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行賄、受賄同樣犯法
一名財務公司董事與一名銀行借貸部經理因公事經常接觸而成為好朋友。由於兩人都喜歡麻將耍樂及品嚐紅酒,故經常在空餘時間一起吃喝玩樂,但每次都是由財務公司董事結帳。
有見近日向財務公司貸款的需求有所增加,該董事為了獲得更多生意,便向銀行經理要求增加信貸額。他自知抵押不足,便私下與銀行經理達成協議,當銀行每增加100萬元信貸額給財務公司時,銀行經理便獲得5萬元回佣作為報酬。
短短18個月期間,銀行在沒有足夠抵押的情況下,多次向財務公司批出合共900萬元信貸。事件後來被銀行合規部揭發,並轉交廉署進行調查。
個案分析
個案中,銀行經理是銀行的僱員,即《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指的「代理人」,而銀行就是「主事人」。
銀行當然不會准許經理利用職權收受利益,所以上述回佣屬非法「利益」,而收受非法「利益」屬受賄行為。財務公司董事藉著向經理提供非法「利益」,則屬行賄。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供應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屬「款待」,而「款待」不屬於「利益」。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觸犯法例,但銀行職員接受過度頻繁及奢華的款待可能會違反銀行員工守則;而銀行經理亦因接受財務公司董事過度的款待而影響他的客觀判斷。
縱然「款待」是正常的業務酬酢,銀行職員應避免頻密及奢華的款待,以免與客戶有公事往來時造成尷尬或欠缺客觀判斷。如有疑問,應向銀行管理層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