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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翻新工程合约的管理

CS178 (Cas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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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计划翻新多间位于广东省的分行,并委派一名职员担任项目经理,长驻内地监督工程。

 

负责翻新工程的内地承办商经常款待项目经理,并多次接待他到内地免费旅游。

 

在翻新第一间分行时,项目经理发现造工与用料均不合符标准。

 

内地承办商「提醒」项目经理过往为他提供的款待和免费旅游,并再给予项目经理一笔款项,希望项目经理向香港总公司建议,继续让他承接其他内地分行的翻新工程。项目经理的同事得悉二人的不法勾当,挺身举报。

个案分析

个案中,项目经理身为银行(主事人)的僱员(代理人),接受内地承办商提供的利益,作为向银行建议接纳承办商不合符标准的工程,及聘用该承办商负责翻新其他分行(与银行业务有关且在香港发生的作为)的报酬,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 条;内地承办商则有机会因行贿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 条。只要任何一部份的贿赂行为(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贿赂)在香港境内发生,则仍受《防止贿赂条例》所规管,廉署有权作出跟进

 

货品与服务採购是最容易出现贪污问题的业务运作程序之一,尤其是涉及高价或专门知识的特殊产品或服务,如翻新和保养工程。

 

银行常会调派职员到内地办事处工作。由于员工在地域上远离香港的总公司,又欠缺上司监督和其他管控措施,他们被不法之徒利诱的风险便会大增。单靠一名专家职员,又沒有有效的制衡和职责分工,也会增加贪污的风险。

 

银行应订明主要採购程序的指引,指派监督人员进行实地视察,确保採购过程合符指引,并监察有否出现不当行为,如包庇承办商不合标准的工程。银行亦应要求员工定期阅览行为守则,提醒他们避免接受供应商/ 承办商提供过度频密/ 奢华的款待,以免影响其客观判断。另外,银行应与供应商/ 承办商(尤其是非本地供应商/ 承办商)沟通,有关银行的反贪和接受利益/ 款待政策,并表明对贪污舞弊採取的零容忍立场,银行亦应为供应商/ 承办商提供查询/ 表达意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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