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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同样犯法

C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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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财务公司董事与一名银行借贷部经理因公事经常接触而成为好朋友。由于兩人都喜欢麻将耍樂及品嚐红酒,故经常在空余时间一起吃喝玩樂,但每次都是由财务公司董事结帐。

 

 

有见近日向财务公司贷款的需求有所增加,该董事为了获得更多生意,便向银行经理要求增加信贷额。他自知抵押不足,便私下与银行经理达成协议,当银行每增加100万元信贷额给财务公司时,银行经理便获得5万元回佣作为报酬。

 

 

短短18个月期间,银行在沒有足够抵押的情况下,多次向财务公司批出合共900万元信贷。事件后來被银行合规部揭发,并转交廉署进行调查。

个案分析

个案中,银行经理是银行的僱员,即《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所指的「代理人」,而银行就是「主事人」。

 

 

银行当然不会准许经理利用职权收受利益,所以上述回佣属非法「利益」,而收受非法「利益」属受贿行为。财务公司董事藉着向经理提供非法「利益」,则属行贿。

 

 

根据《防止贿賂条例》,供应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属「款待」,而「款待」不属于「利益」。虽然接受「款待」并不会触犯法例,但银行职员接受过度频繁及奢华的款待可能会违反银行员工守则;而银行经理亦因接受财务公司董事过度的款待而影响他的客观判断。

 

纵然「款待」是正常的业务酬酢,银行职员应避免频密及奢华的款待,以免与客户有公事往来时造成尴尬或欠缺客观判断。如有疑问,应向银行管理层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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