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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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遭廉署起訴男子串謀「洗黑錢」1.25億元判囚五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商人的前私人助理,控告他與該名商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1.25億元,有關款項為該名商人從一間上市公司透過不法手段獲取的貸款。被告今日(8月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五年。林松根,50歲,早前被裁定五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案中的犯罪行為是有預謀及有計劃,並且涉及跨境犯案,令涉案上市公司損失超過8,000萬,是加重刑責因素。廉署於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其後與證監會於2021年採取聯合行動。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商人黃自強的私人助理。於2015年中,黃自強安排被告及其他人士持有上市公司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威國際)的大量股份,並安排一些人士出任其高層職位以控制該上市公司。新威國際於2016年初開始經營借貸業務。於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間,黃自強透過被告及其他人士控制四間本地及離岸公司,圖繞過相關監管規定,把該些公司佯裝為獨立借貸人,並向新威國際取得五筆貸款合共1.25億元。廉署調查發現,當上述本地及離岸公司從新威國際收到貸款後,被告按黃自強指示處理貸款,以供黃自強或其所控制的公司使用。該五筆貸款中逾8,000萬元並未償還。廉署感謝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案件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楊俊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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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下屬借款6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判刑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借貸六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8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賴德深,56歲,食環署管工,7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頒令還押懲教署看管至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日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判處被告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其下屬包括一名食環署二級工人。被告承認於2023年9月27日,以須要繳付法庭款項為理由,向該名下屬索取六萬元貸款,並且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該筆貸款。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向該食環署二級工人借貸,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申請許可。食環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檢控官方嘉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司徒嘉文協助。廉署提醒公務員須時刻保持廉潔及謹慎理財,並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內有關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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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廉署起訴前印刷公司經理涉安排母親到公司工作詐騙逾40萬工資廉政公署今日(8月14日)落案起訴印刷公司一名前業務經理及其母親,控告前業務經理安排其母親在公司任職臨時職員,並虛報其工作時數達一年半,詐騙工資逾40萬元。被告房龍,38歲,富士膠片商業創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膠片) 前業務經理;及張麗蓮,67歲,家庭主婦。二人被控共18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二人現時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五(8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涉嫌欺詐罪行。首被告當時出任富士膠片業務經理,他獲公司授權可透過富士膠片委託的一間人力資源公司聘用臨時職員以解決人手不足情況。於2021年8月,首被告涉嫌安排次被告以時薪75元受聘於上述的人力資源公司,再由該人力資源公司安排次被告到富士膠片工作。18項控罪指二人於2021年8月至到2023年2月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富士膠片和一間人力資源公司虛假地表示次被告張麗蓮於2021年8月起的連續18個月的工作時間表和相關發票均屬真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兩間公司發放相關的工資款項,導致二人獲得利益或該兩間公司蒙受不利。廉署調查顯示,涉案18個月內,二人涉嫌向兩間公司虛報次被告在富士膠片工作的時數合共5,700小時,誘使上述的人力資源公司根據公司政策,向次被告發放了合共超過40萬元工資,以及誘使富士膠片向該人力資源公司發放近50萬元服務費。然而,次被告在案發期間從未在富士膠片工作。富士膠片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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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凍肉供應商前職員涉隱瞞營運同類公司詐騙僱主供貨500萬被廉署起訴廉政公署今日(8月13日)落案起訴凍肉供應商前高級銷售員,控告他涉嫌於在職期間隱瞞利益衝突,並誘使其僱主出售貨品予由自己營運的同類公司,詐騙凍肉供應商供貨超過500萬元。鄭銘濂,48歲,凍肉供應商海潤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海潤)前高級銷售員,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他現時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星期四(8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涉嫌欺詐罪行。被告案發時為海潤高級銷售員,職責包括替海潤尋找客戶和處理客戶採購訂單,他亦有權決定採購訂單價格及付款條件。海潤規定員工不得營運或受僱於任何與海潤的業務性質相同的公司。僱傭合約亦規定,被告不得受聘於、擁有、管理、營運、控制或參與任何食品及餐飲相關公司。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間,藉以欺騙,向海潤隱瞞營運浩鋒餐飲有限公司(浩鋒),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海潤向浩鋒出售貨品,導致浩鋒獲得利益或海潤蒙受不利。廉署調查發現,浩鋒於2016年成立,被告當時的妻子和母親分別為唯一董事兼股東及秘書。被告涉嫌在2021年介紹浩鋒成為海潤客戶後,曾以海潤高級銷售員身分處理由他本人代浩鋒下的採購訂單。2021年7月至12月,浩鋒多次向海潤採購,金額超過523萬元。其後浩鋒未能支付近512萬元款項,退還部分貨品後,仍欠海潤約271萬元未償還。海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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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遭廉署起訴承建商高級經理就2.6億元工程受賄100萬元認罪候判一名總承建商前高級經理,收取分判商賄款100萬元,在啟德體育園項目和另一私營建築項目上給予優待,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8月12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告吳和能,60歲,協興建築有限公司(協興)前工地事務部高級經理,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暫委法官梁嘉琪批准被告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8日,以聽取被告求情。案情透露,協興於案發時是本港多個公營及私營建築項目的總承建商。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於2020年就一個私營建築項目,從協興取得總值逾5,800萬元泥水工程合約,及於2021年競投啟德體育園項目兩份總值逾兩億元的泥水工程合約。被告是協興工地事務部高級經理,負責協興建築地盤的地盤服務支援工作,亦因工作需要得悉協興地盤的招標資訊。廉署調查發現,自2019年初起,一名利成董事兼股東(該董事)一直就利成與協興的合作事宜咨詢被告意見,包括協興旗下地盤泥水工程的招標情況,及如何向協興作出報價等。被告亦會預先透露協興招標項目的進度,並聲稱從協興取得對利成有利的幫助,包括盡快發放工程糧款及增加修訂工程的工程金額。於2020年4月,被告於上述私營建築項目的泥水工程招標過程中,向該董事聲稱已與負責該項目的其中一名相關人員溝通。利成其後從協興獲得該項目的泥水工程合約,該董事及後亦向被告查詢有關修訂工程的報價事宜。另外,於2021年5月,被告預先向該董事透露協興即將就啟德體育園項目北面工程的泥水工程發出招標邀請。同年7月27日,該董事就有關工程的價格事宜咨詢被告意見,被告答應於同日下午商討此事。當日下午,該董事將載有100萬港元現金的環保袋交予被告,被廉署人員當場逮捕。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廉署提醒業內人士須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切勿利用職位謀取私利,破壞公平、廉潔營商環境。此外,由廉署、發展局及建造業議會推出的「誠」建約章2.0要求參與的公司實施誠信管理制度(cpas.icac.hk/CN/Info/TP_Library?cate_id=10025)。該制度明確禁止公司員工向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機構或人士索取及收受利益。協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單偉琛及大律師方藹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嘉敬及謝曉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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