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1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訴男子串謀「洗黑錢」1.25億元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商人的前私人助理,控告他與該名商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1.25億元,有關款項為該名商人從一間上市公司透過不法手段獲取的貸款。被告今日(8月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林松根,50歲,被裁定五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法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8月16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於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其後與證監會於2021年採取聯合行動。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一名商人的私人助理。於2015年中,該名商人安排被告及其他人士持有上市公司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威國際)的大量股份,並安排一些人士出任其高層職位以控制該上市公司。新威國際於2016年初開始經營借貸業務。於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間,該名商人透過被告及其他人士控制四間本地及離岸公司,圖繞過相關監管規定,把該些公司佯裝為獨立借貸人,並向新威國際取得五筆貸款合共1.25億元。廉署調查發現,當上述本地及離岸公司從新威國際收到貸款後,被告按該名商人指示處理貸款,以供該名商人或其所控制的公司使用。該五筆貸款中逾八千萬元並未償還。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及檢控官毛國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姚志超協助。 01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訴商人承認行賄銀行職員助加快開戶判囚兩星期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以2,000元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被告今日(8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星期。卞维龙,39歲,商人,今日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處卞维龙監禁兩星期及罰款一萬元。案情透露,卞维龙案發時是一名在東南亞經營免稅店的商人,他於2023年5月初到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中環一間分行,打算開立個人戶口,獲該分行時任銷售主任羅子軒接待。卞维龙其後獲羅子軒告知,由於開戶申請眾多,預計需時約一個月才能開立其戶口。卞维龙於到訪上述建行(亞洲)分行的翌日,向羅子軒提供賄款2,000元,以協助他加快在該銀行的開戶流程。廉署早前接獲涉及開立銀行戶口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卞维龙向羅子軒支付賄款後不久便成功開立銀行戶口。涉案31歲時任建行(亞洲)銷售主任羅子軒,早前亦被廉署落案起訴。他今年5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貪污罪行,被判入獄六星期,涉及藉索賄及受賄共13,000元,為包括卞维龙在內的六名客戶,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建行(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朱嘉祺代表出庭。廉署提醒公眾,切勿行賄銀行職員以獲取服務。任何人士如遇到懷疑貪污情況,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早前推出全新《銀行防貪指南》,協助銀行管理主要營運範疇包括開戶及轉介業務的貪污風險,提升銀行防貪能力。廉署亦推出「銀行業誠信推廣計劃」,協助銀行管理層及各級職員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 30
2024年7月廉署起訴商人涉嫌行賄銀行職員助加快開戶廉政公署今日(7月30日)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卞维龙,39歲,商人,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四(8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卞维龙案發時是一名在東南亞經營免稅店的商人,他於2023年5月初到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中環一間分行,打算開立個人戶口,獲該分行一名時任銷售主任接待。卞维龙涉嫌於他到訪上述建行(亞洲)分行翌日,向該時任銷售主任提供賄款2,000元,以協助他加快在該銀行的開戶流程。廉署早前接獲涉及開立銀行戶口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卞维龙向該銷售主任支付賄款後不久便成功開立銀行戶口。涉案的建行(亞洲)時任銷售主任羅子軒,31歲,早前亦被廉署落案起訴。他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貪污罪行,被判入獄六星期,涉及藉索賄及受賄共13,000元,為包括卞维龙在內的六名客戶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建行(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公眾,切勿行賄銀行職員以獲取服務。任何人士如遇到懷疑貪污情況,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早前推出全新《銀行防貪指南》,協助銀行管理主要營運範疇包括開戶及轉介業務的貪污風險,提升銀行防貪能力。廉署亦推出「銀行業誠信推廣計劃」,協助銀行管理層及各級職員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 23
2024年7月食環署外判商前經理涉以詐騙手法壓榨清潔工薪金38,000元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今日(7月23日)落案起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外判清潔服務承辦商一名前經理,控告他涉嫌欺詐三名下屬清潔工人,訛稱公司錯誤計算他們的薪金,騙取他們在近兩年間交出薪金差額共逾38,000元。蔡偉康,50歲,耀發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耀發)前合約經理,被控三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7月2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被告案發時為食環署外判清潔承辦商耀發的合約經理,負責監督該公司派駐西貢區的管工及清潔工人,並處理相關招聘及僱傭合約事宜。本案於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間發生,被告涉嫌在未獲耀發授權下,向三名清潔工人訛稱以散工形式和薪金聘請他們。被告其後向該三名清潔工人訛稱耀發錯誤計算他們的薪金,意圖詐騙而誘使三人向被告歸還部分薪金,金額共逾38,000元。廉署早前就有關工人的薪金事宜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三名工人實質獲耀發招聘為全職員工,理應獲較高薪金,但被告涉嫌向三人訛稱他們只以日薪420元或450元獲聘為清潔散工。被告並沒有將從三人騙取的薪金退還給耀發。食環署及耀發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7
2024年7月廉署起訴前保險公司職員涉以傀儡保險代理及虛假投保申請詐騙425萬元及「洗黑錢」230萬元廉政公署今日(7月17日)分兩案起訴一間保險公司五名前職員,他們涉嫌分別透過傀儡保險代理以及虛假資料作投保申請,詐騙公司佣金及其他款項合共425萬元,其中三名傀儡保險代理亦被控涉嫌處理相關犯罪得益逾230萬元。首宗個案被告為周銳坤,34歲,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太平)前助理分組經理,被控18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同案被告蔡霈珈,32歲;鄭喬心,32歲;及薛兆衡,30歲,均為中國太平前業務經理,三人各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四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7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案件稍後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周銳坤於案發時是中國太平助理分組經理,亦是蔡霈珈、鄭喬心、薛兆衡及另一名保險代理人的上線經理。中國太平要求保險代理人親自與客戶會面,向客戶解釋保單的條款,亦禁止保險代理人就投保人及保單經辦代理人等內容提供虛假資料。中國太平在保單申請獲批及收妥保費後,會向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人發放佣金及其他款項。本案控罪於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間發生。18項欺詐罪指周銳坤涉嫌欺詐中國太平,不誠實地訛稱另外三名被告及另一名保險代理人是該18份保單的經辦代理人,以及致使中國太平承保及簽發該等保單,並就其發放佣金及其他款項。廉署調查發現,中國太平就上述18份保單,向三名被告及該名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及其他款項共約360萬元,周銳坤從中接受大部份款項。餘下3項控罪分別指蔡霈珈、鄭喬心及薛兆衡,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各人持有的三個銀行戶口中三筆合共逾23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款項。在另一宗案件,李瀚賢,28歲,中國太平前保險代理,被起訴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周銳坤則被控一項偽造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二人同樣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7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中國太平於2021年7月,接獲兩份聲稱由一名客戶申請的保單,該些保單由李瀚賢售出。李瀚賢涉嫌向中國太平訛稱該等投保申請由有關客戶提出,導致中國太平批准申請並發放佣金及其他款項共逾65萬元。廉署調查發現,涉案客戶並沒有提出上述投保申請,亦沒有繳付相關保費。另外,周銳坤涉嫌於一份保單轉讓文件中,假冒客戶及有關人士簽署,誘使中國太平相信申請是由客戶提出。中國太平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訴男子串謀「洗黑錢」1.25億元罪成候判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商人的前私人助理,控告他與該名商人串謀處理犯罪得益1.25億元,有關款項為該名商人從一間上市公司透過不法手段獲取的貸款。被告今日(8月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林松根,50歲,被裁定五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法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8月16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於接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其後與證監會於2021年採取聯合行動。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一名商人的私人助理。於2015年中,該名商人安排被告及其他人士持有上市公司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威國際)的大量股份,並安排一些人士出任其高層職位以控制該上市公司。新威國際於2016年初開始經營借貸業務。於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間,該名商人透過被告及其他人士控制四間本地及離岸公司,圖繞過相關監管規定,把該些公司佯裝為獨立借貸人,並向新威國際取得五筆貸款合共1.25億元。廉署調查發現,當上述本地及離岸公司從新威國際收到貸款後,被告按該名商人指示處理貸款,以供該名商人或其所控制的公司使用。該五筆貸款中逾八千萬元並未償還。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及檢控官毛國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姚志超協助。 01
2024年8月遭廉署起訴商人承認行賄銀行職員助加快開戶判囚兩星期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以2,000元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被告今日(8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星期。卞维龙,39歲,商人,今日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處卞维龙監禁兩星期及罰款一萬元。案情透露,卞维龙案發時是一名在東南亞經營免稅店的商人,他於2023年5月初到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中環一間分行,打算開立個人戶口,獲該分行時任銷售主任羅子軒接待。卞维龙其後獲羅子軒告知,由於開戶申請眾多,預計需時約一個月才能開立其戶口。卞维龙於到訪上述建行(亞洲)分行的翌日,向羅子軒提供賄款2,000元,以協助他加快在該銀行的開戶流程。廉署早前接獲涉及開立銀行戶口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卞维龙向羅子軒支付賄款後不久便成功開立銀行戶口。涉案31歲時任建行(亞洲)銷售主任羅子軒,早前亦被廉署落案起訴。他今年5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貪污罪行,被判入獄六星期,涉及藉索賄及受賄共13,000元,為包括卞维龙在內的六名客戶,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建行(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朱嘉祺代表出庭。廉署提醒公眾,切勿行賄銀行職員以獲取服務。任何人士如遇到懷疑貪污情況,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早前推出全新《銀行防貪指南》,協助銀行管理主要營運範疇包括開戶及轉介業務的貪污風險,提升銀行防貪能力。廉署亦推出「銀行業誠信推廣計劃」,協助銀行管理層及各級職員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 30
2024年7月廉署起訴商人涉嫌行賄銀行職員助加快開戶廉政公署今日(7月30日)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卞维龙,39歲,商人,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四(8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卞维龙案發時是一名在東南亞經營免稅店的商人,他於2023年5月初到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中環一間分行,打算開立個人戶口,獲該分行一名時任銷售主任接待。卞维龙涉嫌於他到訪上述建行(亞洲)分行翌日,向該時任銷售主任提供賄款2,000元,以協助他加快在該銀行的開戶流程。廉署早前接獲涉及開立銀行戶口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卞维龙向該銷售主任支付賄款後不久便成功開立銀行戶口。涉案的建行(亞洲)時任銷售主任羅子軒,31歲,早前亦被廉署落案起訴。他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貪污罪行,被判入獄六星期,涉及藉索賄及受賄共13,000元,為包括卞维龙在內的六名客戶加快開立個人銀行戶口的流程。建行(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公眾,切勿行賄銀行職員以獲取服務。任何人士如遇到懷疑貪污情況,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早前推出全新《銀行防貪指南》,協助銀行管理主要營運範疇包括開戶及轉介業務的貪污風險,提升銀行防貪能力。廉署亦推出「銀行業誠信推廣計劃」,協助銀行管理層及各級職員了解常見的貪污陷阱,與業界共建廉潔文化。 23
2024年7月食環署外判商前經理涉以詐騙手法壓榨清潔工薪金38,000元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今日(7月23日)落案起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外判清潔服務承辦商一名前經理,控告他涉嫌欺詐三名下屬清潔工人,訛稱公司錯誤計算他們的薪金,騙取他們在近兩年間交出薪金差額共逾38,000元。蔡偉康,50歲,耀發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耀發)前合約經理,被控三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7月2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被告案發時為食環署外判清潔承辦商耀發的合約經理,負責監督該公司派駐西貢區的管工及清潔工人,並處理相關招聘及僱傭合約事宜。本案於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間發生,被告涉嫌在未獲耀發授權下,向三名清潔工人訛稱以散工形式和薪金聘請他們。被告其後向該三名清潔工人訛稱耀發錯誤計算他們的薪金,意圖詐騙而誘使三人向被告歸還部分薪金,金額共逾38,000元。廉署早前就有關工人的薪金事宜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該三名工人實質獲耀發招聘為全職員工,理應獲較高薪金,但被告涉嫌向三人訛稱他們只以日薪420元或450元獲聘為清潔散工。被告並沒有將從三人騙取的薪金退還給耀發。食環署及耀發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17
2024年7月廉署起訴前保險公司職員涉以傀儡保險代理及虛假投保申請詐騙425萬元及「洗黑錢」230萬元廉政公署今日(7月17日)分兩案起訴一間保險公司五名前職員,他們涉嫌分別透過傀儡保險代理以及虛假資料作投保申請,詐騙公司佣金及其他款項合共425萬元,其中三名傀儡保險代理亦被控涉嫌處理相關犯罪得益逾230萬元。首宗個案被告為周銳坤,34歲,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太平)前助理分組經理,被控18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同案被告蔡霈珈,32歲;鄭喬心,32歲;及薛兆衡,30歲,均為中國太平前業務經理,三人各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四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7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案件稍後轉介區域法院答辯。周銳坤於案發時是中國太平助理分組經理,亦是蔡霈珈、鄭喬心、薛兆衡及另一名保險代理人的上線經理。中國太平要求保險代理人親自與客戶會面,向客戶解釋保單的條款,亦禁止保險代理人就投保人及保單經辦代理人等內容提供虛假資料。中國太平在保單申請獲批及收妥保費後,會向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人發放佣金及其他款項。本案控罪於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間發生。18項欺詐罪指周銳坤涉嫌欺詐中國太平,不誠實地訛稱另外三名被告及另一名保險代理人是該18份保單的經辦代理人,以及致使中國太平承保及簽發該等保單,並就其發放佣金及其他款項。廉署調查發現,中國太平就上述18份保單,向三名被告及該名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及其他款項共約360萬元,周銳坤從中接受大部份款項。餘下3項控罪分別指蔡霈珈、鄭喬心及薛兆衡,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各人持有的三個銀行戶口中三筆合共逾23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款項。在另一宗案件,李瀚賢,28歲,中國太平前保險代理,被起訴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周銳坤則被控一項偽造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二人同樣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7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中國太平於2021年7月,接獲兩份聲稱由一名客戶申請的保單,該些保單由李瀚賢售出。李瀚賢涉嫌向中國太平訛稱該等投保申請由有關客戶提出,導致中國太平批准申請並發放佣金及其他款項共逾65萬元。廉署調查發現,涉案客戶並沒有提出上述投保申請,亦沒有繳付相關保費。另外,周銳坤涉嫌於一份保單轉讓文件中,假冒客戶及有關人士簽署,誘使中國太平相信申請是由客戶提出。中國太平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