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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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
穿梭巴士营运助理向司机收贿三万元助受僱遭廉署起诉判囚八个月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时任营运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机多次收受贿款共逾32,000元,以安排对方获该公司僱用。被告今日(5月18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

周敬龙,45岁,大利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属公司时任营运助理,早前承认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法庭早前已颁令被告须向其前僱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属公司归还约32,000元,金额相等于涉案贿款。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时称,订立《防止贿赂条例》是要保障社会公平,而被告过往亦曾干犯过相同的贪污罪行,故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案发时,被告负责为大利巴士及其附属公司招聘司机,以及管理该等公司营运的接载服务,包括一条接载政府员工的穿梭巴士路缐。大利巴士禁止员工就公司及附属公司僱用司机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连续五个月从一名司机收取贿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对方驾驶上述穿梭巴士路缐。

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每月要求该名司机支付贿款约3,400元至7,500元,如该司机拒绝支付,便不会获聘驾驶上述穿梭巴士路缐。

大利巴士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锺永骏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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