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包含分析和讨论重点,让使用者了解法例重点,并提供适切的建议预防贪污、欺诈及舞弊行为。
亚倫是一间大型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高级经理,负责管理退休基金,同时他亦是甄选外聘经纪委员会的成员,对外判生意的安排甚有影响力。艾美在一间经纪行担任客户经理,就亚倫所知,她公司的服务质素低劣,却收取高昂的经纪佣金。艾美有一次约亚倫到餐厅会面,表示如果亚倫能够說服甄选委员会其他委员将生意转介给她,她可以给亚倫回佣。为使事情好办,她提议先将10万元存入亚倫的银行户口。亚倫终受不住引诱,将户口号码交给艾美。这宗「枱底交易」最后给亚倫的同事揭发,并向廉政公署举报。兩人还未进行勾当前,已遭拘捕。
在一项造价达 5 亿元的商业大厦建筑工程中,总承建商僱用十名管工负责监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个工程的监管工作则交由同时统領这些管工的地盘工程师负责。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计算。为了方便工程师监察他们的考勤情况及纪錄他们上下班的时间,他们每日须在上、下班时,亲自到工程师的办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师会根据每个员工上一个月的考勤记錄计算薪金,然后将计算表和考勤卡一併递交会计部处理发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陈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会争取机会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陈向工程师說要请假三天,却要求工程师不要把这三天假期记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师替他「打卡」以显示他有上班。为了酬谢工程师帮忙「打卡」和隐瞒事实,陈给了工程师 500 元。
工程师一口拒绝陈姓管工的要求,并即时向廉署举报。最后陈因向工程师提供贿賂,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
问题
- 陈管工有否触犯刑事罪行?
- 如工程师拒绝收受贿賂,但仍帮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有否触犯贪污罪行?
- 如工程师接受贿賂协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会面对什么后果?
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黄控股公司(简称「李黄」)向一总承建商批出一份价值 10 亿元的合约,包括兴建四座 40 层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厦及一个停車场。总承建商将其中的打桩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该公司则再将工程以原來标价85%的造价,外判给锡亚打桩工程公司(简称「锡亚」)。李黄亦委任祖亚公司(简称「祖亚」)监督整个工程项目。整项工程预计于 20 个月内完成,其中的打桩工程则需时五个月。
祖亚委派了一名工程师担任项目经理,监管整项工程。工程师不用驻守地盘,只须偶尔到地盘开会,亦不会亲自进行实地视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则由祖亚所聘用的驻地盘助理工程督察和监工负责。可是,该名助理工程督察经验有限,并不熟悉打桩工程。
由于整项打桩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监工兩人负责监察,他们无法核查工程的每项细节,故只会根据「锡亚」的工程记錄,未经查核便签署竣工表格,确认有关工程已完成。
锡亚董事林先生发现由于放置钢筋外壳的工序较预期困难,打桩工程会因此须延期一个月才可完成。「锡亚」只属小本经营的公司,若要按总承建商的合约规定,因工程延误而每天赔偿 80 万元,实在难以负担。
林于是与经常缺勤而未有监察工程进度的总承建商地盘管工和总管商议,将桩柱缩短。他们更认为合约所订的桩柱规格过于严谨,即使截短桩柱也不会对承托在桩柱上的樓宇构成严重损害,更不会影响樓宇本身的结构。
林指示工人不用将桩柱钻孔挖掘至预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亚人员检查过钢筋外壳的长度后,吩咐工人在晚间趁顾问公司监督人员已下班,便将外壳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间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较实际尺寸为长。当祖亚检查人员用该把经改动的量尺量度桩柱钻孔深度和再次检查钢筋外壳时,也查不出桩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亚的监工发现建造桩柱的长度与桩柱混凝土的付运记錄不符,遂怀疑部分桩柱经偷工减料。他于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释并提出补救方法。
林与地盘管工和总管商量后,便到监工的办公室将一个载有 30 万元的信封交给他,要求他隐瞒桩柱不符规定一事。监工一口拒绝了林的要求。
监工马上向廉署举报。其后林、总承建商的地盘管工和总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谋向监工提供利益,作为隐瞒桩柱偷工减料的报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问题
- 林、地盘管工和总管为什么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贿,你应怎样做?
- 如果建筑业人士收受利益以隐瞒偷工减料的工程,损失会有多严重?这种行为会带來什么后果?
- 地盘监督工作有何重要?
德仔是律师行的文员,负责处理物业交易的文件。因为经济压力,德仔被旧同学利诱,伪造虚假文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地盘管工博鹏偶然发现由其下属处理的地盘工人出勤记录有异,博鹏正在争扎应否向工程师匯报此事还是遮掩自己的监管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