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販賣精神科藥物

莊醫生是一名私家醫生,他疏於處理日常的工作記錄,包括診金、診斷內容、甚至是處方危險藥物的資料。他聘用了一名年輕的文員天娜替他處理所有診所內的記錄。
莊醫生的病人當中,有不少屬於依賴精神科藥物的年青一族,他們大部分鬱鬱不得志,終日無所事事。莊醫生對他們寄予無限同情,亦深知隨便處方精神科藥物只會對他們有害無益,但由於這樣做能夠獲得可觀收入,且客源不絕,他實在無法抗拒。況且,縱使東窗事發,他可解僱天娜並將責任推卸到她身上,而相關的處方記錄亦可一同銷毁。
他應否繼續為青少年病人處方精神科藥物以滿足他們的要求?他應否停止「醫治」這些依靠藥物的青少年?
個案分析
莊醫生在履行其醫生職責時,應堅守高度的專業水平,以病人的利益和安全為首要考慮。他的專業判斷應基於他的知識專業和經驗,不應考慮個人利益和診所收入。
在上述個案中,莊醫生輕率地向青少年病人處方精神科藥物,可能會違反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2016年1月)。 根據該守則,醫生必須經過適當診斷之後,並在合適的情況下,才可向病人處方藥物。 守則還規定,醫生不應處方或向病人提供可導致上癮或產生倚賴的藥物,惟進行真正及適當的治療時有所需要,則屬例外;否則會被視為非法提供及處方危險藥物。
莊醫生也不可將醫療記錄不全的責任推卻給文員天娜。根據上述守則的規定,醫生必須按照《危險藥物規例》(第 134A 章)所指明的方式備存登記冊,記錄他所取得或供應的每一種危險藥物的數量。未能遵從該規定即屬觸犯刑事罪行,亦會受到紀律處分。