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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政策模糊 股東無所適從

CS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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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先生與幾位朋友合資,在內地經營生產玩具的企業,鍾先生佔有一成股權,並主要負責控制生產程序。由於鍾先生在採購物料上有決策權,他向一內地供應商暗示希望得到交易額的百分之五作為回佣,作為向其公司判授採購訂單的報酬。事件遭揭發後,廉署發現其他股東對鍾先生收受利益一事毫不知情,而公司亦沒有明確政策監管股東或職員有關收受利益的行為。最後,調查顯示鍾先生在八個月內共收受了五萬元,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而被判入獄。

個案分析

在香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代理人(一般指僱員)如未獲主事人(一般指僱主)批准,私下收受利益,作為影響與主事人有關業務的報酬,即屬違法。此外,如果可以證明賄賂行為的任何部分是在香港發生,則仍有可能會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雖然鍾先生是其中一名股東,但根據法律他亦是一名代理人,所以收受利益前必須獲得公司的同意。

 

私營機構應主動規範各級職員(包括董事)因處理公事而接受個人利益的情況,並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的立場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及其上限價值、先決條件等等。有關政策亦應詳列申請程序及查詢渠道。

 

此外,為確保能以合理價錢採購品質優良的生產物料,以及防止職員在採購過程中濫用職權或貪污瀆職,機構應制定完善的採購程序,並經常提醒職員必須以公平和公正的準則選擇物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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