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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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联合新闻稿:廉署与证监会及澳门司警採取联合行动 涉上市公司跨境企业欺诈及失当行为廉政公署(廉署)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澳门司法警察局(澳门司警)日前(8月19日及20日)採取代号「分界缐」的联合行动,打击怀疑跨境企业欺诈及失当行为。案件涉及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高层人员,涉嫌虚构交易及伪造会计帐目总值约1.2亿港元。廉署与证监会联合搜查了六个地点。廉署亦拘捕了七名人士,包括该上市公司主席及一名执行董事。被捕人士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下的代理人使用虚假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罪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主席及其他人士涉嫌伪造该公司港澳两地附属公司的交易文件及会计帐目,令应收款项下调逾1.13亿澳门元(约1.1亿港元)。另外,相关人士亦涉嫌以虚假文件及会计帐目,隐瞒挪用公司款项超过900万港元。上述行为亦涉嫌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关于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罪行或失当行为及关于涉及对上市公司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由于案件涉及跨境罪行,澳门司警亦立案调查相关人士在澳门境内可能干犯的欺诈罪行,并于日前首次与廉署同步展开执法行动,在澳门搜查相关地点及会见有关人士。由于调查仍在进行,廉署与证监会现阶段均不会作进一步评论。副廉政专员兼廉署执行处首长丘树春表示:「是次联合行动充分展现两地执法机构的紧密合作和决心,致力打击任何跨境贪污或其他罪行,确保廉洁公平的营商环境及金融市场有效运作。廉署会继续与证监会及其他执法机构携手遏止任何贪污或非法行为,务必将本地或跨境犯罪者绳之于法。」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 (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证监会对破坏市场秩序及上市公司管理层之不当行为绝不姑息。是次联合行动彰显两地执法机构对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跨境违法行为的决心。本会将继续与廉署、其他本地及境外执法机构通力合作,以维护市场稳健及保障投资者权益。」 20
2024年8月中小企业董事诈骗银行贷款1亿250万元遭廉署起诉判囚30个月一名中小企业董事参与勾当诈骗七间银行63笔贷款共逾8,200万元,以及银行融资共2,050万元,又致使工业贸易署(工贸署)及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证券公司)为该等银行批出的贷款及融资担任担保人,款额共690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8月20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30个月。陈志鸿,63岁,已结业的万德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万德)独资董事及股东,早前承认13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暂委法官锺明新判刑时称,被告受案中主谋指使假扮公司董事,在整个诈骗勾当中担当重要角色,被告13项罪名的量刑起点最高为监禁4年,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减至30个月。廉署早前接获有关贷款及银行融资申请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于2011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发生的罪行。案情透露,万德声称从事塑胶物料贸易,被告应万德实质东主的要求,于2010年12月出任该公司独资董事及股东。为协助本地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业务,多间本地银行一直有提供各类型融资服务予中小企业。工贸署及按揭证券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分別推出包括「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及「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等多个计划,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以协助它们从银行获取融资。案情透露,被告与万德一名文员、上述万德实质东主及其聘用的一名男子(该三名人士)一同串谋诈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银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向上述银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包括核数师报告及银行月结单,导致该五间银行向万德批出银行融资共2,050万元。被告又与该三名人士及其他身分不详人士一同串谋诈骗大新银行、星展香港、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现称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不诚实地提交证明文件,讹称有关文件涉及万德与其六间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导致该四间银行向万德批出63笔贷款共逾8,200万元,并直接向该六间供应商发放该等款项。另外,被告又承认与该三名人士一同串谋诈骗工贸署及按揭证券公司,讹称四份相关保证或担保计划申请表内的所有资料均为真确。工贸署因此向大新银行发出一份保证书,就该银行批予万德合共50万元定期贷款,作为担保人。而按揭证券公司则因此向大新银行及工银亚洲发出三份担保书,就该两间银行批予万德合共640万元的多种融资,作为担保人。工贸署、按揭证券公司及该七间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志伟及张浚铭协助。 19
2024年8月港珠澳大桥「金巴」散工向旅客索贿 遭廉署起诉判囚10星期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俗称「金巴」)散工,控告他于去年疫情期间向两名旅客索贿,以协助二人在沒有有效车票情况下登车过境,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今日(8月1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囚10星期。吴光龙,36岁,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时任散工,承认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于判刑时指案情严重,案件涉及内地旅客,被告行为影响香港国际声誉,考虑量刑时有需要维护香港廉洁公正。主任裁判官亦下令被告向港珠澳巴支付等值人民币500元的港币(即港币540元)。港珠澳巴经营来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业务。案发时,「金巴」因应内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载特定数目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须网上实名预订,并持有当日有效车票,方可乘搭「金巴」。案情透露,被告负责在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协助乘客在闸口办理登车手续,并检查乘客是否持有当天有效车票。两名旅客于2023年1月20日,即农历新年除夕前晚上,到达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但未能成功购买当日或翌日车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向二人索取贿款1,000元,以协助她们乘搭「金巴」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从其中一人接受贿款人民币500元后,让对方在未持有有效车票的情况下登车。另一名旅客则拒绝被告的要求。港珠澳巴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楚乔协助。 16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诉男子串谋「洗黑钱」1.25亿元判囚五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商人的前私人助理,控告他与该名商人串谋处理犯罪得益1.25亿元,有关款项为该名商人从一间上市公司透过不法手段获取的贷款。被告今日(8月16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五年。林松根,50岁,早前被裁定五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成立,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案中的犯罪行为是有预谋及有计划,并且涉及跨境犯案,令涉案上市公司损失超过8,000万,是加重刑责因素。廉署于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其后与证监会于2021年採取联合行动。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商人黄自犟的私人助理。于2015年中,黄自犟安排被告及其他人士持有上市公司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威国际)的大量股份,并安排一些人士出任其高层职位以控制该上市公司。新威国际于2016年初开始经营借贷业务。于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自犟透过被告及其他人士控制四间本地及离岸公司,图绕过相关监管规定,把该些公司佯装为独立借贷人,并向新威国际取得五笔贷款合共1.25亿元。廉署调查发现,当上述本地及离岸公司从新威国际收到贷款后,被告按黄自犟指示处理贷款,以供黄自犟或其所控制的公司使用。该五笔贷款中逾8,000万元并未偿还。廉署感谢证监会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柏爱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杨俊贤协助。 15
2024年8月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下属借款6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判刑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一名下属借贷六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告今日(8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赖德深,56岁,食环署管工,7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一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被颁令还押惩教署看管至今。主任裁判官苏文隆今日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判处被告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食环署中西区洁净及防治虫鼠组管工,其下属包括一名食环署二级工人。被告承认于2023年9月27日,以须要缴付法庭款项为理由,向该名下属索取六万元贷款,并且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別许可,接受该笔贷款。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向该食环署二级工人借贷,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申请许可。食环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检控官方嘉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司徒嘉文协助。廉署提醒公务员须时刻保持廉洁及谨慎理财,并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内有关公务员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条文。
2024年8月联合新闻稿:廉署与证监会及澳门司警採取联合行动 涉上市公司跨境企业欺诈及失当行为廉政公署(廉署)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澳门司法警察局(澳门司警)日前(8月19日及20日)採取代号「分界缐」的联合行动,打击怀疑跨境企业欺诈及失当行为。案件涉及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高层人员,涉嫌虚构交易及伪造会计帐目总值约1.2亿港元。廉署与证监会联合搜查了六个地点。廉署亦拘捕了七名人士,包括该上市公司主席及一名执行董事。被捕人士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下的代理人使用虚假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罪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主席及其他人士涉嫌伪造该公司港澳两地附属公司的交易文件及会计帐目,令应收款项下调逾1.13亿澳门元(约1.1亿港元)。另外,相关人士亦涉嫌以虚假文件及会计帐目,隐瞒挪用公司款项超过900万港元。上述行为亦涉嫌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关于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罪行或失当行为及关于涉及对上市公司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由于案件涉及跨境罪行,澳门司警亦立案调查相关人士在澳门境内可能干犯的欺诈罪行,并于日前首次与廉署同步展开执法行动,在澳门搜查相关地点及会见有关人士。由于调查仍在进行,廉署与证监会现阶段均不会作进一步评论。副廉政专员兼廉署执行处首长丘树春表示:「是次联合行动充分展现两地执法机构的紧密合作和决心,致力打击任何跨境贪污或其他罪行,确保廉洁公平的营商环境及金融市场有效运作。廉署会继续与证监会及其他执法机构携手遏止任何贪污或非法行为,务必将本地或跨境犯罪者绳之于法。」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 (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证监会对破坏市场秩序及上市公司管理层之不当行为绝不姑息。是次联合行动彰显两地执法机构对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跨境违法行为的决心。本会将继续与廉署、其他本地及境外执法机构通力合作,以维护市场稳健及保障投资者权益。」 20
2024年8月中小企业董事诈骗银行贷款1亿250万元遭廉署起诉判囚30个月一名中小企业董事参与勾当诈骗七间银行63笔贷款共逾8,200万元,以及银行融资共2,050万元,又致使工业贸易署(工贸署)及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证券公司)为该等银行批出的贷款及融资担任担保人,款额共690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8月20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30个月。陈志鸿,63岁,已结业的万德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万德)独资董事及股东,早前承认13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暂委法官锺明新判刑时称,被告受案中主谋指使假扮公司董事,在整个诈骗勾当中担当重要角色,被告13项罪名的量刑起点最高为监禁4年,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减至30个月。廉署早前接获有关贷款及银行融资申请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于2011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发生的罪行。案情透露,万德声称从事塑胶物料贸易,被告应万德实质东主的要求,于2010年12月出任该公司独资董事及股东。为协助本地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业务,多间本地银行一直有提供各类型融资服务予中小企业。工贸署及按揭证券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分別推出包括「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及「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等多个计划,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以协助它们从银行获取融资。案情透露,被告与万德一名文员、上述万德实质东主及其聘用的一名男子(该三名人士)一同串谋诈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银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向上述银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包括核数师报告及银行月结单,导致该五间银行向万德批出银行融资共2,050万元。被告又与该三名人士及其他身分不详人士一同串谋诈骗大新银行、星展香港、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现称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不诚实地提交证明文件,讹称有关文件涉及万德与其六间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导致该四间银行向万德批出63笔贷款共逾8,200万元,并直接向该六间供应商发放该等款项。另外,被告又承认与该三名人士一同串谋诈骗工贸署及按揭证券公司,讹称四份相关保证或担保计划申请表内的所有资料均为真确。工贸署因此向大新银行发出一份保证书,就该银行批予万德合共50万元定期贷款,作为担保人。而按揭证券公司则因此向大新银行及工银亚洲发出三份担保书,就该两间银行批予万德合共640万元的多种融资,作为担保人。工贸署、按揭证券公司及该七间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志伟及张浚铭协助。 19
2024年8月港珠澳大桥「金巴」散工向旅客索贿 遭廉署起诉判囚10星期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俗称「金巴」)散工,控告他于去年疫情期间向两名旅客索贿,以协助二人在沒有有效车票情况下登车过境,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今日(8月1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囚10星期。吴光龙,36岁,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时任散工,承认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于判刑时指案情严重,案件涉及内地旅客,被告行为影响香港国际声誉,考虑量刑时有需要维护香港廉洁公正。主任裁判官亦下令被告向港珠澳巴支付等值人民币500元的港币(即港币540元)。港珠澳巴经营来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业务。案发时,「金巴」因应内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载特定数目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须网上实名预订,并持有当日有效车票,方可乘搭「金巴」。案情透露,被告负责在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协助乘客在闸口办理登车手续,并检查乘客是否持有当天有效车票。两名旅客于2023年1月20日,即农历新年除夕前晚上,到达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但未能成功购买当日或翌日车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向二人索取贿款1,000元,以协助她们乘搭「金巴」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从其中一人接受贿款人民币500元后,让对方在未持有有效车票的情况下登车。另一名旅客则拒绝被告的要求。港珠澳巴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楚乔协助。 16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诉男子串谋「洗黑钱」1.25亿元判囚五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商人的前私人助理,控告他与该名商人串谋处理犯罪得益1.25亿元,有关款项为该名商人从一间上市公司透过不法手段获取的贷款。被告今日(8月16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五年。林松根,50岁,早前被裁定五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成立,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案中的犯罪行为是有预谋及有计划,并且涉及跨境犯案,令涉案上市公司损失超过8,000万,是加重刑责因素。廉署于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其后与证监会于2021年採取联合行动。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商人黄自犟的私人助理。于2015年中,黄自犟安排被告及其他人士持有上市公司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威国际)的大量股份,并安排一些人士出任其高层职位以控制该上市公司。新威国际于2016年初开始经营借贷业务。于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自犟透过被告及其他人士控制四间本地及离岸公司,图绕过相关监管规定,把该些公司佯装为独立借贷人,并向新威国际取得五笔贷款合共1.25亿元。廉署调查发现,当上述本地及离岸公司从新威国际收到贷款后,被告按黄自犟指示处理贷款,以供黄自犟或其所控制的公司使用。该五笔贷款中逾8,000万元并未偿还。廉署感谢证监会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柏爱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杨俊贤协助。 15
2024年8月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下属借款6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判刑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一名下属借贷六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告今日(8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赖德深,56岁,食环署管工,7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一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被颁令还押惩教署看管至今。主任裁判官苏文隆今日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判处被告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食环署中西区洁净及防治虫鼠组管工,其下属包括一名食环署二级工人。被告承认于2023年9月27日,以须要缴付法庭款项为理由,向该名下属索取六万元贷款,并且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別许可,接受该笔贷款。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向该食环署二级工人借贷,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申请许可。食环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检控官方嘉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司徒嘉文协助。廉署提醒公务员须时刻保持廉洁及谨慎理财,并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内有关公务员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