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22
2026年1月
遭廉署起訴時任銀行職員承認向中介收賄款助客開戶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向中介收賄,以協助由中介所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被告今日(1月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万卉,32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3月19日提訊,並批准万卉保釋。案情透露,万卉案發時在滙豐銀行北角一間分行任職。她與兩名中介協議,協助二人所轉介的客戶於滙豐銀行開立戶口,並每宗成功開戶個案收賄款500人民幣。她於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間,先後協助12名由該兩名中介所轉介的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並收賄共6,000人民幣。銀行經審查後,發現當中四個戶口存在洗黑錢風險,並已轉介相關執法部門跟進。同案四名被告今日在庭上沒有答辯,案件同樣押後至3月19日再訊。四人為滙豐銀行時任財務策劃副總裁盧穎衡和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客戶經理勞焯儉,以及韓杰及其妻子周崟瑛,同為保險經紀兼中介。四人共被控三項罪名,即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張靄琳代表出庭。
15
2026年1月
三名地產代理涉貪洩露逾千「放盤客」資料判囚最高10個月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地產代理及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兩名董事,分別行賄受賄32,500元以洩露逾1,000項「放盤客」資料,用作兜售地產代理服務。三名被告今日(1月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至10個月。江家成,27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美聯物業)地產代理,被判囚10個月。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一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唐稀爾,31歲;及周霆鋒,42歲,同為嘉誠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嘉誠地產)董事兼股東,分別被判入獄五個月及六個月。二人早前承認上述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暫委裁判官李卓慧判刑時指各被告有預謀犯案,江家成身為美聯物業地產代理,濫用職權取得公司資料再洩露予唐稀爾及周霆鋒等人,令嘉誠地產從中得益,案情嚴重,必須判處監禁刑罰。案發時,江家成任職美聯物業沙田一間分行,唐稀爾和周霆鋒則是嘉誠地產的董事兼股東,在大埔區及附近區域提供地產代理服務。美聯物業禁止其地產代理洩露機密客戶資料,亦不允許他們就有關美聯物業的業務收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江家成於2022年5月至10月期間,從唐稀爾和周霆鋒等人收取賄款共32,500元,以協助他們檢索美聯物業資料庫內的「放盤客」資料,包括其姓氏、電話及樓盤地址。於半年案發期間,江家成向唐稀爾和周霆鋒等人洩露逾1,000項美聯物業「放盤客」資料,以便嘉誠地產向該等「放盤客」兜售地產代理服務。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雅瑜協助。廉署一直致力維護地產代理行業的誠信文化,持續為從業員提供防貪培訓。廉署提醒所有地產代理,濫用職權收受利益可能構成賄賂行為,行賄與受賄雙方均會觸犯法例。任何人切勿參與貪污勾當,避免以身試法。
08
2026年1月
廉署起訴火鍋店兩名股東涉嫌誇大裝修費串謀詐騙120萬元廉政公署今日(1月8日)落案起訴一間火鍋店兩名前股東,涉嫌藉誇大餐廳裝修工程費用,串謀詐騙120萬元。容志輝,49歲;及文凱迪,43歲,醉桃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醉桃園)前股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1月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案發時二人為醉桃園其中兩名股東,負責監督公司日常運作,而文凱迪的股份由其妻代為持有。醉桃園的股東,包括兩名被告,同意根據協議注資合共660萬元經營一間火鍋店。該火鍋店的一項裝修工程亦由二人處理,包括物色裝修公司及商討工程費用。控罪指二人涉嫌於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間串謀詐騙醉桃園,訛稱該火鍋店的裝修工程費用總額約為400萬元,及容志輝已代醉桃園向一間工程公司支付工程費用120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容志輝並沒有代醉桃園支付裝修工程費用,兩名被告涉嫌藉虛假陳述,誇大裝修工程費用120萬元及瓜分此金額。醉桃園及涉案工程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07
2026年1月
女子涉嫌賄賂銀行職員協助開戶遭廉署起訴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控告她涉嫌以100元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協助她開設個人銀行戶口,案件今午(1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張莉,60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被告今日並無答辯,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3月4日再提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被告於2026年1月5日下午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大角咀一間分行申請開設個人銀行戶口。一名滙豐銀行員工指示被告透過銀行手機應用程式提交申請,惟被告未能完成有關申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日向該名滙豐銀行職員提供賄款100元,以協助她在滙豐銀行開設個人銀行戶口。該名滙豐銀行職員當場制止被告並拒絕其要求,隨即向銀行匯報事件。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同日拘捕被告。廉署提醒公眾,切勿行賄銀行職員以獲取服務。任何人士如遇到懷疑貪污情況,應立即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熱線:25 266 366。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賴俊良代表出庭。
06
2026年1月
遭廉署起訴前銀行職員及中介承認貪污助客開戶各囚半年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前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公司負責人,控告二人串謀收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以協助該中介公司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二人今日(1月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貪污罪名,各判囚半年。陳晉熙,30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及張玲,30歲,深圳玲科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深圳玲科)董事兼股東,各判入獄半年。二人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陳晉熙另外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則由法庭存檔。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指,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剷除貪污及建設廉潔社會。法庭考慮到本案所涉銀行開戶數目及賄款金額,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應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半年。法庭並頒令陳晉熙須向滙豐銀行歸還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陳晉熙案發時在滙豐銀行九龍灣一間分行任職,深圳玲科由張玲成立,該公司在內地提供開立香港銀行戶口服務,並收取每名成功開戶的客戶500至1,500人民幣服務費。案情透露,於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間,陳晉熙從張玲接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以協助張玲等人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涉及逾120名客戶。廉署一直十分重視銀行從業員誠信,並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銀行公會及銀行業界的全力支持下,於去年推出《銀行業誠信約章》,以不斷提升業內誠信文化。廉署會繼續在《約章》框架下,加強與業界交流以提升他們對貪污風險的敏感度,並持續為銀行從業員提供誠信培訓。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黎焯霖代表出庭。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