惠而誤墮法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利益」包括金錢、饋贈、貸款、合約、服務等,不論金額多少。只要涉及貪污意圖,提供及收受利益者都有可能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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