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提供利益以招揽生意属犯法行为
立仁是一名渴望升职的银行分行经理,可惜他在现时岗位已工作近十年仍未获晋升;相反,他的同辈同事们均已全部晋升到高级职位。最近,区内一个私人樓盘开始发售,立仁的分行准备推出一项营销计划以吸引新买家。立仁的姐夫耀明是一名地产经纪,也视该新樓盘为拓展生意的黄金机会。
在某次家庭聚会中,立仁向耀明表示其上司正考虑擢升他,并补充说如果立仁能争取到此新樓盘按揭的主要市场,将对他的晋升有莫大帮助。立仁更表示银行间的激烈竞争,要达到目的殊不容易。耀明于是答应帮立仁一把,同意介绍潜在买家给立仁以安排在他的银行分行申请按揭。为表谢意,立仁建议自己掏腰包向耀明提供佣金。
个案分析
耀明在收取佣金前必须取得其主事人的同意,否则他与立仁将一同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沒有耀明的主事人之许可,立仁会触犯行贿罪,而耀明则会触犯受贿罪。
即使耀明最终未必能够完成与立仁的协议,而立仁亦沒支付佣金,但只要双方达成贪污的口头协议,兩者均会受到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