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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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廉署起訴新冠病毒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高層涉隱瞞利益衝突分判服務合約涉款1.2億元
2025年11月廉署起訴新冠病毒社區檢測中心承辦商高層涉隱瞞利益衝突分判服務合約涉款1.2億元
廉政公署昨日(11月5日)落案起訴一名2019冠狀病毒病社區檢測中心服務承辦商時任高層人員,控告他涉嫌隱瞞利益衝突,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服務合約,分判予他有份控制的公司,並支付服務費共1.2億元。
黃利寶,56歲,香港分子病理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前實驗室總監,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天(11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新冠疫情期間,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獲政府委聘為其中一間指定承辦商,以營運2019冠狀病毒病社區檢測中心,包括負責其日常運作及實驗室化驗工作。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包括檢測登記及人流控制等工作,分判予康研醫療有限公司(康研)。
案發時,被告是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的實驗室總監,負責其運作,包括揀選承辦商。該公司要求職員避免利益衝突,並須以書面申報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1月至12月期間,隱瞞或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披露他在康研的利益,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分子病理檢驗把社區檢測中心的日常運作服務合約判授予康研。
廉署早前接獲有關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有份成立及控制康研。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就康研於涉案期間提供的服務,向康研支付服務費共1.2億元,惟被告從來沒有向香港分子病理檢驗申報其在康研的利益。
香港分子病理檢驗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