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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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廉署起訴港珠澳大橋「金巴」散工涉疫情期間向旅客索賄助登車廉政公署星期三(4月3日)落案起訴一名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俗稱「金巴」)散工,控告他涉嫌於去年農曆新年除夕前向兩名旅客索賄,以協助二人登車由香港返回珠海。吳光龍,35歲,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時任散工,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以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下星期一(4月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港珠澳巴經營來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服務。案發時,「金巴」因應內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載特定數目的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須持有網上實名預訂的當天有效車票,方可登上「金巴」。被告負責在港珠澳大橋的香港口岸協助乘客登車,包括在登車閘口檢查乘客是否持有當天有效車票。被告涉嫌於2023年1月20日,向兩名內地旅客索取賄款1,000元,以協助二人登上一輛前往珠海的「金巴」,並涉嫌從其中一人接受賄款人民幣500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兩名旅客於2023年1月20日,即農曆年廿九深夜到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二人未能成功購買當日或翌日的車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調查又發現,其中一名旅客其後拒絕付款予被告。港珠澳巴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7
2024年3月公屋前保安主管收下屬「利是」調崗位遭廉署起訴認罪判囚兩個月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今日(3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收受下屬保安員4,000元「利是」,為對方編配心儀工作崗位,判入獄兩個月。涉案下屬早前亦認罪及判囚兩個月。陳秀雲,70歲,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稱,本案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入獄兩個月。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陳秀雲是樂富邨早更保安主管,負責擬備保安員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蘭是她其中一名屬下保安員。陳秀雲承認於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即其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接受梁金蘭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編配梁金蘭在樂富邨「座頭」工作。廉署接獲房屋署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調查案件期間獲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民樂代表出庭。涉案嘉怡前保安員梁金蘭,49歲,去年底承認兩項行賄罪名,被判入獄兩個月。 26
2024年3月廉署起訴殯儀經紀涉行賄離世長者教友爭取代辦身後事廉政公署昨日(3月25日)落案起訴一名殯儀經紀,控告他涉嫌以3,000元行賄一名離世長者的教友,以獲取為該名長者辦理身後事的生意。翟國雄,42歲,念親恩有限公司(念親恩)銷售代理,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四(3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一名居於安老院的長者於2023年3月6日離世,他生前已將數萬元交予兩名教友,委託二人替其安排身後事。二人發現該名長者的殮葬事宜,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於對方離世當日交由念親恩跟進,其中一人遂到念親恩辦事處了解事件。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3年3月6日向該名到念親恩辦事處的教友提供賄款3,000元,以轉介該名離世長者的殯殮服務予被告或念親恩。該名教友拒絕接受被告賄賂並離開現場。 25
2024年3月三名保險代理遭廉署起訴串謀詐騙佣金及「洗黑錢」270萬元判囚12至35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三名前保險代理人,訛稱四份保單由另一名保險代理人經辦,串謀詐騙一間保險公司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並串謀處理犯罪得益逾270萬元。三人今日(3月2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2至35個月。李宗興,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前助理分行經理;及江浩智,安盛前保險代理人,同為36歲,分別被暫委法官王證瑜判處入獄35個月及32個月。二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共五項罪名成立,即四項串謀欺詐,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同案被告鄧惠霖,38歲,安盛前保險代理人,則被判囚12個月。他早前承認上述其中兩項串謀欺詐罪名。於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案發期間,李宗興是安盛助理分行經理,他亦是鄧惠霖、江浩智和另一名由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的上線經理。安盛要求保險代理人親自與客戶會面,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在批准保單申請及收妥保費後,安盛會向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人發放佣金,以及向其上線經理及工作推薦人發放上線佣金。當保險代理人達到指定銷售目標,又或者經他們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成功銷售保單時,亦會獲安盛發放不同類型的獎金。案情透露,李宗興分別串謀鄧惠霖及江浩智欺詐安盛,訛稱四份投保申請由該名由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經辦。結果安盛信納投保書資料真確而承保及簽發該四份保單,並就該等保單向李宗興、江浩智及該名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及獎金等共約120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指有保險代理人涉嫌提交虛假保單申請,調查後發現涉案保單的保費均由三名被告繳付,該名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從沒有參與銷售有關保單,涉案保單其後因「斷供」而失效。廉署調查又發現,雖然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沒有銷售過任何保單,但他在案發期間獲安盛發放銷售保單的佣金及獎金共逾270萬元,有關款項分別從其銀行戶口轉至李宗興及江浩智的個人銀行戶口。安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梅松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方鈺麟協助。 14
2024年3月廉署起訴前銀行職員及中介人涉嫌貪污助客加快開戶廉政公署昨日(3月13日)落案起訴一名前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人,控告他們涉嫌索取及收受賄款共13,000元,為六名客戶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羅子軒,30歲,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前銷售主任,被控四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胡艺,39歲,港辰國際商務咨詢(深圳)有限公司(港辰)唯一董事,同被控上述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二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3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羅子軒是建行(亞洲)中環分行的銷售主任,負責處理個人戶口開立及客戶查詢。港辰是一間中介公司,為客戶提供商業秘書及安排銀行開戶等服務。羅子軒涉嫌於2023年4月底至5月中為建行(亞洲)客戶處理開立個人戶口事宜時,向一名客戶索取賄款5,000元,及從另外兩名客戶收取賄款共5,000元,以協助三人加快在該銀行的開戶流程。羅子軒及胡艺又涉嫌於上述期間,串謀使羅子軒從胡艺接受賄款,以加快由胡艺轉介的客戶在建行(亞洲)的開戶流程。胡艺涉嫌向羅子軒轉介三名客戶,涉及賄款共3,000元。建行(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一直積極向銀行推廣防貪服務及加強從業員對防貪法例的認識,早前更推出全新《銀行防貪指南》,協助銀行管理主要營運範疇,包括開立銀行戶口的貪污風險,並推出「銀行業誠信推廣計劃」,協助前線銀行職員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
2024年4月廉署起訴港珠澳大橋「金巴」散工涉疫情期間向旅客索賄助登車廉政公署星期三(4月3日)落案起訴一名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俗稱「金巴」)散工,控告他涉嫌於去年農曆新年除夕前向兩名旅客索賄,以協助二人登車由香港返回珠海。吳光龍,35歲,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時任散工,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以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下星期一(4月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港珠澳巴經營來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服務。案發時,「金巴」因應內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載特定數目的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須持有網上實名預訂的當天有效車票,方可登上「金巴」。被告負責在港珠澳大橋的香港口岸協助乘客登車,包括在登車閘口檢查乘客是否持有當天有效車票。被告涉嫌於2023年1月20日,向兩名內地旅客索取賄款1,000元,以協助二人登上一輛前往珠海的「金巴」,並涉嫌從其中一人接受賄款人民幣500元。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兩名旅客於2023年1月20日,即農曆年廿九深夜到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二人未能成功購買當日或翌日的車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調查又發現,其中一名旅客其後拒絕付款予被告。港珠澳巴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7
2024年3月公屋前保安主管收下屬「利是」調崗位遭廉署起訴認罪判囚兩個月一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今日(3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收受下屬保安員4,000元「利是」,為對方編配心儀工作崗位,判入獄兩個月。涉案下屬早前亦認罪及判囚兩個月。陳秀雲,70歲,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稱,本案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入獄兩個月。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陳秀雲是樂富邨早更保安主管,負責擬備保安員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蘭是她其中一名屬下保安員。陳秀雲承認於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即其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接受梁金蘭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編配梁金蘭在樂富邨「座頭」工作。廉署接獲房屋署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調查案件期間獲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民樂代表出庭。涉案嘉怡前保安員梁金蘭,49歲,去年底承認兩項行賄罪名,被判入獄兩個月。 26
2024年3月廉署起訴殯儀經紀涉行賄離世長者教友爭取代辦身後事廉政公署昨日(3月25日)落案起訴一名殯儀經紀,控告他涉嫌以3,000元行賄一名離世長者的教友,以獲取為該名長者辦理身後事的生意。翟國雄,42歲,念親恩有限公司(念親恩)銷售代理,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四(3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一名居於安老院的長者於2023年3月6日離世,他生前已將數萬元交予兩名教友,委託二人替其安排身後事。二人發現該名長者的殮葬事宜,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於對方離世當日交由念親恩跟進,其中一人遂到念親恩辦事處了解事件。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3年3月6日向該名到念親恩辦事處的教友提供賄款3,000元,以轉介該名離世長者的殯殮服務予被告或念親恩。該名教友拒絕接受被告賄賂並離開現場。 25
2024年3月三名保險代理遭廉署起訴串謀詐騙佣金及「洗黑錢」270萬元判囚12至35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三名前保險代理人,訛稱四份保單由另一名保險代理人經辦,串謀詐騙一間保險公司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並串謀處理犯罪得益逾270萬元。三人今日(3月2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2至35個月。李宗興,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前助理分行經理;及江浩智,安盛前保險代理人,同為36歲,分別被暫委法官王證瑜判處入獄35個月及32個月。二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共五項罪名成立,即四項串謀欺詐,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同案被告鄧惠霖,38歲,安盛前保險代理人,則被判囚12個月。他早前承認上述其中兩項串謀欺詐罪名。於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案發期間,李宗興是安盛助理分行經理,他亦是鄧惠霖、江浩智和另一名由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的上線經理。安盛要求保險代理人親自與客戶會面,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在批准保單申請及收妥保費後,安盛會向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人發放佣金,以及向其上線經理及工作推薦人發放上線佣金。當保險代理人達到指定銷售目標,又或者經他們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成功銷售保單時,亦會獲安盛發放不同類型的獎金。案情透露,李宗興分別串謀鄧惠霖及江浩智欺詐安盛,訛稱四份投保申請由該名由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經辦。結果安盛信納投保書資料真確而承保及簽發該四份保單,並就該等保單向李宗興、江浩智及該名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及獎金等共約120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指有保險代理人涉嫌提交虛假保單申請,調查後發現涉案保單的保費均由三名被告繳付,該名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從沒有參與銷售有關保單,涉案保單其後因「斷供」而失效。廉署調查又發現,雖然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沒有銷售過任何保單,但他在案發期間獲安盛發放銷售保單的佣金及獎金共逾270萬元,有關款項分別從其銀行戶口轉至李宗興及江浩智的個人銀行戶口。安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梅松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方鈺麟協助。 14
2024年3月廉署起訴前銀行職員及中介人涉嫌貪污助客加快開戶廉政公署昨日(3月13日)落案起訴一名前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人,控告他們涉嫌索取及收受賄款共13,000元,為六名客戶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羅子軒,30歲,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前銷售主任,被控四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胡艺,39歲,港辰國際商務咨詢(深圳)有限公司(港辰)唯一董事,同被控上述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二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3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案發時羅子軒是建行(亞洲)中環分行的銷售主任,負責處理個人戶口開立及客戶查詢。港辰是一間中介公司,為客戶提供商業秘書及安排銀行開戶等服務。羅子軒涉嫌於2023年4月底至5月中為建行(亞洲)客戶處理開立個人戶口事宜時,向一名客戶索取賄款5,000元,及從另外兩名客戶收取賄款共5,000元,以協助三人加快在該銀行的開戶流程。羅子軒及胡艺又涉嫌於上述期間,串謀使羅子軒從胡艺接受賄款,以加快由胡艺轉介的客戶在建行(亞洲)的開戶流程。胡艺涉嫌向羅子軒轉介三名客戶,涉及賄款共3,000元。建行(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一直積極向銀行推廣防貪服務及加強從業員對防貪法例的認識,早前更推出全新《銀行防貪指南》,協助銀行管理主要營運範疇,包括開立銀行戶口的貪污風險,並推出「銀行業誠信推廣計劃」,協助前線銀行職員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