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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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女子報稱遇交通意外詐騙社署援助及保險賠償53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24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女子、其丈夫及親友,涉嫌訛稱遇上交通意外受傷,詐騙社會福利署(社署)發放交通意外傷亡援助,並詐騙保險賠償。涉案妻子早前承認詐騙社署及三間保險公司共約53萬元,今日(8月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24個月。莊小方,41歲,美容顧問,早前於兩宗案件承認共五項罪名,即兩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三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暫委裁判官李善彤判刑時稱,被告行為涉及詐騙公帑,罪行性質嚴重,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案情透露,社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即時經濟援助,申請人須向社署提交申請表及病假證明書等文件。莊小方於案發時受僱於一間化妝品公司,並分別向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友邦)、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富衛)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投購多份醫療及意外保單。於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間,莊小方兩次向社署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並報稱自己在兩宗交通意外中受傷,又就其中一宗交通意外,向該三間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賠償。社署其後向莊小方批出兩筆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共約30萬元,而上述三間保險公司則向她發放三筆醫療賠償共逾23萬元。廉署早前就有關保險申索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莊小方在向社署及該三間保險公司提出相關申請時,不但提交虛假病假證明書,又訛稱自己是家庭主婦及沒有工作收入,以及沒有就該等交通意外向其他保險公司提出申索。莊小方丈夫楊炳威,42歲,兼職廚師,亦因涉案而被廉署落案起訴。他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一項欺詐罪名,案件訂於9月3日作審前覆核。另一名被告為莊小方胞姊的前伴侶陳學仁,45歲,無業,被控一項欺詐罪名及六項串謀詐騙罪名。他於本年3月8日未有到法院出庭應訊,東區裁判法院遂於同日向他發出拘捕令。社署及各相關保險公司(即友邦、富衛及保誠)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張春桃及朱俊軒代表出庭。 26
2024年8月聯合新聞稿: 廉署與競委會再度展開聯合行動 打擊樓宇維修工程貪污圍標廉政公署(廉署)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一連兩日(8月21日及22日)展開聯合行動。今次行動是繼4月中兩個機構首次進行代號「獵槍」的聯合行動打擊一個新冒起的貪污圍標集團後,經過四個月深入調查,詳細分析所收集到的證據,發現該集團有其他涉嫌貪污和圍標行為,遂展開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於是次行動再拘捕5人和會見22人,包括工程承辦商、工程顧問、中間人、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兩個機構在聯合行動中根據法庭手令搜查了共約20個地點,包括多間工程承辦商及顧問公司的辦公室,涉案人士的住所等,並檢走多項證物。競委會亦行使了其強制權力,要求有關公司和人士交出文件和資料,以及出席競委會的聆訊以提供相關資料。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行賄受賄以及從事反競爭行為,藉此操控樓宇維修工程的招標程序,將工程標價誇大,協助與集團有關的承辦商取得工程合約。是次廉署調查,主要針對兩個位於港島的住宅屋苑之維修工程,懷疑涉及貪污罪行,工程合約合共約1.4億港元。兩個屋苑均有該集團骨幹成員涉嫌透過中間人,向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提供利益,以確保該集團控制的兩間建築工程公司,分別取得兩個屋苑的維修工程合約,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涉案的維修工程並未執行。而競委會今次行動涉及38個分別位於港島、九龍及新界的住宅屋苑/大廈及工業大廈的維修工程,涉案工程合約總值逾10億港元,個別合約金額達2.6億港元,部份維修工程合約仍未批出,部份合約則已被推翻,而個別維修工程早於競委會展開調查前已經開始進行。在該38個住宅屋苑/大廈及工廈的維修工程招標期間,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直接,或透過中間人交換並協調投標價格,部分工程承辦商則作掩護式投標,以操控投標結果。有關行為構成圍標、合謀定價及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違反《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廉署及競委會現階段不會就有關案件作進一步評論。連串的聯合執法行動,展現了廉署與競委會決心捍衛樓宇維修業界廉潔及公平競爭的環境,絕不姑息有關貪污和反競爭行為。兩個機構會繼續與其他執法部門及相關機構緊密合作,竭力打擊相關的犯罪份子,保障全港業主的權益。廉署呼籲,如業主或任何人士懷疑樓宇維修工程涉及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或查詢。廉署24小時貪污舉報熱線:25 266 366。競委會呼籲任何人士,如可就個案或有關反競爭行為提供資料,請盡快透過電話(3462 2118)或電郵(complaints@compcomm.hk)與競委會聯絡,而認為自己可能已從事或牽涉入合謀行為的人士,則應盡快聯絡競委會申請寬待或提供合作(寬待熱線:3996 8010、電郵:leniency@compcomm.hk)。廉署一直嚴厲執法打擊涉及樓宇管理界的貪污問題,同時以制度預防及宣傳教育,加强樓宇管理組織及業主抵禦貪污的能力。廉署將繼續主動接觸大廈管理組織,及早介入懷疑有貪污風險的大廈維修工程,呼籲業主積極參與樓宇管理事務,對維修項目的貪污風險提高警惕。針對樓宇維修工程中常見的貪污風險,廉署編製及派發了《防貪攻略–樓宇維修》單張,為業主提供防貪建議及相關資料。市民可於廉署防貪諮詢服務網頁(cpas.icac.hk)下載有關單張。此外,廉署與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專業團體及商會等合辦各類培訓及講座,提升業界人士的專業誠信水平,提醒他們應堅拒貪污誘惑。廉署亦製作了多元實用的防貪教育資源並上載於廉署「誠信優質樓宇管理」專題網站(bm.icac.hk),同時亦設有誠信樓宇管理諮詢熱線2929 4555,歡迎市民查詢。除執法外,競委會一直透過宣傳教育,加強公眾對圍標及其他合謀行為的認知,同時亦協助採購人員加強防範,當中包括於網站推出一系列教育資源,並積極接觸各區人士。過去一年,競委會出席了19個關於樓宇維修及管理的講座,接觸不同地區的業主、物業管理人員,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重點宣揚打擊圍標的訊息。此外,競委會亦推出了一套「不合謀條款」範本,供採購人員加入其招標文件及採購合約內,以減低他們在採購過程中面對反競爭行爲的風險。該條款旨在警告競投者不得作出反競爭安排,以及作出這些安排的後果,一旦出現違反條款的情況,亦可為採購方提供清晰、直接的合約保障。該範本備有中、英文版本,採購人員可於競委會網站www.compcomm.hk下載使用。 21
2024年8月聯合新聞稿:廉署與證監會及澳門司警採取聯合行動 涉上市公司跨境企業欺詐及失當行為廉政公署(廉署)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澳門司法警察局(澳門司警)日前(8月19日及20日)採取代號「分界線」的聯合行動,打擊懷疑跨境企業欺詐及失當行為。案件涉及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高層人員,涉嫌虛構交易及偽造會計帳目總值約1.2億港元。廉署與證監會聯合搜查了六個地點。廉署亦拘捕了七名人士,包括該上市公司主席及一名執行董事。被捕人士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下的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行。調查發現,該公司主席及其他人士涉嫌偽造該公司港澳兩地附屬公司的交易文件及會計帳目,令應收款項下調逾1.13億澳門元(約1.1億港元)。另外,相關人士亦涉嫌以虛假文件及會計帳目,隱瞞挪用公司款項超過900萬港元。上述行為亦涉嫌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關於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或失當行為及關於涉及對上市公司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由於案件涉及跨境罪行,澳門司警亦立案調查相關人士在澳門境內可能干犯的欺詐罪行,並於日前首次與廉署同步展開執法行動,在澳門搜查相關地點及會見有關人士。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廉署與證監會現階段均不會作進一步評論。副廉政專員兼廉署執行處首長丘樹春表示:「是次聯合行動充分展現兩地執法機構的緊密合作和決心,致力打擊任何跨境貪污或其他罪行,確保廉潔公平的營商環境及金融市場有效運作。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及其他執法機構攜手遏止任何貪污或非法行為,務必將本地或跨境犯罪者繩之於法。」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 (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證監會對破壞市場秩序及上市公司管理層之不當行為絕不姑息。是次聯合行動彰顯兩地執法機構對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跨境違法行為的決心。本會將繼續與廉署、其他本地及境外執法機構通力合作,以維護市場穩健及保障投資者權益。」 20
2024年8月中小企業董事詐騙銀行貸款1億250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30個月一名中小企業董事參與勾當詐騙七間銀行63筆貸款共逾8,200萬元,以及銀行融資共2,050萬元,又致使工業貿易署(工貿署)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證券公司)為該等銀行批出的貸款及融資擔任擔保人,款額共690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8月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0個月。陳志鴻,63歲,已結業的萬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萬德)獨資董事及股東,早前承認13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稱,被告受案中主謀指使假扮公司董事,在整個詐騙勾當中擔當重要角色,被告13項罪名的量刑起點最高為監禁4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減至30個月。廉署早前接獲有關貸款及銀行融資申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於2011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間發生的罪行。案情透露,萬德聲稱從事塑膠物料貿易,被告應萬德實質東主的要求,於2010年12月出任該公司獨資董事及股東。為協助本地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業務,多間本地銀行一直有提供各類型融資服務予中小企業。工貿署及按揭證券公司於2008年至2011年期間,分別推出包括「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及「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等多個計劃,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以協助它們從銀行獲取融資。案情透露,被告與萬德一名文員、上述萬德實質東主及其聘用的一名男子(該三名人士)一同串謀詐騙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及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向上述銀行提交虛假證明文件,包括核數師報告及銀行月結單,導致該五間銀行向萬德批出銀行融資共2,050萬元。被告又與該三名人士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一同串謀詐騙大新銀行、星展香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現稱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不誠實地提交證明文件,訛稱有關文件涉及萬德與其六間供應商之間的交易,導致該四間銀行向萬德批出63筆貸款共逾8,200萬元,並直接向該六間供應商發放該等款項。另外,被告又承認與該三名人士一同串謀詐騙工貿署及按揭證券公司,訛稱四份相關保證或擔保計劃申請表內的所有資料均為真確。工貿署因此向大新銀行發出一份保證書,就該銀行批予萬德合共50萬元定期貸款,作為擔保人。而按揭證券公司則因此向大新銀行及工銀亞洲發出三份擔保書,就該兩間銀行批予萬德合共640萬元的多種融資,作為擔保人。工貿署、按揭證券公司及該七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志偉及張浚銘協助。 19
2024年8月港珠澳大橋「金巴」散工向旅客索賄 遭廉署起訴判囚10星期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俗稱「金巴」)散工,控告他於去年疫情期間向兩名旅客索賄,以協助二人在沒有有效車票情況下登車過境,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今日(8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囚10星期。吳光龍,36歲,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時任散工,承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於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案件涉及內地旅客,被告行為影響香港國際聲譽,考慮量刑時有需要維護香港廉潔公正。主任裁判官亦下令被告向港珠澳巴支付等值人民幣500元的港幣(即港幣540元)。港珠澳巴經營來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業務。案發時,「金巴」因應內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載特定數目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須網上實名預訂,並持有當日有效車票,方可乘搭「金巴」。案情透露,被告負責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協助乘客在閘口辦理登車手續,並檢查乘客是否持有當天有效車票。兩名旅客於2023年1月20日,即農曆新年除夕前晚上,到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但未能成功購買當日或翌日車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向二人索取賄款1,000元,以協助她們乘搭「金巴」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從其中一人接受賄款人民幣500元後,讓對方在未持有有效車票的情況下登車。另一名旅客則拒絕被告的要求。港珠澳巴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楚喬協助。
2024年8月女子報稱遇交通意外詐騙社署援助及保險賠償53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24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女子、其丈夫及親友,涉嫌訛稱遇上交通意外受傷,詐騙社會福利署(社署)發放交通意外傷亡援助,並詐騙保險賠償。涉案妻子早前承認詐騙社署及三間保險公司共約53萬元,今日(8月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24個月。莊小方,41歲,美容顧問,早前於兩宗案件承認共五項罪名,即兩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三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暫委裁判官李善彤判刑時稱,被告行為涉及詐騙公帑,罪行性質嚴重,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案情透露,社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即時經濟援助,申請人須向社署提交申請表及病假證明書等文件。莊小方於案發時受僱於一間化妝品公司,並分別向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友邦)、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富衛)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投購多份醫療及意外保單。於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間,莊小方兩次向社署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並報稱自己在兩宗交通意外中受傷,又就其中一宗交通意外,向該三間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賠償。社署其後向莊小方批出兩筆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共約30萬元,而上述三間保險公司則向她發放三筆醫療賠償共逾23萬元。廉署早前就有關保險申索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莊小方在向社署及該三間保險公司提出相關申請時,不但提交虛假病假證明書,又訛稱自己是家庭主婦及沒有工作收入,以及沒有就該等交通意外向其他保險公司提出申索。莊小方丈夫楊炳威,42歲,兼職廚師,亦因涉案而被廉署落案起訴。他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一項欺詐罪名,案件訂於9月3日作審前覆核。另一名被告為莊小方胞姊的前伴侶陳學仁,45歲,無業,被控一項欺詐罪名及六項串謀詐騙罪名。他於本年3月8日未有到法院出庭應訊,東區裁判法院遂於同日向他發出拘捕令。社署及各相關保險公司(即友邦、富衛及保誠)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張春桃及朱俊軒代表出庭。 26
2024年8月聯合新聞稿: 廉署與競委會再度展開聯合行動 打擊樓宇維修工程貪污圍標廉政公署(廉署)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一連兩日(8月21日及22日)展開聯合行動。今次行動是繼4月中兩個機構首次進行代號「獵槍」的聯合行動打擊一個新冒起的貪污圍標集團後,經過四個月深入調查,詳細分析所收集到的證據,發現該集團有其他涉嫌貪污和圍標行為,遂展開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於是次行動再拘捕5人和會見22人,包括工程承辦商、工程顧問、中間人、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兩個機構在聯合行動中根據法庭手令搜查了共約20個地點,包括多間工程承辦商及顧問公司的辦公室,涉案人士的住所等,並檢走多項證物。競委會亦行使了其強制權力,要求有關公司和人士交出文件和資料,以及出席競委會的聆訊以提供相關資料。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行賄受賄以及從事反競爭行為,藉此操控樓宇維修工程的招標程序,將工程標價誇大,協助與集團有關的承辦商取得工程合約。是次廉署調查,主要針對兩個位於港島的住宅屋苑之維修工程,懷疑涉及貪污罪行,工程合約合共約1.4億港元。兩個屋苑均有該集團骨幹成員涉嫌透過中間人,向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提供利益,以確保該集團控制的兩間建築工程公司,分別取得兩個屋苑的維修工程合約,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涉案的維修工程並未執行。而競委會今次行動涉及38個分別位於港島、九龍及新界的住宅屋苑/大廈及工業大廈的維修工程,涉案工程合約總值逾10億港元,個別合約金額達2.6億港元,部份維修工程合約仍未批出,部份合約則已被推翻,而個別維修工程早於競委會展開調查前已經開始進行。在該38個住宅屋苑/大廈及工廈的維修工程招標期間,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直接,或透過中間人交換並協調投標價格,部分工程承辦商則作掩護式投標,以操控投標結果。有關行為構成圍標、合謀定價及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違反《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廉署及競委會現階段不會就有關案件作進一步評論。連串的聯合執法行動,展現了廉署與競委會決心捍衛樓宇維修業界廉潔及公平競爭的環境,絕不姑息有關貪污和反競爭行為。兩個機構會繼續與其他執法部門及相關機構緊密合作,竭力打擊相關的犯罪份子,保障全港業主的權益。廉署呼籲,如業主或任何人士懷疑樓宇維修工程涉及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或查詢。廉署24小時貪污舉報熱線:25 266 366。競委會呼籲任何人士,如可就個案或有關反競爭行為提供資料,請盡快透過電話(3462 2118)或電郵(complaints@compcomm.hk)與競委會聯絡,而認為自己可能已從事或牽涉入合謀行為的人士,則應盡快聯絡競委會申請寬待或提供合作(寬待熱線:3996 8010、電郵:leniency@compcomm.hk)。廉署一直嚴厲執法打擊涉及樓宇管理界的貪污問題,同時以制度預防及宣傳教育,加强樓宇管理組織及業主抵禦貪污的能力。廉署將繼續主動接觸大廈管理組織,及早介入懷疑有貪污風險的大廈維修工程,呼籲業主積極參與樓宇管理事務,對維修項目的貪污風險提高警惕。針對樓宇維修工程中常見的貪污風險,廉署編製及派發了《防貪攻略–樓宇維修》單張,為業主提供防貪建議及相關資料。市民可於廉署防貪諮詢服務網頁(cpas.icac.hk)下載有關單張。此外,廉署與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專業團體及商會等合辦各類培訓及講座,提升業界人士的專業誠信水平,提醒他們應堅拒貪污誘惑。廉署亦製作了多元實用的防貪教育資源並上載於廉署「誠信優質樓宇管理」專題網站(bm.icac.hk),同時亦設有誠信樓宇管理諮詢熱線2929 4555,歡迎市民查詢。除執法外,競委會一直透過宣傳教育,加強公眾對圍標及其他合謀行為的認知,同時亦協助採購人員加強防範,當中包括於網站推出一系列教育資源,並積極接觸各區人士。過去一年,競委會出席了19個關於樓宇維修及管理的講座,接觸不同地區的業主、物業管理人員,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重點宣揚打擊圍標的訊息。此外,競委會亦推出了一套「不合謀條款」範本,供採購人員加入其招標文件及採購合約內,以減低他們在採購過程中面對反競爭行爲的風險。該條款旨在警告競投者不得作出反競爭安排,以及作出這些安排的後果,一旦出現違反條款的情況,亦可為採購方提供清晰、直接的合約保障。該範本備有中、英文版本,採購人員可於競委會網站www.compcomm.hk下載使用。 21
2024年8月聯合新聞稿:廉署與證監會及澳門司警採取聯合行動 涉上市公司跨境企業欺詐及失當行為廉政公署(廉署)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澳門司法警察局(澳門司警)日前(8月19日及20日)採取代號「分界線」的聯合行動,打擊懷疑跨境企業欺詐及失當行為。案件涉及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高層人員,涉嫌虛構交易及偽造會計帳目總值約1.2億港元。廉署與證監會聯合搜查了六個地點。廉署亦拘捕了七名人士,包括該上市公司主席及一名執行董事。被捕人士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下的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行。調查發現,該公司主席及其他人士涉嫌偽造該公司港澳兩地附屬公司的交易文件及會計帳目,令應收款項下調逾1.13億澳門元(約1.1億港元)。另外,相關人士亦涉嫌以虛假文件及會計帳目,隱瞞挪用公司款項超過900萬港元。上述行為亦涉嫌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關於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或失當行為及關於涉及對上市公司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由於案件涉及跨境罪行,澳門司警亦立案調查相關人士在澳門境內可能干犯的欺詐罪行,並於日前首次與廉署同步展開執法行動,在澳門搜查相關地點及會見有關人士。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廉署與證監會現階段均不會作進一步評論。副廉政專員兼廉署執行處首長丘樹春表示:「是次聯合行動充分展現兩地執法機構的緊密合作和決心,致力打擊任何跨境貪污或其他罪行,確保廉潔公平的營商環境及金融市場有效運作。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及其他執法機構攜手遏止任何貪污或非法行為,務必將本地或跨境犯罪者繩之於法。」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 (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證監會對破壞市場秩序及上市公司管理層之不當行為絕不姑息。是次聯合行動彰顯兩地執法機構對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跨境違法行為的決心。本會將繼續與廉署、其他本地及境外執法機構通力合作,以維護市場穩健及保障投資者權益。」 20
2024年8月中小企業董事詐騙銀行貸款1億250萬元遭廉署起訴判囚30個月一名中小企業董事參與勾當詐騙七間銀行63筆貸款共逾8,200萬元,以及銀行融資共2,050萬元,又致使工業貿易署(工貿署)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證券公司)為該等銀行批出的貸款及融資擔任擔保人,款額共690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8月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0個月。陳志鴻,63歲,已結業的萬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萬德)獨資董事及股東,早前承認13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稱,被告受案中主謀指使假扮公司董事,在整個詐騙勾當中擔當重要角色,被告13項罪名的量刑起點最高為監禁4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減至30個月。廉署早前接獲有關貸款及銀行融資申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於2011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間發生的罪行。案情透露,萬德聲稱從事塑膠物料貿易,被告應萬德實質東主的要求,於2010年12月出任該公司獨資董事及股東。為協助本地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業務,多間本地銀行一直有提供各類型融資服務予中小企業。工貿署及按揭證券公司於2008年至2011年期間,分別推出包括「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及「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等多個計劃,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以協助它們從銀行獲取融資。案情透露,被告與萬德一名文員、上述萬德實質東主及其聘用的一名男子(該三名人士)一同串謀詐騙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及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向上述銀行提交虛假證明文件,包括核數師報告及銀行月結單,導致該五間銀行向萬德批出銀行融資共2,050萬元。被告又與該三名人士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一同串謀詐騙大新銀行、星展香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現稱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不誠實地提交證明文件,訛稱有關文件涉及萬德與其六間供應商之間的交易,導致該四間銀行向萬德批出63筆貸款共逾8,200萬元,並直接向該六間供應商發放該等款項。另外,被告又承認與該三名人士一同串謀詐騙工貿署及按揭證券公司,訛稱四份相關保證或擔保計劃申請表內的所有資料均為真確。工貿署因此向大新銀行發出一份保證書,就該銀行批予萬德合共50萬元定期貸款,作為擔保人。而按揭證券公司則因此向大新銀行及工銀亞洲發出三份擔保書,就該兩間銀行批予萬德合共640萬元的多種融資,作為擔保人。工貿署、按揭證券公司及該七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志偉及張浚銘協助。 19
2024年8月港珠澳大橋「金巴」散工向旅客索賄 遭廉署起訴判囚10星期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俗稱「金巴」)散工,控告他於去年疫情期間向兩名旅客索賄,以協助二人在沒有有效車票情況下登車過境,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今日(8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囚10星期。吳光龍,36歲,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香港)有限公司(港珠澳巴)時任散工,承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於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案件涉及內地旅客,被告行為影響香港國際聲譽,考慮量刑時有需要維護香港廉潔公正。主任裁判官亦下令被告向港珠澳巴支付等值人民幣500元的港幣(即港幣540元)。港珠澳巴經營來往香港及珠海的「金巴」業務。案發時,「金巴」因應內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載特定數目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須網上實名預訂,並持有當日有效車票,方可乘搭「金巴」。案情透露,被告負責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協助乘客在閘口辦理登車手續,並檢查乘客是否持有當天有效車票。兩名旅客於2023年1月20日,即農曆新年除夕前晚上,到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但未能成功購買當日或翌日車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向二人索取賄款1,000元,以協助她們乘搭「金巴」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從其中一人接受賄款人民幣500元後,讓對方在未持有有效車票的情況下登車。另一名旅客則拒絕被告的要求。港珠澳巴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楚喬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