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7
2025年2月
註册会计师偷窃125万美元遭廉署起诉罪成判囚五年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一名註册会计师,在出任两间公司受託人处理其生意和财务时,从该两间公司偷窃合共逾125万美元。被告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盗窃罪名成立,今日(2月7日)于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五年。张庆植,76岁,早前被裁定两项盗窃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暂委法官祁士伟于判刑时指被告行为严重违反诚信。法官于早前定罪时亦曾斥责被告滥用作为受託人的身份,其不诚实及欺诈行为明显违反了他的信託责任。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一对在外地居住的夫妇委託,为两间分別从事艺术品贸易及证券投资公司,处理其生意和财务。被告是该两间公司数个银行户口的唯一授权签署人,但未经该对夫妇同意,他不得处置公司任何资金或证券。被告并须定期把公司的银行户口存摺提供予该对夫妇查阅。廉署调查发现,被告于2016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未经该对夫妇同意而将该两间公司银行户口内逾125万美元,分50多次转账至自己的银行户口。被告为了掩饰他侵吞公司资金,向该对夫妇讹称自己遗失存摺,并制造多份载有虚假资料的银行户口交易记录供该对夫妇查阅。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擅自出售其中一间公司所持的证券,并挪用所得收益。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杨卡娜协助。廉政公署一直与会计行业的各专业团体合作,为业界人士提供诚信培训,提醒他们秉持专业操守和最高诚信,以保障客户及公众利益。廉署去年并首次联同香港会计师公会合办反贪专业课程,进一步提升会计师专业诚信水平。会计专业人士可浏览廉政公署辖下香港商业道德发展中心网页内与「会计业」相关的防贪资源了解更多资讯。
05
2025年2月
廉署起诉渠务署承办商两名时任职员涉630万元污水处理设施维修订单欺诈案廉政公署昨日(2月4日)落案起诉渠务署一个承办商两名时任项目经理,控告二人涉嫌多次虚报取得所需数量报价单,欺诈承办商向三间分判商批出逾30张污水处理设施维修订单,总值逾630万元。叶庆辉,45岁;及王震东,43岁,同为安乐工程有限公司(安乐工程)时任项目经理,分別被控两项及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两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明日(2月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控方稍后会申请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安乐工程于案发时为渠务署承办商,负责全港多区污水处理设及两间污水处理厂的运作及维修。两名被告负责监督相关维修工程,须于招标时向分判商取得最少两份报价单,并以报价单分析报告记录有关报价,连同评估及建议交予由公司审批。叶庆辉涉嫌于2017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向安乐工程虚假地表示18份报价单分析报告属真确,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安乐工程向两间分判商批出相关维修订单,涉款共逾470万元。王震东则涉嫌于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以相类欺诈手段诱使安乐工程向另一间分判商批出13张维修订单,涉款逾160万元。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报价单分析报告内列出的多间分判商,并沒有提交相关报价。渠务署及安乐工程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04
2025年2月
三名遭廉署起诉「工头」承认向「三跑」项目工人收贿88万元候判三名早前被廉政公署分案起诉的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项目(「三跑」项目)分判商时任「工头」,今日(2月4日)承认向逾80名工人索贿共约88万元以协助工人受聘,其中一名被告并妨碍司法公正,指示工人向廉署报称沒有提供贿款。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对贪污採取零容忍态度,建造业工人如被索贿以换取聘用,应即时拒绝并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缐:25 266 366。被告邓国梁,50岁;何玉川,57岁;及叶致富,57岁;同为德铸工程有限公司(德铸)时任「工头」。案发时德铸是「三跑」项目分判,负责招聘建筑工人进行各类工程。三名被告负责带领工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并有权指派工作予工人。德铸不容许任何员工向其他员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协助对方受聘。邓国梁今日在区域法院承认三项罪名,即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以及一项串谋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名,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案件押后至3月18日判刑,期间邓国梁还押惩教署看管。案情透露,邓国梁于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指示另外两名「工头」及其他工人,向约80名木工、杂工、索具装配工人及电工,收取每个工作天贿款40元至400元,共约70万元。廉署调查发现,该等工人因害怕失去工作而不情愿地向邓国梁支付贿款。邓国梁又于廉署调查该案期间,串谋其中一名「工头」指示部分工人向廉署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报称自己并沒有向邓国梁或其他人士提供贿款。分案被起诉的何玉川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六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即于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要求四名受其监督的木工,每个工作天向他们支付贿款100元至200元。该四名工人相信如不答应何玉川的要求便会遭解僱,因此不情愿地向他支付贿款。何玉川最终从四人接受贿款共约16万元。他获准保释至2月26日判刑。同案另一名德铸时任「工头」周贵辉,50岁,今日否认一项贿赂及一项勒索罪名。案件押后至3月26日审讯。在第三宗案件,被告叶致富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获准保释至2月18日判刑。他承认于2022年2月至6月期间向三名木工收取贿款逾20,000元及六条香烟。香港机场管理局、有关总承建商中国水电–中国电建–保华–建信联营及德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上述案件今日分別由高级检控官冯美琪及廉署人员李子丰、郑锦棠及王沛伟代表控方出庭。
03
2025年2月
上市公司二亿元秘密「卖壳」串谋诈骗案:时任大股东及主席判囚34及37个月 廉署申请充公犯罪得益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该公司的时任主席,在公司集资计划中串谋一名商人隐瞒一项涉及非法款项共逾二亿元的秘密「卖壳」协议,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以及该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及股东。二人经审讯后被定罪,今日(2月3日)在区域法院分別判囚34个月及37个月。廉署已向法院申请充公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詹培忠,78岁,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被判囚34个月;詹剑崙,55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则被判入狱37个月。二人并同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三年。二人早前同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涉案商人马钟鸿的时任员工王蓓丽,68岁,则被判囚24个月,她早前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斥责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金融中心的声誉,对本港金融体系的监察制度有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詹培忠为整个勾当的策划者,而詹剑崙则滥用职权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众对其信任,二人刑责相同,以监禁48个月为量刑起点,经考虑各项求情因素,将二人刑期分別扣减至34个月及37个月。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及其他相关罪行,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廉署已向区域法院申请充公令,全力追讨涉案犯罪得益。另外,廉署早前已获区域法院发出手令,通缉涉案商人马钟鸿,有关通缉令继续生效。马钟鸿被控两项串谋诈骗及一项「洗黑钱」罪名,于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讯后被廉署通缉。本案源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廉署的贪污投诉,廉署完成调查后,落案起诉四名参与上述秘密「卖壳」勾当的人士串谋诈骗及「洗黑钱」罪名。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中成为其大股东,他儿子詹剑崙翌日获委任为亚洲资源的执行董事,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主席。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崙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別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集资计划)。詹剑崙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沒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2013年7月底完成。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別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別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丽则按照僱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俊轩及邵钧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漪桐协助。
23
2025年1月
遭廉署起诉时任银行职员承认收贿转介客户予中介以安排往另一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及诈骗转介费一名遭廉政公署起诉的时任银行职员,今日(1月23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从贷款转介公司东主收贿,擅自转介银行客户予对方,以安排客户于另一间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诈骗代理转介费。周碧心,49岁,华侨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前称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前助理客户服务经理,今日承认一项串谋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署理主任裁判官高伟雄将案件押后至2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周碧心的背景报告。周碧心还押惩教署看管。同案另外两名被告叶敏怡,46岁,The Capital Property(TCP)东主;及麦妙玲,56岁,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前副经理,今日应讯时否认上述控罪,案件押后至3月7日作审前覆核。案发时,周碧心是华侨银行尖沙咀分行的助理客户服务经理,麦妙玲是工银亚洲何文田分行的副经理,二人的职责均包括处理住宅按揭申请。该两间银行均会就成功批出的住宅按揭申请,向指定按揭中介人发放代理转介费,但两间银行均不会向处理住宅按揭申请的银行职员,包括周碧心及麦妙玲,发放佣金或转介费。科一物业按揭有限公司(科一)是工银亚洲的指定按揭中介人。科一若与代理人合作促成按揭转介个案,会将工银亚洲发放的代理转介费的95%,分发予有关代理人作为经纪费。TCP是科一的按揭转介业务代理人,可就每宗成功转介予工银亚洲的按揭申请,向科一收取经纪费。周碧心承认于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未经华侨银行批准,擅自将两名华侨银行客户转介予当年任职工银亚洲的麦妙玲及TCP东主叶敏怡,以安排该两名客户向工银亚洲申请按揭贷款。周碧心又承认,讹称上述其中一名客户由科一转介,诈骗工银亚洲向科一支付按揭贷款转介费18,000元。她又从叶敏怡接受贿款逾16,000元,以转介上述另一名客户予TCP。案情透露,TCP就该两名客户从科一收取两笔分別约17,000元及约32,000元的经纪费。华侨银行不容许僱员将银行客户的按揭申请转介予其他人士或机构,并禁止僱员就华侨银行的业务向其他人士索取或收受利益。华侨银行、工银亚洲及科一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嘉炜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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