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16
2024年4月「三跑」工人聘用貪污案:廉署再控二人收賄20萬元 累計賄款逾160萬元廉政公署近年採取連串執法行動,打擊向建築工人收賄的貪污行為。今日(4月16日)再有兩名香港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項目(「三跑」項目)總承建商及分判商前僱員被廉署落案起訴,二人涉嫌向一名瀝青工人收賄逾20萬元,以協助對方獲分判商聘用。廉署就相關調查至今累計控告28人,涉及賄款共逾160萬元。余偉麟,45歲,中國水電–中國電建–保華–建信聯營(SAPR JV合營公司)前管工;及陳銘昌,39歲,德鑄工程有限公司(德鑄)前工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4月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本案發生於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當時SAPR JV合營公司是「三跑」項目總承建商,德鑄為其分判商,負責招聘建築工人進行各類工程。余偉麟是SAPR JV合營公司管工,負責帶領陳銘昌在內的其他工人,在項目工地進行瀝青工程。一名瀝青工人於2021年1月初起到該工地工作,日薪逾1,400元及可獲加班津貼。余偉麟及陳銘昌涉嫌在案發期間,一同串謀向上述瀝青工人收取賄款共逾20萬元,以協助對方獲分判商繼續聘用。廉署調查發現,余偉麟及陳銘昌涉嫌先後向該名瀝青工人索取每日逾250至450元及部分加班津貼作為賄款,該工人於其後約一年半內向兩名被告支付賄款,以免遭兩名被告辭退。廉署針對「三跑」項目工人收賄的違法行為,至今落案起訴28人,他們主要為分判商「工頭」,向逾130名工人收賄共逾160萬元。早前被落案起訴的26名「三跑」項目總承建商及分判商前僱員,其中21人認罪或經審訊被定罪,判囚最高16個月,另有兩人尚待答辯或審訊。廉署發言人呼籲建築工人切勿啞忍貪污,建築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獲聘機會,應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廉署制定了招聘工人的誠信風險管理計劃書範本,呼籲建築公司使用計劃書範本以制定及實施控制措施來減低招聘工人的誠信風險,並提升誠信管理能力及維護建造業的專業操守。有關招聘工人的誠信風險管理計劃書範本,可參閱cpas.icac.hk/ZH/Info/TP_Library?cate_id=10027。香港機場管理局、SAPR JV合營公司及德鑄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5
2024年4月三名前保險代理串謀詐騙佣金及花紅95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25至34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三名前保險代理,控告他們虛報10份保單的經辦代理人,串謀詐騙一間保險公司向他們支付佣金及花紅共約95萬元。三人今日(4月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5至34個月。陳嘉和(前稱陳家和),38歲,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前分行經理,被判囚34個月;曾梓朗,30歲,和林子謙,35歲,均為安盛前保險代理,則分別判囚28個月及25個月。三人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法官李俊文判刑時表示,三名被告違反誠信,精心策劃案件,遂判處他們即時監禁。案情透露,案發時陳嘉和是曾梓朗及林子謙的上線經理。在銷售安盛保險產品時,經辦代理人須作出聲明,確認曾親自向申請人詢問列於保單申請書上的問題、核對申請人的身分,以及見證申請人簽署保單申請書。成功出售保險產品後,經辦代理人及其上線經理可各自從安盛收取佣金及主管佣金,並賺取各種花紅。三名被告於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安盛,在10份保單上報稱曾梓朗及林子謙等為經辦代理人,詐騙安盛向他們支付佣金及花紅共約95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曾梓朗及林子謙不曾經辦該等保單,而所有涉案保單最後亦「斷供」。安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Michael Delaney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保山協助。廉署將繼續與保險業界合作,為保險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並向管理人員提供管理職員操守的要訣。詳情可瀏覽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製作的「保險業道德資源網站」。 11
2024年4月聯合新聞稿:保監局與廉署首次採取聯合行動打擊懷疑向內地旅客無牌銷售保單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與廉政公署(廉署)首次採取聯合行動,打擊向內地客戶無牌銷售保單的貪污及違規行為。聯合行動根據雙方於2023年10月26日簽訂的合作諒解備忘錄而進行。保監局及廉署人員一連兩日(4月10日及11日)先後到四個處所執行搜查令,包括搜查一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一間轉介人公司的辦公室。廉署在聯合行動中亦拘捕了一名經紀及一名轉介人。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安排或串謀他人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違反《保險業條例》(備註1),以及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行,並懷疑多次違反《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調查針對有保險經紀公司懷疑安排及鼓勵多名轉介人代表該公司進行受規管活動,即向客戶就保單提供意見並銷售保單,但該等轉介人並不持有所需牌照。涉案保險經紀公司就轉介人售出的保單,支付異常大額轉介費,藉此鼓勵轉介人誘使內地客戶向本港獲授權保險公司購買長期保單。涉案保險經紀公司收取佣金後,懷疑將部分保單的逾九成佣金支付予相關轉介人。雖然投保申請由涉案保險經紀公司提交予保險公司,但相關轉介人早在客戶尚未委聘保險經紀公司協助投保前,已進行該等主要的受規管活動。調查又發現涉案經紀及轉介人又涉嫌串謀貪污,在向本港多間保險公司投保時,在相關申請表虛報該等內地客戶的年薪及資產金額等資料。保監局市場行為部主管及法律總監郭家華表示:「我們與廉署合作採取這次聯合行動,彰顯雙方共同維護保險業界採用正當銷售手法及確保市場以信任和誠信為基礎的決心,從而提升所有希望透過本港保險市場以滿足保險需要的人士的信心。我們不但會繼續在聯合執法行動方面緊密合作,亦會透過香港國際廉政學院進行行業培訓,以改善企業管治水平和加強對消費者的公眾教育。」副廉政專員兼廉署執行處首長丘樹春表示:「廉署去年與保監局簽訂合作諒解備忘錄,加強個案轉介、聯合調查行動、培訓及資訊交流等領域合作。廉署上月又為多個本港監管機構舉辦為期三天的聯合執法課程,以提升執法人員打擊金融犯罪及反貪能力,保監局人員亦有參與課程。是項聯合行動正好展示雙方以維護廉潔保險業為共同目標,廉署會繼續與保監局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合力打擊金融市場的貪污、不法及違規行為。我們矢志維護香港的公平營商環境及本港作為廉潔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以確保持分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保監局及廉署現階段不會作進一步評論。保監局提醒所有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須遵守《保險業條例》,保監局定必繼續迅速果斷執法以遏止上述違法活動及/或任何其他不當行為。備註:1. 《保險業條例》第64G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進行受規管活動;或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該條例又訂明「任何人不得顯示自己在本身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進行受規管活動;或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條例內容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100萬元。 09
2024年4月中餐廳前職員修改食客帳單盜竊款項遭廉署起訴認罪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中餐廳前職員,指她在食客結帳後擅自在餐廳電腦系統修改帳單,以偷竊中餐廳款項逾23,000元。被告今日(4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五項盜竊罪名。梁䔝盈,35歲,利苑酒家(利苑)前文員及替更收銀員,承認五項盜竊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押後至4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於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案發期間,被告在利苑中環分店任職文員及替更收銀員,她獲授權在餐廳的電腦系統修改或取消客人的訂單。案情透露,被告為三枱消費共逾20,000元的食客結帳後,擅自在系統刪除已下單出菜的數量,令利苑以為他們的結帳金額約為15,000元,從而侵吞差額共約5,000元。此外,被告又盜取一名客戶儲於其在利苑膳食消費定金戶口內的13,300元。被告為了掩飾自己挪用款項,其又在另一名客戶結帳後,以同樣手法在系統內取消有關訂單,從而盜取對方約5,200元以存入上述膳食消費定金戶口。廉署早前就有關事件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被告的盜竊罪行。利苑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浩謙代表出庭。 05
2024年4月廉署起訴港珠澳大橋「金巴」散工涉疫情期間向旅客索賄助登車廉政公署星期三(4月3日)落案起訴一名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俗稱「金巴」)散工,控告他涉嫌於去年農曆新年除夕前向兩名旅客索賄,以協助二人登車由香港返回珠海。吳光龍,35歲,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時任散工,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以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下星期一(4月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港珠澳巴經營來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服務。案發時,「金巴」因應內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載特定數目的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須持有網上實名預訂的當天有效車票,方可登上「金巴」。被告負責在港珠澳大橋的香港口岸協助乘客登車,包括在登車閘口檢查乘客是否持有當天有效車票。被告涉嫌於2023年1月20日,向兩名內地旅客索取賄款1,000元,以協助二人登上一輛前往珠海的「金巴」,並涉嫌從其中一人接受賄款人民幣500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兩名旅客於2023年1月20日,即農曆年廿九深夜到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二人未能成功購買當日或翌日的車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調查又發現,其中一名旅客其後拒絕付款予被告。港珠澳巴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024年4月「三跑」工人聘用貪污案:廉署再控二人收賄20萬元 累計賄款逾160萬元廉政公署近年採取連串執法行動,打擊向建築工人收賄的貪污行為。今日(4月16日)再有兩名香港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項目(「三跑」項目)總承建商及分判商前僱員被廉署落案起訴,二人涉嫌向一名瀝青工人收賄逾20萬元,以協助對方獲分判商聘用。廉署就相關調查至今累計控告28人,涉及賄款共逾160萬元。余偉麟,45歲,中國水電–中國電建–保華–建信聯營(SAPR JV合營公司)前管工;及陳銘昌,39歲,德鑄工程有限公司(德鑄)前工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4月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本案發生於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當時SAPR JV合營公司是「三跑」項目總承建商,德鑄為其分判商,負責招聘建築工人進行各類工程。余偉麟是SAPR JV合營公司管工,負責帶領陳銘昌在內的其他工人,在項目工地進行瀝青工程。一名瀝青工人於2021年1月初起到該工地工作,日薪逾1,400元及可獲加班津貼。余偉麟及陳銘昌涉嫌在案發期間,一同串謀向上述瀝青工人收取賄款共逾20萬元,以協助對方獲分判商繼續聘用。廉署調查發現,余偉麟及陳銘昌涉嫌先後向該名瀝青工人索取每日逾250至450元及部分加班津貼作為賄款,該工人於其後約一年半內向兩名被告支付賄款,以免遭兩名被告辭退。廉署針對「三跑」項目工人收賄的違法行為,至今落案起訴28人,他們主要為分判商「工頭」,向逾130名工人收賄共逾160萬元。早前被落案起訴的26名「三跑」項目總承建商及分判商前僱員,其中21人認罪或經審訊被定罪,判囚最高16個月,另有兩人尚待答辯或審訊。廉署發言人呼籲建築工人切勿啞忍貪污,建築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獲聘機會,應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廉署制定了招聘工人的誠信風險管理計劃書範本,呼籲建築公司使用計劃書範本以制定及實施控制措施來減低招聘工人的誠信風險,並提升誠信管理能力及維護建造業的專業操守。有關招聘工人的誠信風險管理計劃書範本,可參閱cpas.icac.hk/ZH/Info/TP_Library?cate_id=10027。香港機場管理局、SAPR JV合營公司及德鑄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5
2024年4月三名前保險代理串謀詐騙佣金及花紅95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25至34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三名前保險代理,控告他們虛報10份保單的經辦代理人,串謀詐騙一間保險公司向他們支付佣金及花紅共約95萬元。三人今日(4月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5至34個月。陳嘉和(前稱陳家和),38歲,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前分行經理,被判囚34個月;曾梓朗,30歲,和林子謙,35歲,均為安盛前保險代理,則分別判囚28個月及25個月。三人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法官李俊文判刑時表示,三名被告違反誠信,精心策劃案件,遂判處他們即時監禁。案情透露,案發時陳嘉和是曾梓朗及林子謙的上線經理。在銷售安盛保險產品時,經辦代理人須作出聲明,確認曾親自向申請人詢問列於保單申請書上的問題、核對申請人的身分,以及見證申請人簽署保單申請書。成功出售保險產品後,經辦代理人及其上線經理可各自從安盛收取佣金及主管佣金,並賺取各種花紅。三名被告於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安盛,在10份保單上報稱曾梓朗及林子謙等為經辦代理人,詐騙安盛向他們支付佣金及花紅共約95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曾梓朗及林子謙不曾經辦該等保單,而所有涉案保單最後亦「斷供」。安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Michael Delaney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保山協助。廉署將繼續與保險業界合作,為保險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並向管理人員提供管理職員操守的要訣。詳情可瀏覽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製作的「保險業道德資源網站」。 11
2024年4月聯合新聞稿:保監局與廉署首次採取聯合行動打擊懷疑向內地旅客無牌銷售保單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與廉政公署(廉署)首次採取聯合行動,打擊向內地客戶無牌銷售保單的貪污及違規行為。聯合行動根據雙方於2023年10月26日簽訂的合作諒解備忘錄而進行。保監局及廉署人員一連兩日(4月10日及11日)先後到四個處所執行搜查令,包括搜查一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一間轉介人公司的辦公室。廉署在聯合行動中亦拘捕了一名經紀及一名轉介人。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安排或串謀他人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違反《保險業條例》(備註1),以及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行,並懷疑多次違反《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調查針對有保險經紀公司懷疑安排及鼓勵多名轉介人代表該公司進行受規管活動,即向客戶就保單提供意見並銷售保單,但該等轉介人並不持有所需牌照。涉案保險經紀公司就轉介人售出的保單,支付異常大額轉介費,藉此鼓勵轉介人誘使內地客戶向本港獲授權保險公司購買長期保單。涉案保險經紀公司收取佣金後,懷疑將部分保單的逾九成佣金支付予相關轉介人。雖然投保申請由涉案保險經紀公司提交予保險公司,但相關轉介人早在客戶尚未委聘保險經紀公司協助投保前,已進行該等主要的受規管活動。調查又發現涉案經紀及轉介人又涉嫌串謀貪污,在向本港多間保險公司投保時,在相關申請表虛報該等內地客戶的年薪及資產金額等資料。保監局市場行為部主管及法律總監郭家華表示:「我們與廉署合作採取這次聯合行動,彰顯雙方共同維護保險業界採用正當銷售手法及確保市場以信任和誠信為基礎的決心,從而提升所有希望透過本港保險市場以滿足保險需要的人士的信心。我們不但會繼續在聯合執法行動方面緊密合作,亦會透過香港國際廉政學院進行行業培訓,以改善企業管治水平和加強對消費者的公眾教育。」副廉政專員兼廉署執行處首長丘樹春表示:「廉署去年與保監局簽訂合作諒解備忘錄,加強個案轉介、聯合調查行動、培訓及資訊交流等領域合作。廉署上月又為多個本港監管機構舉辦為期三天的聯合執法課程,以提升執法人員打擊金融犯罪及反貪能力,保監局人員亦有參與課程。是項聯合行動正好展示雙方以維護廉潔保險業為共同目標,廉署會繼續與保監局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合力打擊金融市場的貪污、不法及違規行為。我們矢志維護香港的公平營商環境及本港作為廉潔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以確保持分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保監局及廉署現階段不會作進一步評論。保監局提醒所有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須遵守《保險業條例》,保監局定必繼續迅速果斷執法以遏止上述違法活動及/或任何其他不當行為。備註:1. 《保險業條例》第64G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進行受規管活動;或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該條例又訂明「任何人不得顯示自己在本身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進行受規管活動;或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條例內容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100萬元。 09
2024年4月中餐廳前職員修改食客帳單盜竊款項遭廉署起訴認罪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中餐廳前職員,指她在食客結帳後擅自在餐廳電腦系統修改帳單,以偷竊中餐廳款項逾23,000元。被告今日(4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五項盜竊罪名。梁䔝盈,35歲,利苑酒家(利苑)前文員及替更收銀員,承認五項盜竊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押後至4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於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案發期間,被告在利苑中環分店任職文員及替更收銀員,她獲授權在餐廳的電腦系統修改或取消客人的訂單。案情透露,被告為三枱消費共逾20,000元的食客結帳後,擅自在系統刪除已下單出菜的數量,令利苑以為他們的結帳金額約為15,000元,從而侵吞差額共約5,000元。此外,被告又盜取一名客戶儲於其在利苑膳食消費定金戶口內的13,300元。被告為了掩飾自己挪用款項,其又在另一名客戶結帳後,以同樣手法在系統內取消有關訂單,從而盜取對方約5,200元以存入上述膳食消費定金戶口。廉署早前就有關事件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被告的盜竊罪行。利苑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浩謙代表出庭。 05
2024年4月廉署起訴港珠澳大橋「金巴」散工涉疫情期間向旅客索賄助登車廉政公署星期三(4月3日)落案起訴一名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俗稱「金巴」)散工,控告他涉嫌於去年農曆新年除夕前向兩名旅客索賄,以協助二人登車由香港返回珠海。吳光龍,35歲,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時任散工,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以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下星期一(4月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港珠澳巴經營來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服務。案發時,「金巴」因應內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載特定數目的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須持有網上實名預訂的當天有效車票,方可登上「金巴」。被告負責在港珠澳大橋的香港口岸協助乘客登車,包括在登車閘口檢查乘客是否持有當天有效車票。被告涉嫌於2023年1月20日,向兩名內地旅客索取賄款1,000元,以協助二人登上一輛前往珠海的「金巴」,並涉嫌從其中一人接受賄款人民幣500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兩名旅客於2023年1月20日,即農曆年廿九深夜到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二人未能成功購買當日或翌日的車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調查又發現,其中一名旅客其後拒絕付款予被告。港珠澳巴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