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12
2026年3月
卖家放售单位涉贿赂地产代理图豁免支付代理佣金遭廉署起诉

廉政公署昨日(3月11日)落案起诉两名物业卖家,控告他们在放售一个住宅单位时涉嫌以30,000元行贿一名地产代理,要求对方豁免他们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

梁纪茗,48岁,及谢慧羚,34岁,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二人获准保释,以待明日(3月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梁纪茗于案发时委託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产)放售大屿山一个住宅单位。他与中原地产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俗称「放盘纸」)订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后向中原地产支付物业成交金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

中原地产一名地产代理其后为单位成功物色潜在买家,并通知两名被告对方拟以1,550万元购入其单位。根据上述已签订的放盘纸,成功交易后梁纪茗须向中原地产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

该名地产代理其后安排买卖双方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临约)。

控罪指两名被告涉嫌于2023年12月23日,即买卖双方原订签署临约前一天,向该名地产代理提供贿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产向他们收取买卖交易代理佣金。

该地产代理拒绝受贿,并即日向中原地产匯报事件。中原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人士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机构僱员)提供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或优待等)藉以影响该代理人执行职务,即属行贿。任何人士如怀疑贪污,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