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3
2025年2月
上市公司二亿元秘密「卖壳」串谋诈骗案:时任大股东及主席判囚34及37个月 廉署申请充公犯罪得益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该公司的时任主席,在公司集资计划中串谋一名商人隐瞒一项涉及非法款项共逾二亿元的秘密「卖壳」协议,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以及该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及股东。二人经审讯后被定罪,今日(2月3日)在区域法院分別判囚34个月及37个月。廉署已向法院申请充公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

詹培忠,78岁,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被判囚34个月;詹剑崙,55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则被判入狱37个月。二人并同被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三年。二人早前同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

涉案商人马钟鸿的时任员工王蓓丽,68岁,则被判囚24个月,她早前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斥责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金融中心的声誉,对本港金融体系的监察制度有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詹培忠为整个勾当的策划者,而詹剑崙则滥用职权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众对其信任,二人刑责相同,以监禁48个月为量刑起点,经考虑各项求情因素,将二人刑期分別扣减至34个月及37个月。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及其他相关罪行,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廉署已向区域法院申请充公令,全力追讨涉案犯罪得益。

另外,廉署早前已获区域法院发出手令,通缉涉案商人马钟鸿,有关通缉令继续生效。马钟鸿被控两项串谋诈骗及一项「洗黑钱」罪名,于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讯后被廉署通缉。

本案源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廉署的贪污投诉,廉署完成调查后,落案起诉四名参与上述秘密「卖壳」勾当的人士串谋诈骗及「洗黑钱」罪名。

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中成为其大股东,他儿子詹剑崙翌日获委任为亚洲资源的执行董事,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主席。

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

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崙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別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集资计划)。詹剑崙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沒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2013年7月底完成。

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別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別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

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

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

同案被告王蓓丽则按照僱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

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俊轩及邵钧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漪桐协助。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