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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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租客行賄地產代理圖免付「撻訂」賠償遭廉署起訴罪成候判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住宅單位租客,控告他以1,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向地產代理公司隱瞞他違約,以免卻支付「撻訂」賠償16,000元。被告今日(3月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杜渡,48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裁判官施祖堯表示,就本案而言,法庭無可避免判處被告監禁。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案情透露,被告經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美聯物業)一名地產代理安排,於2022年11月6日早上參觀大圍一個「放租」住宅單位。被告與業主即場簽訂物業臨時租賃合約(臨約),以每月16,000元租住該單位。

被告其後經其他渠道在同一屋苑覓得另一個單位,於是同日下午聯絡涉案地產代理,表示想取消該份已簽訂的臨約。

根據臨約條款,任何一方如取消合約,須支付等同按金的款項作賠償,即16,000元。被告遂向該地產代理提供賄款1,000元,要求對方協助向美聯物業隱瞞他與業主已簽訂臨約,以及他違約的事實。

該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賄賂,並向美聯物業匯報事件。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靄琳協助。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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