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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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遭廉署起诉男子串谋「洗黑钱」1.25亿元判囚五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商人的前私人助理,控告他与该名商人串谋处理犯罪得益1.25亿元,有关款项为该名商人从一间上市公司透过不法手段获取的贷款。被告今日(8月16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五年。林松根,50岁,早前被裁定五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成立,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案中的犯罪行为是有预谋及有计划,并且涉及跨境犯案,令涉案上市公司损失超过8,000万,是加重刑责因素。廉署于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其后与证监会于2021年採取联合行动。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商人黄自犟的私人助理。于2015年中,黄自犟安排被告及其他人士持有上市公司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威国际)的大量股份,并安排一些人士出任其高层职位以控制该上市公司。新威国际于2016年初开始经营借贷业务。于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自犟透过被告及其他人士控制四间本地及离岸公司,图绕过相关监管规定,把该些公司佯装为独立借贷人,并向新威国际取得五笔贷款合共1.25亿元。廉署调查发现,当上述本地及离岸公司从新威国际收到贷款后,被告按黄自犟指示处理贷款,以供黄自犟或其所控制的公司使用。该五笔贷款中逾8,000万元并未偿还。廉署感谢证监会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柏爱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杨俊贤协助。 15
2024年8月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下属借款6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判刑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一名下属借贷六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告今日(8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赖德深,56岁,食环署管工,7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一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被颁令还押惩教署看管至今。主任裁判官苏文隆今日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判处被告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食环署中西区洁净及防治虫鼠组管工,其下属包括一名食环署二级工人。被告承认于2023年9月27日,以须要缴付法庭款项为理由,向该名下属索取六万元贷款,并且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別许可,接受该笔贷款。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向该食环署二级工人借贷,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申请许可。食环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检控官方嘉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司徒嘉文协助。廉署提醒公务员须时刻保持廉洁及谨慎理财,并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内有关公务员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条文。 14
2024年8月廉署起诉前印刷公司经理涉安排母亲到公司工作诈骗逾40万工资廉政公署今日(8月14日)落案起诉印刷公司一名前业务经理及其母亲,控告前业务经理安排其母亲在公司任职临时职员,并虚报其工作时数达一年半,诈骗工资逾40万元。被告房龙,38岁,富士胶片商业创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胶片) 前业务经理;及张丽莲,67岁,家庭主妇。二人被控共18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二人现时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五(8月1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涉嫌欺诈罪行。首被告当时出任富士胶片业务经理,他获公司授权可透过富士胶片委託的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聘用临时职员以解决人手不足情况。于2021年8月,首被告涉嫌安排次被告以时薪75元受聘于上述的人力资源公司,再由该人力资源公司安排次被告到富士胶片工作。18项控罪指二人于2021年8月至到2023年2月期间在香港,藉作欺骗,即向富士胶片和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虚假地表示次被告张丽莲于2021年8月起的连续18个月的工作时间表和相关发票均属真确,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两间公司发放相关的工资款项,导致二人获得利益或该两间公司蒙受不利。廉署调查显示,涉案18个月内,二人涉嫌向两间公司虚报次被告在富士胶片工作的时数合共5,700小时,诱使上述的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公司政策,向次被告发放了合共超过40万元工资,以及诱使富士胶片向该人力资源公司发放近50万元服务费。然而,次被告在案发期间从未在富士胶片工作。富士胶片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13
2024年8月冻肉供应商前职员涉隐瞒营运同类公司诈骗僱主供货500万被廉署起诉廉政公署今日(8月13日)落案起诉冻肉供应商前高级销售员,控告他涉嫌于在职期间隐瞒利益冲突,并诱使其僱主出售货品予由自己营运的同类公司,诈骗冻肉供应商供货超过500万元。郑铭濂,48岁,冻肉供应商海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海润)前高级销售员,被控一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他现时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星期四(8月1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以转介区域法院审理。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涉嫌欺诈罪行。被告案发时为海润高级销售员,职责包括替海润寻找客户和处理客户採购订单,他亦有权决定採购订单价格及付款条件。海润规定员工不得营运或受僱于任何与海润的业务性质相同的公司。僱佣合约亦规定,被告不得受聘于、拥有、管理、营运、控制或参与任何食品及餐饮相关公司。控罪指被告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藉以欺骗,向海润隐瞒营运浩锋餐饮有限公司(浩锋),并意图诈骗而诱使海润向浩锋出售货品,导致浩锋获得利益或海润蒙受不利。廉署调查发现,浩锋于2016年成立,被告当时的妻子和母亲分別为唯一董事兼股东及秘书。被告涉嫌在2021年介绍浩锋成为海润客户后,曾以海润高级销售员身分处理由他本人代浩锋下的採购订单。2021年7月至12月,浩锋多次向海润採购,金额超过523万元。其后浩锋未能支付近512万元款项,退还部分货品后,仍欠海润约271万元未偿还。海润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12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诉承建商高级经理就2.6亿元工程受贿100万元认罪候判一名总承建商前高级经理,收取分判商贿款100万元,在启德体育园项目和另一私营建筑项目上给予优待,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8月12日)于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告吴和能,60岁,协兴建筑有限公司(协兴)前工地事务部高级经理,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暂委法官梁嘉琪批准被告保释,案件押后至10月8日,以听取被告求情。案情透露,协兴于案发时是本港多个公营及私营建筑项目的总承建商。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于2020年就一个私营建筑项目,从协兴取得总值逾5,800万元泥水工程合约,及于2021年竞投启德体育园项目两份总值逾两亿元的泥水工程合约。被告是协兴工地事务部高级经理,负责协兴建筑地盘的地盘服务支援工作,亦因工作需要得悉协兴地盘的招标资讯。廉署调查发现,自2019年初起,一名利成董事兼股东(该董事)一直就利成与协兴的合作事宜咨询被告意见,包括协兴旗下地盘泥水工程的招标情况,及如何向协兴作出报价等。被告亦会预先透露协兴招标项目的进度,并声称从协兴取得对利成有利的帮助,包括尽快发放工程粮款及增加修订工程的工程金额。于2020年4月,被告于上述私营建筑项目的泥水工程招标过程中,向该董事声称已与负责该项目的其中一名相关人员沟通。利成其后从协兴获得该项目的泥水工程合约,该董事及后亦向被告查询有关修订工程的报价事宜。另外,于2021年5月,被告预先向该董事透露协兴即将就启德体育园项目北面工程的泥水工程发出招标邀请。同年7月27日,该董事就有关工程的价格事宜咨询被告意见,被告答应于同日下午商讨此事。当日下午,该董事将载有100万港元现金的环保袋交予被告,被廉署人员当场逮捕。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否认控罪,案件今日于区域法院开审。廉署提醒业内人士须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切勿利用职位谋取私利,破坏公平、廉洁营商环境。此外,由廉署、发展局及建造业议会推出的「诚」建约章2.0要求参与的公司实施诚信管理制度(cpas.icac.hk/CN/Info/TP_Library?cate_id=10025)。该制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机构或人士索取及收受利益。协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单伟琛及大律师方蔼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嘉敬及谢晓锋协助。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诉男子串谋「洗黑钱」1.25亿元判囚五年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商人的前私人助理,控告他与该名商人串谋处理犯罪得益1.25亿元,有关款项为该名商人从一间上市公司透过不法手段获取的贷款。被告今日(8月16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五年。林松根,50岁,早前被裁定五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成立,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案中的犯罪行为是有预谋及有计划,并且涉及跨境犯案,令涉案上市公司损失超过8,000万,是加重刑责因素。廉署于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其后与证监会于2021年採取联合行动。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商人黄自犟的私人助理。于2015年中,黄自犟安排被告及其他人士持有上市公司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威国际)的大量股份,并安排一些人士出任其高层职位以控制该上市公司。新威国际于2016年初开始经营借贷业务。于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自犟透过被告及其他人士控制四间本地及离岸公司,图绕过相关监管规定,把该些公司佯装为独立借贷人,并向新威国际取得五笔贷款合共1.25亿元。廉署调查发现,当上述本地及离岸公司从新威国际收到贷款后,被告按黄自犟指示处理贷款,以供黄自犟或其所控制的公司使用。该五笔贷款中逾8,000万元并未偿还。廉署感谢证监会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柏爱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杨俊贤协助。 15
2024年8月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下属借款6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判刑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一名下属借贷六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告今日(8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赖德深,56岁,食环署管工,7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一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被颁令还押惩教署看管至今。主任裁判官苏文隆今日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判处被告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食环署中西区洁净及防治虫鼠组管工,其下属包括一名食环署二级工人。被告承认于2023年9月27日,以须要缴付法庭款项为理由,向该名下属索取六万元贷款,并且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別许可,接受该笔贷款。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向该食环署二级工人借贷,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申请许可。食环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检控官方嘉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司徒嘉文协助。廉署提醒公务员须时刻保持廉洁及谨慎理财,并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内有关公务员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条文。 14
2024年8月廉署起诉前印刷公司经理涉安排母亲到公司工作诈骗逾40万工资廉政公署今日(8月14日)落案起诉印刷公司一名前业务经理及其母亲,控告前业务经理安排其母亲在公司任职临时职员,并虚报其工作时数达一年半,诈骗工资逾40万元。被告房龙,38岁,富士胶片商业创新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胶片) 前业务经理;及张丽莲,67岁,家庭主妇。二人被控共18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二人现时获廉署准予保释,星期五(8月1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涉嫌欺诈罪行。首被告当时出任富士胶片业务经理,他获公司授权可透过富士胶片委託的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聘用临时职员以解决人手不足情况。于2021年8月,首被告涉嫌安排次被告以时薪75元受聘于上述的人力资源公司,再由该人力资源公司安排次被告到富士胶片工作。18项控罪指二人于2021年8月至到2023年2月期间在香港,藉作欺骗,即向富士胶片和一间人力资源公司虚假地表示次被告张丽莲于2021年8月起的连续18个月的工作时间表和相关发票均属真确,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两间公司发放相关的工资款项,导致二人获得利益或该两间公司蒙受不利。廉署调查显示,涉案18个月内,二人涉嫌向两间公司虚报次被告在富士胶片工作的时数合共5,700小时,诱使上述的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公司政策,向次被告发放了合共超过40万元工资,以及诱使富士胶片向该人力资源公司发放近50万元服务费。然而,次被告在案发期间从未在富士胶片工作。富士胶片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13
2024年8月冻肉供应商前职员涉隐瞒营运同类公司诈骗僱主供货500万被廉署起诉廉政公署今日(8月13日)落案起诉冻肉供应商前高级销售员,控告他涉嫌于在职期间隐瞒利益冲突,并诱使其僱主出售货品予由自己营运的同类公司,诈骗冻肉供应商供货超过500万元。郑铭濂,48岁,冻肉供应商海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海润)前高级销售员,被控一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他现时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星期四(8月1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以转介区域法院审理。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涉嫌欺诈罪行。被告案发时为海润高级销售员,职责包括替海润寻找客户和处理客户採购订单,他亦有权决定採购订单价格及付款条件。海润规定员工不得营运或受僱于任何与海润的业务性质相同的公司。僱佣合约亦规定,被告不得受聘于、拥有、管理、营运、控制或参与任何食品及餐饮相关公司。控罪指被告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藉以欺骗,向海润隐瞒营运浩锋餐饮有限公司(浩锋),并意图诈骗而诱使海润向浩锋出售货品,导致浩锋获得利益或海润蒙受不利。廉署调查发现,浩锋于2016年成立,被告当时的妻子和母亲分別为唯一董事兼股东及秘书。被告涉嫌在2021年介绍浩锋成为海润客户后,曾以海润高级销售员身分处理由他本人代浩锋下的採购订单。2021年7月至12月,浩锋多次向海润採购,金额超过523万元。其后浩锋未能支付近512万元款项,退还部分货品后,仍欠海润约271万元未偿还。海润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12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诉承建商高级经理就2.6亿元工程受贿100万元认罪候判一名总承建商前高级经理,收取分判商贿款100万元,在启德体育园项目和另一私营建筑项目上给予优待,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8月12日)于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告吴和能,60岁,协兴建筑有限公司(协兴)前工地事务部高级经理,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暂委法官梁嘉琪批准被告保释,案件押后至10月8日,以听取被告求情。案情透露,协兴于案发时是本港多个公营及私营建筑项目的总承建商。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于2020年就一个私营建筑项目,从协兴取得总值逾5,800万元泥水工程合约,及于2021年竞投启德体育园项目两份总值逾两亿元的泥水工程合约。被告是协兴工地事务部高级经理,负责协兴建筑地盘的地盘服务支援工作,亦因工作需要得悉协兴地盘的招标资讯。廉署调查发现,自2019年初起,一名利成董事兼股东(该董事)一直就利成与协兴的合作事宜咨询被告意见,包括协兴旗下地盘泥水工程的招标情况,及如何向协兴作出报价等。被告亦会预先透露协兴招标项目的进度,并声称从协兴取得对利成有利的帮助,包括尽快发放工程粮款及增加修订工程的工程金额。于2020年4月,被告于上述私营建筑项目的泥水工程招标过程中,向该董事声称已与负责该项目的其中一名相关人员沟通。利成其后从协兴获得该项目的泥水工程合约,该董事及后亦向被告查询有关修订工程的报价事宜。另外,于2021年5月,被告预先向该董事透露协兴即将就启德体育园项目北面工程的泥水工程发出招标邀请。同年7月27日,该董事就有关工程的价格事宜咨询被告意见,被告答应于同日下午商讨此事。当日下午,该董事将载有100万港元现金的环保袋交予被告,被廉署人员当场逮捕。同案另外三名被告否认控罪,案件今日于区域法院开审。廉署提醒业内人士须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切勿利用职位谋取私利,破坏公平、廉洁营商环境。此外,由廉署、发展局及建造业议会推出的「诚」建约章2.0要求参与的公司实施诚信管理制度(cpas.icac.hk/CN/Info/TP_Library?cate_id=10025)。该制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机构或人士索取及收受利益。协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单伟琛及大律师方蔼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嘉敬及谢晓锋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