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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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
上市公司二億元秘密「賣殼」串謀詐騙案:時任大股東及主席判囚34及37個月 廉署申請充公犯罪得益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上市公司時任大股東及該公司的時任主席,在公司集資計劃中串謀一名商人隱瞞一項涉及非法款項共逾二億元的秘密「賣殼」協議,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以及該上市公司、其董事會及股東。二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今日(2月3日)在區域法院分別判囚34個月及37個月。廉署已向法院申請充公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

詹培忠,78歲,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資源)時任大股東,被判囚34個月;詹劍崙,55歲,亞洲資源時任主席,則被判入獄37個月。二人並同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三年。二人早前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

涉案商人馬鐘鴻的時任員工王蓓麗,68歲,則被判囚24個月,她早前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斥責被告的行為損害香港金融中心的聲譽,對本港金融體系的監察制度有負面影響。法官指出詹培忠為整個勾當的策劃者,而詹劍崙則濫用職權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和公眾對其信任,二人刑責相同,以監禁48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考慮各項求情因素,將二人刑期分別扣減至34個月及37個月。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及其他相關罪行,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廉署已向區域法院申請充公令,全力追討涉案犯罪得益。

另外,廉署早前已獲區域法院發出手令,通緝涉案商人馬鐘鴻,有關通緝令繼續生效。馬鐘鴻被控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洗黑錢」罪名,於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訊後被廉署通緝。

本案源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完成調查後,落案起訴四名參與上述秘密「賣殼」勾當的人士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名。

案發時亞洲資源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於2008年10月中成為其大股東,他兒子詹劍崙翌日獲委任為亞洲資源的執行董事,並於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間擔任公司主席。

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於2013年7月與馬鐘鴻私下商討「賣殼」協議,讓馬鐘鴻取得亞洲資源的控制權。三人其後達成協議,以亞洲資源全數股權總值3億元為基礎,由馬鐘鴻向詹培忠支付共約2.1億元,以控制該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發行股本(「賣殼」協議)。

為執行該「賣殼」協議,詹劍崙先後於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亞洲資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會會議。在會議上,公司的董事通過及批准讓亞洲資源分別透過配售新股及發行可換股票據,集資逾5.5億元(集資計劃)。詹劍崙在兩次會議上均有參與投票,並申報自己在該集資計劃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從來沒有向亞洲資源披露上述「賣殼」協議。該集資計劃中的新股配售於2013年7月底完成。

亞洲資源其後於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該集資計劃中的可換股票據的發行發出公告及通函,指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可換股票據的發行中擁有重大權益,亦無股東須於相關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於2013年10月3日股東特別大會上,詹培忠以股東身份投票支持可換股票據的發行,而最終決議獲得通過。

廉署調查發現,詹培忠在集資計劃獲通過後約一個月,就「賣殼」協議獲馬鐘鴻支付1.69億元。

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向聯交所隱瞞推出集資計劃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令「賣殼」協議得以執行,二人並致使聯交所批准亞洲資源發布與集資計劃相關的公告及通函。

同案被告王蓓麗則按照僱主馬鐘鴻的指示,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處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

聯交所及證監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俊軒及邵鈞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漪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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