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11
2023年12月
二人承認貪污判囚涉半導體公司50萬元人民幣採購訂單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半導體生產商前總監及一名供應商銷售代表行賄受賄,以助供應商取得一份價值逾50萬元人民幣的半導體生產部件採購訂單。二人今日(12月1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各判囚四個星期。被告為何志海,55歲,安世半導體(中國)有限公司(安世)工程部前總監;及甄耀宗,71歲,高柏斯發展有限公司(高柏斯)及其子公司東莞朗誠微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朗誠)的銷售代表。二人今日向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承認一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案發時何志海是安世工程部總監,職責包括評估供應商的技術能力,以及向安世推薦供應商。甄耀宗是安世供應商高柏斯及朗誠的銷售代表。案情透露,安世於2017年2月挑選供應商以採購用於生產半導體的兩個部件,即封裝模具和型腔鑲條。安世邀請了甄耀宗及另外兩間供應商提交報價,而朗誠最終獲選為相關供應商。安世其後向朗誠發出採購訂單,並支付貨款逾50萬元人民幣;而甄耀宗就該採購訂單獲高柏斯發放佣金約36,000元人民幣,他其後向何志海提供賄款逾16,000港元,以酬謝何志海促使朗誠獲選為安世的供應商。安世不容許其僱員就公司業務從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該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劍雄代表出庭。
06
2023年12月
公屋前保安員向上司送「利是」求調崗位遭廉署起訴判囚兩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公共屋邨前保安員,控告她以4,000元「利是」行賄上司,求獲編配心儀工作崗位。被告今日(12月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梁金蘭,49歲,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員,早前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表示,貪污是嚴重罪行,被告守法意識薄弱,須判處監禁式刑罰。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被告是樂富邨早更保安員,其每日工作更表由一名保安主管擬備。被告在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期間,即保安主管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向對方提供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獲安排在樂富邨「座頭」工作。廉署接獲房屋署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調查案件期間獲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民樂代表出庭。涉案保安主管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兩項貪污控罪。她尚未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0日再提訊。
05
2023年12月
收購新西蘭牧場串謀詐騙案遭廉署起訴前上市公司主席等三人再重審判囚四年九個月至七年九個月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前上市公司主席等三人在一項涉及五億新西蘭元的新西蘭牧場收購中,隱瞞利益關係及訛稱牧場毛利,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該上市公司。三人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在高等法院再度重審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後,今日(12月5日)被判囚四年零九個月至七年零九個月。陳克恩,56歲,天然乳品(新西蘭)控股有限公司(天然乳品)前執行董事兼聯席主席;及Hao May,前稱王玫,61歲,UBNZ Trustee Limited (UBTL)東主兼營運者,分別被判囚七年零三個月及七年零九個月;二人均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六年零九個月。天然乳品前副總裁Yee Wenjye,52歲,則被判囚四年零九個月。法官黎婉姫判刑時表示,陳及Hao是有關詐騙勾當的主腦及策動者,而該勾當對巿民大眾及股票巿場有重大影響。Yee在案件中雖擔當比陳及Hao輕的角色,惟他卻積極參與有關非法勾當。陳克恩及Hao May早前被陪審團裁定四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Yee Wenjye則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三名被告分別於2011年底及2012年初被廉署落案起訴,原審時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於2016年6月分別被判入獄五年至八年三個月不等。三人其後提出上訴,獲法庭撤銷定罪及命令重審案件。2021年6月案件重審期間,法庭命令解散陪審團,其後安排於本年7月再重審案件。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絕不姑息任何貪污或相關的違法行為,一直鍥而不捨追擊貪腐分子,以維護香港的廉潔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天然乳品前稱中國金匯礦業有限公司(中國金匯礦業),於2009年10月中易名。案發時該公司從事鐵礦貿易,並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其上市地位已於2022年11月底被取消。陳克恩於2009年5月出任中國金匯礦業執行董事兼聯席主席,Yee Wenjye其後出任副總裁。Hao May是UBTL東主兼營運者,她亦擁有UBTL附屬公司UBNZ Assets Holdings Limited (UBAH)及UBNZ Funds Management Limited (UBFM)的實益權益。案情透露,陳克恩及Hao May於2009年5月至9月期間串謀詐騙聯交所,訛稱UBTL、UBFM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金匯礦業的獨立第三方。他們又訛稱,二人就中國金匯礦業向UBTL收購UBAH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及資產,包括UBAH完成收購CraFarms Group在新西蘭擁有的牧場,並沒有現存或事先協定。陳克恩及Hao May又隱瞞陳克恩於收購中有利益關係,但廉署調查顯示,陳克恩及Hao May與另一間公司簽訂合約,攤分出售及購買CraFarms Group牧場所得的佣金。另外,三名被告又訛稱CraFarms Group牧場所涉及的物業和固定資產,於2008年至2009年的財政年度錄得毛利逾9,200萬港元。案情透露,聯交所因而允許中國金匯礦業就該項收購,發出載有上述虛假陳述的公告與通告。三名被告又以類似欺詐手段,於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間串謀詐騙中國金匯礦業及其股東批准該項收購協議,並致使中國金匯礦業發行及發出可換股票據及可任意提前贖回債券以支付有關收購。控方今日由大律師Neil Mitchell、高級檢控官吳靄林及大律師李俊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尹頴茵、李啟邦、陳朗賢及張浚銘協助。
01
2023年12月
出版社前僱員詐騙服務費38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20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調查貪污時,揭發一名出版社前僱員偽造發票,詐騙出版社向多間承辦商支付再版書籍及搬遷工程服務費共約38萬元。該名出版社前僱員今日(12月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0個月。孔祥威,49歲,浸信會出版社(國際)有限公司(浸信會出版社)前僱員,早前承認八項罪名,即四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以及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表示,被告使用多張虛假發票,違反誠信,而且涉案時間長,案情嚴重。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間獲浸信會出版社聘用,負責書籍出版及再版工作,以及向承辦商發出影印及設計訂單。案發期間,浸信會出版社記錄顯示四間承辦商就再版78本書籍向浸信會出版社發出61張發票。被告向浸信會出版社訛稱該四間承辦商已完成相關的書籍設計、編輯、排版及校對工作,浸信會出版社遂向它們支付服務費共約34萬元。案情又透露,被告串謀另一間承辦商使用兩套虛假的發票及支付款項申請表,誤導浸信會出版社該承辦商已完成另外三本書籍的印刷及排版工作,可獲服務費共27,000元。被告案發時亦負責監督浸信會出版社的搬遷工程。他利用兩套虛假的發票,誤導浸信會出版社上述其中一間承辦商曾為出版社進行兩項搬遷工程,可獲服務費共11,000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五間承辦商並沒有為浸信會出版社提供再版書籍的工作或進行搬遷工程,其中四間承辦商的負責人其實是被告一名親戚及三名朋友。浸信會出版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連祖兒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佩珊協助。
30
2023年11月
廉署調查貪污揭前上市公司主席等三人收購新西蘭牧場涉串謀詐騙再重審罪成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前上市公司主席等三人在一項涉及五億新西蘭元的新西蘭牧場收購中,隱瞞利益關係及訛稱牧場的毛利,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該上市公司。三人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再度重審後今日(11月30日)在高等法院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為陳克恩,56歲,天然乳品(新西蘭)控股有限公司(天然乳品)前執行董事兼聯席主席;Yee Wenjye,52歲,天然乳品前副總裁;及Hao May,前稱王玫,61歲,UBNZ Trustee Limited (UBTL)東主兼營運者。陪審團退庭商議一日後,裁定陳克恩及Hao May四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Yee Wenjye則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法官黎婉姫將案件押後明日(12月1日)求情。三名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三名被告分別於2011年底及2012年初被廉署落案起訴,原審時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於2016年6月分別被判入獄五年至八年三個月不等。三人其後提出上訴,獲法庭撤銷定罪及命令重審案件。2021年6月案件重審期間,法庭命令解散陪審團,其後安排於本年7月再重審案件。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絕不姑息任何貪污或相關的違法行為,一直鍥而不捨追擊貪腐分子,以維護香港的廉潔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天然乳品前稱中國金匯礦業有限公司(中國金匯礦業),於2009年10月中易名。案發時該公司從事鐵礦貿易,並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其上市地位已於2022年11月底被取消。陳克恩於2009年5月出任中國金匯礦業執行董事兼聯席主席,Yee Wenjye其後出任副總裁。Hao May是UBTL東主兼營運者,她亦擁有UBTL附屬公司UBNZ Assets Holdings Limited (UBAH)及UBNZ Funds Management Limited (UBFM)的實益權益。案情透露,陳克恩及Hao May於2009年5月至9月期間串謀詐騙聯交所,訛稱UBTL、UBFM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金匯礦業的獨立第三方。他們又訛稱,二人就中國金匯礦業向UBTL收購UBAH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及資產,包括UBAH完成收購CraFarms Group在新西蘭擁有的牧場,並沒有現存或事先協定。陳克恩及Hao May又隱瞞陳克恩於收購中有利益關係,但廉署調查顯示,陳克恩及Hao May與另一間公司簽訂合約,攤分出售及購買CraFarms Group牧場所得的佣金。另外,三名被告又訛稱CraFarms Group牧場所涉及的物業和固定資產,於2008年至2009年的財政年度錄得毛利逾9,200萬港元。案情透露,聯交所因而允許中國金匯礦業就該項收購,發出載有上述虛假陳述的公告與通告。三名被告又以類似欺詐手段,於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間串謀詐騙中國金匯礦業及其股東批准該項收購協議,並致使中國金匯礦業發行及發出可換股票據及可任意提前贖回債券以支付有關收購。控方今日由大律師Neil Mitchell、高級檢控官吳靄林及大律師李俊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尹頴茵、李啟邦、陳朗賢及張浚銘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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