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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取供应商回扣

CS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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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内地厂房工作经验丰富,打通两地人脉关係,与内地供应商及政府官员稔熟,他便自荐兼任内地厂房总经理一职,受薪管理内地业务。

 

周先生经常向合资伙伴吹嘘,指内地厂房能顺畅运作,全凭他穿针引缐。他又经常吐苦水,埋怨应酬开支大,要自己补贴。

 

身为内地厂房主管,周先生在採购物料上拥有决策权。其中一名香港供应商,得悉周先生最近在内地置业,便送上名贵影音器材,目的是争取化工原料的合约。

 

结果,这名「细心」的供应商跟周先生做成了第一宗生意。为求稳夺日后的供应合约,这名供应商按周先生的要求,提供交易额5% 作回佣,直接存入周先生在香港的银行账户。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公司的主事人是整个董事会,而个別股东或董事则属代理人身分。个案中,周先生乃股东之一,身兼厂房的受薪总经理,因此他是一名代理人。周先生须获董事会的同意才可以在公事上索取或收受利益。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收受利益后,代理人须于合理可能范围内儘早申请事后批准。同时,主事人在给予许可之前,必须仔细考虑申请详情,有关许可方为有效。

 

周先生的公司未有事先订明代理人可否收受与公事有关的利益,调查期间,周先生辩称曾知会其他股东,回佣是用以补贴内地应酬开支,但事实上周先生只是与其中两位股东在闲谈中提及,董事会并沒有商议或正式通过有关安排,更遑论备存任何有关收受回佣的资料或处理记录。换言之事发时,周先生尚未获得公司同意收受回佣。收受回佣后,他也沒有儘早向公司申请事后批准,故此周先生收取回佣并未获得主事人的许可。

 

为保障公司及持份者利益,任何机构都应主动规范董事会成员及各级职员接受利益的情况,并以书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立场和有关接受利益及款待的政策。公司政策亦应详列申报程序及查询渠道,让员工可安心按规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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