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09
2024年12月
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主席隐瞒秘密「卖壳」协议 遭廉署起诉串谋诈骗罪成 涉案商人通缉令继续生效

一名上市公司时任大股东及该公司的时任主席,在公司集资计划中串谋一名商人隐瞒秘密「卖壳」协议,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以及该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及股东,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二人经审讯后,今日(12月9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涉案商人被起诉后缺席聆讯,法院早前已发出手令通缉他。

詹培忠,78岁,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及詹剑崙,55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同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

涉案商人马钟鸿,51岁,被控上述两项串谋诈骗罪名,以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马钟鸿于2022年10月25日缺席聆讯,区域法院同日应控方申请,发出手令通缉他。

案发时受马钟鸿聘用的王蓓丽,68岁,今日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名成立。

法官练锦鸿今日颁布裁决理由,斥责本案同谋者私相授受,为了私人得益,利用财技把上市公司当作私人财产转卖。

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8日以听取被告求情及判刑,以及处理控方的充公令申请。期间詹培忠、詹剑崙及王蓓丽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件源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廉署的贪污投诉,廉署完成调查后,落案起诉四名参与上述秘密「卖壳」勾当的人士串谋诈骗及「洗黑钱」罪名。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和相关罪行,并透过制度防贪和宣传教育,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诚信管治,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和公平运作,巩固各持份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中成为其大股东,他儿子詹剑崙翌日获委任为亚洲资源的执行董事,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主席。

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

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崙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別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集资计划)。詹剑崙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沒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7月底完成。

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別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別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

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

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崙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

同案被告王蓓丽则按照僱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

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邵钧泰及黄俊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唐宇锋及潘漪桐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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