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境外贿賂行为可被视为违法
志明是一家本地银行的高级信贷主任,负责审核客户的贷款申请资料。世钊是他的客户,在广东东莞设有工厂。
某天,世钊以需要购买一批新机器为理由,向银行申请一笔总值430万元的租购信贷。志明和他的上司国标,被派往东莞进行实地视察,以核实该信贷申请资料和检查新机器。
检查后,他们发现这批机器似乎已经使用了几年而并不是新购置的。当志明向世钊质疑这笔信贷申请可能涉及虚假交易时,世钊立即向志明及国标送赠每人一只名贵手錶,希望他们对此视而不见。为了安抚志明,世钊犟调交易于香港境外进行,因此不会违反香港的反贪法例。
正当志明考量应否收下世钊送赠的手錶之际,国标却安然地收下该手錶。国标知道志明感到不安,便低声向志明說若他拒绝收礼,会令大家感到尴尬。志明觉得既然上司允许,最终亦接受了这只手錶。
个案分析
如果志明和国标沒有取得主事人许可而私下收受利益,他们二人与世钊同样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他俩的行为亦会触犯《银行业条例》第124条。在上述情况,志明应向其主事人(即银行)寻求明确指示,而不是听从其上司的意見。
虽然提供及收受利益的行为于香港境外发生,但由于贷款申请是在香港进行,因此他们二人亦会触犯香港的反贪法例,行贿及受贿地点只是检控的其中一个元素。
志明和国标收受银行客户提供的个人利益,亦有可能违反银行的《行为守则》。他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实应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