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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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遭廉署起訴保險公司前區域經理夥下線代理串謀詐騙佣金140萬元判囚41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前區域經理夥同三名不同職級的下線代理,訛稱多名客戶投保,保單申請由最低職級的下線代理經手處理,串謀詐騙該保險公司佣金、上線佣金、花紅及獎金共逾140萬元。該名前區域經理及兩名下線代理今日(8月1日)在區域法院判囚20至41個月。四名被告為許藝馨,61歲,富通保險有限公司(富通保險,現稱周大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周大福人壽))前區域經理;兩名富通保險前營業經理黃鳳儀及余尚偉,分別66歲及40歲;以及周靜文,33歲,富通保險前保險代理,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許藝馨及黃鳳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同被判入獄41個月;早前承認控罪的余尚偉,則被判監禁20個月。另一名認罪的同案被告周靜文,則於早前已判囚10個月。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斥責各被告違反誠信,利用審批保單的漏洞,製造虛假保單申請以謀取私利。法官指區域經理許藝馨及營業經理黃鳳儀是案中主謀,從勾當中獲得最多利益,二人刑責相若,同判囚41個月。另一名營業經理余尚偉,因承認控罪及協助控方舉證,刑期由33個月扣減至20個月。廉署早前接獲有關投保申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於2020年7月至9月案發期間,許藝馨任職富通保險區域經理,黃鳳儀、余尚偉及周靜文為其下線代理,職級依次由高至低。周靜文若成功銷售保險產品,她及同案三名被告均會分別獲發佣金及上線佣金。四人如達到銷售目標,亦可獲發季度花紅及年終獎金。案情透露,富通保險於案發期間接獲32份報稱由周靜文經辦的保單申請。四名被告向富通保險訛稱該等保單均由相關保單持有人申請投保,詐騙富通保險批出保單並向四人發放薪金、佣金、上線佣金、季度花紅及年終獎金共逾14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周靜文雖然報稱經辦涉案投保申請,但當時她根本不在香港。大部分涉案保單持有人對有關保單不知情,亦沒有申請投保及未曾就該等保單繳付保費,涉案保單其後因「斷供」而失效。調查又發現,部分涉案保單的保費實際是由許藝馨支付。余尚偉及周靜文獲富通保險發放相關佣金及花紅等款項後,全數「上繳」予許藝馨,二人其後分別獲取5,000元及3,000元報酬。周大福人壽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詹俊祺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徐穎欣協助。廉署一向重視保險業界廉潔誠信,會繼續與業界合作,為保險中介人提供誠信培訓,協助管理層及各級職員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並提供《保險公司防貪指南》,協助保險公司建立及加強其主要營運範疇的防貪能力,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有關廉署為保險業而設的誠信及防貪教育詳情,可瀏覽「保險業道德資源網站」及「防貪諮詢服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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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
遭廉署起訴服裝公司僱員以虛假收據詐騙48萬元判囚逾20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服裝製造商前行政助理,控告她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使用虛假報價單及收據,詐騙公司維修工程費用共約48萬元。被告今日(7月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20個月零3日。莊萃君,33歲,Sterling and Grant Limited (SGL)前行政助理,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九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裁判官施祖堯在判刑時指,被告利用僱主的信任,有計劃犯案,犯案時間歷時數個月,並非因為一時貪念,而且沒有悔意,並有干犯相同性質罪行的案底。法庭以逾2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已經償還所有涉案款項,遂將其刑期扣減至20個月零3日。案情透露,被告任職SGL行政助理期間,其職責包括替僱主處理其名下兩個住宅物業的租賃事宜,以及相關的裝修及維修工程。進行每項維修工程前,被告需事先獲僱主批准,並提供報價單供僱主確認。工程完結後被告亦需向公司提供由裝修公司發出的報價單或收據以安排支付工程費用。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於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先後九次向SGL提交虛假維修工程報價單或收據,誤導SGL有關文件由一間裝修公司發出,導致SGL向該裝修公司支付工程費用共約48萬元。廉署調查發現,該裝修公司從沒有發出涉案的報價單及收據,而相關的工程費用大部分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SGL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彥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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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
顧問公司職員承認收賄助工程承辦商獲兩日本連鎖店翻新項目判囚三個月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設計顧問公司職員早前承認收賄逾23萬元,以協助工程承辦商獲取兩間日本連鎖店翻新項目,涉及工程費用共逾2,500萬元。被告今日(7月3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彭嘉倩,41歲,亞洲創造有限公司(亞洲創造)前市場推廣主任,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裁判官陳志輝判刑時指,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其背景報告及已償還涉案賄款金額予前僱主,遂將刑期扣減至三個月。案情透露,亞洲創造為設計顧問公司,於2019年獲判授兩個店舖翻新項目,分別涉及連鎖超級市場「日本唐吉訶德」(Donki)的澳門店,以及連鎖藥妝店「東京生活館」一間九龍分店。彭嘉倩當時為亞洲創造市場推廣主任,負責協調工程承辦商及安排招標工作,並就該兩個翻新項目,提交報價單及標書予亞洲創造或Donki甄選。她承認於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間,從兩間裝修公司,即創崎設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創崎)及富銘工程有限公司(富銘工程)的三名代表接受賄款逾23萬元,以協助對方取得Donki及「東京生活館」的店舖翻新項目。彭嘉倩獲亞洲創造委派協助Donki安排招標,並將五份接獲的標書供Donki甄選。Donki最終向富銘工程判授項目,並於項目完成後,向富銘工程支付工程費用逾2,340萬元。彭嘉倩承認曾就該項目的招標面試向富銘工程代表提供建議。就「東京生活館」項目,亞洲創造接獲兩份裝修公司的報價單,並根據彭嘉倩的推薦,向創崎判授有關工程。亞洲創造於工程完成後向創崎支付工程費用170萬元。亞洲創造及Donki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即創崎董事及股東李寶華、創崎前工程監督彭慧賢,以及富銘工程營運者翁楚智,早前否認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三人的案件訂於11月27日進行審前覆核。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錫祺代表出庭。
29
2025年7月
遭廉署通緝上市公司前主席返港被控串謀詐騙 涉3.3億元欺詐交易一名被廉署通緝的上市公司前主席,今日(7月29日)返港投案,明日(7月30日)將被帶往法院應訊。被告涉嫌與該上市公司的時任高層人員,藉總值逾3.3億元具欺詐成分的物業交易,抬高上市公司的利潤及資產,串謀詐騙該上市公司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酈松校,59歲,中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新集團,現稱上海實業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前主席,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名,違反普通法。他明日將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廉署早前就涉及中新集團的貪污投訴進行調查,因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廉署於2011年2月底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當時已離港的酈松校及中新集團兩名時任執行董事車漢樹及張曜暉。車漢樹及張曜暉的通緝令仍然生效。酈松校於2003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間為中新集團主席,車漢樹及張曜暉當時是該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控罪指酈松校、車漢樹及張曜暉涉嫌於2003年11月至2007年7月期間,與中新集團的公司秘書及財務總監,串謀詐騙中新集團的股東及聯交所。控罪有關兩項物業買賣協議,涉及中新集團聲稱以2.1億元收購Top Fair Limited (Top Fair)100%股權,以及將中新集團將其附屬公司Noble Time Development Inc. (Noble Time)的全部權益,以1.23億元出售予Northwest Link Investments Limited (Northwest Link)。涉案人士涉嫌在中新集團發出的公告、通函及年報,訛稱Top Fair及Northwest Link的擁有人均屬獨立人士,與中新集團或其附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等沒有關連;並就該兩項物業買賣協議的代價及溢利製作虛假會計報表,以及隱瞞酈松校是Top Fair及Northwest Link的實益擁有人。有關人士涉嫌藉上述有欺詐成分的物業交易,導致中新集團股東相信該兩項交易均屬真實,並使聯交所不能履行有關保障中新集團少數股東的職責。聯交所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被通緝人士車漢樹: 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25.html被通緝人士張曜暉: www.icac.org.hk/tc/rc/wanted/index_id_23.html
25
2025年7月
聯合新聞稿:廉署與證監會採取聯合行動打擊涉嫌市場操縱及貪污行為拘上市公司兩前高層廉政公署(廉署)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星期三(7月23日)採取代號「槓桿」的聯合行動,打擊一個運作精密的犯罪集團,懷疑以貪腐手段「造市」,操縱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備註1及2)在聯合行動中,廉署與證監會人員搜查了合共14個地點,包括涉案上市公司及多間持牌證券行的辦公室。廉署亦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拘捕該上市公司的一名前主席及一名前執行董事。(備註3)被捕人士涉嫌串謀使用載有虛假資料的文件,包括上市公司內部文件及公告,訛稱該上市公司與一家內地企業達成股份認購協議,並與該企業發展聯營項目,涉款共逾2,000萬港元。有關人士又涉嫌透過多個代名人帳戶,操控該上市公司的股價「造市」。另外,該上市公司前執行董事亦同時擔任一間證券行的董事,他涉嫌收受該上市公司前主席利益,以挪用一名客戶的股票,總值約900萬港元。證監會早前發現可疑交易活動,懷疑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及貪污罪行,遂轉介廉署作貪污調查,證監會則調查《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雙方其後採取是次聯合行動。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廉署與證監會不會作進一步評論。備註:1. 涉案上市公司自2025年3月起已暫停股份買賣,並已被法院頒令清盤。2. 是次聯合行動乃根據廉署與證監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安排而作出。請參閱廉署及證監會的網站。3. 涉案人士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接受利益(即行賄及受賄)及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行。他們又涉嫌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涉及「造市」及其他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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