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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人许可须清晰明确及事先给予

C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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锺先生从事玩具制造多年。几年前,他成为了一家沪、港合资企业的股东。因为他在行内丰富经验,所以他负责控制生产程序并需要不时穿梭沪、港兩地。

 

锺先生在採购物料事宜上有决策权,所以很多供应商都主动请他吃饭及送礼,其中一家供应商更提供以每份合约交易额的5%作回佣,作为锺先生向其发出化工原料订单的报酬,锺先生在八个月内共收了25万元非法回佣。

 

事件被揭发后,廉政公署发现部分股东对锺先生收受利益一事毫不知情,而公司在代理人收受利益方面亦无明确政策。有股东认为由于锺先生需要穿梭沪、港兩地,交际应酬在所难免,故此准许他接受回佣以补贴有关开支,但他们却未能够說出何时作出有关批准、准许收受的金额以及在何等情况下才可收受该等利益。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主事人(在本案例中,即玩具公司)的许可必须在代理人(即锺先生)索取或接受利益前批出;否则,代理人须在收受利益后于合理可能范围内尽快申请事后批准。同时,主事人在给予许可之前,必须仔细考虑申请的详情;这样,有关许可方为合法。

 

 

锺先生的公司就代理人收受与公事有关的利益方面并无明确政策,换言之,事发时锺先生尚未获得公司许可收受回佣;此外,因为锺先生亦沒有在收受回佣后尽快向公司申请事后批准,加上并非全部股东都知道及准许锺先生收受回佣,故此锺先生所收受的回佣,不能被视为已获得主事人的许可。

 

 

部分公司股东肆意指称他们已批准锺先生收受回佣,但却未能說出许可的具体内容及范围,而公司亦沒有任何关于收受回佣的纪录,他们亦沒有顾及此举会对其他供应商构成不公平竞争,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的立法精神及要求,故此「主事人许可」不能成立。

 

 

由此可見,任何机构都应主动规范各级职员接受利益的情况,并以书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的立场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及其上限价值、收受的先决条件、申报程序及查询渠道,让员工可安心按规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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