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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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
時任銀行職員涉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遭起訴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廉政公署上星期五(1月30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控告她涉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劉穗娥,43歲,集友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天(2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於2025年1月底致函集友銀行,要求該銀行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提供一個帳戶資料。該帳戶在土瓜灣分行開設,集友銀行遂於2025年2月初向土瓜灣分行提供該封廉署信件。適逢被告當時為集友銀行土瓜灣分行的客戶服務經理,其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的相關事宜,因而被告獲授權閱覽該信件,從而得悉該帳戶由被告一名家人開設。廉署已在信件中作出提示,署方該項要求及信件所載資料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5年2月至7月期間,明知或懷疑一項就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

集友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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