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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贪政策模煳 股东无所适从

CS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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锺先生与几位朋友合资,在内地经营生产玩具的企业,锺先生佔有一成股权,并主要负责控制生产程序。由于锺先生在採购物料上有决策权,他向一内地供应商暗示希望得到交易额的百分之五作为回佣,作为向其公司判授採购订单的报酬。事件遭揭发后,廉署发现其他股东对锺先生收受利益一事毫不知情,而公司亦沒有明确政策监管股东或职员有关收受利益的行为。最后,调查显示锺先生在八个月内共收受了五万元,因触犯《防止贿赂条例》而被判入狱。

个案分析

在香港,根据《防止贿赂条例》,任何代理人(一般指僱员)如未获主事人(一般指僱主)批准,私下收受利益,作为影响与主事人有关业务的报酬,即属违法。此外,如果可以证明贿赂行为的任何部分是在香港发生,则仍有可能会受到《防止贿赂条例》的监管。虽然锺先生是其中一名股东,但根据法律他亦是一名代理人,所以收受利益前必须获得公司的同意。

 

私营机构应主动规范各级职员(包括董事)因处理公事而接受个人利益的情况,并以书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的立场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及其上限价值、先决条件等等。有关政策亦应详列申请程序及查询渠道。

 

此外,为确保能以合理价钱採购品质优良的生产物料,以及防止职员在採购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贪污渎职,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採购程序,并经常提醒职员必须以公平和公正的准则选择物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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