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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翻新工程合約的管理

CS178 (Cas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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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計劃翻新多間位於廣東省的分行,並委派一名職員擔任項目經理,長駐內地監督工程。

 

負責翻新工程的內地承辦商經常款待項目經理,並多次接待他到內地免費旅遊。

 

在翻新第一間分行時,項目經理發現造工與用料均不合符標準。

 

內地承辦商「提醒」項目經理過往為他提供的款待和免費旅遊,並再給予項目經理一筆款項,希望項目經理向香港總公司建議,繼續讓他承接其他內地分行的翻新工程。項目經理的同事得悉二人的不法勾當,挺身舉報。

個案分析

個案中,項目經理身為銀行(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接受內地承辦商提供的利益,作為向銀行建議接納承辦商不合符標準的工程,及聘用該承辦商負責翻新其他分行(與銀行業務有關且在香港發生的作為)的報酬,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內地承辦商則有機會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只要任何一部份的賄賂行為(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賄賂)在香港境內發生,則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規管,廉署有權作出跟進

 

貨品與服務採購是最容易出現貪污問題的業務運作程序之一,尤其是涉及高價或專門知識的特殊產品或服務,如翻新和保養工程。

 

銀行常會調派職員到內地辦事處工作。由於員工在地域上遠離香港的總公司,又欠缺上司監督和其他管控措施,他們被不法之徒利誘的風險便會大增。單靠一名專家職員,又沒有有效的制衡和職責分工,也會增加貪污的風險。

 

銀行應訂明主要採購程序的指引,指派監督人員進行實地視察,確保採購過程合符指引,並監察有否出現不當行為,如包庇承辦商不合標準的工程。銀行亦應要求員工定期閱覽行為守則,提醒他們避免接受供應商/ 承辦商提供過度頻密/ 奢華的款待,以免影響其客觀判斷。另外,銀行應與供應商/ 承辦商(尤其是非本地供應商/ 承辦商)溝通,有關銀行的反貪和接受利益/ 款待政策,並表明對貪污舞弊採取的零容忍立場,銀行亦應為供應商/ 承辦商提供查詢/ 表達意見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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