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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清洗黑錢

CS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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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財力雄厚的客戶要求銀行經理為他提供一個銀行賬戶,讓他可以毋須公開身分進行大額轉賬,該客戶並答應向銀行經理提供相等於轉賬金額的某個百分比作為佣金。銀行經理在眾多客戶中發現某中小企貿易公司幾乎沒有業務運作,於是他向該中小企東主提出利用他公司的銀行賬戶處理上述交易並支付費用。起初中小企東主會先查看銀行的轉賬文件才簽署作實,但其後他開始鬆懈,更索性將公司印章交給銀行經理。最後,銀行發現中小企東主的賬戶涉及可疑交易,並經常有多筆大額款項存入賬戶,又在短時間內轉賬至多個賬戶,所涉及的金額與公司的營業額亦不相稱。

個案分析

銀行經理身為銀行( 主事人)的僱員( 代理人),未經銀行許可接受客戶提供的利益,作為協助他透過銀行處理可疑交易( 與銀行業務有關的作為)的報酬,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而該客戶亦可能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

 

若銀行經理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該等收益的任何財產為販毒或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他便可能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洗黑錢屬於嚴重罪行。銀行應讓全體員工知道銀行必須遵從相關規定,並不斷監察資金流向和審核相關的監控措施/ 程序,以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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